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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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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XX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办法》、《XX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任务,加快补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设施短板,2024年全市计划解决X处工程XX万农村人口饮水巩固提升任务,及时解决动态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健全农村供水工程“三个责任”、“三项制度”,促进工程正常运行,着力提升农村供水水质保障水平。
二、建设内容
各县区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等,结合自身实际,在完成省级下达计划任务基础上,可自行提高2024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投资规模。巩固提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现有标准偏低、规模偏小、水质不达标的农村水厂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完善供水工程水质净化设备、消毒设施配备,建设规模水厂设立水质化验室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等。
三、资金筹措
各县区“十三五”期间控制规模扣除2024-2024年已下达的省级以上资金即为省级以上投资剩余控制规模,将分年切块下达。“十三五”期间县级以上投资控制规模已经X发改农经〔2024〕X号文明确,实行总量控制。我市202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以上补助资金XXXX万元。各县区财政要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分担比例予以落实。各县区落实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可以通过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工程建设有效投入。
四、实施步骤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建设标准达到水利部、卫生部制定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水质、水量、保证率和方便程度四项指标要求;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要落实建后管养主体。
(一)提升前期工作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设计应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各县区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供水工程类型。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XX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发改农经规〔2024〕X号)要求,编制单项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方案。对新建或改扩建日供水1000吨或10000人以上的规模水厂应编制初步设计,报市级水利部门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对规模以下水厂、管网延伸等工程应打捆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报市水利局备案。(二)规范开展项目建设。
工程施工必须依据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以县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三)严格把好验收关。
项目竣工后,按照《X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X水农函〔2024〕X号)要求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对于规模水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按年度实行集中验收。工程完工验收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完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各县区向市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利局主持竣工验收;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县级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四)完善管护机制。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建设,促进农饮工程长效良性运行。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体系,积极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和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创新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五)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当地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县区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分工,精心谋划,综合施策,要对受益村受益农户建立工作台帐,落实建设任务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通水验收销号。水利、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行业监管,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让群众真正喝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二)加大资金投入。
多渠道筹集资金,县区财政局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确保工程建设和管护资金落实到位。(三)完善体制机制。
积极落实工程管护组织,支持贫困村内用水户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积极推行两部制水价制度,建立并完善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四)强化监督考核。
各县区要强化对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完成情况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各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情况的现场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挂钩。(五)主动公开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方式主动向社会群众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要及时公布农村饮水安全相关政策、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以及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情况;工程建成运行后,要明确工程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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