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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参产业发展现状及明年工作安排

    人参产业发展现状及明年工作安排[ 13号文库 ]

    13号文库 时间:2024-10-15 16:00:26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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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人参产业发展现状及明年工作安排人参产业发展现状及明年工作安排一、人参产业发展现状2024年,全市人参产业发展,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抢抓机遇,狠抓落实,突出项目建设和标准化基地建设,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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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人参产业发展现状及明年工作安排

    人参产业发展现状及明年工作安排

    一、人参产业发展现状

    2024年,全市人参产业发展,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抢抓机遇,狠抓落实,突出项目建设和标准化基地建设,大力招商引资,积极规范产业管理,有力推动了人参产业的健康发展,人参产业振兴迈出坚实步伐。预计今年作货面积450万平方米,产量1.2万吨,西洋参作货面积120万平方米,产量2950吨。作货面积比去年减少8%,产量比去年下10%左右。全市人参产业产值(含加工和流通产值)可达61亿元。

    1、标准化、规范化种植面积稳步提升。建设了4个省级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了40个标准化人参生产小区,GAP种植面积达到2024万平方米。林下参面积达到45万亩。

    2、人参产业新项目建设扎实推进。积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好人参项目建设。日本津村株式会社、首都国投集团、北京同仁堂集团、中国药材集团、吉林加一集团、山东绿叶集团等相继落户白山,长、靖、抚三个人参工业园区建设扎实推进,新建和续建的较大人参项目达到9个,人参产业项目建设完成投资达

    1到12亿元。积极加强对参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和扶持。重点对天赐参业有限公司、抚松大自然生物科技公司、长白县参隆集团公司、临江利生源科技有限公司、龙君参业有限公司、抚松和善堂参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升了企业整体素质。

    3、人参精深加工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市参场总数达到 7249个;其中:规模以上参场33 个;个体参户7216。人参加工厂2625个,年加工水参12259 吨,年加工成品参4128吨。其中精深加工消耗原料参占总产量得30%左右。

    4、人参食品开发步伐加快。按照药食同源工作部署,加快开发人参食品,2024年人参食品生产的企业达到35家,占全省的46%。正在研制和开发的产品有人参糖果、人参饼干、人参茶、人参活性乳等48种产品,如果QS认证通过,2024年可上市的产品将达到18种。

    二、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实现人参产业总产值100亿元;人参留存面积稳定在1500万平方米;水参总产量要稳定在12000吨;人参人均收入实现3500元,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产业链条初步形成,产业效益稳步增长。

    工作重点是:积极发挥人参核心产区优势,全力

    培育壮大人参产业。实施人参产业振兴“4212”工程,2024年,全市继续抓好40个人参小区建设,人参GAP栽培面积稳定在2024万平方米;林下参发展到50万亩;全市人参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新产品开发上市达到20个以上。

    1、从源头抓起,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重点抓好4个标准化生产基地和40个生产小区建设,严格GAP中药材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积极推广绿色有机生产技术,提高产品品质和总体质量,为加工提供合格的原料。

    2、完善产业政策体系,为人参加工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人参加工业的稳定发展,除了稳定的传统消费市场这个重要因素外,还需要政府对产业的重视和推动,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在种植环节要重点扶持省级以上标准化基地,参后地、农田地栽参试验示范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在加工环节要扶持大型龙头企业,高科技产品和市场急需产品的开发。在流通环节。主要应扶持统一长白山人参品牌,提高市场占有水平。

    3、加强人参加工行业标准化建设,构建统一的营销平台。加强人参加工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朔制度。要按照《吉林省人参管理

    办法》的规定,全市人参重点加工企业到2024年末要通过GMP改造认证。对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淘汰退出市场。要通过宣传和政策引导,逐步扩大长白山人参品牌使用范围,构建统一的营销平台。

    4、着力引进战略投资者,不断提高人参产业的产业化程度。人参产业要想做得更大更强,就必须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而产业化建设的关键是建设强势龙头企业。2024年全市3个人参主产县都要各自重点培育2——3户大型加工龙头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企业实力,进一步延长产业链条。以拉动区域产业向纵深发展。2024年全市要重点推进日本津村株式会社、河北以岭药业、中国药材集团、山东绿叶和广药集团的合作。积极发挥大型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要以抚松、长白、靖宇三个省级人参产业园建设为突破口,实施集群化发展,产业化布局,把诸多优势企业通过整合、联合和合作等方式,建立起优势互补,上下链衔接的企业间的合作共同体,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力争在全市人参产区建设4—6户年产值超10亿元的企业,年加工转化原料参500吨以上;总量就可达到2024吨以上,占全市总产量的50%,强化对整个产业的拉动作用,提升整体效益水平。

    5、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开发深层次产品。选拔

    一批企业规模大、经济实力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示范企业,重点给予扶持,加强自主研发能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要加速推进药食同源步伐,根据市场需求,拓宽人参制品开发领域,重点开发人参药品、人参保健品、人参食饮品、人参化妆品等产品,争取开发一个打响一个,在提高健康的同时,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2024年人参食品开发要达到50个,上市品种要达到20个。并要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和质量,确保人参食品安全有效。

    6、合力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提升人参产品市场竞争力。动员市内企业积极加盟“长白山人参”品牌,合力打造世界人参第一品牌,2024年市内加盟企业要达到50户,长白山人参品牌产品要达到100个。

    第二篇:中国煤炭产业发展现状

    近日,国内主要电力企业与煤矿企业签订了2024年电煤供应合同价格协议,可以看出,合同价格较2024年上调了约30元至50元/吨。受冬季消费高峰、天气因素以及节日储备等阶段性需求因素影响,近期国内煤炭需求持续上升。尽管山西等煤炭主产地产量逐日增加,但短期内不足以改变可供煤炭偏紧的局面,煤炭价格还将继续保持上涨势头。

    我国煤炭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剩余探明可采资源储量少。据统计,截至2024年年底,全国煤炭保有探明资源储量为11800亿吨,其中基础储量3260亿吨,资源量8540亿吨。煤炭储量主要分布在华北和西北地区,内蒙古、山西、新疆、陕西和贵州五省(区)保有探明资源储量为9561亿吨,占全国总量的81%。尽管我国的煤炭探明资源储量居世界第三位,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为134吨。

    近几年,我国煤炭工业发展取得较大成绩,但也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尚未解决。有关专家认为,煤炭工业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破坏浪费严重。我国煤矿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在资源价格走向市场的过程中,一些不具备办矿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利用其经济实力上的优势参与矿业权竞争,通过炒卖资源牟利,对行业的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先进与落后生产能力并存,整体技术水平低。我国煤炭行业科技贡献率仅为24.2%,不但低于全国29.5%的平均水平,更低于美国、英国、日本平均60%以上的水平,煤炭行业整体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落后。除部分国有大矿之外,大多数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低、装备差、效率低。

    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我国许多国有重点煤矿相继进入了衰老报废高峰期,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不足。此外,数量众多的乡镇小煤矿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安全方面投入少,煤矿事故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不够,矿区生态环境亟须改善。“十五”以来,全国煤炭产量大幅增长,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加剧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而治理力度却落后于开采强度,加重了环境破坏程度。此外,煤炭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泥、劣质煤、与煤伴生矿物以及矿井水等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煤炭生产过程中资源的综合利用潜力巨大。

    目前,我国经济已经开始复苏,对能源的需求必然会随之增加。《报告》认为,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煤炭工业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增强煤炭供应能力。我国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煤炭需求情况,按照“上大关小、产能置换、优化结构”的原则,加快大型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工作,优化煤炭开发布局。

    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加快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我国应继续大力整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浪费资源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煤矿,早日形成以大兴煤矿企业为主体的煤炭供应体系,进一步提升煤炭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实力。

    做好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煤炭加工转化项目管理,提高节能减排水平。我国要不断加大煤制油、煤气化等项目的研发力度,尽量降低煤炭作为终端能源使用的比例,推动煤炭资源清洁化利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篇: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最终版]

    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

    (2024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参资源,促进人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人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产品加工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五加科人参属中的人参和西洋参,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参产业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人参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人参产业管理的具体工

    —1—

    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卫生、水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促进人参产业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产业规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制定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人参

    —2—

    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人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参种植区域与规模、产业结构与布局、市场规划与建设等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科学调整优化人参种植业结构,控制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鼓励和支持发展林下参和非林地种植人参,并逐步向非林地种植人参发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人参自然资源状况划定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依托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扶持培育大型人参企业和人参产业集群,规划建设人参产品研发和精深加工产业园区。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根据人参产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人参专业市场和人参贸易集散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与食品餐饮、医疗保健、美容养生、观光旅游和长白山文化等相结合的人参产品销售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种植管理

    —3—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制定人参标准化种植规程。人参种植应当遵守人参标准化种植规程。

    人参种植用地的土壤、水源和大气等环境,应当符合人参标准化种植规程规定的人参种植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设人参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推进林下参和非林地种植人参试验示范。

    第十四条 人参种植者应当建立人参种植档案。人参种植档案自人参收获后保留期限不少于二年。

    人参种植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者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以及住址等基本信息;

    (二)种植地块位置和土壤检测报告;

    (三)使用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

    (四)病、虫、鼠、草害和其它灾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4—

    (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六)质量安全检验情况;

    (七)销售去向。

    第十五条 禁止在人参种植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

    (二)利用和使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和种苗;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灌溉用水;

    (四)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医院垃圾作为肥料;

    (五)其他危害人参质量安全的种植行为。

    第十六条 对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实行许可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

    申请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林权证明;

    (二)无林参间作和人参种植不良记录;

    (三)现有林地符合林木采伐和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相关规定。

    —5—

    第十七条 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许可期限由被许可人申请,按照人参种植年限由林业主管部门确定。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在该林地种植人参。

    禁止出租、出售、转让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禁止未经许可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

    第十九条 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应当实行林参间作,遵守林参间作造林技术规程,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办理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时,被许可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林参间作更新造林协议,明确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期限。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书面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结果书面告知当地同

    —6—

    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种植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当对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林地的采伐迹地种植人参:

    (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景区及其附近林地;

    (二)江河源头和两岸林地;

    (三)水库、湖泊周围等生态重要区位林地;

    (四)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第一层山脊内林地;

    (五)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

    (六)山脊、沟壑等林地;

    (七)不符合人参种植标准和要求的其他林地。

    第四章 加工和经营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加工和经营人参及其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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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参及其产品的加工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制度,并对人参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用于产品加工的人参,应当符合下列人参生长年限的要求:

    (一)加工生晒参、大力参、保鲜参的人参生长年限为四年以上;

    (二)加工红参的人参生长年限为五年以上;

    (三)用于其他产品加工的人参生长年限,应当符合其产品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人参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工和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人参及其产品;

    (二)加工和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含量超过相关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人参及其产品;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或者其他制剂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8—

    (五)经营被有毒有害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人参及其产品;

    (六)经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人参及其产品;

    (七)加工和经营其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人参及其产品。

    第二十六条 人参加工者应当建立人参产品质量档案。人参产品质量档案的保留期限应当自产品售出后不少于三年。

    人参产品质量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料人参的来源、生长年限、数量和检验报告;

    (二)产品名称、工艺流程和生产数量;

    (三)使用的辅料、添加剂以及其他生物或者化学材料的名称、来源、数量、日期和使用方法等;

    (四)产品标准;

    (五)产品加工和售出日期、批次、检验报告,销售去向和数量。第二十七条 人参及其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应当自产品售出后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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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货票据,产品名称、种类、来源、数量、价格和日期等;

    (二)产品检验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

    (三)存放的场所和状况;

    (四)销售票据,产品名称、种类、去向、数量、价格和日期等。第二十八条 人参及其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查验经营者资质;

    (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三)查验人参及其产品检验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

    (四)与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经营者对所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责任;

    (五)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档案进行检查;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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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参及其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主办者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工和经营散装人参及其产品,应当在散装人参及其产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加工者和经营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加工和经营预包装人参及其产品,应当有产品标签、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

    (二)加工者和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贮存条件;

    (五)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六)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标准中规定应当注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禁止加工和经营假冒、劣质人参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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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人参及其产品:

    (一)以非人参冒充人参的;

    (二)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

    (三)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质人参及其产品:

    (一)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

    (二)低于产品标注的质量标准的;

    (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第五章 检验鉴定

    第三十一条 人参种植、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人参及其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人参检验鉴定机构,对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

    销售人参及其产品,应当经过质量安全检验,农户个人零散出售的除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加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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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人参及其产品的品牌、加工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人参及其产品标注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产品质量特性状况的,应当具有人参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明。

    第三十四条 销售标注野山参和移山参的产品,应当符合GB/T1876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和GB/T22352《移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的标准要求。

    第三十五条 人参种植者在人参采收前,可以委托人参检验鉴定机构对拟采收的人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鉴定。

    第三十六条 从事人参检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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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人参检验鉴定实行检验鉴定机构与检验鉴定人负责制。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人参检验鉴定资质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产业扶持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人参种植重点发展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参产业发展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和支持建立人参产业发展融资平台,发展人参专业信贷担保,引导人参生产加工企业以物权、知识产权和股权抵押、出资等方式融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人参精深加工产业,对龙头企业在资金、信贷和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人参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人参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促进人参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人参及其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开展人参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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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人参产业创新研发体系,对人参科研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院校、企业和个人研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研制使用优质种苗、用土、用肥、用药、用膜、非林地种植和精深加工等新技术。

    省人民政府对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人参市场建设,完善仓储、运输和信息管理等配套服务。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扶持人参品牌建设,通过高品质定位、高质量生产、高标准管理和广泛宣传,培育发展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长白山人参”品牌。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人参加工经营企业和社会各界宣传“长白山人参”文化,推介“长白山人参”品牌,提升“长白山人参”品牌知名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5—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人参种植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内容填写人参种植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保留人参种植档案的;

    (四)伪造人参种植档案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售、转让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未经许可用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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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实行林参间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应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人参加工和经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加工和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人参及其产品;

    (二)加工和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相关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人参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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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或者其他制剂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经营被有毒有害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人参及其产品;

    (六)经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人参及其产品;

    (七)加工和经营其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人参及其产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人参产品质量档案或者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的;

    (二)未按照人参产品质量档案或者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内容要求填写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保管人参产品质量档案或者人参及其产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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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账的;

    (四)伪造人参产品质量档案或者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记录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参及其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主办者未履行查验、检查或者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加工和经营散装人参及其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加工和经营预包装人参及其产品无标签、产品合格证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和召回;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加工和经营下列假冒人参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加工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

    —19—

    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以非人参冒充人参的;

    (二)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的;

    (三)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加工和经营下列劣质人参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和用于违法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20—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

    (二)低于产品标注的质量标准的;

    (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人参及其产品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的人参及其产品标注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产品质量特性状况,没有或者伪造人参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并召回;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标注野山参和移山参的产品不符合GB/T1876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和GB/T22352《移山参

    —21—

    鉴定及分等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并召回;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从事人参检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人参检验鉴定机构伪造检验鉴定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鉴定资质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参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22—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林下参,是指播种或者移栽在山林中自然生长的人参,产品包括野山参和移山参;

    (二)野山参,是指播种在山林中自然生长的人参;

    (三)移山参,是指移栽在山林中具有部分野山参特征的人参;

    (四)鲜人参,是指采收后未经加工的新鲜人参;

    (五)红参,是指以鲜人参为原料,经过刷洗后,蒸制、干燥的人参产品;

    (六)生晒参,是指以鲜人参为原料,经过刷洗后,晒干或者烘干而成的人参产品;

    (七)大力参,是指以鲜人参为原料,经过刷洗后,除须、烫制、凉水漂凉、干制的人参产品;

    (八)保鲜参,是指以鲜人参为原料,经过刷洗后,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剂保存的人参产品。

    第六十三条 人参种植档案、人参产品质量档案、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

    —23—

    账的样式,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建立档案的检查指导。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24—

    第四篇:吉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人参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人参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创新服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把人参产业做大做强,推动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人参市场主体发展,推动人参产业结构调整

    1、放宽出资条件。除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外,只要是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以债权转股权增资、未分配利润等,均可作为企业出资方式。

    2、拓宽融资渠道,搭建融资平台,推动银企对接,鼓励引导企业以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融资,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3、放宽登记条件。各级政府确定的人参产业龙头企业需要组建集团的,其核心企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由3个以上调整为最低2个。提高人参企业的知名度。从事人参产业的龙头企业及注册资本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冠名“吉林”或“吉林省”名称。人参企业征用或租赁土地开展经营的,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土地使用证明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也可视为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4、放宽设立参农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积极引导参农

    成立参农专业合作社或参农专业合作联社,使用特色标志。

    5、培育壮大一批人参产业龙头企业。鼓励人参企业特别是重点国有工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资源,强强联合,促进人参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将并购企业纳入全省工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包保范围,全程服务。对于跨区域、跨行业重组的人参企业,工商登记机关要加强同相关部门衔接协调,确保企业在工商部门顺利办理登记手续。

    6、大力支持人参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建设,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对各级政府确定的人参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鼓励内资企业和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人参产业园区开发经营,引导以企业化模式进行园区建设管理的经营实体登记为公司制企业。凡在同一园区内从事人参生产型企业,只要其生产场所不超过2个,允许在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县(区)辖区内选择它处作为生产场所,在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场所具体地址,无须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只提交生产场所必要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和相关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以及企业的相关申请材料。

    7、开通人参食品(药食同源食品)经营许可快速通道。对人参食品经营单位申办人参食品经营的,开辟绿色通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种植户,农民个人从事人参食品经营的,按照食用农产品监管,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8、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大力培育、引导和发

    展人参经纪人,发挥人参经纪人的中介作用,促进参农增收,扩大市场占有率,发展、壮大人参产业体系。

    二、实施人参品牌战略,构建“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品牌体系

    9、建立以“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品牌为核心品牌,龙头企业自有品牌为子系列的品牌模式。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申请自有品牌子系列商标。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统一采用“长白山人参”证明商标品牌标准,产品符合标准的企业,准许使用 “长白山人参”品牌。

    10、打造驰名著名商标,提高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工商部门要积极培育“长白山人参”品牌。2024年前指导“长白山人参”商标所有人打好品牌建设基础,完成“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品牌的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2024年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协助商标所有人申请“中国吉林·长白山人参”商标马德里注册,防止国际恶意抢注。

    11、加大对我省人参品牌的保护力度。对省内现有的著名商标,如“长白山人参”、“新开河人参”等进行重点保护,发现有假冒商标的,坚决予以打击,实施全程重点保护。

    三、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推动人参产业经济增长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12、广泛开展人参商品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提振消费信心。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参消费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组建消费教育队伍、组织人参消费

    体察活动,积极倡导明白消费、放心消费、科学消费。

    13、切实加强流通领域人参食品安全监管和商品质量监测,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继续扩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总量和覆盖面,监督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自律制度。

    14、鼓励帮扶有实力的人参系列产品经销企业开展连锁配送经营,拓宽销售渠道,增设销售网点,方便群众消费。

    15、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在人参种植区域内,积极组织人参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守合同重信用”的人参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农户,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努力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信用吉林”的氛围。

    16、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作用,打造多角度全覆盖的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全面畅通的12315申(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全面提升12315申(投)诉举报受理水平。继续推进12315“五进”(进商场、进市场、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延伸消费维权触角,及时有效地调解纠纷,查处侵权案件。

    17、培育和引导人参经营者开展网上经营,为网上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推进12315进网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通过在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及时受理、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确保人参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8、认真清理整顿人参经营主体资格。各级工商部门组织对辖区人参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经济户口”和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结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工作,对人参经营者与其“经济户口”进行认真核对,对不具备条件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其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19、推动人参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发挥“合同服务咨询指导站”的作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制发的《种养殖合同示范文本》,大力推行《人参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人参购销活动中的经营行为,强化人参种植、销售的产前、产中、产后经销行为的管理力度,实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服务,积极推广使用规范、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农户签订好农业订单合同书,对大宗的人参购销实行合同备案,提高合同订单的签约率和履约率,从源头上维护人参生产经营者的权益。

    20、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二是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人参商品;三是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人参商品;四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和有关质量标准;五是利用广告或媒体,对人参商品质量、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五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构建人参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探索人参市场科学监管体系。

    21、落实人参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责任制度。要充分发挥人参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自我管理作用,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引导人参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牢固树立人参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切实督促人参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认真监督市场内人参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记好购销台帐,履行质量承诺,严把人参商品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人参商品流入市场。

    22、健全人参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要积极引导人参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其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商资格,验明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在人参经营者中推行记录购销台帐、保存购销发票、签订承诺书、实行信誉卡等制度,确保实现人参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

    23、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要与人参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建立和完善人参经营者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提倡和引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24、严厉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要加大对人参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合同行为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利

    用合同进行的各种欺诈行为,对以订单推销伪劣产品,订而不收,以及利用合同骗取农民财物、非法抢购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认真检查涉农企业的签约主体资格,审查其履约能力,防止无照或无履约能力的企业从事人参经营活动,防止坑农、害农问题的发生;坚决打击利用人参购销合同设立“霸王条款”、模糊条款等坑害参农的违法行为。

    25、依法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督办力度。对已发生的涉及人参产品的大要案,要抓紧查办,跟踪查处,尽快结案。对久拖未决的案件,上级工商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和上报制度。

    26、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人参产品的申诉、投诉纠纷。及时受理、调解人参商品消费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第五篇:农村产业发展现状调查

    **农村产业发展现状调查

    ##县农业水利局

    **区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信息不畅,交通不便,基础设施薄弱,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业发展缓慢,农民增收困难,严重阻滞了全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人口少,土地多,资源丰富,气候独特,环境无污染,空气清新,在生产无公害农畜产品和反季蔬菜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殊优势。因此,对**区

    农村产业发展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发展制约“瓶颈”,理清发展思路,找准发展方向,对全县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一)社会状况:

    ##位于大渡河上游,阿坝州西南部。全县辖23个乡镇108个行政村,310个村民小组,其中:**村涉及全县23个乡镇,共71个,占全县总村数的65.7%;村民小组193个,占62.3%。全县乡村总户数13890户,人口6.1万人,农业劳动力3.4万人。其中:**7546户,占全县总户数的54.3%%;农业人口3.4万人,占农业总人口的54.8%;劳动力2万人,占59.2%。**区是藏族聚居村寨,以藏族为主,少数汉族和回族,文化水平相对较低。

    (二)经济状况:

    1、总收入:2024年全县农村经济总收入11578万元,其中:**7456.7万元,占总收入的64.4%,种植业收入1938.6万元,占总收入的26%,;畜牧业收入2922万元,占总收入的39.2%,劳务收入1639万元,占全县总收入的22%。

    2、纯收入: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823元。**人均收入2024元,超过全县平均水平12%,人均纯收入最高的沙耳乡2239元,超全县平均水平22.8%;最高的村为2179元,超全县平均水平19.5%。平均水平最低的俄热乡1635元,是全县平均水平的89.7%;收入最低的村1231元,仅为全县平均水平的67.5%。

    3、全县有5个空壳村,村集体积累平均只有305元。

    4、粮食直补总金额35.2万元,综合直补128.7万元。

    (三)全县农耕地58223亩,**40802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70.1%。常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7.8万亩,**4.8万亩,占总播种面积的61.5%。其中:粮食播种面积4.6万亩,占总播种面积的63.7%;蔬菜2691亩,占2691亩,占总播种面积的3.4%。

    (四)种植业:

    ##具有良好的光、热、水条件,出产丰富。种植业主要包括粮食作物、蔬菜、油菜、果树等。以粮食作物、水果和蔬菜为主,其它经济作物稀少。

    1、粮食作物:2024年农作物播种面积7.8亩。其中:粮食作物7.2万亩,总产量1.9万吨,蔬菜0.5万亩,总产0.8万吨,经济作物0.1万亩(以油菜为主,产量640吨)。粮食作物以玉米、小麦胡豆、洋芋为主,小杂粮为辅,共30余个品种。2024年玉米播种面积3.7万亩,占总播面的47%;总产8958吨,单产242公斤;小麦1.9万亩,占总播面的24%;总产5700吨,单产300公斤。**粮食作物4.6万亩,单产217公斤,总产9940吨,占全县总产的56.7%。主要粮食作物玉米播种面积22900亩,占玉米总播种面积的62%,单产238公斤,总产5456吨,占玉米总产的60.9%;洋芋4845亩,占洋芋总播种面积的单产235公斤,总产1139吨。

    2、经济作物:经济作物以蔬菜为主。少有油菜、中药材和麻类,主要分布于中下寨及**地带,常年播种面积不足千亩。蔬菜以叶菜类为主,茄果类为辅。全县**种植面积1925亩,占全县蔬菜总播种面积的38.5%;常年产量2314吨左右,占总产的35.7%。

    3、水果:**水果以梨、苹为主,其它杏、桃等小果为辅。

    ##是全省五大雪梨产区之一,栽培历史悠久,素有“梨乡”之美称。雪梨品种繁多,有鸡腿梨、金花梨、中梨1号、丰水梨、水晶梨、香酥梨等20余个品种。其中鸡腿梨和金花梨是传统老品种。其余品种是90年代中后期引进的新品种。由于##气候独特,尤其是原城关、安宁两区是高寒山区中一个特殊的小气候区。日照长,气温高,四季温差小,昼夜温差大,有利于干物质的形成和积累。因此,水果不仅产量高,而且含糖量高、品质好。##雪梨果形美观,质地细脆,味甜汁丰,色泽鲜丽。尤以金花梨品质最优。曾数获部、省级优质农产品金奖。并于2024年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在90年代中期以前,曾是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98年以后,由于各地水果纷纷上市,水果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雪梨因其采取自然的原始管理方法和掠夺式经营方式,树龄老化,病虫危害、品种退化严重,品质日渐下降,“卖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民收入急剧下降。面对严峻形势,为重塑##雪梨品牌,2024年



    人参产业发展现状及明年工作安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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