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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1号文库 ]

    1号文库 时间:2024-10-07 10:00:25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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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1、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和工作方针、并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2、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3、对驾驶员、车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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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1、组织落实交通安全和工作方针、并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2、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3、对驾驶员、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管理、负责驾驶证、车辆的审验工作;负责道路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等。

    3、负责解决一些显著轻微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现场处理、纠纷解决等日常工作。

    4、组织拟定交通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协调处理交通运输行业重大突发性事件,配合交通部门对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消除工作。

    第二篇:昌平区###交通安全委员会

    昌平区###交通安全委员会 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规定

    为保证系统交通安全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避免交通违章违法,杜绝各类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系统交通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宣传教育及车辆管理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认真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确保各项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到位,根据系统党委研究确定,本系统交通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具体如下: 主 任:####(¥¥¥副主任)副主任:###(¥¥¥综合科科长)成 员:###(〃〃〃副经理)高德山(〃〃〃副书记)####(〃〃〃公司副总经理)####(〃〃〃副主任)####(〃〃〃总公司书记)

    #####(####副调研究员)

    (二)工作职责

    1、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安办的工作部署,履行道路安全防范责任,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安全防范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落实对监管企业的季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依照区安办的工作要点,利用多种形式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有亮点、有特色、有规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和交通法律意识。

    (3)每月召开交通安全车管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市、区有关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交通安全形势,总结和部署交通安全工作。

    (4)加强对“客车、货车”等重点车辆和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每月要对重点车辆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5)加大对发生四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超标单位追查力度和宣传教育管理力度,制定整改措施建立追查档案。

    (6)结合“两节、两会”等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特点,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制定交通保卫工作方案,与所属单位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监管措施和削减交通流量工作,落实对所属单位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7)充分利用交通安全宣传栏,刊登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事故案例等内容。

    (8)充分利用交通安全网络平台,每天对区安办网站进行浏览,及时下载工作文件、通知,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向区安办上报各项交通安全工作方案、总结、报表和信息等。

    (9)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确保全年交通死亡事故为零指标。

    2、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职责

    (1)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系统的工作议事日程,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

    (2)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为交通安全具体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根据区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零标,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3)每季度组织召开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对本系统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4)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公布制度,利用交通安全宣传栏张贴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常识,公布监管企业交通违法超标情况、重点交通违法情况等,加强对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

    (5)积极参加市、区组织召开的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召开监管企业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

    (6)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年终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7)积极协调、确保所属安办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到位。

    二、驾驶员教育与管理制度

    (一)专职驾驶员职责

    1、必须按照“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树立形象”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做到爱岗敬业,争做“文明驾驶员”。

    2、服从领导、服从调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每一次出车任务。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人员的指挥,确保交通安全、杜绝违章行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出车。

    3、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保证联络畅通,有事提前请假,以便及时调剂安排车辆。值班司机应按时到岗,服从带班领导安排。

    4、爱护车辆,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为安全行车提供良好保障。

    6、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和转借其它单位。

    7、专职司机应在每月初上报上月行车公里数,以便考核燃油情况。

    8、班车由单位选派驾龄在三年以上,思想、技术过硬的专职司机驾驶。

    (二)兼职司机的职责

    1、兼职司机和各部门配备的工作用车科室负责人和驾驶人,兼职司机由科室负责人和车管员共同指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2、配备给科室工作用车由本科室负责人统一调配使用,并及时填写“出车记录”以便查考。

    3、兼职司机擅自动用本单位机动车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其后果由个人自行负责,单位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和转借其它单位。

    5、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早发现故障早排除,为安全行车提供良好保障。

    6、兼职司机应在每月初上报上月行车公里数,以便考核燃油情况。

    (三)驾驶员教育管理

    1、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遵守单位内部的各项安全制度,提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自觉接受单位的检查监督。

    2、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知识学习和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3、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车时要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开违章车、英雄车、斗气车和带病车,严禁三超(超载、超速、违章超车),严禁疲劳驾驶车辆,做到中速行驶、安全礼让,确保安全。

    4、严禁酒后开车,对酒后开车被举报的或被交通管理部门查获的,本单位将给予同样的惩罚。发生重大事故者,经单位研究决定将予以严肃处理。

    5、驾驶员出车前要仔细的检查车辆的技术质量,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开带病车上路。收车后检查车辆当天运行状况并做好相关的安全记录。

    6、驾驶员要长期保持车内外清洁,严禁随意拆卸或损坏车内设施。教育乘员不准随意吐痰、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案(122或69742627)、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找好证人,等候处理。

    三、车辆管理规定

    1、单位对所属机动车要逐车建立车辆档案,由管理部门(科、室)按规定对车辆的使用、存放、保养、维修进行检查与考核。

    2、本单位的机动车未经领导同意,不准在外停放过夜,不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将按内部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3、节日期间,所有车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各科室在节、假日因公用车时,原则上使用值班车辆,由带班领导批准。由管理部门开具“派车单”,安排用车。

    4、单位实行派车[单]登记制度,司机应按指定时间、路线、地点行驶,收车后及时汇报。因私使用车辆的及时说明原因,经请示批准后,方可使用。

    5、班车司机严格遵守定点上下车的原则,在指定地点存放,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存放或动用班车办私事,否则,后果自负。

    6、单位及驾驶员按时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检测,应报废的车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售出的车辆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注消。

    7、本单位所属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保养。需要时,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管员审核同意,并开具“维修保养申请单”后,再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或保养。如遇突发故障,经请示车管员同意后,可先维修后补办手续。

    四、私有机动车驾驶员教育管理规定

    1、单位领导必须重视私有机动车辆的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的议事日程,做到严格管理、落实到位。

    2、所属干部、职工的机动车辆,必须如实向单位申报、进行登记备案。

    3、个人拥有机动车的干部、职工必须遵守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按时参加安全日的学习,定期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卫生,安全行车。

    4、私有机动车必须手续齐全,未办理车辆有关手续的,一律不准使用,严禁驾驶报废和未经检验机动车辆。私有机动车辆必须办理第三者车辆保险。

    5、个人拥有机动车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内部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杜绝开违章车、带病车、非司机开车,严禁酒后开车。对于酒后开车,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纠正处理的,单位应对司机进行严肃处理。

    6、个人拥有机动车的干部、职工因违反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如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影响的,经单位研究后将对其严肃处理。

    7、各单位领导要加大对私有机动车辆的教育管理力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的教育,督促维修保养车辆,确保安全,因单位领导忽视教育、管理,发生问题时,将按内部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行人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1、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利用不同形式每月对广大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详细记录。

    2、单位要管理好所属自行车,做到登记造册,按期检验,停放有序。

    3、单位干部、职工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交通安全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4、骑车人应遵守路口信号,不穿插、不抢行、不逆行、不猛拐、需拐弯伸手示意,不违章载物,醉酒后不得骑自行车上路。

    5、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行人横穿公路要走人行横道或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不能进入高速公路。

    6、行人要按交通信号靠右行走,横穿路口,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7、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

    六、奖罚制度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惩前毖后”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1、发生交通违章的,其违章罚款由违章驾驶员自行承担。一个月内违章二次以上(含二次)的,责任司机应向本单位交通安全委员会提交书面检查,并罚款100元。

    2、严禁酒后驾驶,凡发现酒后开车一次,属临时工的,应予以辞退;属正式工的,给予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停发绩效奖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自负,并按单位酒后驾车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司机凡行车闯红灯一次,罚款1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4、驾驶员发生一般性交通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扣当事人当月40%的绩效奖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扣当事人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发生一般性刮蹭且提供不出具体承担责任人的,罚款100元。

    5、各种车辆严格执行卡对号加油制度,发现用油卡为其他车辆加油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

    6、未经领导批准,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一次,罚款200元。转借车辆出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并扣发车辆借出人当月全部绩效奖金。

    7、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动用或私自将车辆开出在外过夜的,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奖金,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车辆丢失的,其后果一律由个人承担。

    8、违反全员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将按单位内部规定处罚。

    9、全年无事故、无违章的司机将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物资奖励。并纳入单位考核。

    七、考核制度

    1、交通安全工作按季度进行考核,每年四次。

    2、考核内容主要是:组织机构、宣传教育、基础工作、单位管理规定、上级精神传达落实和违规违章等情况。

    3、考核细则每季终了下发到各单位。

    4、考核成绩分四个等级即:95-100分为优秀、90-95分为良好、85-90分为达标、84分以下为不达标。

    5、每季度考核成绩评定后,及时以简报形式通报单位。以便各单位记入工作效率。

    第三篇:委员会职责

    老助老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委员会会长职责:

    协助中心做好院民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指导中心的各项工作,并积极提出建议。参与中心规定的制定研究。参与中心服务规则的制定,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委员会副会长职责:

    协助委员会会长做好院民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会长指导中心的各项工作,并提出积极建议。参与中心规定的制定研究。参与中心服务规则的制定,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卫生监督管理员职责: 监督中心的公共卫生和院民的个人卫生状况。

    四、安全监督管理员职责:

    安全提醒。帮助增强院民的防火、防电安全意识,确保院民的安全。

    五、生活委员职责:

    互相帮助。老人与老人结对子,随时进行帮扶,尤其是有紧急情况下互相帮助,及时通知工作人员,让广大院民像一家人一样都感受到关怀,引领养老体系的文明风尚。

    六、文艺委员职责:

    在日常生活中带动院民搞好文艺娱乐活动;在节日期间,帮助中心筹办“欢度佳节”文艺联欢会,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体育委员职责:

    帮助中心筹划和完善中心老人们的体育活动;体育器材的监督管理。

    八、学习委员职责:

    帮助中心筹划和完善中心老人们的文化活动。

    九、组织委员职责:

    协助筹划。帮助中心筹划和完善中心老人们的娱乐活动、文体活动。

    十、宣传委员职责:

    宣传带动。帮助中心带领全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带动全院院民积极参加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帮助中心调解和处理院民个人情况并予调解,努力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十一、民事调解员职责:

    调解宣传。帮助中心调解和处理院民内部矛盾并予调解,及时化解和调解院民矛盾,让每一位院民融洽相处,创建和谐养老中心。

    十二、食堂管理员职责:

    协助中心做好食堂的工作,监督管理其他院民搞好食堂卫生。监督管理食堂的用电开关,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和报告。

    老助老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老助老管理委员会,是现在中心的组织结构之一,是院民自己的群众性组织,是养老中心联系院民的桥梁和纽带。全体院民应自觉接受委员会的领导、督促和检查,积极支持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2.委员会成员坚决支持养老中心的各项工作并认真完成。由养老中心办公室带领和指导工作,团结合作,逐步加强和完善;

    3.各部门相互协作,取长补短,互相帮助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篇:委员会职责

    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审 议 设 备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的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和 工 作 计 划。

    2、审 议 临 床 工 程 科 提 交 的 年 度 预 算 计 划,确 定 项 目 建 议 书 报 院 委 会 通 过。

    3、制 定 医 院 专 业 设 备 的 管 理 政 策,审 议 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方 案,审 议 年 度 专 业 设 备 预 算 计 划

    。将 上 述 决 定 提 交 院 委 会 通 过。专 业 设 备 指 医 疗 器 械、设 备,教 学 和 科 研 仪 器 设 备,计 算 机 及 其 外 部 设 备 等。、对 大 型 专 业 设 备 进 行 技 术 和 可 行 性 论 证,参 与 专 业 设 备 的 招 标 评 标 工 作。、应 院 委 会 的 要 求 提 供 专 家 咨 询 意 见。、对 医 院 其 他 涉 及 设 备 管 理 的 问 题 作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提 交 院 委 会。、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 医 院 分 管 专 业 设 备 管 理 的 院 长 担 任 委 员 会 主 任,临 床 工 程 科 科 长 担 任 副 主 任,委 员 由 各 临 床 大 科 主 任,放 射、检 验、特 检 等 医 技 科 室 主 任 以 及 财 务、监 察、医 务 等 职 能 部 门 科 长 组 成。、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换 届 与 医 院 中 层 干 部 换 届 同 步。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有 委 员 会 主 任 拟 定 并 报 院 委 会 审 议 通 过。、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临 床 工 程 科。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常 务 工 作 由 临 床 工 程 科 负 责,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议 可 根 据 委 员 或 院 委 会 的 要 求,由 临 床 工 程 科 召 集 并 做 会 议 纪 要,分 管 院 长 签 发。0、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在 进 行 决 策 时 应 发 扬 民 主,充 分 听 取 各 方 面 专 家 意 见,在 进 行 预 算 等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时 执 行 票 决 制,实 行 一 人 一 票,简 单 多 数 通 过 原 则。设 备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和 医 院 工 作 纪 律,不 以 权 谋 私,不 损 害 医 院 和 公 众 利 益。违 反 上 述 原 则,将 提 交 医 院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医 院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卫 生 部、卫 生 厅 关 于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负 责 对 全 院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组 织 领 导。、制 订 医 院 信 息 化 建 设 工 作 的 发 展 规 划、年 度 计 划、信 息 管 理 制 度,审 议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的 设 计 和 规 划,并 组 织 实 施 并 监 督 检 查。、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医 院 具 体 情 况,责 成 计 算 机 系 统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制 订 信 息 管 理 及 安 全 规 章 制 度。、负 责 本 院 重 大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分 析、技 术 标 准 的 制 定 工 作。负 责 对 计 算 机 软 件 系 统 项 目 的 方 案、规 划、流 程、功 能、验 收 等 环 节 进 行 统 一 管 理、对 病 案 统 计 管 理、医 院 图 书 信 息 管 理、档 案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相 关 制 度 的 制 定 实 施。、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对 全 院 计 算 机 系 统 开 展 专 项 检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并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具 体 落 实。、信 息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办 公 室 设 在 医 院 计 算 机 信 息 管 理 中 心,负 责 医 院 信 息 管 理 有 关 事 宜 的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及功能职责

    1、制 定 各 种 临 床 输 血 治 疗 用 血 的 原 则、评 估 输 血 科(血 库)的 统 计 资 料、分 析 全 血 或 成 分 血 的 使 用 情 况、估 算 输 血 科(血 库)贮 备 血 及 输 血 的 比 例、评 估 输 血 反 应 及 输 血 后 感 染 症、审 核 院 内 不 正 常 用 血 的 情 况、协 助 输 血 科(血 库)动 员 献 血 者(鼓 励 手 术 前 及 手 术 中 的 自 身 输 血)、对 院 内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输 血 教 育 培 训 , 一 年 至 少 一 次、协 调 沟 通 输 血 科(血 库)与 各 科 室 间 有 关 输 血 工 作 的 时 宜 功 能 :(1)客 观 分 析 医 院 用 血 和 各 种 血 液 成 分 的 情 况(2)指 导 临 床 用 血 和 血 液 成 分 的 输 注 治 疗 , 提 高 临 床 用 血 的 疗 效,保 证 临 床 用 血 的 质 量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小 组 职 责

    1、在 医 院 质 量 管 理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履 行 对 科 室 医 疗 的 质 量 管 理。、建 立 健 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科 一 级 质 量 管 理 组 织,配 备 专(兼)职 人 员,负 责 质 量 管 理 工 作。、院、科 二 级 质 量 管 理 组 织 要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要 求 和 自 身 医 疗 工 作 的 实 际,建 立 切 实 可 行 的 质 量 管 理 方 案。、质 量 管 理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质 量 管 理 目 标、指 标、计 划、措 施,进 行 效 果 评 价 及 信 息 反 馈 等,并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和 完 善。、加 强 对 医 护 人 员 的 质 量 管 理 教 育,组 织 其 参 加 质 量 管 理 活 动。、定 期 对 临 床 科 室 的 质 量 进 行 检 查,并 有 文 字 记 录,定 期 逐 级 上 报。、质 量 检 查 结 果 与 评 优、奖 惩 及 职 称 评 聘 相 结 合,并 纳 入 医 院 评 审。、定 期 召 开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小 组 会 议,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整 改。

    医 院 伦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决 定 一 项 临 床 研 究 是 否 可 以 进 行 ;、审 查 试 验 方 案 ;、审 查 研 究 者 的 资 格 ;、审 查 知 情 同 意 书 及 签 署 过 程 ;、审 查 研 究 者 手 册 ;、审 查 试 验 方 案 的 任 何 修 改、审 查 受 试 者 入 选 方 法,包 括 招 募 办 法 或 广 告 ; 8、接 受 严 重 不 良 事 件 报 告 ;、应 接 受 并 遵 循 伦 理 委 员 会 标 准 操 作 规 程(S O P);0、及 时 召 开 会 议 审 核 或 修 改 临 床 试 验 方 案 ;

    11、所 有 会 议 及 决 议 均 应 有 书 面 记 录 并 经 所 有 参 加 会 议 的 委 员 签 名 ; 2、书 面 记 录 应 保 存 至 临 床 试 验 结 束 后 至 少 5 年。

    生 殖 伦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咨 询 决 策 功 能 : 针 对 生 殖 医 学 中 的 伦 理 冲 突 和 医 疗 纠 纷 及 医 德 难 题,能 充 分 运 用 与 综 合 各 专 业 优 势,在 伦 理 学 原 则 指 导 下 进 行 决 策 和 提 供 咨 询 服 务。、监 督 审 查 功 能 : 委 员 会 受 理 涉 及 生 殖 伦 理 的 相 关 事 务,通 过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的 督 查 审 核 来 监 督 临 床 工 作 各 环 节 的 伦 理 规 范 问 题。还 通 过 监 督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完 善 与 执 行 来 严 格 流 程 管 理,避 免 医 疗 风 险,保 护 2 0年 卫 生 部 发 布 的 《 实 施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的 伦 理 原 则 》 中 阐 述 的 医 患 双 方 的 各 项 权 利。、教 育 培 训 功 能 : 委 员 会 主 要 承 担 临 床 专 业 人 员 和 伦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自 身 的 教 育 培 训 任 务,主 要 承 担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有 关 生 殖 医 学 的 健 康 宣 教 工 作,主 要 承 担 生 殖 医 学 伦 理 学 的 普 及 工 作,协 助 开 展 社 区、公 众 的 生 殖 伦 理 学 教 育。、研 究 协 调 功 能 : 对 日 常 工 作 中 新 出 现 的 伦 理 问 题 及 时 讨 论、研 究 与 协 调,并 在 相 关 制 度 和 流 程 中 加 以 规 范 与 完 善,加 强 与 其 他 伦 理 组 织 与 生 殖 医 学 学 术 组 织 的 横 向 交 流。

    住 院 / 专 科 医 师 培 训 工 作 委 员 会 职 责 1、负 责 和 审 定 全 院 住 院 / 专 科 医 师 招 收 工 作 ; 2、审 定 各 二 级 学 科 制 订 的 住 院 / 专 科 医 师 培 训、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3、审 定 我 院 住 院 / 专 科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关 政 策 ; 4、督 促 检 查 培 训 工 作 ; 5、检 查 与 评 估 培 训 质 量 ; 6、审 定 住 院 / 专 科 医 师 培 训 合 格 资 格。学 术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1、学 术 审 议。审 议 学 科 建 设 与 发 展 规 划 ; 医 疗、科 技 工 作 计 划 ; 医 院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 重 大 科 研 设 备 添 置 计 划 ; 新 设 立 医 疗 科 研 中 心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以 及 医 疗 科 研 中 心 的 调 整 和 撤 消 ; 医 院 其 他 学 术 工 作 的 重 要 决 策。、学 术 评 议。评 审 卫 技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评 价 拟 引 进 人 才 的 学 术 水平并 做 出 聘 任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建 议 ; 评 议 推 荐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组 织 的 任 职 人 选、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组 织 的 各 种 人 才 选 拔 造 就 计 划 人 选 ; 评 审 推 荐 各 类 限 额 申 报 的 科 研 项 目、新 医 疗 技 术 和 成 果 奖 励 ; 审 定 医 院 设 立 的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和 奖 项 等。、学 风 维 护。负 责 学 术 争 议 的 仲 裁,接 受 卫 技 人 员 科 研 道 德 问 题 的 投 诉 和 调 查,并 向 院 务 会 提 出 处 理 建 议。、受 院 长 委 托 对 涉 及 学 术 问 题 的 其 它 重 要 事 项 进 行 论 证 和 咨 询。

    临 床 路 径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制 定 本 院 临 床 路 径 开 发 与 实 施 的 规 划、方 案 和 相 关 制 度 ; 2、协 调 临 床 路 径 开 发 与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 3、确 定 实 施 临 床 路 径 的 病 种 ; 4、审 核 临 床 路 径 文 本 ; 5、组 织 临 床 路 径 相 关 的 培 训 工 作 ; 6、审 核 临 床 路 径 的 评 价 结 果 与 改 进 措 施。医 疗 器 械 临 床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组 织 确 定 医 疗 器 械 临 床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的 范 围 : 医 疗 器 械 产 品、人 员、制 度、技 术 规 范、设 施、环 境 等 的 安 全 管 理。每 年 定 期 召 开 委 员 会 会 议。、组 织 制 定 医 疗 器 械 临 床 准 入 与 评 价 管 理 制 度。、组 织 制 定 医 疗 器 械 验 收 管 理 制 度。、组 织 制 定 医 疗 器 械 维 修 保 养 工 作 制 度。、组 织 制 定 医 疗 器 械 操 作 使 用 管 理 制 度。、组 织 制 定 医 疗 器 械 报 废 制 度。、组 织 制 定 一 次 性 卫 生 材 料 管 理 制 度。、组 织 制 定 植 入 性 材 料 管 理 制 度。

    卫 生 材 料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在 医 院 卫 生 材 料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的 领 导 下,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医 院 卫 生 材 料 的 管 理 工 作。每 年 定 期 召 开 委 员 会 会 议。、组 织 制 定 卫 生 材 料 招 标 采 购 工 作 制 度。、组 织 制 定 卫 生 材 料 验 收 管 理 制 度。、组 织 制 定 不 合 格 医 疗 器 械 管 理 制 度。、组 织 讨 论 卫 生 材 料 新 材 料 可 行 性 报 告。、组 织 制 定 临 床 急 需 卫 生 材 料 审 批 制 度。

    药 品、材 料 采 购 委 员 会

    1、在 医 院 药 品、材 料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的 领 导 下,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医 院 药 品、卫 生 材 料、总 务 物 资 的 采 购 管 理 工 作。、组 织 制 定 药 品 采 购 工 作 制 度。、组 织 制 定 卫 生 材 料 管 理 办 法。、组 织 制 定 总 务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制 度。、组 织 制 定 首 次 供 应 商 资 质 审 核 制 度。、组 织 制 定 仓 库 管 理 制 度。

    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药 品 管 理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并 组 织 制 订 本 院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经 常 检 查 《 药 品 管 理 法 》 的 执 行 情 况,对 违 反 事 件 要 及 时 纠 正,严 肃 处 理。

    2、根 据 “ 医 院 用 药 品 种 目 录 ”,检 查 审 定 各 种 用 药 计 划,制 订 调 整 本 院 基 本 用 药 目 录 和 处 方 手 册,定 期 审 定 需 增 加 或 淘 汰 的 药 品 品 种。、审 查 各 种 申 请 购 入 新 药 和 新 制 剂,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报 上 级 备 案 或 批 准。、审 查 药 品 采 购 计 划 及 实 际 执 行 情 况,决 定 特 殊 紧 缺 药 品 分 配 使 用 方 案。、定 期 组 织 检 查 各 种 药 品 使 用、管 理 情 况 及 自 配 制 剂 的 质 量。指 导 监 督 临 床 各 科 合 理 用 药,分 析 药 物 不 良 反 应,研 究 防 止 用 药 事 故 和 药 源 性 疾 病 的 措 施,确 保 安 全 有 效 用 药。及 时 处 理 用 药 重 大 问 题。、定 期 组 织 检 查 各 科 毒、麻、精 神 及 放 射 性 等 药 品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对 违 反 者,要 严 肃 处 理,并 及 时 上 报。、支 持 医 院 药 学 工 作,指 导 和 协 助 中 西 药 物 和 制 剂 的 开 发。、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会 议。、药 剂 科 为 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 的 常 设 机 构,负 责 药 事 管 理 与 药 物 治 疗 学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委 员 会 职 责

    1、负 责 制 定 和 修 改 医 院 爱 国 卫 生 工 作 目 标 和 管 理 条 例。、全 面 负 责 医 院 内 部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工 作,指 导 和 监 管 医 院 卫 生 保 洁 职 能 部 门 及 专 业 保 洁 公 司。3、配 合 市 卫 生 局、市 爱 卫 办 开 展 爱 国 卫 生 活 动,落 实 “ 灭 四 害 ”,控 制 吸 烟 等 工 作 措 施。、负 责 医 院 健 康 宣 教,健 康 促 进 工 作,开 展 多 层 次,多 形 式 的 健 康 宣 传 活 动。、负 责 医 院 内 部 “ 节 假 日 ” 或 重 大 欢 庆 节 日 的 环 境 卫 生 突 击 检 查 的 组 织 和 实 施,督 促 和 指 导 科 室 部 门 搞 好 内 部 环 境 卫 生。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职 责

    贯 彻 执 行 《 侵 权 责 任 法 》、《 执 业 医 师 法 》 和 《 护 士 条 例 》,制 定 全 院 医 疗 护 理 安 全 标 准、安 全 管 理 方 案,负 责 医 疗 护 理 安 全 监 督、检 查、考 核 及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的 收 集、整 理 工 作,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馈,并 监 督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 做 好 医 疗 纠 纷 防 范 工 作,制 定 具 体 防 范 措 施,负 责 各 类 医 疗 的 调 查,并 分 析 纠 纷 产 生 的 原 因,按 照 科 学、公 正、合 理 的 原 则 处 理 好 各 类 纠 纷。每 季 召 开 一 次 会 议,并 有 详 细 的 会 议 记 录。

    公 费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负 责 制 定 医 院 职 工 医 疗 费 用 年 度 预 算 和 支 出。、负 责 制 定 和 修 改 医 院 《 职 工 医 疗 费 用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负 责 制 定 和 修 改 医 院 职 工 年 度 体 检 范 围、项 目 及 费 用 等 具 体 方 案。、负 责 制 定 医 院 职 工 子 女 统 筹 医 疗 年 度 预 算 和 支 出。、负 责 医 院 职 工 工(公)伤 事 件 鉴 定 处 理。、负 责 医 院 职 工 职 业 防 护 条 例 制 定 和 认 定 处 理。、结 合 医 院 实 际 情 况,在 我 院 贯 彻 落 实 市 社 保 局 相 关 医 保 政 策 法 规 和 标 准。

    普 法 教 育 委 员 会 工 作 职 责

    为 切 实 抓 好 我 院 的 “ 五 五 ” 普 法 工 作,使 各 项 工 作 及 时 落 实 到 位,制 定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组 织 好 干 部 职 工 学 法,开 展 好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2、制 定 本 系 统 的 《 规 划 》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3、督 促 参 学 人 员 做 好 学习笔 记,撰 写 心 得 体 会。、每 年 对 本 年 度 的 普 法 工 作 进 行 总 结。、做 好 上 传 下 达 工 作,组 织 好 年 度 法 律 知 识 考 试。

    6、切 实 做 好 普 法 通 讯 报 道 工 作。充 分 利 用 网 络、宣 传 栏、法 律 知 识 竞 赛 等 形 式,广 泛 宣 传,极 力 营 造 学 法、用 法 的 良 好 氛 围。、负 责 对 全 院 各 科 室 部 门 普 法 任 务 的 分 解、布 置 和 检 查 督 促 工 作,确 保 院 内 普 法 工 作 任 务 分 配 合 理,工 作 扎 实,不 留 死 角。、及 时 总 结 普 法 工 作 经 验,不 断 研 究 和 改 进 普 法 工 作 方 法,使 普 法 工 作 常 抓 不 懈。、择 机 在 每 年 普 法 年 度 聘 请 法 律 专 家 授 课。

    医 保、医 药 价 格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医 院 医 保、医 药 价 格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院 领 导 和 相 关 科 室 负 责 人 组 成,分 管 院 长 任 主 任,医 保 管 理 科 作 为 常 设 的 办 事 机 构,委 员 会 会 议 每 季 召 开 一 次。、在 分 管 院 长 领 导 下,全 面 领 导 并 负 责 医 院 的 医 保 管 理 工 作 的 开 展。、做 好 医 保 政 策 规 定 的 宣 传 培 训 工 作,增 强 全 院 职 工 的 医 保 法 律 意 识 和 执 行 医 保 政 策 的 自 觉 性。、制 订 医 保 科 工 作 范 围、工 作 制 度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4、督 查 医 保 管 理 工 作 具 体 事 务 的 执 行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政 策 规 定,讨 论 决 定 对 新 政 策 的 理 解、掌 握 和 具 体 执 行 落 实。、督 查 医 保 相 关 协 助 部 门 的 政 策 执 行 是 否 落 实 到 位,如 药 剂 科 负 责 药 品 字 典 库 的 维 护 工 作,信 息 中 心 负 责 计 算 机 接 口 和 信 息 的 维 护 工 作,财 务 科 的 医 保 帐 户 结 算 工 作。、讨 论 医 保 剔 除 情 况 及 整 改 对 策,讨 论 医 保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商 讨 解 决 方 案。、组 织 制 定 和 督 查 医 保 管 理 评 审 制 度 及 奖 惩 制 度 的 落 实。8 组 织 制 定 和 督 查 临 床 医 务 人 员 在 执 行 医 保 制 度 中 的 规 范 条 例 和 奖 惩 制 度。、根 据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价 格 管 理 的 规 定,研 究 制 定 医 疗 机 构 医 药 价 格 管 理 制 度、考 评 指 标 及 奖 惩 标 准,并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0、对 医 院 价 格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指 导、协 调、监 督 和 考 核 , 讨 论、决 定 医 疗 机 构 收 费 管 理 机 制 等 重 大 事 项。

    医 院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委 员 会 职 责

    1、拟 订 我 院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总 体 规 划 和 实 施 计 划 ;、依 据 省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 有 关 规 定,拟 订 具 体 细 则,并 督 促 实 施 ;、评 审 国 家 级、省 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项 目。评 审 结 果 作 为 上 报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依 据 ;、对 我 院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工 作 进 行 业 务 指 导、检 查 和 评 估。

    综 合 治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指 导、协 调、推 动 全 院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 宣 传、贯 彻 上 级 有 关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政 策,落 实 综 合 治 理 措 施,建 立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责 任 制。、根 据 上 级 部 门 和 院 党 委 工 作 部 署,制 定 全 院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计 划 和 措 施,召 开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会 议,研 究、部 署、检 查 工 作。、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全 院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教 育 和 防 火、防 盗、防 破 坏、防 治 安 灾 害 事 故 的 安 全 教 育,增 强 其 遵 纪 守 法 的 自 觉 性。、指 导 和 督 促 下 设 的 政 治 安 全 委 员 会、防 火 委 员 会、交 通 安 全 委 员 会、法 制 宣 传 安 全 委 员 会、民 事 调 解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工 作。、开 展 调 查、研 究、组 织 各 部 门 交 流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经 验,决 定 表 彰、批 评 事 项 或 向 医 院 提 出 奖 惩 建 议。、办 理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其 他 事 项,参 加 所 在 地 区 的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活 动。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工 作 职 责、加 强 医 院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省、市 公 安 消 防 机 关 有 关 消 防 工 作 的 指 示 和 决 定,全 面 落 实 “ 预 防 为 主、防 消 结 合 ”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和 “ 谁 主 管、谁 负 责 ” 的 工 作 原 则,保 障 人 民 的 生 命 安 全 和 医 院 财 产 安 全。、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和 有 关 消 防 法 规 等,负 责 消 防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落 实,实 行 严 格 管 理,科 学 管 理、依 法 管 理。、定 期 召 开 消 防 安 全 会 议,研 究 部 署 检 查 和 总 结 医 院 安 全 防 火 工 作,及 时 解 决 重 大 火 险 隐 患 的 整 改 工 作,对 防 火 检 查 的 火 险 隐 患 及 时 督 办 处 理。

    4、经 常 向 上 级 消 防 机 关 部 门 汇 报 单 位 的 消 防 工 作,认 真 落 实 上 级 有 关 防 火 工 作 的 要 求,定 期 组 织 和 领 导 义 务 消 防 队 的 培 训 和 演习,以 及 员 工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工 作。、发 生 火 灾 时 迅 速 成 立 灭 火 指 挥 部,负 责 组 织 指 挥 现 场 扑 救 工 作,追 查 火 灾 原 因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罚。、负 责 建 立 健 全 各 级 防 火 组 织 和 制 定 消 防 管 理 工 作 细 则,审 查 并 通 过 有 关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制 度,将 安 全 防 火 责 任 制 逐 级 落 实 到 每 个 科 室,坚 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组 织 全 院 性 防 火 安 全 督 查,监 督 火 险 隐 患 的 整 改,落 实 各 项 安 全 防 范 措 施。按 时 组 织 或 督 促 消 防 安 全 检 查,研 究 解 决 重 大 火 险 隐 患 和 不 安 全 因 素,对 在 消 防 工 作 上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或 因 违 反 消 防 制 度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做 出 奖 罚 决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2、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采 购 管 理 制 度、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的 贮 存 管 理 制 度、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领 取 和 发 放 管 理 职 责 5、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使 用 及 贮 存 人 员 管 理 职 责、组 织 制 定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使 用 后 的 处 理 制 度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认 真 贯 彻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技 术 规 范、标 准,制 定 本 医 院 预 防 和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的 规 章 制 度、医 院 感 染 诊 断 标 准 并 监 督 实 施。、根 据 预 防 医 院 感 染 和 卫 生 学 要 求,对 本 医 院 的 建 筑 设 计、重 点 科 室 建 设 的 基 本 标 准、基 本 设 施 和 工 作 流 程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意 见。、研 究 并 确 定 本 医 院 的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工 作 计 划,并 对 计 划 的 实 施 进 行 考 核 和 评 价。、研 究 并 确 定 本 医 院 的 医 院 感 染 重 点 部 门、重 点 环 节、重 点 流 程、危 险 因 素 以 及 采 取 的 干 预 措 施,明 确 各 有 关 部 门、人 员 在 预 防 和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工 作 中 的 责 任。、研 究 并 制 定 本 医 院 发 生 医 院 感 染 暴 发 及 出 现 不 明 原 因 传 染 性 疾 病 或 者 特 殊 病 原 体 感 染 病 例 等 事 件 时 的 控 制 预 案。、建 立 会 议 制 度,定 期 研 究、协 调 和 解 决 有 关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方 面 的 问 题。、根 据 本 医 院 病 原 体 特 点 和 耐 药 现 状,配 合 药 事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合 理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的 指 导 意 见。、其 他 有 关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的 重 要 事 宜。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委 员 会 职 责

    1、按 照 医 师 执 业 标 准 对 医 师 的 业 务 水平、工 作 成 绩 和 职 业 道 德 进 行 每 两 年 为 一 个 周 期 的 考 核。、定 期 考 核 应 当 坚 持 客 观、科 学、公平、公 正、公 开 原 则。

    3、负 责 拟 定 医 师 考 核 工 作 制 度。、负 责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的 组 织、实 施 和 考 核 结 果 评 定。、对 医 师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进 行 检 查、指 导,保 证 考 核 工 作 的 规 范 进 行。、向 委 托 其 承 担 考 核 任 务 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考 核 工 作 情 况 及 医 师 考 核 结 果。、被 考 核 医 师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考 核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接 到 复 核 申 请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对 医 师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意 见 书 面 通 知 医 师 本 人。

    病 案 管 理 委 员 会 职 责

    1、在 业 务 院 长 领 导 下,全 面 负 责 医 院 门 急 诊 病 历、住 院 病 案 资 料 的 管 理 工 作。2、制 定、修 订 有 关 病 案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监 督 病 案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3、负 责 病 案 表 格 的 管 理,审 核 及 批 准 新 制 定 的 病 案 表 格 4、组 织 病 案 书 写、评 分 标 准 及 管 理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教 育 培 训。5、定 期 对 病 案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督 促、检 查 和 指 导,收 集 科 室 对 病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6、落 实 病 案 质 量 与 考 核 及 奖 惩 挂 钩,查 到 乙 级 和 丙 级 病 案 由 病 案 管 理 委 员 会 复 审 通 过 生 效,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教 育 或 给 予 适 当 处 罚。7、在 临 床 医 师 和 病 案 管 理 人 员 之 间 发 挥 桥 梁 作 用,推 进 相 互 间 的 密 切 协 作,促 进 病 案 书 写 和 管 理 质 量 的 不 断 提 高。8、定 期 向 院 领 导 汇 报 病 案 委 员 会 工 作 及 病 案 质 量 情 况。

    医 学 鉴 定 委 员 会 工 作 职 责

    根 据《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人 身 伤 害 和 精 神 病 医 学 鉴 定 暂 行 规 定 》,为 提 高 医 学 鉴 定 质 量,保 障 司 法 公 正,制 定 医 院人 身 伤 害 医 学 鉴 定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如 下

    :、不 受 理 当 事 人 单 位或 个 人 的 司 法 医 学 鉴 定,只 受 理 公、检、法、司

    委 托 的 案 件。、必 须 按 照 省 政 府 指 定 划 分 区 域 进 行,不 得 超 越,特 殊 的 必 须 由 自 治 区 卫 生 厅医 政 处 指 定。

    3、鉴 定 医 院 对 委 托 单 位 的 材 料 应 注 意 三 点 :材 料 完 整 性、真实 性、必 要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活 体 检 查。、送 鉴 材 料 收 集 完 整 后,主 管 人 员 应 编 号、造 册、再 将 送 鉴 全 部 材 料,送 有 鉴 定 资 格 人 员 审 阅,审 阅 人 员 须 对 案 件 内 容 注 意 保 密,不 得 向 被 鉴 定 人 员 泄 密。、参 加 司 法 鉴 定 人 数 应 按 法 定 实 施,须 专 业 人 员 三 人 以 上(单 数),多 科 可 酌 情 增 加 相 关 专 业 人 员。、参 加 司 法 医 学 鉴 定 人 员,必 须 熟 悉 整 个 案 件 情 况 后,再 召 开 鉴 定 会,集 体 广 泛 研 究,畅 所 欲 言,以 多 数 人 鉴 定 意 见 作 出 公 正、客 观、科 学 的 鉴 定 结 论。、医 学 鉴 定 书 的 制 作,必 须 具 有 以 下 内 容 : 委 托 单 位、委 托 理 由、受 理 时 期、被 鉴 定 人 一 般 情 况、主 要 伤 病 史、体 检 检 查 情 况、分 析 论 证 及 鉴 定 结 论、有 文 号、日 期、鉴 定 单 位 专 用 鉴 定 章、鉴 定 人 签 名、鉴 定 书 由 该 鉴 定 组 织 负 责 人 签 发 等。鉴 定 书 送 达 须 办 理 登 记 手 续。坚 持 谁 委 托,鉴 定 书 送 达 谁 的 原 则。、鉴 定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若 鉴 定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侵 害,鉴 定 人 有 权 拒 绝 鉴 定。、鉴 定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依 法 进 行 鉴 定,没 有 随 意 性,鉴 定 人 故 意 作 虚 假 鉴 定 或 严 重 不 负 责 任。0、医 学 鉴 定 是 刑 法 规 定 的,必 须 执 行,鉴 定 人 员 没 有 随 意 性。

    1、医 学 鉴 定 应 作 道 统 计 上 报 制 度,重 大 特 殊 案 件 要 进 行 报 告。2、按 法 律 时 效 完 成,要 保 证 鉴 定 质 量,公 正、公平、科 学。

    医 院 技 术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1、监 督 并 保 证 我 院 的 科 学 研 究 及 其 他 科 技 活 动 面 向 医 疗、卫 生、预 防 工 作 的 主 战 场,使 医 院 的 科 学 研 究 有 较 好 的 经 济 及 社 会 效 益。

    2、对 医 院 的 医 学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进 行 预 测,为 确 定 科 研 目 标 和 研 究 方 向 提 供 科 学 依 据,使 决 策 和 计 划 避 免 片 面 性 和 局 限 性,为 选 择 最 佳 科 研 方 案 提 供 科 学 的 依 据,对 医 院 各 部 门 的 研 究 能 力 进 行 评 估,对 科 研 项 目 的 社 会 和 经 济 效 益 诸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判 断,使 决 策 和 计 划 更 具 先 进 性、科 学 性、可 行 性。、负 责 审 查 和 制 订 医 院近、远 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重 点 是 加 强 对 严 重 危 害 人 民 健 康 的 常 见 病、多 发 病 防 治 技 术 的 研 究 和 新 兴 科 学 技 术 的 开 发、引 进、消 化、吸 收,以 不 断 提 高 我 院 防 治 疾 病 的 科 学 技 术 水平。、对 医 院 某 些 重 大 科 技 问 题,在 做 出 决 策 以 前 给 予 参 谋 和 咨 询,摆 明 问 题,确 定 目 标,拟 定 方 案 并 予 评 价,通 过 权 衡,综 合 判 断,选 取 以 最 低 代 价,最 短 的 时 间,最 优 的 效 果 的 实 施 方 案。

    第五篇: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安全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安全委员会

    通交安字[2024]9号

    四月份安全监管及社会化宣传工作要点

    根据市局安监处《四月份安全监管及社会化宣传工作要点》,结合我区2024年交通安全宣传监管工作方案,四月份我区交通安全宣传监管重点工作是:

    一、安全监管

    1、开展“四种车”专项清理整顿。按照《关于集中开展四种车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全面加强“四种车”的安全监管,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区安办成立由孙宝强副支队长为组长,区安委会副主任刘永生为副组长的追查“四种车”领导小组,各街乡镇要逐单位、逐车、逐驾驶人完善交通安全监管档案,建立工作台帐,落实“六知两保”工作要求,即知驾驶人、知驾驶人所驾车辆、知行驶路线、知送货 - 1 -

    (雇用)单位、知违法状况、知车辆技术状况、保安全、保守法。将“四种车”信息输入计算机,在安全监管系统中备案,将单位、车辆、驾驶人等信息录入数据库。

    2、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按照市安监局、市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危险货物运输集中整顿的通知》要求,协调区相关部门,对18家“化危”单位,一要严查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情况,对不能履行交通安全防范责任的,坚决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措施,直至取消运营资质;重点检查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员、押运员合法资质等,凡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车辆危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驶,隐患不排除,坚决不予上路行驶;凡发现安全性能不合格车辆上路运营、无从业资格证驾驶等行为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建议运管部门吊销车辆运输许可证,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和责任追究。二要组织企业法人、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都受到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测试。凡测试不合格的,建议运管部门取消营运资质。三要全面摸排本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挂靠问题,对存在挂靠车辆的,逐一登记造册,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并建议运管部门予以取缔。

    3、加强校车安全监管。配合区教委、运管部门,对校班车(学校自有、租用专业运输单位或社会单位无偿提供接送本单位子弟的车辆)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核查驾驶人、车辆安全状况,凡不 - 2 -

    符合要求的,取消学生班车资格。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坚决杜绝使用规定范围以外的车辆接送学生。

    4、落实大客车、大货车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与车主、驾驶人逐一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五一”黄金周前,要与车主和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对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继续深入排查正常参加检查但未纳入管理视线的车辆,提高管控率。

    5、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结合“五一”黄金周交通保卫工作,区安办、交通支队、区交通局成立联合检查组,深入专业运输单位、违法超标社会单位、事故单位以及发生酒后驾车、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检查防范责任制落实情况。4月底要召开召见会,通报单位交通安全隐患,公布处理决定。问题严重的,在通州电视台和《通州时讯》上曝光。

    6、4月10日前,将3月份专业运输单位发生的超速行驶、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转递区安监、区交通局等部门,同时上报市安办。

    二、社会化宣传

    1、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依靠各级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发动单位、社区、学校、建制村,利用设站宣传、刷写标语、发放宣传品、以及组织观看光盘、挂图巡展、知识竞赛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4月14日在运河文化广场开展宣传高潮日活动(方案另定具体),掀起全区交通安全宣传高 - 3 -

    潮。

    2、开展零超标单位评选活动。按照《交通违法零超标单位评选活动工作方案》要求,深入各街乡镇、系统,层层发动,引导和鼓励辖区单位积极参与,在参与活动的同时,规范内部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制。

    3、开展“迎奥运交通文明小使者”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市教委、团市委、市安办将联合下发的《开展学生群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在全区中小学部署开展“小黄帽路队制”评比表彰、“交通安全绘画比赛”、“小手拉大手,我与家人共答题”、“中学生奥运实践岗”等活动。(方案另定)

    4、开展十万驾驶人承诺活动。按照工作部署,进行层层动员,广泛发动,认真部署,讲意义,提要求,号召驾驶员积极参与此项活动。将“安全承诺”活动有条不紊地开展下去,提高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全区将统一印制“承诺书”,向驾驶员发放,并在4月14日交通安全宣传高潮日上,举办“安全承诺活动”启动仪式。

    5、开展十万群众参与“平安奥运行”巡回演讲活动。5月中旬前,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所属单位交通安全组织的作用,广泛深入发动、层层动员部署,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了解活动的目的、意义,积极参与,并且通过层层选拔,成立巡回演讲团。

    6、深化社区、建制村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 - 4 -

    加强社区建制村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进一步发挥建制村交通安全组织作用,抓好组织备案、硬件设施建设、宣传教育、事故追查等工作。区安办广泛开展交通文明社区、村评选活动,按照《关于开展交通文明社区村评选活动的通知》要求,在4月10日至5月10日的动员部署阶段中,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交通文明社区、村评选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做出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各级交通安全组织作用,层层发动、广泛动员,确保交通文明社区(村)评选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7、深入开展非机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关于开展非机动车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深入开展非机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落实非机动车重点整治的内容,全面规范非机动车行驶、停车秩序,为“十七大”、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8、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交通文明建设系列宣传活动。各街乡镇、系统每周上报区安办一篇工作信息。

    三、事故预防

    1、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4月份,全区10条路、10个路口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将全面启动。区安办将拉出工作帐单,落实工作职责,对全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办。

    2、继续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对照区安办2024 - 5 -

    年下发的《平安畅通县区评价指标体系》,做好迎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主题词:交通四月份要点

    抄: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区委常委,区人大主任,区政协

    主席,副区长。

    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各乡镇,区政府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发:各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各系统交通安全委员会。通州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4月4日印发



    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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