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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期的特殊保护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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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女职工产期的特殊保护专题Bei Jing Yi Xian Law Firm女职工产期的特殊保护小芳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元旦,小芳和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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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 Jing Yi Xian Law Firm
女职工产期的特殊保护
小芳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元旦,小芳和同单位的小李结了婚。婚后不久小芳突然得了心肌炎,住院治疗了两个半月。出院后,小芳立即上班,小李劝她再歇几天。可小芳认为,按劳动法规定,自己的工龄只能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而自己已经歇了两个半月病假了,不能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可是没想到,6月份小芳意外地怀孕了。当时医生认为,小芳的心肌炎还没有痊愈,近期生小孩会有生命危险,于是给她做了流产手术,并给她开了一张休假20天的证明。20天后,小芳身体复原了去上班,却被公司通知因为她在半年内已累计休病假3个多月(心脏病休两个半月,流产休20天),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义贤专家评析】: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与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在本案中,小芳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因此她因流产所休一个月假应属产假。公司将小芳的流产假按病假处理、累计计算患病医疗期的做法是错误的。
【义贤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产假与病假的区别,对了处于产假范围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与劳动者应有的假期。同时不得以超过患病医疗期为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友情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五)生育。
…………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有劳 动 法 方 面 的 问 题 可 以 拨 打 4 0 0-0 0 8-5 1 5 1)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5日)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条孕期保护
…………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第十一条产后保健
…………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月20日)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期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30日)浙教人函字(92)第01号函悉。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此复。
6、《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义 贤 新 浪 微 博(@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二十三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3月1日)
第三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北 京 义 贤律 师 事 务 所 热情邀您加入咨询交流Q Q群:173265467不适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本办法。
9、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2月1日)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作者单位: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法律特殊保护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李盛荣张旸
我国对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
■怀孕期劳动合同应顺延 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或降薪
案例l:张女士与某印刷公司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2年后,张女士在家待岗,公司按每月545元的标准向她支付工资。第4年合同期快到时,公司书面告知张女士劳动合同将到期终止。张女士以自己处于孕期为由.要求公司顺延劳动合同。半年后,张女士分娩产子。因公司拒绝支付张女士要求顺延合同至生子期间的工资,张女士诉至法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法院审理认定,张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张女士哺乳期期满为止,公司此间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张女士工资。公司因无故拖欠,还应向张女士支付所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产假90天产前可休1 5天提前2个月休产假不合规定
案例2:王女士是某软件公司员工,怀孕已8个月。由于上班地点离家较远.加之身体已不太方便,就向公司申请提前休产假,公司
没同意。王女士认为女职工享有90天产假,故电话告知公司自己开始在家休产假。公司认为王女士无故旷工,扣发了她的工资和奖金。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l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l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王女士提前2个月休产假,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有权依据合法制定的内部规定,扣发王女士的工资和奖金。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产前检查占用工作时间不算病假应按出勤对待
案例3:肖女士是某超市营业员,系高龄孕妇,怀孕后遵医嘱,定期到医院做产前检查,为此几次请假。超市负责人认为,肖女士利用工作时间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应按病假处理,故扣发了肖女士的季度奖金。肖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因此,法院认定超市的做法,侵害了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应依法予以纠正。
■流产引产与生产假期不同超长休假不被法院支持
案例4:幼儿园教师赵女士怀孕期间照常上班,怀孕5个月时意外流产。赵女士遵医嘱.自流产之日起开始休息.共休息了90天。幼儿园按60天产假发放赵女士工资.其余30天按病假处理。赵女士认为,自己在上班过程中发生意外,要求幼儿园给予90天产假,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幼儿园予以拒绝.赵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劳动部有关文件详细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l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同时还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幼儿园给赵女士的产假高于规定,将其余30天按病假处理,均无不当。而且,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的医疗费属生育保险范畴,具有福利性,故赵女士要求的因生育意外引发的精神损失赔偿,没有合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赵女士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女职工产期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1、产假的期限
(1)正常分娩的产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6、37条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5、36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在三个月内办理独身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由此可见,产假期限为,一般情况下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如果属于晚育的增加15天;如果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小孩增加15天;如果难产的,增加15天;如果办独身子女证的,还可增加35天的产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难产的是要增加30天产假。领取独身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并且给男方看护假10天。
(2)怀孕流产的假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产假。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三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 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 合并计算假期。据此,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女职工产假长度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四方面内容:(1)对于正常分娩的,产假长度为90天;(2)对于流产的,根据怀孕时间长短,给予不同时间长度的产假;(3)对于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生产中遇到的特殊情形,考虑到对产妇身体健康的影响,增加给予一定时间长度的产假;(4)对于晚育,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奖励一定时间长度的产假。
2、孕检和分娩的费用承担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规定: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第51条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3、产期的工资待遇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规定: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 七条规定: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在三个月内办理独身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在规定的产期内,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全勤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22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4、岗位调整
”三期“期间的工作岗位调整与在女职工”三期“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相比,企业”三期“期间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以变相达到降薪目的的更为普遍。
由于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三期“期间的工作岗位调整实质上是一个劳动合同变更问题。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一旦就此与企业发生争议,无论其工作岗位是否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只要企业不能证明其调整工作岗位并未违反双方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都应当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岗位的调整一般情况下与工作内容的调整一致,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除载明工作岗位名称外,往往还会将相应岗位的职位说明书作为附件,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只有岗位名称,没有职位说明,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仅仅是变更了该岗位的名称,工作内容并无实质改变,则不能认为企业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根据女职工工作的性质和强度,其虽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三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也未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但女职工仍认为工作中的某些因素不利于其自身及胎儿的健康,要求调整工作岗位的,也不属于企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
如果企业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规定较为模糊,例如,王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规定王某的工作部门为研发中心,而未规定王某的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研发中心有多个工作岗位,软件研发人员与测试人员均属研发中心),同时合同中还规定,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王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这在现今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相当普遍),情况就要复杂一些。此时企业对女职工工作岗位的调整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而言,此时较为有效的救济途径就是审视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合理性,是仅仅因为女职工处于”三期“而调整,还是确因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企业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论证”三期“不是其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主要理由,否则往往会面临败诉的结果。
5、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第26条、40条是关于企业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第26条、41条是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女职工”三期“期间是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一般规定,但需要说明,女职工”三期“期间企业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是关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上述两条法规的规定解除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至于企业与处在”三期"的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同意,法律并未做任何限制。女职工主动要求离职,当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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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
40、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凡男女职工从事同样的工作时,享有领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对女职工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待遇;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实行女职?quot;四期“保护;设立托儿所、妇女卫生室等。
41、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女工保护问题所依据的实体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
(2)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3)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4)1989年1月20日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5)1990年1月18日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6)1988年9月4日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7)198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8)1989年12月20日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问题解答》(冀劳人护[1989]342号)。
4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哪些单位?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2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含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参照执行。
4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是否执行女职工保护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4、”女职工“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及《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问题解答》?quot;女职工”包括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女干部和女工人。具体范围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掌握。即在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者合营、外资经营的企业、事业、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
外用工、季节工、轮换工等。
私营企业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45、《劳动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
46、女职工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实行以下劳动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其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7、孕妇产前检查能否算作劳动时间?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根据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48、停薪留职女职工受聘期间怀孕如何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对〈关于停薪留职人员在其他单位受聘期间怀孕聘用期满能否终止聘用关系的请示〉的复函》(冀劳办[1997]326号),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或有关单位招聘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停薪留职人员在被其他企业或有关单位招聘期间应视为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女工怀孕的,聘用期满的,聘用合同应延续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并由聘用企业或有关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和生育医疗费用。
49、女职工怀孕检查和分娩费用由谁负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女职工怀孕,在本
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0、女职工的产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1、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如何确定产假?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8号令)中,对流产产假作了明确规定,即: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给予产假20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给予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如数发给。
52、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如何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文件,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53、女职工产后请长假带小孩,假期多长为宜?
女工产后请假问题应按照原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人计[1983]42号)精神办理,即?quot;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婴儿而自愿请长假的,可以允许,包括产假在内,时间不超过2年。“也就是说,请长假的女工必须是企业的富余人员,请长假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
54、女职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
劳动合同制女工产后请长假时应注意与合同期限相衔接。若合同制女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女工应与所在单位协商,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续订或重新订立。
55、女职工哺乳期应多长?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56、女职工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7、女职工哺乳期满能否延长哺乳期?
根据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裳映ぃ薄ⅲ哺鲈隆?br> 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等四部门《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86]卫妇字第7号)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5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资如何发给?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按现行规定所含项目执行。
59、女职工”三期“期间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都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女职工在”三期“内,只要同时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违纪),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随时通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60、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合同制女工在”三期"内合同期已满的,原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和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均规定,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61、对休长假的女职工如何发放卫生费?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问题解答》(冀劳人护[1989]342号)规定,卫生费或卫生用品只发给在岗女职工,对休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等超过30天的女职工,在休假期间不发给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62、女职工离退休后是否还发给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问题解答》(冀劳人护[1989]342号)规定,女工卫生费及用品属劳动保护范畴,不同于一般的生活福利和卫生保健,只有在岗女工才能享受。离退休后,因本人已脱离生产(工作)岗位,故不发给,对于离退休后又受聘工作的女职工,凡符合上述发放条件的,由聘用单位发给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1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的“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了合同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至少一项要素发生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1.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依法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3.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4.预告登记的期限为三个月。
委托代理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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