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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8号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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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印发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组织实施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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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我省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已经教育部批准,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川省教育厅

    2024年6月29日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24年以前(含2024年)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2024年以后(含2024年)入学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

    (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feisuxs)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自行复习、备考。

    第九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目前我省暂采用纸笔考试方式。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为3科,其中《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为笔试科目,《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暂不笔试,通过面试进行考查。

    第十二条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语言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和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考试时间为20—30分钟。

    第十五条 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面试科目确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国家未统一提供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题,学科考试大纲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我省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2024年3月举行一次笔试,5月举行一次面试;从2024年起,笔试每年11月举行,面试每年12月举行。

    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feisuxs)报名,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报名成功后,考生需携带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具体报名考试要求,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当次报名考试文件。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实行现场打分。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2024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50%,2024年前实现全面持证上岗。

    (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教育考试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

    第三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实施笔试、面试等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省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面试考官库的建设和面试考官及考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本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州)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考点和面试考点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务工作;负责面试考官推荐和本级培训与管理;负责指导本考区的宣传工作。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发改委、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申请人,在其他省份(必须符合其他省份报考条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部分或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

    教师资格考试剩余的笔试科目和面试。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

    按国家统一部署,四川省定于2024年3月起正式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为实现教师资格新老政策的顺利衔接,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师范类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1.2024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2024〕293号)等政策规定,下同)执行。

    2.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在2024年及以前申请另一类(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3.参加四川省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师范类专业2024年及以前在籍学生,在2024年及以前取得毕业证书并申请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二、非师范专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1.2024年及以前已取得四川省申请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在2024年底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从2024年起省教育考试院不再组织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凡自愿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申请教师资格的,可报名参加2024年10月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最后一次自学考试(具体见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feisuxs)。

    2.凡2024年及以前未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以及虽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但在2024年及以后申请教师资格的,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3.已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在2024年及以前申请另一类(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的,可按原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

    1.在其他试点省份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的考生,只能申请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不能申请参加过渡期内各地认定机构单独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国(境)外高校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的,不能按师范专业人员认定办法执行,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四、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30日后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篇: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时间:2024/9/19 13:26: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24〕9号),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或“国考”,下同)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简称申请人,下同)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依法依规取得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暂不受理在陕港、澳、台籍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身心健康,符合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考试当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四)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

    (1)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24年试点前已进入我省普通中职学校修学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仍可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2)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六条 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缴纳保险)在陕西省的申请人,陕西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应为四年级及以上)和在读研究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 2024年以前(含2024年)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大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仍可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应的教师资格。2024年起入学的师范教育类大学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八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网址:www.feisuxs,下同)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购买书籍复习、备考。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幼儿园)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小学)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中等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暂分为思想品德(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13个学科。

    申请中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和高中通用技术学科的申请人,其《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暂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面试不分科。小学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品德(社会)、美术、音乐、体育、综合实践、信息技术共10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申请综合实践、心理健康和通用技术学科的申请人参加对应学科面试。国家未统一提供的面试题(包括中小学综合实践、心理健康和高中通用技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面试题,根据申报情况,由我省自主命制,纳入统一面试。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笔试、面试科目均须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不予受理。具体政策解释由各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规定,但须确保本地区政策统一。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教育厅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八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考试管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时仅查询登记分数是否准确。

    第十九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其中笔试在每年11月份举行,面试在每年5月份举行。笔试考生应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报名成功后,需携带报名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少数薄弱学科可适当放宽;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考虑我省实际情况,2024年前持证上岗的面试考官不低于30%,2024年前达到60%以上,2024年基本达到全科覆盖。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施“国考”后,原陕西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简称“省考”)笔试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可参加2024年春季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清考,清考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其“省考”笔试成绩作废,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考”笔试和面试。“省考”专业技能考试未通过的考生,各市可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在2024年春、秋两季组织两次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督促此类人员尽快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若2024年底之前专业技能考试仍有未通过者,“省考”笔试成绩作废,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考”笔试和面试。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省考试管理中心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第二十八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对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对有作弊行为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陕西省教育厅全面负责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考试管理中心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具体负责笔试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省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我省考务工作;

    (三)负责我省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我省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助省考试管理中心做好教师资格考试政策咨询及考务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在各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考区,各考区可按学段分别设立考点,其中笔试(机试)考点根据需要设立,面试考点一般不超过3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的统筹协调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考官选派,考场安排,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考试管理中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笔试工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做好面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做好本校在校生的政策宣传,并配合做好考点设置、考官选派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4〕41号)和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2024年8月31日废止。

    第三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习水县2024-2024学年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

    (试行)

    为确保我县“十一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顺利实施,按时保质完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各项工作任务,迎接省教育厅的评估验收,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意见》(教师[2024]4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一五”(2024-202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师发[2024]132号)文件、《“十一五”期间习水县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备好课、上好课、评好课、育好人”为目标,以提高教师新课程教学能力为重点,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贴近课改,贴进课堂,贴近教师,贴近学校,坚持“面向全员,倾斜农村,突出骨干,务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为重点,以“师德教育,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即一德三新)为主要内容,以“决战课堂、新教材大练兵”为抓手,以骨干教师培训为引领,以校本培训为平台,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通过全员培训,使中小学教师逐步养成良好的师德行为,基本具备课程与教学理论素养,教育教学的基本技能和课堂教学能力整体提升;使中小学教师自主学习和研究能力稳步提高,班主任工作全员达到合格水平。

    通过骨干培训,形成一支素质好、业务强的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支有影响、有专长、能领导的教学名师队伍,形成一支能力强、懂管理、善研究、受欢迎的骨干培训团队。

    三、工作任务

    坚持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注重过程,讲求实效”原则,紧紧围绕“一德三新”主要培训内容,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各项培训工作。

    1、全面完成“一德三新”全员培训工作任务。师德教育以《新时期师德修养》为主要内容,根据实施素质教育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教师的要求,结合我县加强师德师风教育的新要求、新任务,通过集中培训、自主学习、专题讨论、师德论坛、撰写心得等形式开展师德教育,使教师完成五年不 少于50学时的培训;以实施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关注全体学生发展为主题,通过五年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使全体教师实现教育教学观念,教师角色和教育教学方式的转变;以校本培训和校本研修为主要平台,以“决战课堂,新教材大练兵”为抓手,狠抓教师学科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教师全面完成新课程五年集中培训不少于80学时的培训任务;根据教育部、省、市的统一部署,以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远程培训”为契机,使全县中小学教师普遍迎接新一轮教育技术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计算机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中小学教师完成五年70学时的集中培训。

    2、整活“天网、地网、人网”教育资源,重点抓好六项培训。

    (1)实施千名小学班主任教师培训。以班主任教师专业成长为根本,着眼班主任管理需求,着力提高班主任管理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知识素养高、班级管理技能精、敬业爱岗、关爱学生的班主任工作队伍。

    (2)实施千名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远程培训。坚持“普及、巩固、提高”的原则,在巩固和推进《信息技术基础》培训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宣传,认真组织中小学教师参加全省统一开展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远程培训”七个期次的培训。

    (3)实施中小学校后勤和食堂管理者培训。以《教育部学 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为指南,普及和提高中小学校营养配餐和健康饮食的知识,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食宿管理,保证师生健康安全、卫生安全、饮食安全,力争在一年对全县公民办中小学寄宿制管理人员进行强化培训。

    (4)实施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初中团支部书记培训。以提高中小学团队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转变团队管理人员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团队管理人员在学校政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和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为落脚点,采取“走出去”的方式,有计划、分批次选派完小以上团队管理人员到外地、外校强化培训,拓宽团队工作管理思路,拓展团队管理工作视野。

    (5)实施中小学校长脱产“顶岗”培训。采取“上挂外联”的办法,争取省、市主管部门的支持,联系和选择省内外知名的、有特色的、管理优化的中小学校作为“顶岗”培训基地,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务求实效地选派中小学校长脱产进行中短期“顶岗”培训,使中小学校长真正拓展管理视野、学习管理经验、提高管理素质。

    (6)实施初中毕业班教师培训。以提高初中毕业班教师实施新课程的教学业务能力和水平为着眼点,聘请省内外、县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教师开展专题讲座、专题培训和专题研修,使初中毕业班教师掌握新课程的具体目标、课程标准、教学内容、教学评价、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常规及中考备考知识。

    3、全面完成2024-2024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任务,规范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资料。2024年6月完成县、乡、校考核评估和自查自评。查摆问题,纠错补缺,完成县、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做好充分准备,迎接省教育厅评估验收。

    四、工作措施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实施和完成2024-2024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时间紧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县上下要加强对抓好当前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领导、指导和管理全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全县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组织管理体系,校长是本单位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制定措施,精心组织,认真指导,狠抓落实,确保本单位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2、健全网络,统筹管理。全县建立健全县、乡、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网络,县教育局继续教育办公室设在职成股,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业务管理、自查评估、资料建设等常规工作,确保继续工作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小学、初中分学科骨干教师信息库。按照《贵州省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 提高义务教育水平评估标准》“骨干教师和中高职称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50%”和“参加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的教师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10%以上”规定,以学校为个体建立健全骨干教师信息库。坚持“分步进行,分类培训,务求实效,人人达标”的原则,统筹规划,切实抓好培养培训工作,使骨干教师和骨干教师培训覆盖各级各类学校、覆盖新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4、整合培训资源,更新培训手段,强化培训工作。全县中小学要依托和充分发挥远程教育、校本培训、骨干教师专业引领“三网资源”的功能和优势,坚持培训与教研教改相结合,坚持集中教研与分散教研相结合,坚持短期脱产培训与长期跟踪指导相结合,坚持督查纠错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突出教师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不切实际和流于形式,积极探索和学习教师培训的模式和方法,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5、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档案。继续教育工作档案资料是学校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具体反映,是迎接省教育厅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师参加培训和自我提高的过程记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2024-2024年》考试考核标准及办法》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严防弄虚作假,规范整理2024年以来的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档案,做到专档管理、专柜管理、存放规范、真实有效。各乡镇(区)中学、县属中小学要按时、规范、如实填写《贵州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2024-2024年)登记表》,做好本单位一年一度的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工作。

    6、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继续教育有序有效进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结果是教师晋职、晋级、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教师业务水平的重要指标,全县要把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与教育人事改革、与教师资格证书办理和再认证、与职称评聘、与考核、与工资晋升等工作结合起来,对不参加继续教育、擅自中断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当年考核不合格,不予评聘职称,不晋升工资和职务。对继续教育工作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形成促使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7、保障投入。认真落实“按本地区本部门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1.5%的标准安排教师培训费”和“按规定从国家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总额中提取5%用于农村教师培训”的规定,依法设立“中小学教育继续专款”,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用到实处。

    8、加强督导,做好整改提高工作。县教育局把学校开展教 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作为开学工作检查、常规检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加大对学校和校长考核的专项考核分值,从严督导和考评,查摆问题,督促整改提高。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考试考核细则,切实抓好阶段性测评和考核,认真做好查漏补缺工作,真正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五、工作步骤

    2024年10-12月,省教育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结合现阶段工作实际,我县2024至2024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4年10月至2024年4月。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意见,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扎实开展“一德三新”的再学习、再培训,完成规定的集中培训学时;开展“决战课堂、新教材大练兵”,各乡镇(区)选好试点;开展查漏补缺和收集整理档案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6月。各单位自查自评,完善自评总结;县教育局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查摆问题,强力整改;迎接市教育局和省教育厅评估验收。

    习水县教育局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第四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附件3: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4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1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二)

    (三)(四)

    (五)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4〕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承诺书

    附件2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承诺书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已经认真阅读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报名公告,知晓报考条件和相关要求,明确报考学段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具有报考学段应当具备的学历,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提交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造成面试、认定等后续环节不能完成,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

    为保障广大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有序组织实施,本人郑重承诺:

    1.本人没有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病例;

    2.本人没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3.本人没有与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

    4.本人此前14天没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或乏力、咽痛、腹泻等其他症状;

    5.本人严格遵守考点防疫工作规定,在考前或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自愿接受防疫处置和核酸检测;

    考前14天内是否有市外旅居史:是R

    /

    否□

    (考前14天有市外旅居史的考生,进入考点时须提交重庆市本地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报告)

    本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作为考试当日入场凭证,每科考试入场时均须上交。

    承诺人:

    期: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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