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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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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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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精神,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基础教育中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
特
级
教
师
评
选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在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方面成为本地区的楷模。
3.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课堂教学(实训)形成特色,效果特别显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全区技能比赛获得奖项;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工作以及指导中等职业毕业生就业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在当地教育界享有声望。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5.担任中学高级教师或中专高级讲师职务3年(含)以上,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或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5年(含)以上。
6.近10年来至少获得地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2次。
7.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分,并能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课堂教学和教学实验等教学活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承担过县(含)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8.在县城以上(含县城)工作的城镇中小学教师,任高级教师以来要有到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并在支教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9.校级领导(正副校长、正副书记)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本专业教学至少还应每学年完成1个班的教学任务,且教育教学和管理成绩突出。
(二)破格条件
为促进人才成长,对于贡献突出、符合以上特级教师的其他评选条件,但尚未取得高级教师职务的中青年教师,取得以下奖励之一者,可破格列为推荐对象:
1.荣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2.荣获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全国职业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专家评审与领导审定相结合,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把关、宁缺毋滥。
(一)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组成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及审定特级教师人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市、县(市、区)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二)自治区成立特级教师评审组,负责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小组,负责评审推 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相应的教育、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等职业教育有研究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从事学校管理的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被推荐人应获得达到或超过评审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票。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在组织全体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向县(市、区)级评审机构上报推荐人选名单,县(市、区)级评审机构在学校提名推荐的基础上,采取座谈和个人谈话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考核,确定推荐人选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评审机构评审。
(二)市级评审机构通过组织听课等方式,对被推荐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并在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评审,按分配的指标确定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评审机构。
(三)区直、中直有关单位所属学校民主推荐人选,按以上程序与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级推荐的程序和要求,对被推荐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审复核后,按分配的指标确定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机构。
(四)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机构经初审后组织答辩,确定正式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报教育部备案。
(五)申报特级教师人员,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申报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本1份。2.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论文、论著、成果2~5件以及学历证书、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明、获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装订成册。附上2寸标准照片1张(背面需注明工作单位及姓名)。
担任正副校长职务的,还应提交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3.能代表本人教学水平的优秀教案2~3件及专家评审意见表。4.本人的述职汇报材料及组织鉴定表。
5.有关在农村学校或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注:所任教或支教的学校必须是县城以下学校,不含县城学校。)
第七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量的1.5‰以内。
第三章
特
级
教
师
管
理
第八条
特级教师职责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积极更新教育观念,在素质教育中作出表率。
(二)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上工作,不断研究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解决办法,做教育教学实践和科研的带头人。
(三)积极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配的培养骨干教师任务,在教学上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并指导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开展研究、改革和实验工作,传授教学艺术和教学经验,做好“传帮带”工 作。
(四)认真总结并推广自己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方面的经验和成果,著书立说,每年向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提交1篇以上教育科研论文。
(五)积极为教育教学工作相对薄弱的学校提供支持,完成自治区、市、县(市、区)分配的支教任务。
(六)为发展本地区的教育事业甘于奉献,自评上特级教师荣誉称号起,继续在原送评学校所在县(市、区)服务5年以上。
第九条
特级教师待遇
特级教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特级教师待遇。
不断提高特级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发挥特级教师的影响作用。但是,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学校和行政部门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特级教师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特级教师的宏观管理,制定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组织特级教师评审以及组织全区性特级教师有关活动,督促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学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级教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特级教师档案,每3年对在职的特级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查,对考查不 合格者,予以诫勉,帮助其及时改正。学校对特级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考绩档案。
特级教师的考核结果每3年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特级教师承担国家、自治区一级的研究课题,鼓励和支持特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科学研究,资助特级教师著书立说。
(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特级教师联系制度,不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管理以及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作用。
(五)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特级教师的示范指导作用。组织特级教师到各地讲学、介绍经验、上示范课,利用报刊杂志网站等,开辟特级教师园地,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风格,通过新闻媒介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增强特级教师的光荣感、使命感,激励广大教师。
(六)加强与区外特级教师的合作交流,组织特级教师考察团到国内外考察、学习,及时掌握教育教学的新动向,学习先进教育思想和经验。
第十一条
建立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制度
组建特级教师协会,设立特级教师论坛,并通过组织学术讲座、举办高级研修班、选送进修以及参观考察等形式,为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特级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他们的科研能力,培养一批通晓现代教育理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先进的教 育思想,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方法,并在教育界有积极影响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二条
建立特级教师学术休假制度
对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培养中青年教师任务的特级教师,每年应安排10至15天的学术假,以保证他们有时间集中精力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中青年教师。
第十三条
建立特级教师导师制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给特级教师下达培养中青年教师的任务。在县(市、区)范围内,每个特级教师应培养2至5名中青年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培养中青年教师的工作应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特级教师达到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需要、健康状况及个人意愿,延聘或返聘他们继续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编写教学资料以及培养教师等工作。
第十五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经复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五)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六)未能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特级教师职责者。
(七)其他情形应予撤销称号者。
第十六条
特级教师调往外省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工作范围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调离后其与特级教师称号有关的待遇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
被撤销特级教师称号者,其与特级教师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区外特级教师调进我区,经考核合格,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认其特级教师资格,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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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云 南 省 教 育 委 员 会 云教人字(94)第079号
各地、州、市、县教委(教育局):
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为这些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中学高级教师履职三年以上,小学高级教师履职五年以上。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并精通业务、严禁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
绩;或者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四)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两篇以上的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第四条
评选特级教师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第五条 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经全校教师无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同意者,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推荐人选。由本人和所在学校填写《云南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表》,提交反映本人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的材料(学历证书、发表的论文或经验总结,近两年的备课和教案、出版的教材或著作、获奖证书等)的复印件,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厂(场)矿企业学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二)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考评小组(由13人以上组成,其中特级教师、校长等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通过全面考核评选(查阅资料、听课、听取教师意见、评议等),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为通过。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
评小组的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并于当年五月一日前,报省教委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三)省教委对地(州、市)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评审。
(四)省教委根据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省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
第七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八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特级教师由省地共管,以地、县为主。地、县要优先解决特级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保健等待遇问题。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要组织特级教师上示范课,搞专题讲座,培训骨干教师。
可为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政治思想好、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作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二)特级教师要模范地做好本质工作。要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方法;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提高年轻教师。
特级教师应不断地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得改上非本专业课,每周课时不得少于6节。
(三)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批准可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要加强对特级教师的考核和管理。特级教师每两年结合工作总结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委负责解释。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特级教师 管理 办法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厅(局)
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发挥特级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广大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二)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具有相应的高级教师职务,教龄在十五年以上或教龄不满十五年但获得三次省级教学能手称号。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参加评选。
(三)在所教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把握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本学
科的学术动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全省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教学质量高,效果显著;教学方法灵活,已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能够研究、理解、尊重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曾在市级以上本专业教研交流中执教或指导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观摩课和示范课。具有相应学科要求的普通话水平。
(五)正确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教书育人,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和丰富的经验。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
(六)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尤其在教学法研究和课程建设工作中刻苦钻研,成绩卓著:在课程改革活动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效果显著,并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近几年,正式出版或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著1—2册,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业文章不少于3篇。
(七)具有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帮助培训教师提高思想政治、文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上,尽职尽责。
(八)能熟练掌握并有效运用教育技术。
(九)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工作热情高。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原则
(一)坚持条件、确保质量、严格考核、宁缺勿滥。
(二)思想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教书与育人并重。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自愿报名、民主测评、社会监督、逐级审查。
第七条特级教师评选的程序及办法
(一)公布条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在本辖区内所有教师中公布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二)推荐人选:各基层学校或单位负责推荐人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拟推荐人选要根据“特级教师评选条件”,认真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和职工中开展民主测评,并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在民主集中后,形成推荐人选的测评材料,上报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评审: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特级教师评选条件,认真审查各县(市、区)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资格。通过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向省上推荐的人选,经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上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确定人选: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说课、评课或论文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评审结果名单交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然后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原则上全省每三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的总数一般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各市向省上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应不少于80%。
第九条特级教师的待遇
(一)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陕西省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特级教师荣誉证书。
(二)陕西省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关心特级教师身体健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特级教师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四)建立特级教师定期交流考察制度。为增进教育教学交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两年组织特级教师外出活动一次,所需费用由当地负责解决。
(五)为保证特级教师的知识更新,学校每年应给特级教师免费订阅相关学科报纸、杂志。
第十条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新观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广大教师做出表率。
(二)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探索其规律,指导本地区教师开展课程教材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推广优秀的教改实验经验,研究本地区
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动地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本地区教研、教学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方面的优势和学科专家的作用,积极主动地承担中青年教师培训任务,以便培养出更多的年轻一代学科带头人。
(四)必须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应兼任一定数量的课外辅导工作,为广大教师做好示范。
(五)不断总结自己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经验,积极撰写具有独特见解的专著和论文,积极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六)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熟练掌握并有效运用教育技术指导和带动所在学校的教师,帮助其提高教育技术能力。第十一条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特级教师由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分级管理。学校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考核,与其他教师考核同步进行,并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应坚持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的原则,考核细则与办法由各市制定。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向省教育厅报告。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或研(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尽量减少特级教师担任过多的社会职务和从事社
会活动,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五)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级教育、人事部门核查,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最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
1、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者:
2、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3、在市、县(区)教育部门和所在学校的考核中不合格者:
4、擅自离开教师工作岗位者;
5、违背《教师法》相关规定者;
6、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酿成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特级教师调离教育教学岗位,须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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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师字〔2024〕1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28日
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级教师管理,规范特级教师评选,促进特级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引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
第三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的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的教师。
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七条
特级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热爱祖国,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被聘任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知识体系和专业技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相关知识的发展动态,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四)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规律,教学水平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有明显效果。
(五)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六)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尤其在学科专业教学改革、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年来正式出版过相关领域的学术专著或发表过相当数量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
(七)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具有指导学校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培养培训年轻教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形势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确定每批特级教师评选的具体办法,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九条
评选特级教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在组织全校在职专任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提名人选名单。学校推荐名单须在本学校公示。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座谈、个人谈话、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考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名单。人选名单公示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三)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过说课、教学答辩、专业技能测试等形式,集中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的考察;通过审查上报材料,对其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师德水平进行评审,在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推荐意见,投票确定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教育厅。市直、省直有关单位的人选,按人事管理权限直接报其主管部门考核和推荐。
(四)省教育厅成立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专家组对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人选材料审核并通过相应的专业考核、确认符合特级教师人选条件后,送交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投票表决确定山东省特级教师人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省教育厅根据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获得三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符合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山东省特级教师,不占所在地区申报指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一条 省、市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分别按不少于15、11人组建,其中,专家和教师代表人数不少于2/3,并考虑教育类型。评审推荐时,同意人数应超过组成人数的2/3方能推荐。
第十二条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评选为特级教师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三章 待遇和支持
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月发放。退休后纳入退休金基数。
特级教师津贴,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研究工作提供资助和方便。
(一)特级教师每2年可享受不少于1个月的学术假期。学术假期内,特级教师应开展调查研究、科学研究等活动。
(二)建立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和定期考察制度。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项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特级教师进行在职研修。特级教师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外出考察、交流和学习提供机会。特级教师所在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级教师在职进修学习。
(三)建立特级教师助手制度。各地要为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特级教师所在学校要为特级教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为特级教师订阅相关学科的报纸、杂志、图书,帮助特级教师进行知识技能更新。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示范教学、巡回授课、介绍经验,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推广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第十五条特级教师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特级教师兼任社会职务的,须征得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六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履行教师职责,爱国敬业,教书育人,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热爱学生,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在师德修养和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为广大教师作出表率。
(二)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不断钻研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模范做好本职工作,始终保持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水平,积极研究本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本地教育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献言献策。
(三)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做教育教学改革的带头人,指导本地区教师开展教材教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工作,积极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推广优秀的教改经验。
(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专业素养,积极参与教育科学和从教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创新。
(五)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主动地承担培训中青年教师的任务,努力培养提高年轻教师;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支教送教、示范教学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帮助和支持特级教师履行职责,对其管理的特级教师安排示范教学课、教师培养培训、支教送教等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特级教师应在所在学校建立名师工作室,带领本地本校同学科老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应在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上建立特级教师工作室,并及时更新,通过工作室及时提交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展示示范教学课视频、论文论著等相关成果。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由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建立特级教师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动态和工作绩效。
省教育厅统一开发全省特级教师信息系统,对全省特级教师信息进行电子数据管理和分析。第二十一条 实施特级教师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特级教师所在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年终组织实施对特级教师的考核,考核结果经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每5年组织实施1次周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级。经考核不称职的,令其限期改进。1年后重新进行考核,仍不称职的,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第二十二条 特级教师所在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考核档案存入特级教师履行职责、执行任务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特级教师证书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交省教育厅:
(一)申报评选特级教师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有其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三)经两次考核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特级教师职责的;
(四)其它依法应予撤销称号的。
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后,与称号相关的待遇一并取消。
第二十四条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级教师调入我省的,由调入学校逐级报我省教育厅进行注册备案,并纳入本《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我省评选的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育系统内调动的,须逐级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相关的待遇即行终止。特级教师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交省教育厅。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后又调入的,可根据评选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办法》(鲁教人字[1994]15号印发)同时废止。
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特级教师的评选与管理工作,激励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发挥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在教学一线工作的广大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自愿报名、民主测评、社会监督、逐级审查。3.思想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教书与育人并重。4.质量为首,过程为重,严格考核,宁缺勿滥。5.兼顾城乡,统筹学段,协调学科。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能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身体健康,工作热情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教师职务,教龄在15年以上。
3.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把握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学术动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全省范围内及本学科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4.教学态度端正,治学有方;教学管理严谨,师生平等;教学风格独特,方法灵活;教学质量优异,成效显著;关注学生成长,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执教或指导过市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和示范课;具有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效果良好。5.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在教书育人中能灵活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信息技术,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和丰富的经验。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
6.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尤其在教学法研究和课程建设工作中刻苦钻研,成绩卓著;在课程改革活动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或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著1—2册,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业文章不少于3篇(教研人员应不少于5篇)。
对于教龄不满15年聘任满3年以上的高级教师;教龄已满15年聘任满5年以上的一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项,可以破格申报特级教师:(1)获得国家级或教育部等称号1项或省级称号2项;(2)主持完成国家级教科研课题或省级课题,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或省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2项;(3)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15万字以上),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教研人员应不少于5篇)。
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结题、获奖等的时间计算,均以省上发文截止时间为准。
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组织机构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特级教师的评选与管理工作。各市(区)和省管市县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的遴选程序及办法
1.公布条件: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本辖区所有教师中公布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2.推荐人选:各学校(单位)推荐人选。县(区)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开展民主测评,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意见,在民主集中后,形成推荐人选测评材料,上报市特级评选办公室。
3.组织评审:市特级评选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审查申报人选资格。通过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市级推荐人选,经市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上报省特级评选办公室。4.确定后备人选:省特级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区)和省管市县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说课、评课或论文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淘汰10%左右,确定特级教师后备人选,评审结果报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的培养与考核认定
1.培养提升。按照先培养后认定的原则,对特级教师后备人选进行为期一年的专业培训,通过教学实绩、研修成果、学术水平、实践能力等的综合评价后,进行公开答辩,并按量化积分成绩排序情况,淘汰5%左右。
2.人选认定。通过考核的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经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陕西省特级教师,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左右。各市(区)及省管市县向省级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应不少于80%;担任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的,不得超过推荐名额的10%,且坚持从事一线教学工作,每学期任课时数不少于50学时;边远贫困地区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薄弱学科教师应有一定比例。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不能参加评选。
第十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1.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陕西省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证书》。
2.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
3.对在职特级教师,设立“特级教师工作室”。省教育厅给每个工作室补助一定的科研经费。对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特级教师,可优先申报正高级教师和省级“中小学教学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对年满50周岁且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可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和教研员做助手,协助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帮助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4.每年组织特级教师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每两年组织特级教师外出进修或参加学术疗养一次,定期给特级教师订阅相关学科报纸和杂志。
以上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教育理论,模范遵守《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广大教师做出表率。
2.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投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本地区教育教学改革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办法,指导本地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促进本地区教研、教改和教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3.充分发挥教科研优势和学科专家作用,每五年为一任务周期,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重大课题、发表教科研论文,积极参与教师教育工作,培养和引领一批本学科骨干教师。
4.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室”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指导、培养等作用。
第十二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1.特级教师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分级管理,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学校都要加强特级教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级教师考核评估制度。
2.各市(区)和省管市县要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随时掌握本地区每位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每五年考核一次,考核应坚持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的原则,考核细则与办法由各市(区)和省管市县制定。每位特级教师每学年都应填写一份《陕西省特级教师工作考核表》,由所在单位、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作为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尽量减少特级教师兼任社会职务,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单位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返聘五年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4.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1)在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3)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关规定,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4)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考核中不合格的;(5)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5.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2024年3月31日自行废止。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印发的《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陕教师〔202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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