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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做最好的老师读书心得博客 做最好的老师读书心得3000字(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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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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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执行异议申请--车位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名单(附后)代表人:潘之华,身份证号码***325;住所: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2号楼1603电话:010-63422332孙之美,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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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名单(附后)
代表人:
潘之华,身份证号码***325;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2号楼1603
电话:010-63422332
孙之美,身份证号码***820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2号楼1106
电话:010-63363590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2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开始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是执行标的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地下车库700个车位为包括一一申请人在内的北京市宣武区朗琴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执行标的被执行,将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合法利益。为此,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
停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地下车库(房权证宣其字第02030号)建筑面积19969.57平方米700个车位标的物执行。
申请理由:
异议人获悉贵院执行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
(202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定:判决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就京房宣其他字第0345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中房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经查贵院提供的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执行标的包括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地下车库700个车位,建筑面积19969.57平方米。
异议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宣武区手帕口南街1号地下车库700个车位依法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24年)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在申请人购买房屋时,开发建设单位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屋预售或者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因此依据北京市的规定地下车位(京房权证宣其字第02030号)应认定为已经转移给全体业主。
根据原建设部以及北京市有关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如果房屋为企业或者个人专有,其编号采用“私”资,权属尚不能确定或者其他情况的代管房产,编号采用“其”字。因此,地下车位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不能确定该两项房屋归北京润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有。
物权法规定: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按照通说,首先满足需要不同于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只有“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即便认定车库为开发建设单位所有,也只能按照规划比例出售给小区的业主。
请贵院裁定停止对上述标的物的执行,特别是停止对标的物车位拍卖。
执行异议申请
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定中止执行号执行文件
2.请求解封申请人位于地块地下停车位号车位
事实和理由:
年
月,申请人位于地块的号停车位被贵院查封,经了解为贵院依据号执行文件做出该举措。申请人所有车位被无辜查封使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对此申请人特提出以下异议和理由: 此次贵院执行局查封的地块地下停车位号车位,属于购房户(身份证号:)于
年
月时购买的,于
年 月签订“别样幸福城”房价计算单,年
月付清全部购房(车位)款(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公司开具收据为凭),于
年
月完成对车位的认购,并与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车位认购协议。本人于
****年**月**日与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车位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但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公司以要将合同原件带回公司盖章并提请合同备案为由,一直未返还合同原件给本人。故此,贵院查封的地下停车位号车位为申请人所有,存在异议,特向贵院申请中止执行查封所依据的号执行文件,对该车位解除查封。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附件:
1、“别样幸福城”房价计算单
2、车位认购协议(复印件)
3、车位交款收据(复印件)
4、车位契税、维修基金、交款收据(复印件)年月日
申请执行异议所需材料清单
一、694.8万元到期债权凭证1、2024年8月14日,河南永通镍业公司与河南省群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YNSH0808-01);
2、2024年8月,“永通镍业”预付“群英公司”货款694.8万元的付款凭证(汇票、收据等);
3、2024年4月15日,“永通镍业”与“群英公司”达成的书面协议(解除YNSH0808-01号合同,“群英公司”应退还预付款694.8万元); 4、2024年12月20日,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与“永通镍业”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永通镍业”将对债务人“群英公司”拥有的到期债权694.8万元转让给“东茂公司”);
5、连云港市东茂矿业公司、河南永通镍业有限公司发给“群英公司”的债权转让告知函;
6、发送的特快专递。
二、198万元到期债权凭证1、2024年12月14日,“永通镍业”与“群英公司” 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YNSH0912-23);
2、2024 年1 月 6日,“永通镍业”预付“群英公司”货款198万元的付款凭证(汇票、收据等);
3、2024年月日,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与“永通镍业”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永通镍业”将对债务人“群英公司”拥有的到期债权198万元转让给“东茂公司”);
4、是否有债权转让告知函?(债权转让事宜是否告知了群英公司?)
执行异议申诉书
申诉人: 性别:
年龄:
民族:汉 电话:
现住址: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封(2024)穗中法执字第2932号查封的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天一新村 栋 梯 房,保障业主办理该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
是广州市东莞庄路亿豪北街1号(天一新村
栋 梯)
单元的业主,我于 年 月 日从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套商品预售房(预售许可证号:),该房屋位于广州市东莞庄路天一新村 栋 梯 室,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穗房合字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价人民币
元,买受人是。
年 月
日申诉人按照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按时交纳了房款首期款人民币
元、房屋契税款人民币
元及综合税费人民币
元给开发商(后附付款凭证和收据),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于
年 月 日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做了预售合同登记。之后于
****年**月**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办理了购房余款的商业性抵押贷款按揭,****年**月**日已还清全部贷款并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注销抵押。然而在我们早已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全部房款的同时,开发商并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在交付使用后
日内办理好买受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我们在****年**月**日已办理了收楼手续并入住,将近8年过去了,开发商仍未为我们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期间我们曾多次向开发商工作人员询问有关房产证问题,该公司负责人的态度不是不作正面答复、就是有意躲避和不予理睬。为此我们于2024 年 5月28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在2024年10月11日收到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才被告知上述房产已于2024年1月被贵院以执行案号(2024)穗中法执字第2932号文查封,并要求我们到贵院办理上述房产被查封的执行异议申诉,待执行异议诉讼裁定解封后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据了解,贵院于2024年作出了查封判决:穗中法执字(2024)第2932号文的内容为 “查封东莞庄路天一新村„„K栋尚未出售的全部商品房„„”。我们的商品房是 年购买的,先于贵院的判决生效之前,我们购房时开发商是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证号)的,而且我们的购房合同在广州市房管局也有登记,即我们的购房手续是完全合法的。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在业主购房后因开发商的问题而查封已售房产,这是在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天一新村 幢 梯 房的房产给予解封。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24年2月15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χχχ,系χχχ,人民法院判决χχχ,剥夺了我的χχχ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χχχχχχ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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