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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轮岗交流工作总结报告 轮岗交流教师学期工作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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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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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轮岗交流工作总结报告 轮岗交流教师学期工作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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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1、发生事故后,现场第一责任者,必须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2、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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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事故后,现场第一责任者,必须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等简要情况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报告事故的真实性承担领导责任,事故汇报人对事故汇报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伤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5、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6、对于迟报、不报、大事小报、重伤轻报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并追究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7、发生事故后,本单位领导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8、抢救过程中要认真保护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财产或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明显的标标记,详细记录,并责成有关人员绘制现场示意图,以便于调查处理
9、对于认为破坏事故现场或故意制造、伪造事故现场的,一切后果由现场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0、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省。市
。工程。干渠改扩建暨。县
城区供水应急工程
(施工二标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水利水电工程局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项目部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
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弄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质部应负责将事故说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铒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大—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二○一一年三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上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公司、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公司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山西省建设厅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进行处置,并且积极配合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各子(分)公司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采用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进行网上快报和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
第六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实行安全生产事故月报零报告制度。各子(分)公司安全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部门上报《安全月报表》,集团公司进行汇总各子(分)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档案
(一)事故快报表;
(二)事故调查笔录;
(三)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四)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七)上级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青工局二分局河西沟水库项目部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河西沟水库项目部
二○一三年四月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及公司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 生产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总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或者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一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分类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的类别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对事故造成的伤害分析要考虑的因素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人体受伤类型)、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按照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又可把伤害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三、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急上报事故。
发生事故后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主机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所谓“2小时”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的报告时间。
四.事故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应当遵照完整性的原则,尽量能够全面的反映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在地理位臵、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区域。报告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4)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做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
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五、事故的应急处臵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见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河西够水库项目部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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