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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

    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 13号文库 ]

    13号文库 时间:2024-10-08 18:15:26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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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近年来,非正常死亡事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死者家属往往采取停尸滋事、拉横幅标语、围堵单位、党政机关等过激手段宣泄情绪或达到某种诉求,由此引发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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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

    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

    近年来,非正常死亡事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死者家属往往采取停尸滋事、拉横幅标语、围堵单位、党政机关等过激手段宣泄情绪或达到某种诉求,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成为当前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

    一是司法途径不畅。死者家属如果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一方面尸检鉴定需要较长时间,家属等不及;另一方面,打官司要聘请律师,需要经过提起诉讼等复杂过程,死者家属情绪一时得不到排解,产生“嫌麻烦”,“不走法律程序”的思想。

    二是错误思想的误导。当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在社会上一定范围存在,死者家属认为闹一闹可以引起高层领导重视,可以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力解决,可以快速满足自身诉求。

    三是企图获得高额赔偿。受一些错误思想的影响,死者家属采取打拉横幅、穿孝衣、捧遗像等过激手段,在街道路面、党政机关门口聚集,认为可以博得群众同情,扩大影响,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此类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要点

    一是及时上报相关单位。到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要第一时间上报部门主管,同报治安、刑警等专业部门。

    二是不等不靠迅速介入处。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做好现场的保护,利用视频等手段固定现场证据。开展调查走访工作,查清死亡原因、事发经过,及时询问死者家属,充分表明组织对此类事件的高度重视,为妥善处理事件打下基础,防止出现死者家属事后对事件定性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是通知家属时机要掌握。过早死者家属会对现场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过晚容易引起歧义。对尸体的处理是处置此类事件的重点,早处理、处理好尸体是防止闹丧的关键环节。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旦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迅速按规定将尸体送往殡仪馆保存。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处置民警要对死者亲属做好情绪疏导、思想教育等工作,强化事前预防。加强法律宣传,出言谨慎,学会用法言法语,不得出现大包大揽或者刺激死者家属感情的话语。劝导死者家属要冷静,适当控制情绪,不得有过激行为。适当敲响死者家属的警钟。

    五是要尊重民族习惯。例如回族死亡人员,在存放尸体时要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民族人员混放,最好存尸柜要表明为专放柜,避免苦主以民族歧视为由借机造势。

    第二篇:健全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机制

    健全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机制

    宜宾县公安局通过对近年来本辖区内因自杀、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共同特点和处置经验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经历的初始期、爆发期、协商期三个阶段,针对性地下好“先手棋、中盘棋、收官棋”,全力杜绝抬尸闹事、非正常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固定证据、开展调查、掌握主动。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初始期,死者亲属因丧失亲人可能出现的哭闹状态,该局要求技术人员和辖区派出所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确保死因鉴定及时、准确,坚决避免因不作为、乱作为激化矛盾。同时,立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员队伍,按照“灵、准、快、广、深”的原则,对事件起因和经过进行全面了解,对动机、目的、诉求进行深度掌握,对事件关键人、别有用心人进行专门监控,将掌握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功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赢得先机。

    党政牵头、清理现场、控制局势。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爆发期,死者亲属因各种原因可能出现的违法状态,该局要求辖区派出所对事件的人员、时间、空间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关职能部门协作情况、处置装备准备情况等各类因素进行综合研判,有准备地将尸体控制在殡仪馆等相对封闭的非公共区域,坚决防止因无关群众聚集导致现场混乱。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对死者亲属开展政策宣传、法律答辩等有效疏导,有针对性地对别有用心的人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有效手段,促使事态向良性方向发展。

    积极配合、把握政策、妥善调处。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协商期,死者亲属因身心疲惫可能出现的冷静状态,该局要求辖区派出所掌握死者亲属的情绪变化,找准事件的“关键人”认真听取诉求,按照“帮忙不添乱、到位不越位”的原则,坚决杜绝角色错位,规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风险,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民事赔偿交由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政府主持,事后适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各种方式向人民群众公布处置过程,加强与死者亲属的联系沟通,避免事件被操作、被反复。

    第三篇:石泉县公安局关于非正常死亡案件处置工作

    石泉县公安局关于非正常死亡案件

    处臵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及尸体处理的程序,强化命案侦破工作,提高现场勘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陕西省命案现场勘验工作规范》、《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工作规定》、《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工作规定》,结合2024年9月19日全省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第三条 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为迅速判明案件性质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条 除在医院因疾病死亡、交通事故死亡外,对因高坠、溢死、溺水、中毒、电击、注射、烧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现场勘查组人员应当按照侦破命案的要求,进行规范细致地勘查现场、检查并勘验尸体,对死因和死亡性质作出结论。

    第五条 现场勘查组人员由痕检专业、照录像专业和法医专业等技术人员组成。遇有特殊疑难的案件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同进行现场勘查。

    第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要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二部分 职 责

    第七条 刑事科学技术室职责:负责辖区内全部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直接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第八条 辖区派出所职责:接到非正常死亡案件报案后,值班所领导、民警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设臵警戒带保护好现场,同时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并形成笔录材料;要迅速通知刑事科学技术室勘验现场;配合现场勘察工作;解决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刑侦部门职责: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现场勘查人员、派出所调查人员认为有疑点的案件,应通知刑警大队、责任区刑警队及时赶赴现场,并按照杀人案件侦破工作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访问工作,对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移交辖区派出所办理。

    第三部分 现场保护及证据固定

    第十条 辖区派出所接到非正常死亡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确定人已死亡后,按照命案案件现场工作程序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室(110、6328642)、刑警大队值班室(6324509、6211020)。

    第十一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民警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臵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可能是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中毒现场或有腐蚀性液体(如硫酸、硝酸等)的现场需注意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如:首先通风、杜绝使用明火等。

    第十二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民警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第十三条 负责保护现场的民警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派出所领导。对需要保留的现场,派出所领导应指定专人妥善保护。

    第四部分 现场调查和勘验检查

    第十五条 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六条 派出所民警现场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

    (一)访问报案人、死者亲属、证人,了解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门窗是否有破坏痕迹,尸体所在的地点和姿势,尸体周围是否有血迹、工具以及物品是否被翻动、损失等情况。

    (二)报警自杀等案件可能是杀人案件,除了要注意发现药瓶(盒)、纸包或可疑容器(如饮料瓶等)现场证据,并注意保护以外,民警还要尽可能多地寻找访问证人,记下现场证据的所处位臵。

    (三)调查有无被害嫌疑和线索,与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死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现场访问的基本要求:

    (一)现场民警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访问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二)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三)询问被访问人应当规范制作询问笔录。

    第五部分 现场的处臵程序

    第十八条 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现场尸体,技术人员要拍摄正面、侧面照片提供给派出所开展辨认工作。

    第十九条 勘查工作结束后,技术人员要对非正常死亡案件死亡原因、死亡性质、现场是否继续保留等形成初步处臵意见,向现场指挥人员、辖区派出所值班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为防止现场意外情况发生,参与现场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指挥人员同意,不得在现场发表任何主观意见;不得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二十一条 经派出所综合调查、现场勘查后形成的初步结论,如果没有疑异的,应由派出所领导亲自或指定专人向死者亲属反馈说明死亡原因。

    死者亲属对调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邀请法医及技术人员来所向其直系亲属解释。死者亲属对调查结论还有疑异的,要请其直系亲属书写要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的申请,按照规范要求解剖、检验解剖,费用由要求人承担。

    死者家属如果不同意解剖尸体,应由死者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写明反对解剖的原因并签名捺指印,承诺自行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死者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不同意解剖,又拒绝签名捺印承诺责任的,由三名以上在场人签名捺指印证明。

    侦查、技术人员认为可能是刑事案件的尸体、未知名尸体直接按照规范要求解剖、检验,费用由责任区刑警队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尸体(包含杀人案件)的处理,现场勘验完毕后,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办理案件尸体存放手续;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家属进行安葬。家属暂时无法查清的,由派出所联系民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未知名尸案件现场,现场技术员应捺印尸体指纹、要求法医填写《未知名尸体勘验信息登记表》,并提取未知名尸体DNA检材,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撤销表》(填写要求见附表1),一周内将DNA检材送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辖区责任区刑警队承担),录入“两个系统”。按照“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调查终结的,应将《非正常死亡案件受案登记表》、调查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尸体检验报告和有关物品、证据、调查结论等,归档由责任区刑警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

    第四篇:积极探索依法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新机制

    积极探索依法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新机制商南县位于陕西东南部,总面积2314平方公里。全县辖16个乡镇164个行政村、3个社区,总人口23.8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0.9万人,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

    近年来,商南县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良好历史机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突破发展、和谐建设”两大主题,在全力推进经济社会等各项建设事业稳步、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始终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助推器和强力保障手段,促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荣获国家平安县、省级信访三无县、省级双拥模范县等50余项国家级和省级荣誉。这些工作成效的取得,与各级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制手段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积极探索依法处臵非正常死亡事件(案件)工作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突破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基本特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正常死亡事件正在逐年递增,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的导火索,如果处臵不当,必然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归纳近几年基层发生的各类非正常死亡事件,主要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死亡事件具有突发性。凡非正常死亡事件都是突然发生,一般情况下死者家属、亲友、相关责任人和处臵事态工作人员都无思想准备。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对死亡事件的认识均处于惊慌、模糊、盲乱甚至无所适从的状态,必然要经过一个较为复杂的认识过程,一般状态表现为,死者家属一哭二闹三谈四访,相关责任人及其亲友往往寻找借口、推卸责任,拒绝或逃避赔偿;相关工作人员对死亡事实、原因、责任及处理尚需一个调查认识判断的过程。死者家属在一时不能解决赔偿时,就陈尸现场,扬言闹事或上访,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给政府形成重大压力。

    (二)死亡原因具有复杂性。纵观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其原因是多样的。首先,死亡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自杀、猝死、意外死亡、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刑事案件等。其次,查明死亡原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自杀的应当调查并排除他杀刑事案件;猝死的应当经过调查和法医鉴定;工伤死亡的应当调查事故现场确定死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并作事故责任认定;意外死亡的应当调查相关责任人或利害关系人并确定相关责任及划分责任。再次,死亡发生后,死者亲属往往是漫天要价,提出高额赔偿,相关责任人因赔付能力不同而无法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同时,死者亲友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趁机制造矛盾和挑起事端,导致死亡原因难以确定或反复确定,给处臵工作带来难度。

    (三)死亡赔付具有差异性。近年来,基层各地有关非正常死亡的赔付结果不尽相同,这主要有多方面的因素:一是存在不同法律规定和标准,如医疗事故死亡或交通事故死亡或意外死亡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均不相同;二是死者家属要求赔偿数额就高不就低;三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死亡赔偿成为参照;四是非法煤窑、金矿对死者的高额协议赔偿激起家属无理诉求。由于以上因素的交错影响,死者家属往往提出高额赔偿,从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尽管如此,一般死亡赔付都遵从在法律标准基础上实行协议赔付,有少数死亡事件因责任人有较好的赔付能力而给予高额赔付,虽然及时平息了事态,但引发了法律赔付标准难以执行的状况。一些责任人无力赔付的死亡事件,只好由地方政府给予少数的困难救助勉强平息事态。

    (四)死亡处臵具有艰难性。非正常死亡发生后,处理工作普遍存在“四难”问题。一是当事者双方协商赔偿难。二是有关部门稳控事态难。如果当事者双方不能达成死亡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及亲友就会很快聚集,组织非正常举动,或者陈尸死亡现场,或者抬尸体上访政府或有关部门,或者将尸体送往相关责任人居所,或者陈尸公路或公共场所,或者聚众哭闹政府,这种事态往往是某一个部门难以控制的。三是单方组织协调处理难。凡非正常死亡事件,仅靠某一乡、村、组或部门是难以协调处理的,既使协调意见合法合理符合实际,死亡家属和亲友往往不予相信和认可。四是政府联合处理难。在非正常死亡事态持续扩大并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一般采取联合处理的工作方法,成立领导机构,抽调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开会安排部署,组织人力车辆,赴死亡事件发生地开展联合处理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时间,严重影响到政府和相关部门其他工作的开展。

    二、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把握的原则

    多年来,商南县在全县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逐步积累总结了大量的工作措施和办法,使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从盲目无从到有序推进,从被动调解处理到积极参与处理,由单靠调解久拖不决到依法协调快速有效,由单一组织协调处理到多个部门联动处理,由担心事态扩大而迁就无理取闹到积极主持协调和依法打击相结合。因此,促进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在经过摸索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措施、建立制度等环节和步骤后,逐步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了以下十条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协调处理的工作原则;二是高度重视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三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的工作原则;四是协调多方,密切配合的工作原则;五是注重调解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六是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原则;七是保持稳定,妥善处理的工作原则;八是坚持依法赔偿和适当救助并用的工作原则;九是对无责任人的事件由政府予以适当困难救助的工作原则;十是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善后服务的工作原则。在上述工作原则指导下,我县近年来非正常死亡事件情况呈现出处理时间缩短,调解处理增多,强制处理减少,群体上访减少的良好态势,切实预防和化解了各类社会不稳定因素,为经济建设实现突破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高度重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社会影响力。非正常死亡事件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的头等大事,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到社会大局的稳定,也反映出基层党委、政府的执政能力。因此,多年来,我县高度关注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和处理工作,凡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县委、县政府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研究信息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迅速研究处理工作思路和总体方案,及时作出统一安排部署,从认识和决策层面保证非正常死亡事件有人管、有人抓,先从大局出发初步稳控事态,再使死者亲属看到事件处理的希望和信心,有利于死者亲友稳定情绪,配合处理工作,消除对抗政府的情绪。总之,要从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要牢牢把握“群众事无小事和群众利益至上”的工作理念,正确处理好非正常死亡事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关系,确保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切实加强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的组织领导。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往往是难以预料和消除的,其处理工作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力,若处理不当,甚至会引发新的重大事件。因此,我县十分重视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首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全县成立了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公安、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公安、安监、人社、卫生等主要执法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确定相应的牵头部门和单位,抽调司法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队,及时深入事发地有序有效地开展非正常死亡事件协调处理工作,统一强化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其次,建章立制强化职责。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目前社会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这一趋势,我们不断建立机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原则和职责等,进一步加强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的组织管理,先后制定并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商南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法》、《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规范文件,保证了非正常事件处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再次,考察调研完善机制。县政府多次组织公安、信访、安监、法制等部门到外省外地学习考察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确定政法、公安、政府法制部门不断调研全县近年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情况,制定全县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办法(草案),为进一步建立全面长效工作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积极探求上下联动多方配合的协调处理工作模式。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起因不同、法律责任不同、死者亲属影响力不同等情况,我们分别采取不同的协调处理工作模式。一是对死因明确、责任清楚、争议不大的死亡事件,一般由村组和乡镇直接开展协调处理工作;二是对死因不明、责任不清的死亡事件,及时由公安、安监、卫生等执法机关立案调查,查明死因,分清责任,然后根据事态形势确定由乡(镇)村或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协调处理工作;三是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基层组织协调处理难以奏效,死者家属亲友有聚众上访闹事苗头的死亡案件,县政府及时组建专门协调处理工作队,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法院、法律服务机构配合,抽调人员及时到事发地进一步开展协调处理工作;四是对拒不接受调解处理,强行组织亲友陈尸公共场所或堵塞道路,甚至抬尸上访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的死亡案件,县政府立即调动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将尸体强行搬离公共场所或他人居所,并对故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处理。同时,坚持善始善终的做好死亡事件的善后服务工作,直到案结事了,矛盾平息。

    (四)坚持实行法制教育与调解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在协调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过程中,面对陈尸多天、难以调解、聚众上访、无理取闹的死者亲属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关协调工作队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及时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调解处理工作。一是组织召开必要的协调处理工作会议,由死亡事件协调处理工作队组织村组干部、乡镇和工作人员以及死者的家属、亲友通过会议形式开展协调处理工作;二是协调处理会一般采取基层组织介绍情况,司法机关通报调查结果,主管部门提供处理依据,法制工作者计算赔付结果,相关执法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协调处理工作队确定处理方案等步骤进行,有理有节有序地对死者家属亲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成死者家属亲友认清事件性质和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的协调处理;三是成立赔付调解、社会稳控、善后服务等若干工作小组,持续扎实地开展协调处理和服务活动。特别是调解工作组,反复向死者家属讲法律、讲责任、讲标准、讲实际,教育和引导死者亲友与相关责任人达成死亡赔偿协议,彻底化解矛盾和争议;四是积极创造条件促成死亡赔付协议并快速履行。一旦死者家属与相关责任人达成死亡赔付协议,有关部门和领导立即协调和组织责任单位或银行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及时履行赔付承诺,确保稳定情绪,平息事态。

    (五)充分运用社会救济救助手段解决死亡赔偿困难问题。对于赔偿责任人赔付能力有限或者根本无力赔偿的死亡事件,县政府确立了必要的社会救济和法律救助工作机制。当死亡赔偿责任人确实无力赔偿或赔偿能力有限时,县政府立即启动各类社会救济救助办法。县财政逐年扩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从财力上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实现。全县设立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基金、法院执行案件救助基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救助基金和法律援助基金,从不渠道及时适当解决死亡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问题。县民政局根据有关民政救助政策适当解决死者家属的家庭困难,或将死者亲属纳入农村或城镇低保范围,或纳入现役军人家庭困难救助对象。同时,县政府还动员有关责任单位从社会道义、困难帮扶的角度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化解法定赔付资金较少的死亡赔偿问题。这些社会救济救助途径均有效地帮助化解了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赔偿矛盾。

    (六)坚决打击非正常死亡事件违法行为,警示和教育社会公众。近年来,随着非正常死亡事件违法行为有禁无止甚至愈演愈烈的态势,我县不断加大对非正常死亡事件所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每年都要举行几次非正常死亡事件违法行为专项打击活动,重点打击非正常死亡后家属亲友陈尸公共场所、机关、道路、借故扰乱生产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和严重伤害风俗道义的违法行为。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现场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及时制止阻碍交通、冲击机关、扰乱秩序、阻碍执行公务等严重不法行为;二是严格依法立案调查,认真确定案件事实、违法人员和法律责任,及时作出警告、罚款、刑事追究等处理,依法惩戒违法行为人;三是适时举行违法行为公开处理大会,通过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当众宣布违法行为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并实施强制措施,真正起到惩戒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的法制教育作用。去年以来,我县通过一段时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社会治安专项整治打击活动,使全县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处臵工作得到明显好转,因此引发的严重社会稳控问题逐步减少,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工作切实走上了合法、有序、稳定、有效的法制化轨道,有力地促进了商南经济突破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篇: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

    浅谈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

    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直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2024年以来,兴化市临城镇党委、政府以“大调解”机制为平台,构建乡镇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理机制,运用“大调解”这一有效平台,成功化解了一起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二年来,临城镇成功调处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12起,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及越访集访事件。为农村有效化解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一、建立预警处置机制,有效防止事态失控

    临城镇位于兴化城南郊,兴泰公路打境内腹部穿过,全镇共有27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5.5万多人口。近年来,随着农村公路交通网建设的加快,个私企业的迅速发展,非正常死亡事件也呈攀升趋势。因背靠城郊,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稍处理不慎,老百姓脚一抬就到了市政府。针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特点,临城镇在提升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快速反应的能力上下功夫,及时果断处置,有效防止事态失控。

    一是预警要准确。非正常死亡一般都无预兆,因事发突然,所以做到准确预警是及时处警的关键。就乡镇而言,我市村调委会“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企业、学校、单位的专门调解组织处于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理机制中的第一链条,要充分发挥及时预警作用,一旦发现村单位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就应敏感的意识到纠纷即将发生,应及时报告镇调处中心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来应对。去年5月份,临城镇十里村村民王某,在由村劳务站安排装卸楼板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十里村调委会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报告了调处中心,调处中心及时指派出警,参与事故处理,打捞尸体,未让当事人来得及反应,就在市人民医院将尸体移送至市殡仪馆冷藏,避免了抬尸闹事事件的发生。

    二是处警要及时。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用“死人”压活人,抬尸闹事,毁财闹事往往是当事人的第一反应,其目的是扩大影响,最终使已方利益的最大化。但这种结果若发生,事态发展往往不是人们的主观意志所能控制的,丧失理性的当事人在不理智的状态下常常做出违法出格的事情,一些“民转刑”案件大都是在当事人不理性的状态下发生的。所以,公安、司法干警接到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有效控制事态,及时出手避免抬尸闹事,毁财闹事事件的发生。

    三是处置要稳妥。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是非正常死亡事件案发的主要特征,公安、司法部门在处置此类事件时,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特别是处理相关单位部门侵犯农民切身利益而引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更需慎用警力,避免警民冲突事件的发生,比如征地拆迁补偿、医患纠纷等等。即便需要政法干警出手,也宜采取一些温和措施,对事态进行降温处理,诸如将另一方当事人保护起来,使双方当事人脱离接触,引导死者亲属将尸体移往殡仪馆冷藏或就地在死者家中进行冷藏处理等等。此类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也为下一步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

    二、深排细查重取证,明辨是非促调解

    调查取证是纠纷调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调解中,调解人员要尽可能多地占有与调解相关的事实、证据等信息,注重让事实讲话,用证据说话,否则很可能使下一步的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走入死胡同。所以,临城镇调处中心在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件时,都力争将调查取证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通过活生生的证据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首先死因要查明。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弄清死因,查明真相,是分清是非,落实责任的关键,除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原因较为清楚,一般无争议外,农村服毒自杀、医疗事故、动物伤害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死因确认是案件调处不可缺少的证据,是什么原因导致死者自杀或意外死亡,死者的死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过失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解开此类疑团不仅是双方当事人所关注,同时也是政法干警的职责所系。所以,政法干警除要广泛深入的调查取证外,该尸检的一定要引导死者亲属依法尸检,弄清事实真相。调解人员根据政法干警的取证情况,要适时提供法律服务,明确举证责任,确保政法干警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责任要分清。弄清是非,分清责任是调处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关键步骤。所以,调解员在调解前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纠纷,调查重点要放在查明有助于弄清纠纷症结和事实真相的关键情节上,要通过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纠纷的有关情况;要通过调查走访知情人,进一步核实纠纷事实。工作实践中,我们认为调查取证应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关键事实: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得到明确。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常常出现当事人推卸责任的现象。对此调解员要通过铁的证据将其固定下来,这样即便调解不成功,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已取得的证据,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去年8月,临城镇刘陆水产村发生一起动物伤人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案件发生后,动物饲养人推托狗是其70多岁的父亲饲养的,以此来推卸责任。调解人员明查暗访,走访调查了20多名知情人,除锁定了真正的动物饲养人外,狗的出处都摸得清清楚楚,使其不得不承担责任。二是纠纷的性质要分清。所谓纠纷性质就是要弄清死者与承担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比如,安全生产事故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死者与业主是帮工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承揽合同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用工是否合法;是加工承揽关系,业主选任是否恰当,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必须通过调查取证厘清。今年11月份,临城镇西浒垛村谭家舍村民谭某在为邻居龙某拆房时,不慎被倒塌的楼梯砸死。调解时死者亲属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死者是受雇于龙某拆房发生事故死亡,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调解人员经走访调查知情人得知,龙某是将旧房拆迁以2024元价格承包给谭某等7人拆除的,根据这一事实,调解人员认定死者谭某与龙某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龙某将旧房拆迁承包给无资质的谭某等7人拆除,选任不当,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调解人员通过用事实说话,引导定作人龙某补偿死者亲属6.7万元,使纠纷顺利得到化解。三是纠纷争执的焦点要掌握。纠纷争执的焦点也是纠纷化解的难点,调解员只有真正掌握了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才能对症下药,寻找到破解难症的药方。所以,调解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和要求,从而准确把握纠纷调处的症结所在。

    三是信息要透明。今年来,不少地方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很多就是由于信息不公开,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本质上属民事纠纷,所以,有关非正常死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等信息,调解员应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交换,该公开的要公开,藏着掖着反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调解人员的调解努力只有得到纠纷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才能事倍功半。

    三、推行委托代理调解制,公正调解止纷争

    定纷止争是非正常死亡案件调处的终极目标。要使非正常死亡案件得到妥善化解,调解人员必须坚守合情、合理、合法这一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既不能机械的照搬法律,又不能作无原则的让步,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必须掌握娴熟的调解技巧,讲究调解策略。

    1、精心拟定调解方案,做到有的放矢。非正常死亡案发现场常常是一幅乱相,调解人员介入后,既要安抚死者,又要走访调查知情人,有疲于应付的感觉,但调解人员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后就应冷静分析,并着手拟定调解方案;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还要召开“大调解”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共同拟定调解方案。通过调解方案的拟定,确定调解所要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消除双方当事人争执的可行性方案,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调解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具体调解方法和工作重点等。调解方案的拟定可帮助办案人员统一口径,明确办案目标。当然,调处方案只是在调解前所做的各种设想,在调解时调解人员还需根据情况变化,灵活、有效地把握调解活动的进程,适当做出调整。

    2、推行委托代理调解制,变“关门”办案为“开门”办案。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死者亲属往往出点子的人多,负责任的人少。针对案发的这些特点,临城镇调处中心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将委托代理制度引入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农村“法律明白人”担任代理人,参与非正常死亡调解的相关事宜。从而确保调解工作在更加公正、客观的环境下依法顺利进行。今年5月27日,位于临城镇陆横村的“农业科技园”内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受雇于昭阳镇居民徐某建桥队做临时工的陶某,在事故中被倒塌的浮吊吊杆当场砸死。今年59岁的陶某是周庄镇西浒村人。案发后,临城司法所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聘请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的调解,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回应。雇主徐某聘请了

    一位律师朋友,死者亲属由周庄司法所免费提供了一位死者亲属信得过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人。此案临城调处中心开庭调处时,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调解中心首席调解员的主持下,经过激烈辩论,反复酝酿协商,很快达成调解协议,使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得到了妥善化解。

    3、引入公序良俗调整法,将“死”棋盘“活”。非正常死亡案件有不少案情复杂,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依法处理难度大,稍处理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为此,临城镇调处中心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而是运用公序良俗破解调解难题。今年10月份,临城镇西浒垛村22岁女青年吴某在周庄镇卫生院就诊时意外死亡。经调查了解,因是熟人周庄卫生院接诊医师在为吴某诊疗过程中,既没有要吴某挂号,也没有为吴某做常规检查,就按扁桃体炎做了简单处理,可见院方医疗过程中的瑕疵是明显的。但吴某是不是死于医疗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通过尸检才能认定,即便鉴定是医疗事故按照法律规定死者亲属也只能获得4万元左右的补偿,况且尸检结果可能有三种。一是死于医疗事故,无疑依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二是死于医疗意外,按照法律规定,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是死于医疗过失,依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按民事侵权行为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农村有个风俗,死者为大。在院方死个人花4万元就想打发还要“开膛破肚”,从情感上当事人无论如何都是无法接受的。俗话说:“不死人不见鬼”。死者死于医疗意外,院方不担责,不赔一分钱就想平息事态更是天方夜潭。由于死者亲属从情感上无法接受院方尸检的要求,院方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最多赔偿5万元,死者又提出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进行赔偿,致使此案调解颇费周折。为打破调解僵局,在市政法委牵头的协调会上,临城司法所调解员提出照顾公序良俗,精神抚慰金按照人身损害确定的最高标准8万元赔偿,另加丧葬费等合计12万元处理此案。临城司法所提出的这一方案,得到了市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门的认可。后经反复动员说服,双方终于接受了该方案,从而使一盘“死”棋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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