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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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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一、为接受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得不到教育不放过,必须做到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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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
一、为接受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得不到教育不放过,必须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
二、分清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者,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填写事故分析记录。
三、事故发生后,要迅速按规定进行汇报,对隐瞒事故、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包庇他人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四、一般机电事故分析要有机电副矿长主持分析,安监部门参加;对重大及以上事故,由矿长或分管矿长主持分析,必要时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五、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机电事故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由矿值班领导组织调度、安全、机电及有关人员现场组织分析处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一)井上、下一旦发生各类事故,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要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灾害直接波及区域工作的人员。汇报必须及时、准确,事故一时不清楚的必须先汇报概况,然后再做补充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伤及部位、伤情、姓名、年龄、伤者的当前状况等。
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医院,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勘察现场。
(二)发生伤及头部、腰部、颈椎、腰椎、胸椎以及大出血、神志不清、血压异常、脉搏异常、较严重的骨折等伤势较重的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
(三)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如冒顶堵人、局部垮面、性质严重的冒顶、井上下跑车、矿井停电等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水量超过5立方/小时的突水事故、老空透水、井下明火、瓦斯超限、火灾等,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五)凡在本矿范围原煤生产系统内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
或非伤亡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汇报,并积极组织抢救;对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及重大灾害事故应及时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报告。
(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
(一)发生工伤后,现场盯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工及现场的其他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抢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安全撤离。当现场不具备事故抢救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安全,员工应按救援预案要求的撤离路线,迅速安全撤离灾区,防止事故扩大。
(四)妥善避难。如在有效时间内,无法安全撤退,遇险人员应在灾区内进行自救和互救,尽力维护和改善自身生存条件,等待救护人员救援。
(五)在现场进行必要的自救和互救时,对工伤按“三先”、“三后”(对窒息或心脏骤停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对骨折人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的原则进行抢救,然后采取妥善的措施迅速护送上井。
三、事故抢救与工伤救治
(一)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矿、医院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事故抢救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二)对伤及头部、内脏、腰、颈椎和严重骨折及其他伤势较重的工伤,采取急救措施后,必须迅速由矿、有关人员和医护人员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
(三)对发生的冒顶事故,现场施工人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对发生的其它侥幸事故,现场施工人员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四)对发生的火灾、人员中毒及其它侥幸事故,应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性质严重的请求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四、事故分析与调查
(一)各类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找不出事故责任者不放过、本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
(二)安全事故(各类人身事故及侥幸事故等),由矿值班领导组织分析,当日调度值班及业务科室有关人员、事故单位值班干部、盯班干部、盯班安全检查工、当班班长和现场有关人员参加。轻微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分析,并作好记录。
(三)生产事故,由调度值班领导组织分析,事故单位的值班干部、盯班干部、当班班长及现场有关人员、业务科室有关人员参加。
(四)上述事故中,性质严重的事故,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亲自组织,矿及分管领导,调度值班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现场有关人员,业务科室有关人员参加分析。
(五)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组织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详细经过、责任者的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对事故责任者拿出处理意见。
五、事故统计
(一)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在认真分析调查事故经过、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的基础上,由参加分析人员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大小和有关处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决定。
(二)由事故单位分析处理的事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矿,由矿报公司研究决定,并通报全公司。
(三)重伤、重大及较大侥幸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必须在事故后一周内报公司备案。死亡和重特大非伤亡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在事故分析处理终了后十日内报公司和安全监察局。
(四)对发生的各类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矿、公司要分类设立档案,进行微机化管理;并保存好事故分析的原始资料。对公司和上级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也要归档管理。
六、安全责任追究
(一)对发生的各类事故的处罚严格按公司规定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汇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 的,对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安全员及其他责任者,罚款300~500元,并对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生工伤后隐瞒事故,对单位主要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诫免、免职的组织处理。
(四)发生事故,当日值班干部要立即下井,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五)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矿分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有关人员,并迅速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0~500元。
(六)应参加事故分析的有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对其罚款200元。
七、组织领导
矿成立事故分析处理和工伤抢救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队长、总工程师;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大声,特订制度如下: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整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严格各类事故报告制度,一旦事故发生,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必须时可以同时直接向市安监管理部门报告),当公司接到报告时,因根据所发生事故的性质,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的安监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三、当公司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情况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在抢救中,必须坚持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即:及时、有效、正确的处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保护人的生命,减少伤痛和死亡,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事故蔓延扩大和二次事故,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单位任何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如因抢救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好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五、事故发生抢救结束后,公司必须组织人到事故现场进行取证调查或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取证调查,按规定内容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六、及时组织分析,彻底进行整改。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过
程中,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及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分不放过。
七、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公司根据所有发生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24年)第493号令,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第13号令的相关条款和标准要求实施处罚。
宜兴市民用爆炸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
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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