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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请假管理规则

    学生请假管理规则[ 15号文库 ]

    15号文库 时间:2024-10-27 15:45:11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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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学生请假管理规则國立嘉義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請假管理規則壹、依據:一、教育部98年11月24日台(參)字第0980192534C號令發佈施行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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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学生请假管理规则

    國立嘉義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

    學生請假管理規則

    壹、依據:

    一、教育部98年11月24日台(參)字第0980192534C號令發佈施行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

    二、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三項。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

    貳、目的:本校加強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避免學生荒廢學業,以維持良

    好校風,特訂定本規則。

    參、假別: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

    他特殊事故。(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經導師、輔導教師及行政單位提供後,給予准假)。

    肆、請假期限及規定:學生出缺席記錄,列入德行考察成績計算,公假、產前

    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喪假給假日數不予減分,超過以事假論計,事假缺課15節者減1分,病假、生理假缺課30節者減1分。

    一、公假:依公務實際日數准假。

    (一)奉派參加公立機關召集之集會或公私立機關舉辦之各種考試有據者。

    (二)奉派參加校外各類活動者(含校外實習等)。

    (三)因執行公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四)奉派擔任學校各類公勤者。

    (五)奉派護送就醫或返家之同學。

    (六)接受師長或輔導晤談者。

    (七)因天災而無法到校者。

    (八)填寫公假單,於事前辦理公假手續程序為先送主辦單位之承辦老師

    或指導(負責)老師簽證→再送導師簽證→送生輔組長簽證→送主任核准。因故辦理補假者,依事、病假請假時限完成手續。

    二、產前假:得以時計,可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以8日為限,超

    過8日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三、娩假:3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 1

    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四、流產假:1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懷胎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以7日為限,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懷胎未滿三個月,以5日為

    限,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五、育嬰假:3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

    六、生理假:每月1日,需檢附醫師(校護、家長或導師)證明。

    七、喪假:

    (一)父母親死亡給喪假7日,祖父母、外祖父母及親兄弟姐妹

    死亡者給喪假5日(於往生者百日內請畢)。

    (二)喪假須有書面證明(訃文),最遲於假滿之次日持向導師

    及生輔組長核備。

    八、病假:

    (一)因病不能上課時,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親自來校或以電話

    於當日請假,否則即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證明,並附請

    假單證交導師或生輔組請假,凡以電話請假者,於學生到

    校上課時,立即填補請假證,其餘事後補假無效。

    (二)病假1日者需檢附就醫證明(掛號單、藥單或家長證明)。

    因病連續請假二日以上者,需持有醫生診斷或住院證明書。

    (三)若臨時因病離校,須有本人或其他同學代向導師及教官辦

    理請假,經核准後,始得離校。如次日不能返校上課,應

    依照前兩項規定手續辦理。

    九、事假:因事不能上課時,須事先請假,並附家長或監護人之證明,陳

    請審核,如狀況特殊未經預先請假者,概以缺曠課手續辦理。

    十、遲到:

    (一)上課鈴韾,第一節遲到十分鐘以上,第二節之後遲到五分

    鐘以上,概以曠課論。

    (二)遲到非因不可抗拒事故有據者,否則不得申請補請假。

    十一、臨時外出請假:學生到校後,因故必須外出離校辦理者,先向導師及

    教官報告或填妥外出單,經導師或有關師及教官核准。

    伍、辦理請假程序:

    (一)學生請假手續以親自辦理為原則。

    (二)辦理請假手續時,請填註請假證後,送導師再送生輔組審核,並於期

    限內完成手續,逾期以曠課論處;除特殊狀況,由生輔組長簽報另行議處。

    (三)學生未到校,未辦理請假而缺席者或未辦妥請假手續者,一律以曠課

    諭。

    (四)學生到校不按時上課或擅自離校者,一律以曠課逃學論。

    (五)已公布之缺曠統計表如有錯誤等情事,應在公布後三日內至生輔組查

    對更正。

    (六)查詢缺曠課除憑請假單外,點名單須經當日授課教師證明方能更正。陸、准假權限:

    (一)1日以內由導師核准。

    (二)1日以上,不滿3日經導師簽章後,由生活輔導組核准。

    (三)3日以上,不滿7日經導師、生輔組長簽章後,由主任核准。

    (四)7日以上經導師、生輔組長、主任簽章後,呈校長核准。

    柒、逾請假期依「本校學生逾時請假補救辦法」辦理。

    (一)以曠課節數計:

    1.5節以內-警告乙次。

    2.5節至10節-小過乙次。

    3.10節至25節-小過兩次。

    4.25節以上-大過乙次。

    (二)以逾期請假天數計:

    1.7天以內-警告乙次。

    2.7至14天-警告兩乙次

    3.11天至21天-小過乙次。

    4.21天以上-小過兩次。

    (三)懲處原則採從重處分。

    捌、考試期間請假規定:

    (一)期中考、期末考當天及前一天,一律以事假論,特殊事故或喪假、生理假及出具證明之病假除外。

    (二)病假必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始得請假。

    (三)考試期間之請假,須會教學組登記;始准予補考。

    (四)公假一律請主任核准。

    玖、請假期滿仍不能到校上課時:得由家長到校辦理續假。

    拾、學生請假須按規定繳驗有關證件如有藉故或偽造證明者除不予核准(登記)

    外並按奬懲規定嚴予議處。

    拾壹、各種集會或活動無故缺席者:除按缺席時數扣德行考察成績外,並另行

    予議處。

    拾貳、請假與德行成績:

    (一)學生缺課除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

    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1/3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

    以零分計算。

    (二)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1/2者,應辦理休學。學生

    曠課累積達36節,經提學生事會議通過後,應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

    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輔導及安置不成則以自動退學論。

    (三)全學期不遲到、早退、曠課者(即全勤),予以記大功乙次獎勵之。

    (四)遲到第一節課超過十分鐘以上視同曠課,第二節課後遲到5分鐘以

    上視同曠課。凡有遲到紀錄者不得為全勤。遲到每滿15次減德行考

    察成績1分,爾後每滿5次減1分。

    (五)全學期內無故曠課達36節者,應予輔導轉學處分。學期中無法轉學

    時,輔導至他校借讀,借讀期滿予以轉學。輔導轉學或借讀不成,應辦理休學,曠課1節減0.7分。

    (六)全學期曠課累計20節、或事病假累計60節者,應通知家長或監護

    人,並會請導師及輔導人員加強輔導。

    (七)寒暑假輔導課或返校日視同正式上課,一切請假事宜,悉遵守規定

    辦理,其曠課等紀綠,併入次學期計算。

    附則:

    一、本管理規則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本管理規 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施;修訂

    時亦同。

    第二篇:学生请假管理规定doc

    莱阳师范学校

    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端正学风,强化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严格请假制度,特制定学生请假管理规定,请各班主任和学生遵照执行。

    一、请假规定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努力学习,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席;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参加活动。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须按一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请假条件

    1、因病需要到医院就医或到宿舍休息的,须提交学校卫生室诊断书。

    2、重病需住院治疗或回家疗养(须有医院证明);

    3、直系亲属病重或病故;

    4、兄弟姐妹婚嫁;

    5、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活动;

    6、其它因故不能上课,不能参加班组织、校开展的活动,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者等情况,均须履行请假手续。

    三、请假手续

    1、校内休息或请假外出的,需经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学生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2、请假回家三天以内的,需由其家长用家庭座机电话向学生管理部门领导说明情况,并签定回家安全协议,到家后需用家庭电话向班主任报告到家情况。

    3、请假回家三天以上的,由家长到校和学生管理部门签定安全协议书后方可回家。

    4、各类请假的审批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由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后批准。

    5、因急病、急事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由班主任(辅导员)向学生管理部门领导说明情况,班长或同学凭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四、请假说明

    1、所有学生请假必须以学生处、团委统一印刷的正规请假条为凭证,其它不规范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2、学生请假必须填写正规请假条,假条应包括以下内容:请假理由、请假时间、请假回家者应写出家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3、除特殊情况外,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不准其他学生代为请假;禁止采用“先斩后奏”的方式请假,事后请假一律不予批准。不论是否有正当理由,凡是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一律不予补假条。

    4、学生因病请假休息,必须持校医务室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有病外出就医,必须出示校医务室的建议书,否则不予批准

    外出就医。

    5、学生因事请假回家应从严控制,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者要有充足理由,并由请假人的家长说明情况后方可酌情准假。

    6、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照旷课论处。

    7、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不上课或不参加活动者按旷课处理,并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对于旷课者要按照《中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与综合测评挂钩。学生旷课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凡未按程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返校者,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9、寒暑假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时返校者,需通过电话向班主任请假,由班主任向学生管理部门领导请示,经批准方能生效,事后应附有关证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如未批准应及时返校。

    10、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撒谎伪造,对有此行为者,查证落实后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篇: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严明的纪律观念,构建和谐的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因公、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劳动、集会、升旗、军训和学校、系部、班级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病假或事假)手续(急诊病人可事后凭医院或医务室证明补假)。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需请假,必须由本人书写请假条并持有关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三、学生请病假、事假、旷课、迟到、早退一律记入各班考勤簿。学生出勤纳入学生个人教育管理综合量化考核,同时纳入系部、班级的学生工作综合考评。

    四、请假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2、请假二至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签注意见,各系审批;

    3、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系领导签注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4、七天以上者,由辅导员、班主任、系领导签注意见后,学生处审查和签注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5、请假三天以上者,经同意后必须到学生处登记,返校后到学生处销假,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一天以上请假各班必须报宿管中心老师处登记,以备夜间清查。

    6、请假批准后若需续假者,不能及时办理手续者可先电话向班主任续假,回校后按以上规定补假,并到学生处办理有关登记事宜。

    四、对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者,按《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对迟到、早退和无故旷课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累计旷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累计旷课25—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累计旷课3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对累计旷课51—7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因无故旷课已受留校察看处分继续再犯达到再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1课时旷课;20课时内给予警示;

    四、在考试期间请假,须取得教务处的同意,在实习期间请假,须取得系主任的同意。

    五、学生休学按《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六、学生在节假日期间离开学校,实行外出备案制度。离校前需将前往地点、同行人员、何时返校、安全措施等以书面形式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并在宿管中心备案后方可离校。离校学生必须按作息制度要求返校。

    七、本市学生周末需请假回家者,办理保证书后,由辅导员、班主任签批假条,报宿舍管理中心备案(保证书存系部)

    八、本制度适用于我系在籍全日制学生。

    九、本制度由系领导授权,学生工作主任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学生请假

    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规则

    1、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

    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 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代表学校、学院参加重大活动或比赛,并经学校、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后确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2、原则上行课期间非特殊情况不予请假,确需请假的,年级辅导员与家长联系确认后方可准假。

    3、学生因病、因事、因社会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全校性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4、学生请假超过三天的,原则上需由其监护人来接,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处备案。

    5、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校教务处、学工处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二、请假程序、请假条由年级辅导员负责管理。请假的同学应到年级辅导员处

    领取请假条,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生请假,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当着辅导员联系家长并经家长许可,学生亲自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计划出校与预计返校时间,经辅导员同意后准确填写。请病假需有校医务室或医院有效证明。请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假条填好后,交辅导员签署意见,辅导员保留存根。

    三、准假权限

    1、三天以内的请假,由年级辅导员审批;

    2、五天以内的请假,由学生办公室审批,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3、一周以上的请假,由院领导审批后,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4、年、班级干部一律没有准假的权利。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但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五、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到辅导员处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六、其它

    1、学生请假,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并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3、学生请假时数不得超过一学年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则即予以休学。

    4、所有学生、班干部、辅导员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第五篇:请假管理

    请假管理

    职工请假,一律按制度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离开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1、事假

    一般职工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交综合部备案,两天以上者,在部门主管允许后,经综合部批签,并递交公司领导批示,批准后放可休假。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必须在当天8:00以前向部门经理请假,说明理由,征得同意后以事假处理,并由部门经理报综合部备案。在正常上班后到综合部销假及补填请假单。

    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不论几天,经综合部批签后,递交公司领导批示,经批准后安排妥善后续工作方可休假。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必须在当天8:00以前通知综合部,并与副总经理请假。在正常上班后到综合部销假及补填请假单。

    2、婚丧假

    (1)婚假:职工凭结婚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由各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晚婚的再增加十四天。

    (2)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经各单位批准,可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3、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需经医院出具病休证明。

    经批准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按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职工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与病假相违的活动,否则按

    旷工处理。

    4、因工负伤休假

    职工因工负伤,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一般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2)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探望的,给予假期二十天。未婚的每年享受一次,已婚的每四年享受一次。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未婚职工假期,或者未婚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6、生育产假及护理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

    (1)生育产假为90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男职工配偶晚育的,给予护理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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