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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2号文库 ]

    2号文库 时间:2024-10-30 22:00:28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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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事故分析处理制度一、发生事故后要做到四不放过:分析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者不放过,教育不了大家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二、当天发生的事故要当天分析,拿出意见和防范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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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一、发生事故后要做到四不放过:分析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者不放过,教育不了大家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二、当天发生的事故要当天分析,拿出意见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热工及电气二次故障,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分析处理;影响两小时以上的热工及电气二次事故由班组长组织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

    六、较大及以上的热工及电气二次事故由部门相关领导组织分析、上报,并制定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七、各类事故报表、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当月必须建立台账。否则罚相关班组长50元/次。

    第二篇: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

    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本单位员工因生产和工作发生事故或虽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上,但在单位生产工作活动场所内,由于车辆(设备)或工作环境、劳动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都应该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和处理。

    第五条 伤亡事故登记和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二、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以及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货损机损事故、被盗被骗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须在1小时内向广东公司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以书面(含邮件、传真)方式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广东公司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公司报告,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事故处理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书面报告和处理结果。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和肇事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负残、伤残),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

    四、如果发现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等情况,除责成补报外,有关责任人应该受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 公司安委会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选择启用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公司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重大财产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防洪防强台风应急预案、治安防盗应急方案、防雷应急救援预案、房屋倒塌应急救援预案、节假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高峰期车辆进出仓应急预案。

    第八条 公司安委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伤亡情况有关规定,报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广东公司。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毁灭有关证据。120

    第四章 事故责任确定原则

    第九条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员工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上岗的;

    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的;

    三、机械、车辆设备严重失修(带故障)或超负荷工作的。

    第十条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二、违反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操规程,违章驾驶车辆的;

    四、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指挥操作作业的。

    第十一条 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责任的确定原则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二、在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为管理责任者。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非法干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及有关领导的处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安全生产的奖罚”的有关要求进行具体执行。

    第六章 事故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监督部设立生产性事故档案库,负责保存、管理重伤、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特大机电、交通、火灾事故档案。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经批准结案后,事故档案材料应在十天内送交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档案材料必有的内容

    一、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复;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材料;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资料;

    六、医疗部门的诊断书;

    七、发生事故时的环境条件、操作情况、有关的设计资料;

    21八、事故调查报告书、有关责任人的检查;

    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通报等文件;

    十、纠正预防措施及其整改验证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名词解释

    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机电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坏。

    二、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三、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四、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五、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六、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七、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122

    第三篇:设备设施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设备设施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一、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造成的影响分为Ⅰ、Ⅱ、Ⅲ类:凡造成事故损失在200元以下或造成酒店停供动能10分钟以下,属Ⅰ类事故(一般事故);凡造成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下或造成酒店停供动能10分钟以上至10小时以下(含抢修时间),属Ⅱ类事故(重大事故);凡造成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造成酒店停供动能在10小时以上,属Ⅲ类事故(恶性事故);

    二、事故分析:

    1、发生设备事故,工程部经理、设备主管、设备责任人、设备操作人员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观察、处理、记录、组织抢修工作;必要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恶性事故);

    2、对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当事人,要将形成事故的时间、原因、操作过程、设备损坏程度及影响程度作详细记录,并由设备经理、设备责任主管签字审阅,作为事故分析依据,事后存档;

    3、工程部经理、设备经理、设备责任主管、设备责任人、操作人员、及相关部门等负责人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填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同时签处相关处理意见,最后报主管副总乃至总经理;

    4、事故处理完毕,设备经理要将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事故经过”及“责任人处理意见”存档备案;

    三、事故处理

    1、人为责任事故,要根据相关四优考核奖罚标准及相对的处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与行政、经济处分。处罚一般分为;Ⅰ类事故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在本部门深刻检查通报;Ⅱ类事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通报酒店考核办、人事等部门;Ⅲ类事故全权由酒店处理;

    2、针对事故,部门全体员工要以事故为案例,作为培训、宣传、教育的反面教材,以达到警示、杜绝同类事故的再发生;

    3、运行的设备设施要达到“三无”、“三不将就”、“三定”、“三不放过”的原则,以保证设备设施达到低耗高效运行。“三无”指: 无违章、无隐患、无事故;“三不将就”指:准备工作不充分不将就、计量不准不将就、原料和燃料不合格不将就;“三定”指:定人、定机、定工种;“三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员工没有受到处理或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四篇: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对可能出现事故及时报告、认真分析和妥善处理。

    二、适用的范围

    本站可能出现的突发事故、设备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分析与处理。

    三、职责

    1、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或部门应在采取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措施的同时,保护事故发生的现场并及时逐级上报。

    2、一般事故(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由综合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处理,重大事故有经理批准处理。

    四、事故的范围

    1、由于人为的原因(维护、保养不当、使用违反操作规程等)使检测设备损坏或检测性能下降;

    2、检测数据不准或结论错误(检测数据、检测报告有误或不符合要求、伪造虚假数据等)给客户造成损失;

    3、明显违反质量休系文件规定、偏离质量体系文件情节严重(受控文件丟失、技术资料不全、泄密或浸害用户权益;影响检测站正常工作等)

    4、失窃、失火、人员伤亡等;

    五、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或部门为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或部门,其他在场人员对发生事故也有报告的责任;

    2、仪器设备事故、检测质量事故、重大检测事故应30分钟内报告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和经理;

    3、人员伤亡、失火失窃等事故除立即报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和经理外还应报告有关部门(公安、消防)

    六、事故调查

    1、按事故处理权限,由质量负责人组织对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判明事故原因。

    2、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由综合办公室填写事故报告单。对重大事故还要求有书面报告、取证材料和责任人的检查。

    3、事故报告单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部门、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和损失,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善后、措施、责任人的处理)等。

    七、事故处理

    1、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或造成的损失,由技术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技术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质量负责人审批,重大事故有经理审批。

    2、发生事故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以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由于检测数据不准确,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站给

    予适当的经济赔偿,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现场、混淆责任人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4、发生事故不进行分析、总结教育、明确责任人、采取纠正措施、填写事故报告单,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应追究相关领导以及质量负责人的责任。

    5、事故报告单、事故专题报告由技术负责人监督统一存档,必要时也可载入人员人事档案。

    第五篇: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煤矿安全事故

    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郑州嵘昌集团宏鑫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按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规定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汇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矿主要

    负责人汇报;矿主要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业主、监理和属地相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登封市及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汇报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矿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的工班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矿安全办公会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矿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矿安全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矿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矿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制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矿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

    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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