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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要求及说明5篇范文

    派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要求及说明5篇范文[ 7号文库 ]

    7号文库 时间:2024-10-31 16:01:02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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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派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要求及说明附件2云南省2024年地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要求及说明申请云南省2024年地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水平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或申请条件。具体是:凡申请2024

    以下为本文的正文内容,请查阅,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复制本文以及下载DOC文档全部免费。

    第一篇:派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要求及说明

    附件2

    云南省2024年地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外语水平要求及说明

    申请云南省2024年地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水平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或申请条件。具体是:

    凡申请2024年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经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专家联合评审面试后,确定为“语言免培训”人员(仅限英语);或提供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证明,作为专家面试参考。

    各语种参考合格标准如下:

    1.英语(PETS5)总成绩50分以上(含50分),其中听力15分以上(含15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

    2.日语(NNS)/俄语(ТЛРЯ)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口试成绩3分以上(含3分);

    3.德语(NTD)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4.法语(TNF)总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5.外语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

    6.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7.参加雅思考试(G类或A类),成绩达到 5.5分以上,其中听力和口试成绩达到5分以上。

    8.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到70分。

    9.其他小语种申报人员,须提供相关教育机构(本科院校)提供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篇: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

    出国留学人员协议书

    为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明确留学人员在境外的义务、责任及权利,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甲方)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乙方)签定如下协议:

    1.根据乙方申请,经甲方批准,由国内担保人,同意乙方赴进行。出国期限为三年,自出境之日起计算。

    2.乙方在出国期间应努力完成学业或从事的科研工作,并保证遵守中国和所在国的法律,始终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按期回国服务。

    3.乙方在境外学习工作期间(包括往返途中),如发生经济纠纷、政治事故、人身伤、残、病、亡等问题,均由本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的担保人应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乙方出国期间,始终同乙方保持思想上和业务上的联系,督促并保证乙方自觉执行本协议,按期回国服务。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一份,另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出国研究生协议书

    为加强对出国工作研究生的管理,明确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义务、责任及权利,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甲方)与出国工作研究生(乙方)签定如下协议:

    1.根据乙方申请,经甲方批准,由国内担保人,同意乙方赴

    进行。出国期限为,自出境之日起计算。

    2.乙方在出国期间应努力完成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并保证遵守中

    国和所在国的法律,始终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按期回国完成学业。

    3.乙方在出国工作期间,不享受所内研究生奖学金和其它补贴。

    4.乙方在境外工作期满,若逾期不归,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政治

    事故、人身伤、残、病、亡等问题,均由本人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的担保人应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乙方出国期间,始终同乙

    方保持思想上和业务上的联系,督促并保证乙方自觉执行本协议,按期回国。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一份,自各方签字之

    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担保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11-09 08:19:49 阅读次数:2938

    一、关于“留学人员”的含义。“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以公派或自费方式,到境外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并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学习语言的“就读生”。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免予处理。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区、县人口计生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情况属实者,出具《出国留学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免予处理证明》。申请者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国外院校、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或其他有效的学业证明材料;

    2、子女的出生证明;

    3、护照或其他注明出境、入境时间的有效证明材料;

    4、户口簿、身份证;

    5、结婚证。

    第四篇:出国留学人员长期存档流程

    留学存档,解除后顾之忧

    1.户口请自行存放。

    2.档案可以按如下流程存放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一、出国留学人员长期存档流程

    长期存档

     存档对象:准备出国留学人员和正在国外就读尚未毕业的留学人员

     办公地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北京语言大学西南门进入)学一楼,327房间  •Step1•

    在线申请

    ① 登录“中国留学网”,进入“留学存档”栏目; ② 进行在线申请;

    ③ 将填写好的《存档人员登记表》打印一份。

     •Step2•

    请携带以下材料前来我室办理存档手续:

    ① 上一步中打印出来的《存档人员登记表》;

    ② 护照首页(或港澳通行证末页)复印件一份;

    ③ 国外教育机构入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④ 已获取前往国家签证者,须递交签证复印件一份;

    ⑤ 交纳档案管理费720元。(3年的保存期限,费用多退少补。若需存档3年以上,费用可直接交清。退费时,须凭完整交费发票原件。)

     外省(市)人员办理方式详见“中国留学网”—“外省(市)存档人员办理邮寄存档

    手续须知”。

     •Step3•

    凭我室开具的调档通知单回原单位或学校提档并转至我处。

    (档案可由本人密封自带,或者由人才中心、学校通过机要直接寄往我室。)特别提示:本人需要妥善保管好“存档卡”和缴纳档案管理费的“发票”。 •Step4•

    留学回国后需完成以下的步骤:

    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116,117房间办理);

    办理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及落户手续(赴上海、深圳两地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手续在当地人事局办理)(319,317房间办理)。

     •Step5•

    档案转出时需提交的材料:

    ① 接收单位或人才中心开具的调档函原件;

    ⑤ “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或“存档卡”)原件;(需要办理退费手续者,请携带缴费发票原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副本; 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原件一份; 根据需要提交其他的学习材料(在国(境)外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位的留学人① ②

    ⑦ 员需要提交); 填写表格:《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可在我室领取或登录“中国留学网”—“留学存档”栏目下载表格。)档案转出手续原则上需要本人亲自前来办理,若确实有特殊情况,委托人需携

    带有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前来代办档案转出手续。

    二、回国留学人员短期存档流程

    短期存档

     存档对象:留学回国人员

     办公地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北京语言大学西南门进入)学一楼,325房间  •Step1•

    在线申请

    ① 登录“中国留学网”,进入“留学存档”栏目;

    ② 进行在线申请;

    ③ 将填写好的《存档人员登记表》打印一份。

     •Step2•

    请携带以下材料前来我室办理存档手续:

    ① 上一步中打印出来的《存档人员登记表》;

    ⑤ 护照首页(或港澳通行证末面)复印件一份;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副本(116,117房间办理); 根据需要提交其他的学习材料(在国(境)外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需要提交); 填写表格:《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可在我室领取或登录“中国留学网”-“留

    学存档”栏目下载表格)

     •Step3•

    凭我室开具的调档通知单回原单位或学校提档并转至我处。(档案可由本人密封自带,或者由人才中心、学校通过机要直接寄往我室。)

     •Step4•

    档案转出时需提交的材料:

    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原件一份(319房间办理);

    接收单位或人才中心开具的调档函原件;

    委托管理人事档案合同书原件;

    档案转出手续原则上需要本人亲自前来办理,若确实有特殊情况,委托人需携

    带有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前来代办档案转出手续。

    注意事项:短期存档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请存档人员尽快办理各项手续,并在存档期限内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档案室 邮政编码:100083 联系电话:010-82361000或010-82361188 传 真:010-82361081 Email:dangan@cscse.edu.cn 网 址: ① ② ③ ④

    第五篇: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执行部门、地方、单位经费开支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为各部门、地方、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3)出国攻读大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学习年限一般按对方国家的学制,由派出单位确定。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外的期限,根据进修和研究课题的实际需要,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特别情况可为一年半,均由派出单位按派遣计划确定。

    (4)派出单位要帮助和指导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好在国外学习、进修、实习或从事研究的单位。这些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或专业方面特长。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手续和经费等管理办法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手续

    公派出国留学的办理程序是:符合公派留学条件者,在接到国外学校的入学许可证件和外汇资助证明后,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按隶属关系,由单位向其上级部委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申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该部委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出国手续。

    享受对方院校奖学金或资助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在出国时尚未拿到资助费现款,可向派出单位申请垫付外汇额度(非贸易外汇三联单)。以供购买机票;由亲友提供资助者,其出国旅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到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内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侍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旅费等,按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选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5)学成归国的公派留学人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工作,如用非所学,不能发挥本人专业特长,由其所在单位报请个级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的酌情办理。

    3、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护照的申领

    下列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规定,持用因公普通护照:

    (1)根据协议、合同被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或进行合作研究、讲学、任教的有关人员;

    (2)被派往国外实习、接受培训、监造和检验等人员。

    上述因公普通护照的颁发机构是我国外交部或授权受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

    (三)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办法

    1、国内在职人申请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审批办法

    (1)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所在单位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提“博士后”的研究方向或实习的业务范围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由该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3)去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经费,一般由派出单位解决。

    (4)获准者,其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2、出国研究生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办法

    (1)出国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如需在国外直接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须由本人提前向其国内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2)国内派出单位收到申请后,须在三个月以内组织有关专家、教授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单位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驻外使、领馆通知申请者。三十月后得不到派出单位答复的,即由我驻外使、领馆审定。

    (3)申请者联系妥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单位,并收到聘书后,本人应将从事“博士后”研究方向或实习业务范围、单位和期限等报告国内派出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其研究课题或实习的业务范围与原申请批复不符的,应重新报请审批。

    (4)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包括完成“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结束后的回国旅费,均由本人自理。

    (5)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要求转到第三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一般应先回国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由国外直接转第三国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6)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一年半。

    回答者: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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