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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最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5篇)[ 15号文库 ]

    15号文库 时间:2024-10-17 11:45:41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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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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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篇一

    借款人(即购房人):

    抵押人:

    保证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借款实际发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借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借款人的购房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所购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四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_______%的基础上(上∕下)浮_______%,执行年利率为_______%。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浮动比例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调整利率: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2)利率调整以_______(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

    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之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

    预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

    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

    第五条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第六条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______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______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第七条还款

    1、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

    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共_____期。

    (1)等额本息还款法:________________。

    (2)等本递减还款法:________________。

    (3)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

    2、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采用等本递减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利息逐月还清。

    采用其他还款方式的,借款人每期应还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3、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偿还当期及逾期本息,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在借款人承诺按本条第2项约定支付违约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2、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______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偿还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大写)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3、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或还款期限。

    第九条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篇二

    甲方(保证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出借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委托,愿意为乙、丙双方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保证方式提供保证。丙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甲方作为乙方的还款保证人。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乙方向丙方借用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本金,相应的利息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甲方愿意为所有本金及其利息向丙方提供保证。

    第二条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当乙方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_____月/年,自乙方不能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免除。

    第四条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受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甲方应按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保证,不得损害丙方的利益。

    二、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到期的情况时,乙方不能及时还款的,甲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五条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为乙方向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甲方支付的保证金额的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二)甲方其他费用及损失等

    甲方有权在代为清偿的范围内,取代丙方的地位行使乙方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一切为丙方贷款债权设立的保证物,以及其他为乙方保证借款保证人的求偿权。

    第六条丙方如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应有权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应给予甲方60天的清偿宽限期。

    丙方违反第一款款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丙方有权委托甲方开户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

    第八条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各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示、命令或其地位及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的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解除而免除。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不因合同任何一方的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免除。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甲方、乙方或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其他各方,说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情况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或延期履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乙方已按主合同约定条件全部偿付借款本息;

    (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三)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本合同;

    (四)主合同被宣告无效;

    (五)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甲、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则本合同应由_________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 _________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四条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并由三方订立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该补充或修改协议生效后,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之处,则以该补充或修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篇三

    出借人:(本合同简称为”甲方”)

    借款人:(本合同简称为”乙方”)

    借款人的担保人:(本合同简称为”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平等、公平的原则,经多次协商自愿订立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致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还款内容

    1.借款人:

    2.出借方向借款方出借人民币总金额为小写

    3.出借方在x年__月__日以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打入借款方指定的帐号,出款人收到借款确认书为凭。

    4.借款方已于__年__月x日收到了借款。

    5.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天,年__年__月__日)。

    6、如借款方对本合同借款逾期,则乙方须额外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借款总金额的每天仟分之四计收。

    6.借款人承诺该笔借款只用于收购,保证不挪作他用。

    7.还款方式:借款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内以现金方式将借款本金打入出借方帐户。

    第二条乙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提供真实的本年度月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表、开户行的基本帐户或相应的银行一般帐户、银行存贷款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及借款资金使用去向,还款资金来源;借款人和担保人还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资料。

    2.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或者偿还。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例如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因调查取证而发生的费用、抵押物品产权转移而发生的税费和相关费用等)和其他不可预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担保人财务状况出现较大问题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合同借款。

    第三条担保

    1.丙方同意本合同乙方的保证人,保证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及承担因本合同所有条款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保证范围:包括保证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借款本金金额、借款利息。如果乙方违约或乙方出现其它危及甲方利益的行为或出现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则由保证人无条件向甲方承付乙方应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对该笔借款负有偿还的无限责任。本款及以下条款中所提“全部债务”包括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第二条第二款所提到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本担保是独立的、不可撤消的、持续的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本合同变更履行期限或标的、或本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可撤消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4.保证期间:自合同开始履行直至届满后两年。如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或标的,无需另行通知保证人,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变更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两年。

    5.赔偿:保证人不可撤消地保证,出借人因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无效或未履行或推迟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而蒙受的任何损失,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需起诉,则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第五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合同自其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出借人(甲方)

    签(章)字

    借款人(乙方)

    签(章)字

    借款人的担保人(丙方)

    签(章)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最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篇四

    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确保甲﹑乙﹑丙三方签定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履行,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中第2条第1款、第2条第2款、第2条第3款、第2条第5款做如下修改,具体如下:

    1﹑原合同第2条第1款内容为房产名称及处所 变更为合同第2条第1款房产名称及处所 。

    2、原合同第2条第2款内容建筑面积2条第2款建筑面积

    3、原合同第2条第3款内容购置价变更为同第2条第3款内容购置价

    4、原合同第2条第5款内容房产买卖合同编号 变更为合同第2条第5款内容房产买卖合同编号 。

    除上述变更条款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变。

    本协议作为被修改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贷款人(盖章) 借款人

    负责人 (抵押人)

    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最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篇五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1.2 借款用途。

    1.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6.1。

    1.2.2 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6.2。

    1.3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1.4 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1.4.1 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即以借款发放日中国__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28.1)确定执行年利率。借款发放后,遇中国__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28.2。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自中国__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28.2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__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

    (3)自中国__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1.4.2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__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贷款人依本条对本合同执行利率进行调整时,将不另行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1.5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不需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 除本合同1.4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28.1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28.1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 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2.1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依内部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条 借款提取

    3.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2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核查。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适用情形和额度有约定的从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__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3.5 提款回转

    3.5.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3.5.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

    3.5.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按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三十一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20日/每期末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具体见三十一条的约定)为还款日。借款发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

    (3)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4.2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00前在第三十一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4.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5借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提前还款。借款人确需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提前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款利息(如第三十二条就提前还款补偿金另作约定的,则借贷双方按该约定执行)。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5.2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__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__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贷款人或中国__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中国__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遵守本还款约定,违反承诺的,贷款人或中国__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均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

    5.3 借款人应先支付加收利息、补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5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在延长借款期限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

    7.1 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有权选择是否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7.2 贷款人或中国__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中国__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拨归中国__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再征得借款人同意。

    7.3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8.1 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购房行为真实性,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8.2 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购房产其它共有人的同意。

    8.3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8.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

    8.5 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不将借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的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卡。

    8.6 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__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8.7 当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出现本合同2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8.8 接受贷款人的贷款管理检查与监督。

    8.9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

    (3)售房人无法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4)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5)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8.10 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11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8.12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__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8.13贷款人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中国__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__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或机构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8.14 借款人需要转让所购房产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15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行使其他权利、履行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合同中止或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担 保

    第十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方式见第三十三条。

    10.1 保证

    10.1.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10.1.2 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0.1.3 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10.1.4 保证人声明、保证和承诺: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中国__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抵偿债务;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4)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保证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出现本合同22.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5)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

    (6)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7)保证人变更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应提前十五日通知贷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

    (8)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9)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保证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保证人同意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10.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5)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或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10.2 抵押

    10.2.1 抵押人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若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抵押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尚未办妥,则"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等尚不能确定内容在本合同签订时不需填写。

    10.2.2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10.2.3 抵押人声明、保证与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可依法流通或转让;

    (2)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其他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出现被查封、扣押等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情形的,抵押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3)抵押人已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设定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5)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6)抵押人同意在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房产时,无条件迁出该抵押房产并自行解决本人及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无法解决的,抵押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安排的临时住所或短期租赁的房屋,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抵押人发生或知悉8.9和10.1.4(4)所列事件时,将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8)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10.2.4 抵押物占管

    10.2.4.1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10.2.4.2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10.2.4.3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0.2.4.4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10.2.5 抵押(预告)登记

    10.2.5.1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述财产设立抵押,抵押人、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助配合贷款人按相关登记管理机构规定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借款人的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房产作抵押,且未委托售房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在贷款人通知的期限内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

    (2)依据当地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书、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

    (3)按贷款人通知时间到登记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办理登记。

    10.2.5.2 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预告登记后,自抵押物权利证书办妥之日起,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10.2.5.3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在抵押物办妥房屋权属证书前,将所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同意在办妥抵押物房屋权属证书后,办妥抵押登记前,将房屋权属证书及所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10.2.6 抵押权转让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贷款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0.2.7 抵押权的实现

    10.2.7.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5)担保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或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10.2.7.2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变更该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0.2.7.3 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抵押权人确定。

    10.2.8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

    10.2.8.1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贷款人。

    10.2.8.2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0.2.8.3 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10.2.8.4 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10.3 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

    借款人以本合同第三十四条项约定房产做抵押的,由第三十三条约定的阶段性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除阶段性保证人按第三十七条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外,其他有关保证和抵押的约定按10.1、10.2约定执行。

    违 约 责 任

    第十一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2.1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__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12.2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壹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__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12.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__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2.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

    (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

    (3)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借款人、担保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5)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6) 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

    12.5 如借款人对其家庭范围内房产套数声明不实,贷款人有权依借款实际发放日的法律法规、国家金融政策以及中国__银行信贷政策,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适用的利率进行调整,该调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生效,并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贷款人有权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提前偿还借款数额为:依借款实际发放日的法律法规、国家金融政策以及本行信贷政策,购买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房产所需首付款与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2)向借款人追缴应付未付借款利息。应付未付利息金额为,依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计算,借款人在已履行的合同期限内应付利息金额与已付利息金额的差额。

    12.6 非因贷款人原因造成房地产权属证书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办妥,或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申请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办妥的,借款人、抵押人应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对借款剩余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伍的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__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上述违约金,并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2.7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与保证或其他约定,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2.8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12.9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 他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就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述房产的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方面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项下所有承诺、声明、保证、义务和责任等约定仍应正常履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与售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变更、撤销、解除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本合同被解除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售房人将借款人结欠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售房人账户直接划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如售房人将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直接返还贷款人,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其他剩余债务;如售房人未将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贷款人,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许可,不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为追索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款项时,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保险

    18.1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18.2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义务。

    18.3抵押期间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18.4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费用收取和承担

    19.1贷款人可依据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收取费用,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据法律法规调整费用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的,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9.2 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协商确定承担。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或按照公平原则承担。

    19.3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0.1 本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 借款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种类、保证人、抵押物、还款账号等借款要素的,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20.3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

    21.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第四十条约定的方式解决。

    21.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22.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2.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或担保物出现权属纠纷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

    22.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指向对象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人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22.4借款人对如下事项表示认可: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使用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或用信额度以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因素,重新核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贷款人如根据该核定结果需调减借款人尚未使用的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额度的,应提前七日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

    22.5贷款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管理规定,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担保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__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担保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贷款人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2.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监管规定的颁布或修改,导致贷款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条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根据上述相关规定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22.7借款人和担保人申请借款时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贷款人按借款人和担保人留存的通信地址寄出挂号信或快递后三日即视为送达。

    22.8 其他约定见本合同四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涉及选择项的,请划√选择)

    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__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立约人信息

    信息

    立约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

    借款人1

    借款人2

    贷款人

    中国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保证人1

    保证人2

    抵押人1

    抵押人2

    第二十五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第二十六条 借款用途

    26.1 借款用途为□购买房产/□归还购买房产的借款/□ 。

    26.2 借款人购买的房产位于 市 区

    路 号 小区 号楼 单元/门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合同编号 。

    26.3 借款人声明:上述房产为借款人家庭(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范围内的第

    套房产。借款人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理解并自愿承担因做出上述声明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期限 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第二十八条 借款利率

    28.1 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__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上/下)浮百分之 (大写)后确定。

    28.2 借款期间遇中国__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按1.4.1约定的第

    种方式进行浮动,选择1.4.1条第(2)种方式的,利率调整以 (1/3/6/12)个月为一个周期。

    第二十九条 其他先决条件为 。

    第三十条 借款提取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三十一条 还款

    本合同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等本递减还款法/□ 。还款周期为 (大写)个月,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20日 /□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账号/卡号 。

    第三十二条 提前还款

    借贷双方对提前还款的特别约定为

    第三十三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以下 所列担保方式:

    (1)保证。由 (保证人全称)按10.1约定提供保证担保。

    (2)抵押。由在本合同签章的抵押人按10.2约定提供抵押担保。

    (3)阶段性保证+抵押。由阶段性保证人 (保证人全称)按10.1和10.3约定提供保证担保,由在本合同签章的抵押人按10.2和10.3约定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十四条 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预告)登记

    抵押人应协助配合贷款人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办妥抵押(预告)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办妥抵押登记。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办妥抵押预告登记;自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述房屋满足借款人与售房人约定交付条件之日起 日内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自房地产权属证书办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房屋拆迁

    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

    阶段性保证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以下第 种情况完成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

    (2)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3)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后 年。

    第三十八条 保险

    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保险的约定为

    第三十九条费用收取和承担

    各方对费用收取和承担的特殊约定为

    第四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第 种。

    (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十一条 其他约定

    41.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贷款人代为办理以下 所列事项并支付相应代办手续费:

    (1)委托贷款人从售房人处代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同意在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前,由贷款人留存房地产权属证书。

    (2)委托贷款人办理以本合同项下对应所购房产的抵押预登记手续及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登记或相关管理机关 份,效力相同。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借款人( 签字 )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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