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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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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广东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广东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省人口计生工作一步一个脚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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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省人口计生工作一步一个脚印,一年一个台阶,探索出了一条符合省情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路子,实现了两大跨越:一是实现了“两年扭转局面,两年达到全国中等水平”的奋斗目标;二是到“十五”期末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基本达到了全国中上水平,珠江三角洲等部分地区已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回首往事,这些年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进步,其中一条最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始终坚持“三为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工作方针,始终坚持把工作重心下移作为重中之重。人口计生工作实质上是一项群众工作,工作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项措施能否真正在基层得到落实。为此,我们把做好人口计生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承担起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同时,我们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广东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广东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对基层人口计生各项工作制度,作了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有目标、有内容、有方法、有标准,使基层干部在抓人口计生工作中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如何做好等,都有章可循。2024年10月,省人口计生委制订《广东省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和《广东省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于当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城乡基层全面性的计划生育工作规范。2024年7月,省人口计生委编发《广东省城市街道及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将城市街道与社区的管理规范独立出来,实行城市和农村的分类指导。2024年2月,省人口计生委在认真收集基层实施《两个规范》情况的基础上,对《两个规范》再次作了修订。多年来,《两个规范》在指导基层开展工作,促进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推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实现“两个跨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大力开展“两无”(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全面提升我省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整体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省人口计生委对《两个规范》进行了第三次修订。2024年底,省人大修订并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我省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为适应工作需要,省人口计生委于2024年初对《两个规范》进行了第四次修订。新修订的规范,总结了各地人口计生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人口计生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本着精简、实用的原则,对基层人口计生各项业务工作加以规范,将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为基层服务,是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的必备工具书,也是各级进行人口计生业务培训的好教材。规范的各项内容,是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一项主要依据。希望各地组织好对《两个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两个规范》中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本书能够成为人口计生
工作者的好伙伴、好帮手,为力争到2024年实现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谨以为序。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城市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文章来源:广东人口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4〕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24〕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2024〕1号),规范我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城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计生工作。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是本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
第三条 街道要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街道领导小组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全面负责本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定期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本街道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检查和考核,逐月研究、下达所属各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并把任务落实到每位干部,逐月检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四)大力开展“两无”活动,根据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力争做到本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并领导辖区内各居(村)委会开展好无政策外出生活动;
(五)按照“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方针的要求,抓好街道、居委会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阵地、宣传教育阵地和行政管理队伍、技术服务队伍、群众工作队伍建设,做到机构、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待遇和制度等方面的落实;
(六)按规定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指导辖区内各居委会制订《居民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督促各居委会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八)把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分配集体福利结合起来,与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抓好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
(九)协调妇联、卫生和公安等单位,采取得力措施,严肃查处溺婴、弃婴、虚报新生婴儿性别等的人和事,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努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街道人口计生办设主任1名,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人员。街道人口计生办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执行、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任务;
(二)掌握人口计生工作动态,及时向党工委、办事处和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三)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政策法规、人口统计、流动人口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指导所辖各居(村)委会制订好《居(村)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做好对所辖各居(村)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做好对所辖居(村)委会党支部委员、居(村)委会成员、居(村)委会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和人口计生宣传员的专门业务培训;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实,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的计划生育达标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张挂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板和有关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建立街道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街道人口计生工作例会;
(二)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人口计生办主任、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核实通报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兑现奖罚,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布置当月人口计生工作。
第七条
街道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专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门业务培训。
第八条 街道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要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道德规范》的要求,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二、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是街道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基础运行机制。通过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位,动态管理,奖惩分明,全面提高街道人口计生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十条 街道要出台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制定街道干部人口计生工作月(或季)度责任书,并由街道党政一把手与挂点居委会的街道干部及居委会干部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利用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或统计资料,为街道提供每月各居(村)委会人口计生工作任务清单,制订街道干部逐月(或逐季)责任书,协助督促责任书的落实,并将责任书落实情况及时上报街道党政一把手。
第十二条 挂点居委会的街道干部和居委会干部应按月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逐月检查街道干部、居(村)委会干部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预警制度,对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干部给予提醒注意;将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公务员(或职工)年终考核是否合格挂钩,与浮动工资或奖金挂钩,与评先选优及晋升等挂钩,奖勤罚懒。
三、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协助做好人口计生行政诉讼、复议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建立健全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及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审批、登记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群众,在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告知书》;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通知书》。
第十六条
建立信访处理和举报受理制度。
(一)建立人口计生信访首问责任制,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任务;
(二)在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各居委会设立人口计生举报箱或热线电话;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情况属实的群众给予奖励;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情况和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接到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完善工作制度,协助区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八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十九条 对辖区内的各单位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议。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做到“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
(二)按常住人口基数(包括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经费及管理经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定期组织流入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查环查孕查病,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的咨询服务;
(二)为流出人口办理或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及信息反馈等工作;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五)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日常监测,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和及时更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数据;
(二)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坚持每年不少于3次孕情检查(查环查孕),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将有关变动信息及时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
(三)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七)接受委托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行政法规的流动人口实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辖区内的各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新农村新家庭人口健康促进项目等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一)在有线广播、有线电视设立经常性的人口计生栏目;在政务网站开辟人口计生工作模块;运用远程教育网络开展人口计生宣传;
(二)结合民风民俗、文化体育活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
(三)大力宣传政策法规、婚育新风、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建立大联合的宣传格局,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人口计生公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性和生殖健康基础知识教育。
(一)街道应建立婚育学校,并配备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设备;
(二)婚育学校要办好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和更年期等培训班;
(三)婚育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利用上课、座谈、竞赛、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四)综合利用婚育学校,推进新家庭文化屋建设,配置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图书和音像资料,向群众免费开放;
(五)协助街道内各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和青春期教育;
(六)协助街道党校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定期对党员、干部进行人口形势和理论教育。
第二十八条 在本街道范围内的道路两旁、农贸市场等地方设立固定的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宣传牌、宣传画,宣传内容要贴近群众,规范、简洁、温馨。
第二十九条 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发放工作,在辖区内居民楼、住宅小区、商铺、工厂企业等人流密集场所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
六、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依托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 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生育有一个子女且是男孩或一方为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的除外)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半年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三十二条 积极、稳妥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已婚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 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育龄妇女孕情检查或见面制度。
第三十四条 建立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制度,做好避孕药具进销存和使用、随访情况记录,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各单位及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在合适地点设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悬挂自动售套机,方便育龄群众随时取到所需避孕药具。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并完善计划生育术后随访制度,及时探访实施节育手术的育龄妇女,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的有关知识,帮助困难家庭解决生活、生育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回访、咨询及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病残儿鉴定的社会调查、咨询、回访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为辖区内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节育手术,督促辖区内各单位按规定支付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七、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落实《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办法》,依照广东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统计口径,真实反映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 街道人口计生办应配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知识,经培训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操作与使用。
第四十条 建立动态生育管理制度。每年9月街道人口计生办要根据《信息系统》生成的下一统计符合政策生育一胎、二胎的已婚育龄妇女名单,督促居(村)委会上门核对,查漏补缺。根据居(村)委会上报的出生预测名单,形成本街道的下一统计生育计划草案,并报区级人口计生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立属地化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制度。指导居(村)委会及时采集辖区内所有育龄妇女怀孕、生育、节育信息及变更情况,并按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二条 建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
(一)街道人口计生办将《信息系统》生成的月报表于次月6日前、半年报表于每年4月13日前、年报表于每年10月13日前上报区级人口计生局,所有上报的统计报表均应经街道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办主任、统计员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办公章;
(二)街道人口计生办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每月向上级提交统计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建立统计例会制度。
街道人口计生办每月定期召开各居(村)委会人口计生委主任、计生专(兼)职人员和街道统计员、技术服务人员参加的统计例会。汇总统计数据,通报、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立信息质量检查制度。
(一)街道人口计生办每月对各居(村)委会的变更信息进行核查,对有疑问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居(村)委会或派人入户核实,核实后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变更保存;
(二)街道人口计生办定期对信息质量进行自查,并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质量检查、考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立统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统计报表及新婚、怀孕、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独生子女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下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死亡、未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奖励对象等登记册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
(一)半(全)年报表应保管10年以上,月报表、各种登记册及其它资料应保管5年以上,保管过期后应集中统一销毁;
(二)档案资料应分、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三)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指定专人保管。
八、辖区各单位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 辖区内各单位应依法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落实好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
(二)依法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员工的各种奖励优惠待遇,承担员工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手术费用,并保证落实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
(三)协助所在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所属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挥本身资源优势,支持所在辖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九、计划生育协会
第四十七条 街道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一)街道计生协会是协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群众组织,是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工作力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对计生协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协会开展各项活动;
(二)要推选一位热心人口计生工作、善于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担任会长,协会理事会由各界人士组成,由专(兼)职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协会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四十九条 指导辖区内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及集贸市场等成立计生协会。指导社区协会依托社区资源和辖区内各单位的资源优势,建立“会员之家”,按项目管理的办法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十、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主要依据。街道制定检查、考评指标时应参照本规范。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行制度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逐级下发。
(二)地级市计生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全市所需征订《证明》数量汇总报省计生委。
(三)地级市计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证明》的发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做好本市《证明》的预订工作;验收《证明》;在收到《证明》的l5天内,将《证明》工本费付还省计生委;对所属各县(市、区)的发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地级市以下的《证明》发行制度,由各地级市计生部门制定。
二、专用印章式样和《证明》编号方法
(一)各级计生部门(机构)应根据《证明》发证、验证工作需要刻制全省统一式样的有关专用印章。全省统一使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共7种(印章式样见附件一),其中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为圆形、阳文、老宋体字,其他记录专用章均为长方形、胶面、阳文、楷体字。各地不得自行设计。擅自改变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式样。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由县以上计生部门按省统一式样刻制,其中查验证明专用章经乡镇(街道)按管理区(居委会)序数编号,报县刻制后可发至管理区(居委会)。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用印章由专人保管,并按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长方形专用章上的日期由计生部门填写,其中“男结扎”、“女结扎”、“上环”专用章上的日期填写实际落实措施的日期,“计划外生育费已交清”和“计划外生育费分期交”上的日期填写收据日期。
(五)《证明》证号的编写方法:证号由十位数字组成,已印在《证明》上的第一、二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序号编码,后面八个空格由发证部门填写。第一、二个空格填写县级行政区域序号编码,第三、四个空格填写乡级序号编码。无行政区域序号编制的县级单位编码由地级市计生委制定;乡级单位(包括镇、街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及县级以上直属农场)编码由县级计生委制定,并分别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最后四个空格填写乡级发证流水号。流水号由发证部门自编。
三、《证明》发放制度
(一)管理区(居委会)的发证职责
l、根据《规定》有关规定,发给申请人一式两份《申请表》。
2、向申请人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本地的计划生育要求,讲明领证注意事项。帮助不识字者填写《申请表》。
3、对照有关计划生育档案卡册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即时审核《申请表》的内容,对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相应栏里签上“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意见。
(二)乡镇(街道)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或县以上直属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发证职责
1、对照有关档案、卡册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表》逐项进行核实。安排当年没有生育指标的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查环查孕;对按规定应落实节育措施或应交纳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计划生育罚款的,逐项要求落实。对确实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交清计划外生育费的,应要求签订分期缴款保证书。
2、向领证人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与已婚育龄妇女领证人(夫妻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除外)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3、按规定收取《证明》工本费,不得超过标准收费和另立名目收费,也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对经审查符合领证条件的,按《规定》要求填写《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证明》发给申请人。发证后发还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5、对申请人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制订便民措施,尽量方便群众。
6、每年9月底前向县计生委上报下征订《证明》数量。
(三)发证部门和管理区(居委会)分别建立发证档案
1、发证后,《申请表》一份由发证部门存档,另一份在当月发还管理区(居委会)。
《申请表》分别按分类存档。可依次分成男性、女性,未婚、已婚未育、已婚一孩、已婚已生二孩及已生三孩及以上等类别。
2、发证部门和管理区(居委会)应及时在已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卡片上注明外出时间,并分开存档。
(四)县(区、市)计生部门对发证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制度
1、县(区、市)计生部门应对发证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指导。每年组织对发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把发证工作列人当地计生工作考核内容。
2、对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发证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刁难、欺压群众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在每年l0月l0日前汇总各发证部门下征订《证明》数量,并于l0月20日前报地级市。
四、《证明》查验制度
(一)建立对《证明》进行经常查验、登记制度
l、乡镇(街道)、管理区(居委会)应建立外来人员登记、查验《证明》工作制度,可与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联合登记验证,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订。
2、各级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突击查验《证明》,必须按本条第(二)项操作规范执行。
3、乡镇(街道)应经常组织查验《证明》活动,要把突击验证与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对象的清查验证。
4、各市、县(区)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检查验证活动。每年对《证明》查验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5、全省每年统一开展一至二次查验活动。
(二)查验《证明》操作规范
1、向受检持证人出示工作证件。查验《证明》过程要热情、礼貌。
2、对《证明》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人到计生服务所(站、中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孕情、节育情况等检查,并可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3、对经查验合格的《证明》,加盖查验记录专用章,并将《证明》和有关证件及时交回持证人。
4、有下列情况的,应将《证明》予以收缴,并开具收缴《证明》回执:
(1)《证明》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如节育措施、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年审记录、发证部门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证明》的身份证号码不相符,有效期和生育子女数没有用大写字等);
(2)《证明》有涂改的;
(3)假、伪《证明》;
(4)《证明》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5)《证明》已过期失效;
(6)《证明》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5、凡《证明》有下列情况的,查验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对相应栏目进行补正,并记录备案:
(1)持证人在领证后生育的;
(2)持证人在现居住地落实结扎、上环等节育措施的;
(3)持证人在现居住地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
6、对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和《规定》的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积极向持证人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督促有关持证人就地落实节育措施和交纳计划外生育费。
8、对外省籍流动人口的查验证,参照以上操作规范执行。
9、非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律不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查验范围。
(三)乡镇(街道)和管理区(居委会)分别建立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卡、册档案
1、建立《外来育龄人员花名册》档案登记制度。凡属应持有《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均是花名册的登记对象。花名册按分类存档。可依次分成本省籍、外省籍,男性、女性,未婚、已婚等类别。
2、建立《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卡片》档案。所有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均应建立此卡片。卡片可分成已婚未育、已生一孩、已生二孩、已生三孩及以上等类别分别存档。
3、花名册和卡片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将有关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区(居委会)的查验登记每月汇总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每季汇总报县级计生部门。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对《证明》的登记、查验制度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招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时,应按规定要求有关流动人员出示《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得招用和租借住房。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后,应建立《外来育龄人员花名册》和《外来已婚龄妇女卡》档案。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出租屋业主招用、容留流动人口后l5日内,对持未经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登记《证明》的,应到驻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代办申报登记手续,并按招用、出租合同期限代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四)按照当地计生部门的要求做好招用、容留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及县以上直属农场招用、容留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各单位参照本规范自行管理,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汇报,并接受检查监督。
(六)驻地部队军地企业招用、容留的流动人口,须持有驻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已查验、登记的《证明》。军地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该企业所属部队计生办进行管理。具体工作由部队计生办与驻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共同协调商定。
六、《证明》年审制度
(一)凡《证明》有效期为三年的女性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证回原发证部门接受年审;第一次年审时间为领证后的第l0一l2个月:第二次年审时间为上次年审后的第l2一14个月。未按规定年审的《证明》无效。
(二)发证部门对《证明》年审的操作程序:
l、详细询问持证人外出期间的婚姻、生育和节育情况,并要求持证人出示有关的证明、证件,同时对照有关档案卡、册,逐项检查《证明》的内容。
2、在年审中有下列情况的,原《证明》作废,予以收回,并要求重新申领《证明》:
(1)持证人外出期间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已发生变动且无法在原证上补正的(如原未婚外出期间已结婚等);
(2)《证明》有涂改的;
(3)《证明》上的流入地查验记录栏目已填满。
3、在年审中有下列情况且未在《证明》上补正的,应在《证明》上补正:
(1)持证人在外出期间生育的;
(2)持证人在外出期间落实结扎、上环措施的。
4、可要求已婚女持证人到指定的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查环查孕。对应落实节育措施或应交纳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的,均应督促落实。
5、对年审合格的,在《证明》的相应栏目加盖发证部门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加盖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方有效;
6、年审部门将年审情况记录在《申请表》相应栏目。
七、建立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季度查环查孕制度和全省统一使用《广东省计划生育查环查孕证明》制度
(一)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夫妻一方已结扎或当年已安排生育指标的除外),每季度应在现居地进行一次查环查孕。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积极组织辖区内的应查对象到本地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查环查孕。本地计划生育服务所不具备开展查环查孕工作条件的,可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当地医疗机构进行。具体组织办法由各地自定。
(二)《广东省计划生育查环查孕证明》(简称《查环查孕证明》),是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的专用证明。其他任何机构出具的证明均不能代替《查环查孕证明》。
(三)《查环查孕证明》由省计生委统一印制,按预订计划逐级下发。使用《查环查孕证明》的单位,必须按需向当地县级计生部门申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制《查环查孕证明》的,按伪造证明处理。
《查环查孕证明》从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使用。发行将另发文规定。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查环查孕证明》的领取、登记和管理制度。
(四)填写《查环查孕证明》的要求是:
1、由检查医生用钢笔填写,涂改一律无效;
2、“检查单位”栏盖单位诊断证明专用章,检查日期应用大写字填写。受指定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查环查孕证明》,须加盖当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方有效;
3、《查环查孕证明》一式两联,存根联由检查单位保存五年,正联发给受检人。
(五)受检人接受查环查孕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检查单位应严格核对照片。严禁冒名顶替和转借证件。
(六)《查环查孕证明》交受检者本人,由受检者寄回户籍地发证部门。
(七)受检人寄回的《查环查孕证明》,户籍各地应视为有效。不得强行要求受检人必须回户籍地查环查孕。如发现虚假证明,由发现地县以上计生部门与检查地县级计生部门联系查处。
(八)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查环查孕证明》后,应在《申请表》上登记并按存档,年审时应予审核。
八、《证明》工本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及罚款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取证明工本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及其他罚款,均应使用符合规定的收据。
(二)按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收、管、用制度和有关帐册。
九、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表》及填表说明另行发文执行
乐至县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及全市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努力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水平。经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5月份开始,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在全镇深入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提高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立足我镇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计生管理服务体制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信息化带动、维护合法权益”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体制,实现全镇人口计生整体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任务目标
这次规范提高活动的主要任务是:重点清理清查流出人口、流入人口和流入城区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特殊人群。
通过开展规范提高活动,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建立起运转高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确保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二是流出到城区的常住已婚育龄妇女信息覆盖率、准确率达到100%,真正实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管理;
三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要做到“六清”,即:住址、经营地点清、信息联系清、婚育现状清、节育措施落实清、查体服务情况清、家庭状况清。
三、方法步骤
规范提高活动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5月8日——5月15日)。各村根据镇规范提高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制定具体可行的活动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全面部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提高集中活动的开展。利用广播、印发宣传单、宣传一条街和计生政策公开宣传栏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央、省、市、县、镇各级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规定,让广大育龄人群和流动人口进一步了解和明白应该接受那些管理和服务,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管理和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5月16日——6月15日)。重点清理清查流出人口、流入人口和流出到县城、开发区及其他镇办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特殊人群。清理清查要根据有关表格的内容,对所辖区域逐户、逐门、逐人地进行,做到不漏户、不漏门、不漏人,清理一户,登记一户,登记时要依据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详细询问。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填写附表一,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填写附表二,镇内户口在县城范围内务工、经商或者租房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和空挂户口、口袋户口等特殊育龄人员填写附表三。6月5日前,各村对清理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核对,依据微机信息,认真填写特殊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6月 10日前将特殊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送到育龄妇女手中,告知育龄妇女本人妥善保管。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6月16——6月30日)。各村对本次活动要认真进行自查,查找不足,总结经验。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于6月底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情况,在全镇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成绩。
四、管理服务规范标准及具体要求
(一)流出育龄妇女管理服务规范标准
1、辖区内所有流出30日以上育龄人员底数清楚,拟赴何地明确,及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状况介绍信》,协助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及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准确,维护合法权益,各项计生奖励政策落实;
3、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规范合法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合同》,相关计生管理服务政策宣传到位;
4、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明确。对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一胎女孩、经济宽裕、通过各种渠道打听有超生意向的等人员作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的重中之重来抓,及时掌握育龄妇女的婚育信息、节育措施等情况。
(二)流入育龄妇女管理服务规范标准
1、辖区内所有流入育龄妇女的底数清楚,流入现居住15天以上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健全,按要求对育龄妇女进行管理服务;
2、对流入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进行初审,所持证明是否合格、有效,并及时到镇计生办审验;
3、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及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准确掌握;
4、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规范合法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合同》,相关计生管理服务政策宣传到位。
(三)常住及特殊人群管理服务规范标准
在岗在职、离下岗、停薪留职、空挂户口、口袋户口、辞职辞退育龄人员的管理服务规范标准,要求各种证件与本人及微机信息或档案相一致。
1、在岗在职已婚育龄妇女,由所在工作单位逐一核实后报送镇计生办,统一纳入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管理范围;
2、离下岗、停薪留职育龄人员和原单位有关连的(人事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由原工作单位逐一核实后报送镇计生办,统一纳入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管理范围;
3、户籍在本村或单位,又在本村或单位居住的全部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在外地没有常住趋势的外出人口),由村或单位逐一核实后报送镇计生办,统一纳入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管理范围;
4、户籍在本村或单位,但不在本村或单位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户籍地主管、现居住地协管,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均要进行清查,完备移交管理手续,实行双向管理,由户籍地逐一核实后报送镇计生办,统一纳入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管理范围;
5、户籍不在本村或单位,但在本村或单位有固定住房的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因婚姻关系造成的人户分离等),由现居住地清查核实后报送镇计生办,统一纳入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管理范围。
(四)企业管理规范标准
建立由镇计生办实行“三抓、三签、三结合、六落实”的管理机制。“三抓”就是抓单位管员工,抓房东管房客,抓雇主管雇工;“三签”就是与辖区内的村、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与房屋出租户和育龄群众签定计划生育责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结合”即与合同化管理相结合,与推行综合服务相结合,与公安、工商、村建办、劳动等部门通力协作相结合。做到机构人员、办公服务场所、规章制度、宣传教育、生殖健康服务、计生奖励政策六落实。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提高活动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提高活动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各村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范提高活动顺利开展。
(二)加大考核力度。此项活动严格按照西发(2024)18号《西董镇二00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方案》执行,活动开展情况纳入考核成绩。一是实行“三个双向”考核制度。按照市、县人口计生委的要求,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双向上报、双向考核、双向计分”的制度。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后出现违法生育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均上报违法生育个案信息,纳入考核成绩。流入地拒不上报的,经调查证据确凿的,按漏报处理。二是将平时抽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纳入年终考核。通过不定期抽查,促进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机制的形成。三是将流动人口合法生育率纳入考核之中。引导基层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持续上升的势头。
(三)加强督导检查。这次规范提高活动,任务艰巨,持续时间长,各村一定要精心组织,及时掌握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活动结束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全镇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
开展规范提高活动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各村一定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抓好落实,确保规范提高活动搞的扎实有效。
广东省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发表时间:2024年05月31日 文章来源:--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4〕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24〕9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2024〕1号),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的重要职责,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本社区群众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制订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在街道人口计生办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坚强领导是做好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根本保证。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计生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共同承担做好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组织本居委会积极开展无政策外出生活动。
第四条 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力量,把做好本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分配集体福利等相结合,与保护儿童、妇女、老人权益相结合,为本居委会独生子女户在生产、生活方面提供各种奖励优惠。
第五条 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居委会党支部、居委会和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居委会人口计生委设主任1名,享受居委会副主任或居委委员待遇;居委会人口计生委应按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计生专职干部,享受与村委委员同等待遇。
第六条 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组成育龄妇女小组,并选配组长1名。组长配合居委会“两委”和居委会人口计生委做好组内育龄妇女的人口计生工作,组长的报酬可实行误工补贴,也可享受居民小组长同等待遇。
第七条 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实行居委会成员包户制度。按照街道关于实施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好月度(或季度)工作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做到月清月结。
第八条 居委会党支部委员、居委委员、居民小组长和育龄妇女小组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人口计生专门业务培训。
二、政策法规
第九条 依法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条 为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各种计划生育证明。
(一)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告知符合政策可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夫妇怀孕3个月后至生育前持证进行登记;
(二)告知符合政策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妇在未孕前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三)在接到《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连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批;
(四)协助无业、个体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申请表加具婚育状况意见,并协助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有关奖励。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一)为群众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服工作,重点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二)建立信访首问责任制,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信访办信、咨询、接访、查办的程序做好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并定期上报。
第十四条 协助街道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查验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监测和节育措施,动员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做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管理和其他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积极在社区推进和谐人口文化建设,将其融入精神文明建设中,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和谐人口文化氛围。
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新农村新家庭人口健康促进项目等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符合本社区居民需求的各种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的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在社区内的居民楼梯间、住宅小区、商铺等人流密集场所等设立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并根据群众的需求送宣传资料上门。
五、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子女且是男孩或一方为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的除外)已婚育龄妇女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剖宫产术后对象90天内指导其使用避孕药具,半年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在生育后90天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制度。
(一)查环查孕对象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者;使用避孕药具者;应落实而未落实节育措施者;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二)流动人口应查对象每年查环查孕不少于3次,城镇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中的应查对象原则上不少于每年2次,采用皮下埋植术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三)居委会进行查环查孕的具体时间应相对固定,并让群众普遍知晓;
(四)结合孕情检查为居委会育龄妇女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并协助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居委会应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或与居委会卫生室合建)。服务室应有妇检床、避孕药具专柜。有足量、品种齐全的避孕药具及药具失效登记本。
第二十三条 居委会人口计生专干要掌握群众生育、节育、不育、避孕和生殖健康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避孕药具发放和育龄对象的随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积极、稳妥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指导已婚育龄夫妇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委会人口计生办要配备至少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已应用《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居委会配备1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并熟练掌握《信息系统》的操作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及时掌握育龄群众的结婚、生育、节育、生殖保健和人口及户籍变动等情况。
设立新婚、怀孕、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独生子女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下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死亡、未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术后随访、药具发放、奖励对象等登记册。
第二十七条 每年9月底前核实街道提供的由《信息系统》生成的一胎登记、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名单,并将核实情况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办。10月份,根据街道人口计生办的批复,对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育龄夫妇名单进行张榜公布。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人口计生统计例会制度。
(一)每月定期召开居委会人口计生统计例会;
(二)街道驻居委会干部、居委会党支部委员、居委委员、居委会计生专干参加例会,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
(三)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汇报、小结当月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四)汇总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婚嫁、怀孕、生育、节育和人口及户籍等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月变更报告单或同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次月2日前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二十九条 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保管制度。
(一)已使用《信息系统》的居委会应利用《信息系统》生成统计报表及各种登记册;
(二)统计报表、各种登记册、《育龄妇女信息卡》要长期保管,信息变更报告单、已退出育龄期和迁出的育龄妇女信息资料应保管两年以上;
(三)档案资料应分、按月份顺序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四)居委会应设立档案资料专用保管柜,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配合上级做好各种统计质量调查、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
七、计划生育协会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社区内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居住区域或楼房、行业或摊位划分会员小组,建立会员联系户,发挥会员小组长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区计生协会应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协会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三十三条 依托和利用社区资源,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的骨干作用,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组织会员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宣传、服务等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自觉参与社区居民人口计生居民自治事务。
八、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各项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是平时检查及年终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检查、考核指标、标准参考本规范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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