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4学年浙教版七年级科学下册4.3地球的绕日运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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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2024年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要点
2024—2024学年浙教版七年级科学下册4.3地球的绕日运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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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城市2024年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城市2024年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要点2024年,是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的决胜之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这个全国由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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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2024年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要点
2024年,是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的决胜之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这个全国由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节点,XX区城管执法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时提出的“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依照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立足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主责本业,以“抢拼实善”新时代XX奋斗精神为指引,以提升人民城市治理水平为指向,以打造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为目标,切实履职、规范执法,为实现XX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目标贡献城管力量。
一、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服务群众,俯下身子
(一)发挥党建引领,凝聚内生动力
学习贯彻落实xx全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和在XX开发开放XX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为民服务为主线,充分发挥党员先锋、先进模范的带动作用,以新作为推动新发展。
(二)跨前服务社区,加深群众联系
继续深化城管进社区工作,以再创XX家城管进社区“精品工作室”为载体,培育发展群众参与治理平台,深化落实一线工作法,拓展家门口的城管执法服务。让感知群众冷暖的“神经末梢”进化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快乐中枢”。
(三)主动普法宣传,强化社会共识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送法服务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实现进XXX家单位宣传目标,引导严格遵守契约精神、规则理念和秩序意识,为城市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价值支撑。不断拓展宣传载体,用好传统报章和网络新媒体,多措并举激发社会活力和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参与意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城市治理共同体深化发展。
二、紧贴“综合执法”趋势,深化改革,迈开步子
(一)稳步推进执法力量继续下沉
依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进一步下移执法重心,推进城市综合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提前加强政策研究,结合各自实际,抓紧拟制改革配套方案,用足用好人员配备、队伍管理、资金财物等方面政策,在不断全面厘清和规范执法事项、科学界定执法职责、合理配置资源、妥善处理问题和矛盾的改革实践中体现城管的担当和作为。
(二)融合横向部门资源形成合力
加强条块资源的整合融合,继续深化管执联动、行刑衔接,不断优化城管执法局与相关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协调流程,强化合作,加强双向监督,逐步建立、明确一些典型问题的操作流程和口径,提升执法效率。发挥好城管联席平台作用,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实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高效查处。
(三)突出重点业务开展能力培训
坚持线上、线下全覆盖,全员、专题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提升队员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水平。重点聚焦XXX项新增划转事项,抓好文明施工、房屋管理、房产中介等领域的法律专项培训,实现新领域案件办理数量的稳步上升。提前预判“大城管”综合管理模式下可能新增的执法事项,有的放矢地做好相关执法业务的对接过渡和政策研究,避免出现“执法短板”。
三、围绕“美丽家园”建设,执法整治,干出样子
(一)规范“行政执法”的履职意识
始终坚持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通过扎实抓好每一个专项执法整治、认真办理每一起案件,为XX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要严格履行对街镇中队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强化日常规范监管、精细监管。健全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围绕街镇中队重点工作、队伍建设、执法实效、执法能力、信息化建设、为民服务等方面,统一制定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确保在力量下沉的条件下,进一步推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二)助力“美丽家园”的创建实施
将区委区政府重点整治任务与市局专项执法整治有机结合,围绕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文明施工、房屋管理等执法领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难题顽症和瓶颈短板,咬准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逐一销项。坚持源头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坚持重点区域与和一般区域、中心城区和郊区农村全覆盖,让XX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市容面貌得到全面提升。
(三)掀起“雷霆整治”的集中攻势
统筹运用集中整治和常态管理两种方式,在保持日常执法整治力度不减的情况下,把“雷霆行动”作为全区开展集中治理的风向标,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作为治理成效的检验尺。不断提升执法检查精度,确保专项整治指向的内容更精细、方法手段更精准。
四、依循“协作联动”路径,探索创新,蹚出路子
(一)服务进博会保障,完善联合巡查模式
继续做好第X届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各阶段保障工作。加快备展期间核心区域清单整治工作推进效率和完成质量。继续增援保障X+X+X网格巡查、核心区域巡查,优化发现快捷、上报快捷、处置快捷的高效运行机制,持续提升服务保障进博会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炼经验、创新做法,提升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城管执法保障能力。
(二)探索长三角联动,构建执法协作机制
在已有合作框架基础上,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城管执法协作体制机制,实现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城管执法协作。通过平等沟通协商,求同存异,形成一体化城管执法协作清单,明确跨区域协作执法领域、执法事项。在青吴嘉一体化示范区域内先行对具有跨区域性、系统性、联动性强的执法事项进行执法协作,为更大范围和领域开展执法协作提供经验借鉴和进行制度输出。
(三)参与信息化建设,升级科学治理手段
配合做好“一网统管”平台数据库建设,为城管执法提供实时准确的数据支持。推进“智慧城管”建设,形成区局、中队城管指挥室网络,通过现代城管执法流程再造和科技含量手段注入,提升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效能。积极运用“非接触性执法”模式,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违法行为、固定违法证据,并逐步在告知、非诉执行等环节推广运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设施、房地产、建筑、风景名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一、今年以来主要工作情况 去年 11 月份,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立,领导班子配备到位。新班子组建一年来,我们继续坚持工作的高标准、快节奏,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全面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城管执法运行机制。今年 5 月份,整体上划**区市容管理局,并在市区六个街道派驻城管中队,实现了市区一支队伍管理和管理重心下移的目标。目前,一个“社会管理,城管执法,公安护法,法院司法”的城管执法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一年来 共办理各类行政案件 1593 起,其中一般程序案件起,实施行政罚款万元,案件执结率达到 %。无行政复议和上诉案件。二是 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城市规划区内基本杜绝新增违法建设。在城管监察支队内设两个大队,专司拆违,明确街道城管中队主要任务是禁违、拆违。加强局举报投诉中心力量,在局内部建立了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法建设巡查和信息报送工作,对在建违法建设坚决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一起,对积存的违法建设有计划地组织拆除。
华亭县教育局文件 华教行发﹝2024﹞ 号
华亭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2024年行政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教委、独立初中,县直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
现将《华亭县教育局2024年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 日
主题词:印发
行政执法
通知
抄送: 四大机关各办公室,县分管教育工作领导。华亭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印
共印40份
华亭县教育局2024依法行政
工 作 要 点
2024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启动之年,做好今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意义重大。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工作目标,根据《华亭县202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华政办发„2024‟61号)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2024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县教育局2024年行政执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优化结构促转型、统筹城乡快发展、创先争优上水平”的总体部署,以服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和安全稳定为中心,以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为根本,深化法制宣传,推进依法治校,规范依法行政,为华亭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规划,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1.按照《华亭县2024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要求,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并组织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安排2024 年教育局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
2.做好2024依法行政责任目标及其考核办法制订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目标、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完成时限和标准,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3.开展 “法律进机关”、“法律进校园”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依法行政向深层次发展。
二、周密部署,深化法制教育
1.科学规划,启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要在总结“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法制宣传教育面临的新特点、新形势、新任务,根据省教育厅和全市“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从师资、内容、课时、方式等方面合理安排,科学制定“六五”规划。同时,要通过召开动员会的形式进行动员部署。
2.因人施教,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学校(单位)领导干部,要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预防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目标,安排行政法、刑法、刑诉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对广大
教职工,要以教职工依法维权和提高依法从教的的自觉性为目标,安排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对青少年学生,要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为目标,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消防安全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在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上,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安排不同的教育时间(课时),力争使教育取得良好效果。同时,要继续把学法用法纳入考核范围。
3.用好资源,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要紧紧抓住“安全生产月”、“6.26”禁毒日、“12.4”法制宣传日、“法律颁布实施日”等时点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外聘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举办各类法律知识讲座,增强广大师生法制意识;要结合社会热点问题或群众诉求,宣传有关法律;要充分利用好广播、板报、校园网等宣传媒体,安排内容,让师生能够耳闻目睹;要结合招生、考试、物资采购等实际工作及时学习宣传有关法律。努力使宣传教育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普治并举,推进依法治校
1.积极推进依法治校。要规范各类办学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教育教学中的重大事务。凡学校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教育收费、教师聘任、重
大事项决策、大额经费使用、教学常规执行、重大考试等,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并且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正合法,手续齐全完整。要加强制度建设,学校(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各项重大事务的办理符合规定的要求。
2.依法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要配合公安、交警、卫生、消防、安监等部门做好学校的治安、交通、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等工作,切实加大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力度,为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学校要有健全的工作机制,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任务明确,履行职责到位。要有完善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对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要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要根据上级的要求,以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文明校园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各项工作。
四、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1.坚持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办学许可和教师资格许可等行为,对每个许可行为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特别是申请受理、告知事项、许可行为的作出形式和送达要有规范统一的法律文书。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局领导班子有人分管,有职能机构,有具体工作人员。建立重大行政执法行为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疑难或重大行政行为要集体讨论决定。要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学法考试。
3.加大对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采取得力措施,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
5.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理论研讨等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反馈指导,督促整改,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五、健全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1.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和修订,及时做好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
2.完善评议考核机制,创新评议考核方式,坚持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自查自评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增强考评的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可操作性,提高考评质量。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认真查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
六、广泛宣传,营造教育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 1.加强对涉及教育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状况的调查研究,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加大教育法制宣传力度,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提高宣传效果。
四、工作要求
1.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教育法制工作要始终服从和服务于教育改革稳定发展这个大局,同时要担当起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任,积极主动地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2.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
3.推行精细化管理。要建立实施内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法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加强评议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以承办节会为契机促城市管理大提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验交流材料2024年,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现场会、中国湖南国际旅游节暨第二届中国**国际休闲旅游文化节开幕式暨配套子活动(**啤酒节、国际龙舟赛、环东江湖自行车赛、东江湖国际水上瑜伽旅游文化周等)均在资兴召开,对资兴市的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围绕资兴市政府提出的“六个基本看不见”(城区可视范围内基本看不见垃圾;主干道基本看不见车辆乱停乱放;街面基本看不见私搭乱建厂棚;门面商店基本看不见商品出店摆放;户外宣传广告基本看不见无序张贴;中心城区基本看不见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穿行街道等不文明行为)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工作目标,本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和谐城管”的工作理念,以创造优美、清洁、舒适的人居环境为抓手,资兴市城市管理水平有了质的飞跃。主要做法如下:
一、以点带面,示范引领,打造样板路段。**大道资兴段、资兴大道、东江大道、**路是贯穿资兴城区的主要通道,是资兴的门面,代表资兴的形象。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环境,结合我市“穿衣戴帽”“点亮资兴”的规划要求,以此为突破口,把资兴大道、**大道资兴段、东江大道作为样板路、样板街进行打造,引领整个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
三、联系电话:2333185
四、监督电话:12319
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500元;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罚1000元以上2024元以下。
序号: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24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以下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24元以下罚款; 序号: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24元以下罚款:
(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对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24元以下罚款。序号: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24元以下罚款。
序号:1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7 行政权力名称:对运输垃圾、泥石、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8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9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24元以下罚款。
序号:1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2024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2024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2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其它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虽经批准、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可处个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单位和经营者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3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以并处2024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以并处2024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序号:1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4 行政权力名称:对抛掷杂物、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24元以下罚款。
序号:1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5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24元以下罚款;
序号:1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6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24元以下罚款。
序号:2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7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8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元以上2024元以下罚款。
序号:2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9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单位处5000元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单位处5000元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24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24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0 行政权力名称: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2 行政权力名称: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3 行政权力名称:对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4 行政权力名称: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5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施工单位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6 行政权力名称:对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施工单位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7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8 行政权力名称: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24元以下罚款。
序号:3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2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3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赔偿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赔偿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赔偿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3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并处10元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并处50元的罚款。
序号:3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 违法情节较重,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并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3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序号:3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履带车、铁轮车辆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二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序号:4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4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及时补充或者修复设在城市道路上缺损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7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8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9 行政权力名称: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4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4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提前办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噪声敏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公安机关的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家庭娱乐活动时从家庭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采取控制音量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从家庭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室内装修装饰,未采取限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5 行政权力名称: 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序号 5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7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噪声敏感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内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批准的除外)。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8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依法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9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需要保护的地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建设施工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继续使用燃煤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七条: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继续使用燃煤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处罚种类:没收
序号 6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2 行政权力名称: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含有有毒气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3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4 行政权力名称: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5 行政权力名称:对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6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在指定市场、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的无照商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对违反市场管理细则的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在指定的地方摆摊设点,无证或不亮证经营,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酌情处以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 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不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在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7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机动车辆停放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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