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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保险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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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聘用人员保险管理方案聘用人员保险管理方案为规范单位聘用人员保险管理,稳定队伍,调动聘用人员积极性,同时,促进外聘人员求知上进、提高素质、自我完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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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保险管理方案
为规范单位聘用人员保险管理,稳定队伍,调动聘用人员积极性,同时,促进外聘人员求知上进、提高素质、自我完善。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适用人群
全院所有外聘职工。
二、办理入险条件
1、实际工作时间:从来院时间算起,医护岗位工作满一年;其它岗位工作满两年,计算时间截止至2024年8月31日。请假时间累计除外(无论任何假期)。
2、医护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证。
3、岗位考试:由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组织,支部监督,进行理论考试。医疗护理岗位考试以三基知识为主,其他人员以院感知识、爱婴医院知识、岗位职责为主。考试成绩满60分(包括60分)为合格。
4、技能考核:心肺复苏考核合格。
5、工作测评:通过科室测评总满意达90%。测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测评,测评后汇总平均总满意率。医护岗位人员由本科室人员、分管院长参与测评;职能科室人员由院领导、本科室人员、各科室主任参与测评。医院与中心人员由对应的科主任参与测评。
6、一年内无差错事故发生。
7、单位急需、重要岗位的特殊聘用人员,经院务会研究确定可提前入险,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缺一不可。
三、入险种类及金额
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已参与新农合的可自愿选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办理时间
每年办理一次,定于9月份。
五、办理程序
1、由办公室负责,按程序办理。
2、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3、外聘人员积极配合完成。
附:具体时间安排。
附:
具体时间安排
理论考试:下周二(9月27日)下午 心肺复苏考核:下周三(9月28日)科室测评:下周四(9月29日)
提交相关材料:下周五(9月30日)上午。详细安排另行通知。
局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局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聘用主体。根据工作需要,由聘用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并填写人员信息登记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定后,确定聘用的有关事宜。
2、归口聘用,双重管理。凡聘用人员一律由人事教育科聘用、备案、签定聘用合同。对其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进行管理,实行按月考核。于下月初将上月考核情况报人事教育科审核、作出工资表,由局长签批后局办公室财务统一发放。
3、工资待遇。原则与本人资质挂钩,区别对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按月付酬。
4、总量控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聘请人员数要与工作量相适应,严禁超计划、超范围聘请人员。
(二)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女的年龄应
不超过45周岁;有特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5、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局风局制,遵守审计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机关形象;
6、聘用人员的资质条件。聘用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工作经验,非业务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工作经验;
7、建立与业务岗位相适应的人才库。
(三)薪酬方式
1、受聘人员一律交押金2024元,由局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待本人聘用期满或解聘时,经考核后再予退还。
2、实行固定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所有聘用人员的固定工资均包含本人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险。具体标准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工作经验者月工资900元、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工作经验者月工资800元、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工作经验者月工资700元;高级工月工资800元、中级工月工资700元、初级工月工资600元。绩效工资具体标准为:专业技术人员每月最高500元;工勤人员每月最高200元。其他人员月工资400元,不实行绩效工资。
(四)聘用的时限
每期签定劳动合同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将依据考核、工作绩效、工作需要等,商洽合同事宜。
(五)聘用人员责任
1、受聘人员必须接受局的领导和管理;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并一律解除聘用关系:
(1)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2)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4)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5)拒绝接受审计机关领导和监督的;
(6)未经同意擅自出车的、酒后驾驶的、行车过程中出现碰撞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等;
(7)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六)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实业分公司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一、被聘用人员应在18岁以上,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并持有与聘用岗位相符的职业资格证书,愿意服从实业分公司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下岗人员和退休人员可优先聘用,与实业分公司在职员工有亲属关系的应当谨慎聘用。
二、被聘用人员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下岗证或退休证复印件、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
三、聘用人员待遇实行谈判工资,根据考核办法、工资分配办法和实际出勤计发工资。各种休息、休假、培训等均不计发工资。
四、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管理规定,违反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五、聘用人员辞职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退还工具、劳保用品和办公用品,结算工资和伙食费。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① 严重违犯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②反劳动合同约定或不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经教育、处罚再犯的;
③不服从管理或拒不履行项目部的决定的;
④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或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⑤由于失职或不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媒体暴光的;
⑥由于失职或不作为造成各种事故或经济损失达到2024元的。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考核制度。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由院政工科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协助政工科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其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聘用人员岗位类别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社会服务岗位和后勤保障服务岗位。
聘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对聘用人员因公负伤、死亡及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聘用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按本院《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的30%;事假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年绩效工资的50%;事假在10天以上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全年不享受绩效工资。
三、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满时进行,对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察鉴定。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二)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被考核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主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四、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作风和表现、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五、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聘用人员考核登记表》、述职;
(二)召开民主评议会,开展测评;
(三)被考核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个人总结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各部门将考核等次意见报送政治处,由院考评领导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考核领导组申请复核,院考核组在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五)政治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如被考核人拒不签字,由政治处、聘用人员所在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写出说明并签字。
六、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七、各部门应对聘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确认续聘、解聘以及年终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一)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年终绩效工资按120%发放。
(二)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人员年终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三)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工资,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政治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本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院考核领导组讨论决定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纪律或本院规章制度的;
(二)在工作中,拒不服从部门领导安排的;不服从相关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正常合理安排、指挥,经教育不改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3天)的;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三、聘用人员劳动关系解除后,本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等手续。
XXX中医院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1、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政策,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遵守医疗服务规范。
2、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
3、临时聘用人员来我院工作的,首先应经院政工科登记备案,再由相关主管部门分配到用人科室。如未经院政工科登记备案的,任何科室擅自用人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人员及其本人负责。
4、用人科室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首次聘用的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
5、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到政工科签定书面临时用工劳动合同。
6、临时聘用人员聘期均为一年,聘用时间从医院正式决定聘用之日起计算。聘用期满后由医院对受聘者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续聘或终止聘用。需要续聘的,签续聘合同。
7、编外聘用非应届毕业生须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须在受聘后连续三个考试内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后享受相应工资待遇。第三个考试仍未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以考试成绩为准),立即解除聘用关系。
8、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医院管理。聘用期内出现下列情行之一者,医院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
(1)违反聘用合同者;
(2)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者;
(3)考核连续两年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等次者;
(4)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医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随时解除聘用关系;
(5)因工作缺陷造成病员投诉3次(包括3次)以上,受到上级批评或查处者;
(6)不服从分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秩序者;
(7)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或违反医院及上级有关一票否决制度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医院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
(8)聘用第一年内生育者、一年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医院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
(9)其他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认为必须解除聘用关系的。
9、临时聘用人员如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向院政工科递交书面辞职申请(须经科室主任、主管部门及分管院长签署意见),经医院研究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离院手续,对于擅自离岗辞职的,科室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政工科,否则,由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具有下列情形者,临时聘用人员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院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院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本合同的;
(4)、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10、医院根据运行情况及工作需要,可临时变更部分人员的聘用关系。
11、离院人员必须交清单位财物、证件、服装等,方可离院。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待遇
1、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内无工资。
2、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测算参照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标准,具体按万中医【2024】06号(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发放标准(修订版))文件执行,奖励性绩效发放标准在该文件基础上上调20%,作为受聘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费用,单位不再承担购买养老保险的任何费用。
3、院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报酬(其中包含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障费用)。
4、院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法律规定支付。
5、临时聘用人员的政治待遇、评先选优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三、本规定如有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本规定之发文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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