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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5篇

    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5篇[ 11号文库 ]

    11号文库 时间:2024-10-10 21:15:16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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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社区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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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社区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受中国传统家庭的观念影响,很多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而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人选择默默忍受。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肌体的重要“病毒”,故有人称之为“都市家庭新杀手”。许多受害者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她们的身心受到严重损害,这也是诱发受害者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长期受暴力侵害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

    家庭暴力不仅仅对家庭有影响,它的危害性涉及社会。长期遭受暴力侵害而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有的寻求自杀解脱,有的赌博、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影响。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1、精神暴力,不理睬、侮辱谩骂、威胁,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禁止其对外联络,破坏属于受害人的物品等。属于这种范畴的行为出现的频率最高。中国法学会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 88%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30% 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甚至丈夫会威胁殴打妻子。精神暴力使受害人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情绪障碍或者精神健康困扰。

    2、身体暴力。打抓砸利器威胁用火或开水烫等,最常见的是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等。有的家庭存在使用凶器等暴力。身体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三、家庭暴力分析

    家庭暴力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性受侵害的现象比较多。

    根据全国妇联等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是女性。

    2、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强。

    家庭暴力被称为“悄悄地犯罪”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内部。妇女一般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发生家庭暴力后也不愿向执法机关反映,忍气吞声。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容易选择时间和手段,也容易销毁证据。广大妇女即使受到严重伤害也不愿丈夫入狱,这种袒护丈夫罪行的心理使施暴者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3、家庭暴力手段的多样性,时间的持续性。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它有多种形式,肉体损伤,精神情感折磨等。

    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手段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家庭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同,它有较长的时间性。由于家庭成员较长时间地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可以随时采取暴力,而事后往往易得到受害者的原谅使暴力形成恶性循环。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在2024年8月12日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有有关规定。

    1、2024年8月12日新《婚姻法》的 第五章 救助措施 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3、2024年3月,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使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获得更好的保护。

    五、家庭暴力如何取证研究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我们从自己的工作当中可以总结出如下的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二)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六、反对家庭暴力的对策及建议

    1、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

    广大家庭都应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对家庭中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的危害为甚;家庭暴力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家庭暴力不能容忍,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位公民都应“从我做起”,积极支持反家庭暴力活动。

    2、做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意识。

    广大居民和家庭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自觉接受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家庭成员法律素质。家庭成员特别是易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老人等要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问题。

    3、树立家庭民主的良好风气,提倡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

    全社会应形成男女平等良好氛围,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坚决摒弃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或视妻子儿女为“附属品”、“私有财产”和虐待老人的腐朽落后思想,彻底改变家庭成员之间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陋习;成员间应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多关心对方的生活,多开展读书学习、家庭美化、体育锻炼、参观游览等健康、文明的家庭活动,杜绝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促进家庭精神文明建设,不给家庭暴力以滋生的土壤。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现象。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要积极发挥家人、亲朋、邻里互相关心、守望互助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将发生家庭暴力的苗头及早扑灭;要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社区村等调解部门的工作,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要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勇于举证,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

    第二篇: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家庭暴力;婚姻法;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在我国,家庭暴力亦是普遍存在,在以往的婚姻法中也有对家庭暴力做出一定的规定条例,但并不明确,我国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也以劝说为主,对于严重家暴情况缺乏惩罚手段,但《新婚姻法》发布后,第一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施暴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成员的保护,但在我国家庭暴力由来已久,新婚法又是否能改变这一现状呢?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广东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2024年至2024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反家庭暴力法》继受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将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作为主要规制对象。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家庭成员应限定于近亲属范围内,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将适用主体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不评价相关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直系姻亲等关系的人。同居者中争议较大的非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亦应包含在内。○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24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24年初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从家庭暴力成因来看,主要有四点。一是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第二点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2)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3)对于一些赌博严重的人来说,妻子阻挡丈夫赌博也会引起家暴。4)经济地位不对等,夫妻双一方因失业等因素对另外一方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形成不平衡的家庭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略有不和,无深厚的感情基础,长期持续不平衡的经济地位可能导致出现经济控制等3暴力现象。○第三点是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首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其次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最后是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解决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注重立法

    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目前在《新婚姻法》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 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同时婚姻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各部门对家庭暴力干预和制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起既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合作的防治机制,并对负有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而怠于履行、不履行的人员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曙、李熠.论家庭暴力的内涵——对现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 [J].社会科学研○究,2024(2):107-109.2何银平.《反家庭暴力法》适用主体范围界定 [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4(4):109-113.3张菁.论《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J].法制博览,2024,07:94-95.○4闫茜.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j].法制与社会,2024,4:282-283.○

    第三篇: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摘 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在各国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是直接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与安宁,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是相背道而驰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提高了公民的维权意识,让公民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进而远离家庭暴力,在遇到家庭暴力问题时会采用合法积极的手段进行救济,做好事前的预防,从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好人民的利益,让我国社会更加和谐。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详细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接着分析了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困境,最后提出了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实践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 家庭暴力;成因;法律救济

    目 录

    一、引言................................................................................................................1

    二、家庭暴力相关概述........................................................................................1

    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及分析........................................................2

    (一)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2

    (二)我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存在的不足....................................................4

    1、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尽完善......................................................4

    2、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执行消极..................................................4

    3、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不完善......................................................5

    4、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形成..............................................5

    四、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思考....................................................................6

    (一)专门家庭暴力立法的构想................................................................6

    (二)加强家庭暴力基层干预....................................................................6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杜会综合治理体系....................................7

    1、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2、家庭暴力社会防御体系的构建....................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执法监督机制............................................9 结 论..................................................................................................................10 参考文献..............................................................................................................1

    1一、引言

    家庭暴力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全球化的社会现象和突出问题,莎士比亚曾借哈姆雷特的口说过一句流传百年的话:“女人,你的名字叫弱者”。几百年过去了,这句话一直是许多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命运的写照,而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关注。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性和严重危害性不断触动着社会的神经,家庭暴力问题逐渐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家庭暴力现象存在于历史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世界各国对这一社会现象一直给予极大的关注。关注家庭暴力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据全国妇联信访部门的统计和调查表明,我国不少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突破家庭暴力概念将有助于与国际接轨,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研究家庭暴力的特征将有助于合理界定家庭暴力,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分析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有利于社会从源头上予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各部门的工作做好基础性的分析。

    二、家庭暴力相关概述

    我国学界对家庭暴力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做出区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通过强制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并产生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它以行为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分为:夫妻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狭义的家庭暴力特指夫妻暴力,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夫妻他方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对此,本文认为,应该采用广义的含义,这样比较合理,也符合人民关注此问题的初衷。

    家庭暴力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这样就使得家庭暴力的概念无法直接界定,必须区分好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单纯的指身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性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恐吓等困扰,可以是肉体的、语言的、情感的、经济上的控制等暴力。反观国外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肢体冲突不能涵盖所有家庭暴力中的伤害行为,因为肢体上的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存在很多差别,这里既有能是直接的暴力,也可能是间接的暴力。

    家庭暴力给人们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受害者因为家庭暴力受到损伤,施暴者在心理和精神方面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施暴者的行为会疏离自己的配偶及孩子,这样会

    让家庭成员对其有一种怨恨心理,因此也就有可能失去妻子和孩子,从而导致家庭关系破裂。施暴者精神压力到达一定顶点时也会寻求另外的方式以解脱这种压力,进而也会形成别的犯罪。这对于施暴者来讲是一种变相的惩罚,但这样的方式不利于和谐和社会的构建。家庭暴力影响了自家的和谐稳定,对家人和孩子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会让周围的人对施暴者有不好的看法,进而影响人际关系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及分析

    (一)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

    1、立法现状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包括《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法律体系。如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我国《民法通则》除了再次表达宪法的核心观念外,主要从承担民事责任方面规定对包括家庭成员在内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制裁和补救措施。而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里,也对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处罚作了规定,以更好的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免受侵犯。此外,除了实体法,在诉讼程序上也有具体规定,如《刑事诉讼法》中涉及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暴力所造成的身体伤害的标准和验证、自诉与公诉、和解与撤诉,《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也都有具体规定。当然在《婚姻家庭法》中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其明确: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违反本法者,得分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同时我国1992年1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订)、1992年年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24年修订)、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别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了针对这三类群体的特殊保护,从保护的重要性,保护的内容,违反的惩罚措施等方面明确了法律的态度。

    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许多省市区近十年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条例,尤其是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如早在1996年初长沙市政府就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2、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现状

    我国现阶段己经初步建立了因家庭暴力犯罪的司法保障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责表现在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轻罪)依法判决,保护家庭成员内部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虐待、伤害妇女、逼婚、强奸等犯罪分子进行了有力的打击。可以看出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公正审判,是对受害者实施救济的最终和最有力的方式。在我国许多地方法院都开创了预防和惩治家暴的新举措,一方面,设立专门的法庭或鉴定小组,如“湖北省襄樊市从1997年开始,在市中级法院民二庭设立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问题的案件,尝试与妇联等社会团体联手合作审理此类案件的新途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门诊开设了‘家庭暴力伤害专项鉴定’,为受害人建立家庭暴力伤害专项档案记录”,通过提供鉴定结论的方式使施暴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携手法律援助中心,在不同程度上,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协助其进行法律诉讼。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首先,我国某些地方法院己经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许多以暴制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中,考虑到受虐妇女特殊的心理状态,量刑时对她们从轻、减轻处罚。这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成员的虐待和暴力伤害而奋起由受害者变成施暴者,从而犯罪的事件不断出现,不得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这些犯了杀人罪或伤害罪的妇女得到社会甚至司法人员的同情,如果她们还是被判最重的刑罚,这未免有失公正,于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便开始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理论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杀夫妇女从轻处罚。其次,如果是因为家庭暴力而提起的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时,应该注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子女抚养时,也着重考虑受害人一方对子女的抚养。

    3、警察干预的现状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2024年修正)赋予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第43条和45条,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残害家庭成员,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家暴案件中的职责主要包括法制宣传、人身安全救助、证据收集、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等方面。在这里我国有两个省市的典型警察干预家

    庭暴力模式:一个是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零家庭暴力社区”的综合治理模式,该模式是由政府牵头带领,公安机关是其中防御家庭暴力的重要一环。该模式从七个方面对长沙市公安机关就家暴的受理、立案、查处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将防治家庭暴力工作落实到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如派出所,能及时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干预和防护。同时可以借助上述立法层面介绍过的“110”出警制,快速及时处置家庭暴力事件。从而运用法律武器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严肃处理。第二个是“青岛市公安局的‘两级防范、三级干预’干预模式,即通过舆论防范、重点登记防范,家庭走访式干预、发卡的形式干预和依法处理干预。”32这一模式的干预流程是将事前预防、事中介入、回访服务三点统一起来。事前预防是通过奖励的方式来宣传无暴力家庭的意识,对家庭进行分层次管理,事中介入是通过对施暴者处理教育,对受害人予以救助的方式来干预的,回访服务是一种延伸的保护,以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二)我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存在的不足

    1、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尽完善

    我国现行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立法相对分散,且大多数是从宏观上规定的,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差,有的甚至停留在喊口号的阶段。没有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在各地方政府,虽然也有很多省份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条例或者做出了相关决议,但这些条例或者决议的内容总体上看还是不够具体,不能从根本上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负有法律义务的机关单位提供具有操作性的依据和指引。即使“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性质认定和制裁条款”,如我国刑法典中并未规定家庭暴力一罪,这就对于情节恶劣,严重造成受暴者身心伤害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有力的公权力保障。同时民法通则或者婚姻法中也没有单独规定因家庭暴力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中套用对人身权利的侵犯这种形式来进行规制,婚姻法中也只是把家庭暴力作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要件,至于在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则无从依据。其次,在程序法规制层面,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过程中专门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并未明确,这样常常导致被害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时遇到阻碍而被拒之门外或者加重了被害人的举证负担,造成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等。

    2、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执行消极

    在有些地区尤其是一些农村偏远地区,公安机关的基层部门消极处理。一方面,我国警察长期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影响,从观念上不够重视,造成了对家庭暴力存在相当大的容忍度。另一方面,我国内地一些民警在实践操作中表现出来的接警时消极拖延、轻视,导致暴力升级。如“2024年发生的北京女子董珊珊被丈夫家庭暴力虐待致死,案发前曾八次报警,而警方却以其丈夫住所不固定,双方未提出离婚为由不予受理”。这种出警不及时取证、未全面展开侦查、推卸责任,又不告知相关救济信息。处置后一味寻求调解,批评教育,干预乏力等,有时会对受害人形成“二次伤害”。

    3、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不完善

    首先,由于我国没有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司法机关无充分明确的审判依据,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因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地点的隐私性、封闭性特征,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认定难、立案难。再次,家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但是真正意义上进入司法程序的确实不多,所以导致了我国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和经验不足,社会各界对此的理解和认知也不够充分,支持也不具有实质性,从某种程度制约了法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有效干预。最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可能基于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束缚,也可能畏惧施暴者的后续报复,而不愿诉诸于法律,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救济,或者即使纳入司法程序了,也不够配合,态度反复,意志不坚等,这也造成了法院追究家庭暴力案件的加害人责任的困难。并且,在实践中,法院对家庭暴力的采信需要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即虽有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是存在的,“还要证明对自己的这种暴力伤害在日常生活中不是偶尔发生的,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些都是完善法律救济体系有待思考的。

    4、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监督,这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平衡,如果我们只是明确了各机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应该履行的职责,而没有规定惩处机制,那么就很难有效的落实到实践当中去,比如执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导致了受害当事人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并且这种情况下容易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从而造成家庭暴力干预的执法缺位。目前现实生活中警察遇到此类案件应当出警而不出警,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等,使得受害人投诉无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这些都是有关部门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的表现。

    四、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思考

    (一)专门家庭暴力立法的构想

    从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现状和世界反家庭暴力的潮流来看,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或者参考我国的台湾地区的一些立法内容。既可以对情节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对那些尚且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但又的的确确给受害人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进行惩罚。立法时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需要,从实际出发,在总结我国现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经验。学界现在对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就像很多专家学者呼吁的那样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包括在刑事方面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款,定性为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程序方面对家庭暴力的伤害等级的确立及对案件证据的证明力、证明标准的专门规定等。英美两国在反家庭暴力运动早期就己经涉及到对轻伤以下伤害行为的民事制裁和赔偿,这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而很多人认为:民事方面的救济除了判决离婚外,就等于把物质上所得从一个口袋放到另一个口袋。这是由于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但如果“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法定情形时,法院经过当事人申请,应该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则可以解决。笔者认为制定一部专门家庭暴力防治法势在必行。同时“在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家暴事件最为喧嚣之际,全国妇联公开宣布,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己经纳入全国人大今年首批的立法立项论证试点项目”,“这让我们看到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曙光。

    (二)加强家庭暴力基层干预

    我们知道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由于地域现实和法制观念淡薄,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受害者更加不易得到方便的、及时的、专业的法律支持,致使她们只能继续忍受暴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即使家庭暴力发展到相对严重的程度,一般也只是妇联、村委会出面解决“家庭纠纷”,而得不到其他部门如派出所)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放纵了施暴者,案件最终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所以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机构对家庭暴力干预不到位使得家庭暴力防治与救济在农村及偏远地区愈加困难。因此,针对农村发生家庭暴力的社会特点,我们可以创建适合中国农村的反家庭暴力模式。

    第一,针对农村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普遍较低问题,“可以通过开展一些民众喜乐见闻的活动形式来提高他们的家暴预防意识和救济意识”。在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民众收集信息的渠道主要是电视和广播,可以采取在广播上增设该类访谈救助节目的方式,也可以在地方电视台请专家剖析典型案例的方式进行家暴救济的法制宣传。或者是给每家每户分发家暴救助小卡片,这样一旦家庭成员施暴时,受害者可以第一时间自救。

    第二,各机构尤其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在乡镇或者村落里设置家庭暴力救助站,方便及时出警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进行其他救助。也许很多人认为,基层执法的负担本来就己经很重了,且工作人员工作很繁忙,对于这些家暴的干预没有足够的警力,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上文提到过英国的“警察监督家庭暴力反复受害模式”,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报警次数或者严重程度来分级,达到一定级数时可以出警。如果没有达到出警的级数,可以先在救助站进行登记。

    第三,可以借鉴许多地区如长沙市己经开展的“零忍耐模式”定期评选家庭暴力零忍耐村或者家庭暴力零忍耐乡。通过这些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杜绝家庭暴力。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杜会综合治理体系

    反对家庭暴力,从法律角度而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防控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对家庭暴力,在加大立法、执法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的努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1)充分发挥政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家庭暴力行为虽然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它涉及到的问题往往不仅仅限于家庭成员的范围之内,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会威胁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会影响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所以作为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职责的政府,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就需要针对具体情况来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加以管理和控制。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笔者建议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委员会;乡镇一级政府设立反家庭暴力专员。鉴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联合国已多次召集会议并通过文件提出和要求各国政府设立政府性质的专门机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此专门机构的设立,为政府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活动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可以提高政府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的效率;可以对全社会的反家庭暴力活动起到很好的组织和协调作用,为处理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纠纷以及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对家庭暴力施暴人的矫治提供有效地组织保障。

    (2)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密切关注社区内家庭暴力的分布和发生情况,在家庭暴力出现时,第一时间介入,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

    应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调解作用,建立一整套对家庭暴力行为行之有效的调解机制,包括建立辖区居民家庭档案、确立针对不同家庭暴力情况的调解程序、凋解后信息反馈、跟踪途径等等,如湖南省长沙市妇联以芙蓉区为试点,实施创建“零家庭暴力”工程,全区13个公安派出所和52个社区警务室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将维权服务内容、投诉电话制作成卡片发放到服务对象手中网。争取做到既能及时疏导,防患于未然,又能对一般家庭暴力纠纷及时处理,防止暴力升级。

    (3)建立健全各种社会组织。

    1、应充分发挥妇联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首光,妇联作为一个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和参与立法的重要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推动、参与立法、监督立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其次,要联合社会力量,搞好宣传教育。对于有关保护妇女权益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人们正确的社会性别意识。再次,妇联应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救助工作。为了有利于妇女对家庭暴力投诉,各级妇联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各种协调机构,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与各级法院建立“维权法庭”、“妇女投诉受理中心”,与公安部门建立“no”报警服务网络等救助机构。最后,妇联要发挥信访窗口作用,不断建立健全自身的投诉网络,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妇联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三级信访网:即区妇联、街乡妇联、妇委会和基层妇代会组织所具有的教育、服务、沟通和个案维权的作用。同时在各街(镇)设立反家庭暴力投诉站;在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设立妇女问题咨询台,为广大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

    2、建立社区救助站与妇女庇护所。创建社区救助站或妇女庇护所等救助机构,已成为当今世界救助受害妇女的有效措施之一。从世界范围看,为反抗家庭暴力,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均设立了“妇女避难所”或“妇女之家”,中国香港也成立了一个妇女避难所性质的“和谐之家”专门为受虐妇女提供庇护服务,这些机构可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服务。这些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创建庇护所提供了经验与启示。1995年9月,武汉“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作为全国首家女子庇护所成立,开启了启动救助妇女机制的先河,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因此,继续探索并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妇女庇护所,创建完善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救助机制,将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

    (4)充分发挥社会传媒和舆论监督作用,优化社会文化环境。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各种新闻媒体对公众舆论、公众意识的影响是多渠道的,经常的和潜移默化的,影响范围广而且程度深。因此,媒体在反对家庭暴力中的引导、教育作用不可低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宣传教育作用,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大环境,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及反家庭暴

    力的意识,在全社会造成一种社会氛围和强大的舆论压力,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并消除家庭暴力的根源。

    (5)其他社会支持机构的完善。司法机关应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记录档案,保存相关的材料与证据。医疗机构与社会服务机构对披露与制止家庭暴力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医务人员或是社会工作人员直接为受害者提供专业治疗与服务,他们往往是家庭暴力结果的直接见证者,因此建立家庭暴力的医疗档案不容忽视。如果让医务人员从纯粹的医生视角承担发现、鉴定受害者的双重责任,则要提高医生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

    (四)建立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执法监督机制

    这里我们主要关注公检法三部门对于家暴案件的干预监督。一方面,从干预前和干预后分别进行监督。干预前监督是指在有关家庭暴力规制的立法过程中对公检法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分工。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各部门的互相推谱,对举报的家庭暴力案件,公检法每个阶段的处理方法都争取做到向公众负责,向受害人负责,向所有的参与机构负责,在保持各机构工作独立性的基础上,确保各机构为实现这些目标在工作上又是协同配合、协调一致的。比如警察一般是较早介入的,当发现家庭暴力案件己经达到了需要立案的地步,就需要向检方移送供检察起诉,情况紧急时可以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当然了,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作为公诉人参加法院的审理程序。干预后监督则是指针对公检法部门进行家庭暴力干预的实际情况设立一套奖惩机制。我们在上文中己经谈到在我国的很多省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中有规定奖惩机制,对于未履行职责和法定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导致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而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另一方面,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比如说公安机关对于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由于我国现实国情,导致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家庭暴力干预乏力,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消极待案,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定期的考察和考核。干预的外部监督可以是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比如对于应该立案的家暴案件看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未立案要说明理由等。也可以是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进行自诉,法院审查后予以立案受理,这也是一种监督。这也是一种监督。通过建立干预前监督和干预后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从而形成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执法监督机制。

    结 论

    综上所述,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主旋律,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全社会的责任。对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国家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公检法部门切实的法律救济,建立一个覆盖全面的社会预防网络。为身处在家庭之中的你我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障,促进家庭和睦文明与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刘凯娟,胡晓华.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4,(28):289-290.[2] 杨晋玲.权利的享有与对权利的救济——兼论我国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24,(6):8-13.[3] 杨白.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J].法制与经济,2024,(8):49-49,51.[4] 周娟.论农村家庭暴力问题[D].西南政法大学,2024.[5] 龚明辉,刘程杰.构建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和社会干预模式初探[J].法制与社会,2024,(7):143-144.[6] 张倩,李梓正.论中国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及对策[J].华人时刊(下旬刊),2024,(2):65.[7] 陈丽华.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保护[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4,(1):30-33.[8] 朱珊珊.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立法的完善——从推动反家庭暴力单独立法角度[D].安徽大学,2024.

    第四篇: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因为暴力行为一经产生,便会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精神失常、家庭离散等后果。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而其中又以妇女的受害程度最为严重当今世界、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球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作为观察改善妇女人权状况的一个重要内容,已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各国政府的重视。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当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迈出大步,促进全社会都来建立文明、各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使我国真正成为男女平等的国家。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法律救济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现状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给家庭及其成员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对家庭暴力的分析研究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法律虽已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由于法律的干预力度不够,家庭暴力的法律尚不完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问题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学者们认识不一,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

    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在美国,根据联邦调查局报告,每15秒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殴打。据英国政府内政部的统计资料,英国每4名妇女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每一个星期就有两名妇女在家庭暴力中丧生,家庭暴力占英国犯罪总数的25%,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现。据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1个省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女性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8.2%的妻子有时遭受丈夫的殴打,20.1%的妻子偶尔遭受丈夫的殴打。

    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因于家庭暴力。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但是社会学家认为,实际数字要高得多(《中国妇女报》2024年12月10日)。在我省家庭暴力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立脚点。从我省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和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来看,近年来,我省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占整个婚姻家庭案件的20%左右,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占92%。在家庭暴力案件中80%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并且施暴者的手段极其残忍。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所忽视,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人身伤害等事件屡有发生,甚至诱发一些恶性案件。据了解,仅在2024年,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8179起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或者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约占20%,当年受理的2674起刑事案件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案件也占了一定比例。这些数字反映出的仅仅是相对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统计,可见,家庭暴力象一个幽灵游荡在我们周围,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已成为整个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严重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往往产生严重的后果,危害性也很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一个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丈夫,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之个别男性仪仗自己是体力上的强者,对妻子破口就骂,动手即打,他们就是以动物世界弱肉强食原则对待体力上弱于他们的妻子,多少妇女就在他们的暴力下渗遭残害的!因此,在家庭暴力中直接受害的,也是受害最深的要算是妇女。

    (二)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尤其是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男女地位不平等,夫妻生活不协调、丈夫经常打妻子,必然会影响夫妻感情,一旦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时,就会导致家庭破裂。在这种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和厌世心理,他们感到自卑、孤寂,变得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会严重影响学习和生活,有些孩子因忍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闹、打架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巷尾,有些还走上犯罪道路。

    (三)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不予以重视,不予及时有效的加以遏制和处理,受害者又不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在长期遭受暴力扭曲的心态下,一旦失去平衡,就会“自行摆脱地狱般的生活”铤而走险,采取杀夫的报复手段,酿成恶性事件。据调查,女性中近1/10的人犯罪与家庭暴力有关,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地危害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要遏制家庭暴力事件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思想残余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如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流毒很广很深,尤其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做丈夫的总是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这样,就为丈夫的施暴行为创造了条件。

    (二)法制观念淡薄,对家庭暴力惩处的力度不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人们法制观念不强,与家庭暴力的形成和蔓延有很密切的关系。丈夫认为打妻子不犯法,一般群众也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庭私事,说什么“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往往被人忽视;邻里朋友对此弈处而淡之,或劝导几句了事;有关单位或组织解决此类问题抱着表面上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处理问题缺乏公正和力度,其结果,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对受害人可能更加凶残。我国法律在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丈夫打妻子只是纳入虐待罪的范畴。并且这类案子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会有司法介入;即便是达到了刑事惩罚的程度,妻子慑于“丈夫”的淫威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决不会多管“闲事”。而实践中往往是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多被认为是“家务事不好管”,劝一劝就算了,施暴者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人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反而招致丈夫变本加厉的报复,迫使受害女性忍气吞场,在丈夫的拳脚下苦熬,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持无恐。

    (三)喜新厌旧和婚外两性关系的发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的人。尤其那些先富起来的人,腰缠万贯后,就滋生了“饱暖思淫欲”的思想,在外面拈花惹草、搞小蜜、包二奶,为了踢掉原配偶,人为地制造矛盾,采用殴打、捆绑、折磨、虐待等手段逼使原配偶同意离婚或原配偶无法忍受时主动提出离异,当然,也有因妻子有了外遇后,致使丈夫用武力殴打导致暴力的。总之,哪里有喜新厌旧或第三者,哪里就会有暴力,这是当前家庭暴力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此外,夫妻间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不一致及经济上的冲突等等也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

    除以上原因外,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的还有:

    1、男性因性别所具有的较强攻击性,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总是扮演着施暴者。

    2、性格乖戾、性情精暴者

    易实施家庭暴力。这类人脾气暴躁,自控能力弱,遇到意见分歧或本人的要求没有被接受,习惯于用拳头解决问题,在社会上如此,在家庭里也如此。不论大事小事,往往采用暴力手段压制他人的不同意见。

    3、受教育水平低下者较之受过较高教育的人,在家庭内部更容易使用暴力手段实现本人的意志。

    4、经济条件差、生活困难的人,较之社会生活成功者更多地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家庭内部纷争。

    5、家庭关系失和者更易将使用暴力作为发泄心中不满的手段,有意或无意地伤害其他家庭成员。

    四、法律救济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有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例如,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997年修订通过的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199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人身权利一章对妇女人身权作了专门具体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2024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法律多为原则性、禁止性的规定,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

    从一些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安全来看,真正达到《刑法》调整范围的轻伤和重伤或致死程度的暴力犯罪案件不太多。而大多数妇女遭受丈夫殴打、虐待,但未达到规定的轻伤、重伤程度的妇女,虽有伤情鉴定机关的验伤证明,但告到法院后也往往不被受理,或不好受理。有的即使达到轻伤程度,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伤害案件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即只有在被害人控告加害人并要求对加害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对加害人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理原则与《刑法》类似,这就导致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案件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受害标准而得不到制裁。而且很多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因而不愿让对方受到处罚,这是司法实践中国家司法机关及妇女维权组织面临的难题之一。

    五、完善立法的可行性及具体设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本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伤害、杀人等罪案在家庭内发生,毁灭了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增添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对家庭暴力进行制裁是法律应有的职能,执法机关应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事件。

    而且这在国外许多国家均有先例,国外44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都有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都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加拿大把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公诉案件,并在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尽快制定出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使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有法可依。

    目前,我国已有十几个省市地区出台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的可操作的规定。各地出台的这些法律,将分散于不同规章中的适用条款加以汇总,并细则化、具体化,操作性增强,这样更能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妇女权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法律干预应包括立法、执法和监督三个部分,立法是对妇女权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进行保护的前提、基础和首要环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对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受害人伤残程度的认定步骤及方法,执法主体的确定,各执法主体的职责分工,各执法主体行使职责时的具体步骤,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受害人的权利、义务,监督机构及职责等等。在立法具体规范方面,笔者有以下几点粗略的意见:

    1、暴力事件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3、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居民(村民)委员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在家庭暴力事件处理过程中起配合执法机关的作用,应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对一般的家庭暴力纠纷及时调解,化解矛盾,预防更严重行为的发生,并存档备案,以备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4、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侵害事件,公安机关应在接到控告或举报后,对家庭暴力事件在第一时间接处警,形成有关笔录,对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存档备案,并对受害妇女的伤痕进行拍照,以备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事后应要求受害者到伤情检测中心进行鉴定,并对施暴者现场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5、人民检察院对由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被害人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害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一并依法判决;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儿起诉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7、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执法和监督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无论多么完善的立法也将是一纸空文,对妇女权益保护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完善的援助受侵害妇女,打击施暴者立法和执法系统使反对和制裁家庭暴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将在全国范围内有力地推动家庭暴力行为的制止与制裁。但是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经济、历史、社会、思想根源,有着受害范围广、危害程度深、隐蔽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个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资料

    1993年3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7年1月1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24年4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2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民商审判与参考第2卷;

    1998年8月曾宪义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

    1990年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五篇: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doc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本文从理论上研究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界定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比较国内外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制,总结出相关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建议通过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和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素质等措施来防治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警察干预机制;防治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THE STUDYOF DOMESTIC VIOLENCEANDITS

    PREVENTION MEASURE

    Abstract

    “Domestic violence” refers to the action which occursto family members leading to harm and destruction behavior of physical, mental, sexual and other aspects by the means of beating, tying, confinement, mutilation.This thesisfocuses onthe concept and the causes of domestic violence, defini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defining legis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y.By comparing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to summarize the regulatory measures related to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to establish a system of domestic violence police dare ,to establish habeas corpus system and strengthening propaganda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to improve their own quality of women to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legislation;Police intervention;preventing domestic violence law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目录 绪论..........................................................................................................................1 1.1课题背景及目的...............................................................................................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 1.3 课题研究方法..................................................................................................1 1.4 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2 2 家庭暴力概述..........................................................................................................3 2.1 家庭暴力的概念..............................................3 2.2 家庭暴力的特点..............................................3 2.3 家庭暴力的类型..............................................4 2.4 家庭暴力的危害..............................................5 3

    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6 4 国内外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8 4.1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8 4.2 其他相关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立法................................8 5 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10

    5.1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10 5.1.1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10 5.1.2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可行性..................................................10 5.2 建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11 5.3 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11 5.4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素质........................................12 5.5 其他防治措施................................................................................................12 6结语...........................................................................................................................13 7 参考文献..................................................................................................................14 8 致谢..........................................................................................................................15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绪论

    1.1课题背景及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已经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给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甚至威胁生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观念上面的错位,人格扭曲、严重的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思想作祟、有关部门不够重视、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不够深入和广泛等原因。本文通过对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影响以及立法和配套措施的情况的研究来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达到预防、消除家庭暴力的目的。对营造良好的家庭关系,创建平等、文明、和睦、关怀的新型家庭关系起到极佳的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进行了丰富的成果,也取得了一定的切实可行的成果。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的界定、成因的分析、采取的措施都进行了很深入的研究。但是综合之后还是存在很大的缺陷。总结如下: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3、病态人格型:病态人格类型的施暴者往往是在人格上存在缺陷的,同时在学历和智商上面相对较高。有相关的心理实验表明,病态人格型的施暴者在面临暴力的场面或者危机的情形时,血压等生理反应不会产生相当明显的变化,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情感反应。但是这种病态人格型施暴者的离婚率普遍较低,因为施暴者会通过言语使受害人相信这都是自己的错,同时降低受害人的自尊和自信。这种病态人格型的也应当引起重视。

    2.4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有很多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力;二是居住令,也称驱逐令,是指将施暴人逐出家庭同时让受害人在家居住的指令。为确保这两个命令的有效实施,法律规定法院可赋予该命令以逮捕的权力。[7]

    美国在防治家庭暴力上面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比如《对妇女暴力的法令》、《家庭暴力监护权》、《预防家庭暴力与服务法案》等。其中一系列的法律都充分的体现了美国防治家庭暴力形成了法治网络和民事保护令制度。其中民事保护令制度对我国的防治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民事保护令能避免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直接或者间接接触,并且还能保障受害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从而达到防治家庭暴力的产生。

    瑞士在防治家庭暴力上面在《瑞士民法典》中规定:配偶一方危害另一方的生命,严重虐待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请离婚,同时还对对损害赔偿抚慰金作出相应的规定:一方面,如果因为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另一方面,由于一方故意造成离婚的情势,且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以判处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新西兰1995年12月国会通过的《家庭暴力法案》在1996年7月施行,在这次法案中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6结语

    防治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共识,我国也应当积极的制定相关的法律去防治家庭暴力,同时也应当积极的从各方面去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存在,究其原因,有其现实因素也有其一定的历史性残留的思想因素。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界定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国内外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制分析得出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文中列举许多防治措施,不仅仅要法律进行规制、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和配套措施,还要从思想上认识家庭暴力、重视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更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去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的防治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致谢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王红艳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之下完成的。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理念,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王红艳老师都是中给予我细心地指导和不懈的支持。感谢我的导师王红艳老师。她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学习的中的榜样。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在此感谢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以及在论文中被我引用或者参考的论著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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