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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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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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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4-7-16 0:0 来源: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鲁政办发[2024]48号
发布日期:2024-7-16
执行日期:2024-7-16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我省的生育政策继续实行“双轨制”管理,即仍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动摇,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依法执行一孩怀孕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不断加大政策推动力度,进一步强化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积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各地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
(2024年6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24〕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在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发〔2024〕1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67号)精神,确保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2024年8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发〔2024〕67号),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一体化管理,并要求人口计生等部门将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划分。这项改革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它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降低农村人口比重,有效改善城乡人口分布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有
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另一方面,打破“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将会对“双轨制”计划生育政策产生影响,使过去靠户口身份界定生育政策的做法失去依据,如果不能及时搞好信息、统计、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还有可能发生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违法生育等情况,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各地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既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要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我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二、正确理解和执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下的“双轨制”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现行的农村宽于城镇的生育政策,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都明确规定,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这是国家和省立法的基点,是我国人口政策变动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过去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改为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即“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但是,计划生育的政策仍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政策规定,坚定不移地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双轨制”生育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加大计划生育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执行国家的生育政策。要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认真搞好计划生育的管理衔接,确保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防止个别人借改革之机违法生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要根据省《条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正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是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再适用省《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证,并且在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对那些已经基本没有土地且以二三产业或土地补偿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失地农村居民,应积极完善低保等城镇居民的条件,做好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将其转为城镇居民,调整实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燉3以上成员或者2燉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决定》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及政策、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转移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确保工作平稳过渡,不出现漏洞。
(一)做好相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衔接。按照鲁政办发〔2024〕67号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到2024年9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2024年9月底前主动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对育龄人口的户口性质情况认真衔接,及时掌握育龄人口户籍变动的情况。今后,要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对享受不同生育政策的人群进行衔接
和认定,逐步建立起以人口计生部门为主的育龄群众享受计划生育政策身份管理系统。要对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逐个进行核实,进一步完善全省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有效的服务和管理,确保已婚育龄妇女适用生育政策身份界定准确无误。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部分农村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到城镇居住登记户口,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人口计生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向迁入地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做好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处理好遗留问题。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查验拟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主动向户籍登记机关了解新入户人员的基本情况,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原户籍地查询、核实其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及时将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并向原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情况。
(二)加强统计管理和人口信息工作,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全面、及时、到位。要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统计管理的有关文件和统计口径,全面推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统计管理体制。乡(镇、街道)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准确地采集、审核、录入、变更、上报信息,提高已婚妇女管理的覆盖率、准确率、及时率,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盲点。要依托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保证管理工作措施及时、到位。要拓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渠道,搭建多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平台,加快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信息联网进程,保证新婚、出生、新生儿落户、死亡、迁移等信息及时传输和交流。要建立人口预警机制,实行人口信息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发布制度,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及时掌握人口变动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到位。为健全属地化管理体制,满足日益增多的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生殖健康的需求,要加快建立完善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步伐。按照互利互惠、资源共享、服务群众的原则,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把计划生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实现服务范围的全面覆盖。通过单独设立、依托公共卫生机构等方式,设立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中心,切实承担起计划生育咨询、随访、药具发放等任务,指导区域内已婚育龄群众及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开展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搞好孕前服务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四)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时足额到位。对户口迁移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由原户籍所在地依据省《条例》和《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到位。对转为城镇居民之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做出征收决定的,按照违法生育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认真落实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的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出生登记中未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人员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农村居民的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要进
一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监督,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出生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及时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工商、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要充分利用户籍制度改革的契机,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整理完善工作,搞好衔接,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密切关注各地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24‟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4‟2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24‟18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统一部署,从2024年开始,在我省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24‟78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 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起发放扶助金。
享受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1.死亡。
2.再生育或收养子女。3.户口迁出本省。4.残疾子女康复。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50%。提标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 金管理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特别扶助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参照《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地区特别扶助金发放按照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渠道和要求执行。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组织管理与监督考评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体系,由各级人 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监督评估
1.国家和省人口计生、财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制度实施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考核奖惩。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 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各级残联要负责残疾对象的甄别、核残与鉴定等工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扶助对象的摸底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搞好政策衔接。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奖励扶助 制度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对于目前已经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且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24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以及“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适应各地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切实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促进城镇化进程和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界定适用城乡生育政策的人群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具体条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人群应继续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农转城”人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具体条件以及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认定标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意见和各地具体情况确定。
(二)合理确定生育政策过渡期。对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转城”人员,要给予生育政策过渡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在生育政策过渡期内,仍应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认识生育政策过渡期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性,根据情况确定具体年限。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城乡生育政策适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要立足人口计生部门实际,密切联系公安部门,紧紧依靠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种制度。
根据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及时、全面地组织一次对人口基本情况的调查登记,逐个核实基础信息,准确掌握居民户口登记及变更的情况。进一步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生育政策适用的准确无误。
二、进一步明确“农转城”人员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社会制约政策
(四)“农转城”人员在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生育政策过渡期内,应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农村居民变更为城镇居民或户口变更登记在城镇居民委员会之前违法生育的,已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应按规定将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农转城”人员在生育政策过渡期内及之前违法生育的,要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并按当地对农村居民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人口计生系统内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六)公安部门的户口登记信息是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的基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居民落户、户口登记地址变更、流动人口暂住户口登记、申领居住证等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七)建立健全户口迁出地与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之间户口迁移信息的通报制度。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育龄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依法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向户口登记机关了解新落户人员的基本情况,认真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核实其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及时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范围。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要共同配合做好迁移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有关
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和交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意见及各地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及人口计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规定。及时将本地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
二○○八年五月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24年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省委工作会议确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服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取消设立的“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3年,或具有
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虽无一定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
3.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省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公民在县域内(含县级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尽职尽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的过渡期(截止到2024年9月底)。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仍可以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对于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24〕48号 【发布日期】2024-06-17 【生效日期】2024-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 〔202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24〕36号)和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精神(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4〕8号),制定本方案。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亲民务实的执政理念,既可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和农民群众的关系,是一项得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拥护的德政工程。
(二)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生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创新,也是对政府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引导更多的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巩固计划生育成果。
(三)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在我国尚不具备普遍推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情况下,以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为突破口,逐步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制度,是兼顾眼前和长远、解决农民和农村人口问题的务实之举,是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城乡协调、促进农村持续健康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24年起,在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并进行整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各级财政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我省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并加以整合,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在实施中,通过利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监控,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把这些措施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新的管理服务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为建立“运转协调、公平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行政运行机制探索经验。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办发〔2024〕21号、国人口发〔2024〕36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奖励扶助标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坚持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农业、金融、宣传、监察、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互相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并协助核对。
民政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省人口计生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省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其成员由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建立相应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4.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省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五、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年审和退出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负责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籍簿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按统一规定式样在奖励扶助对象所在的村或居民区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应当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5.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及时予以批复。
(二)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程序
1.年审责任单位
年审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乡为单位集中进行,乡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逐村逐人年审,要与奖励扶助对象逐人见面核实。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
2.年审的对象和时间
(1)年审的对象是上领取奖励扶助金的人。
(2)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1月1日至4日,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年审工作业务培训。1月5日至10日,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上门核查、走访群众、到村委会核对等方式,核实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和个人信息变动情况。
3.年审的程序
(1)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三级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下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对象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干部签字。
(2)每年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下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
(3)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辖市人口计生部门。经复审后,向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复。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下一新增加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5)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6)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1.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1)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2)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3)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2.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申请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申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逐级张榜公布的基础上,于当的8月31日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3.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表》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变动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离线录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或河南省计划生育系统网将数据报送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然后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6.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归档。
(二)工作档案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各县(市、区)下发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批复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2.立卷要求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奖励扶助确认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年审及退出资料、新闻公示记录等。
对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确认对象的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张榜公布证明材料、调查材料、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年审资料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等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村级调查材料复印件、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奖励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省政府决定,2024年全省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一)代理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
省财政厅统一选择网络健全、服务质量高、快捷便利的金融机构,作为全省奖励扶助资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具体签订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协议书。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基本程序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奖励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奖励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奖励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奖励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二)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奖励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人口计生、监察部门每应将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人口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应当移交监察部门。
(六)对在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反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奖励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农民充分享有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提高制度实施的透明度。
各级要通过召开奖励扶助金首发式、组织新闻媒体专题采访、媒体开办定期专题栏目、召开专家研讨会、奖励扶助试点表彰会、印制奖励扶助制度知识宣传品、开展文艺演出、采访报道受奖励扶助对象等形式,围绕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等环节,组织开展阵容强大的宣传活动,为在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十一、考核和奖惩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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