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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督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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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督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提升督查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第二条督办工作应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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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提升督查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督办工作应紧紧围绕单位中心工作,督促督办,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机关科室(部门)、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催办、协调和综合反馈。
第三条
列入督查范围的工作事项及分类如下:
(一)上级批办事项:①上级机关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涉及事项有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的,如省交通运输厅绩效考评任务、市委市政府“五比五晒”考评任务、绩效考评任务、文明单位考评、平安建设(综治)考评等;②上级领导批示涉及到我局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
(二)局重要事项:①局领导班子会、党组会、局务会议等局重要会议议定的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②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重大事项;③在局领导批示件、投诉件、信访件和提案建议件中,局办公室根据工作要求认为需要跟踪落实的事项;④局其他会议、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⑤其他需要督办的事
项。
第四条
未列入督查范围的工作事项,承办单位应主动按文件办理时限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并及时反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督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时效、保证落实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
(一)局办公室为督办工作牵头科室,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通报。局务会议议定的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由局机关纪委负责督办。
(二)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或领导批示意见负责督办,或负责办公室督办事项承办工作并按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各单位、各科室应指定具有较高素质和责任心的工作人员为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对本单位(科室)的督办事项登记、跟踪督查、报告反馈、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对督办事项的承办部门局领导有明确批示的,按局领导的批示办理。没有明确批示的,职责较为明确的单一业务工作办理,按照部门“三定”方案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承办并做好督办工作;督办事项如需多部门承办,由涉及工作业务最多或工作职能最紧密的部门作为主办部门(即该事项的督办科室),涉及业务的其他相关部门作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除做好自身工作落实外,应协调协办部门共同推进工作,汇总相关部门办理情况,形成综合反馈材料;协办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及时将办理情况、材料汇总到主办部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立项登记。由督办科室根据督办内容涉及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部门、协办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七条
督办通知。督办事项登记后,督办科室要立即通知承办部门,明确督办事项内容及时限要求。对文件、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事项,不另发通知。承办部门接到督办工作事项后要按照要求认真办理。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协办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能分工抓好落实。对不属于本单位(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在收件后1天内退回督办科室,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督促检查。督办科室要采取电话催办、书面督办等方式,督促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有难度的问题,可采取实地督查的方式进行跟踪落实。
第九条
综合反馈。承办各项督办工作任务的牵头科室(部门)或单位,负责起草反馈意见或报告,报督办科室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由督办科室向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后上报。必要时,可下发督办情况通报。
第十条
立卷归档。对督办事项的相关材料,督办科室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时限与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督办事项的批办时限要求:
(一)对于有明确反馈时限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倒排时间,明确办理过程各环节的时限要求,督促协办部门抓紧办理,最晚应于规定反馈时限的前
天呈送局领导签发(要求
2天之内反馈的,应提前半天呈送局领导签发)。经局领导签发后,主办部门最迟应在反馈时限当日进行反馈。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主办部门经办人员最晚应在反馈时限当日工作时间内与相关部门沟通说明,得到相关部门同意后,先报进度和基本情况,续报办理情况(同时报局办公室),直至办理完结。
(二)对于无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原则上不得超过
10个工作日。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主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前将落实进展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并抄送局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承办科室(部门)负责人或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督办工作的落实负总责。各承办科室(部门)或承办单位是督办工作的具体落实科室(部门),对所负责的事项,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反馈承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炼、规范。
第十三条
承办科室(部门)在落实督查事项中,对经过积极协调但仍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局领导并抄送局办公室,书面报告应说明问题症结、协调经过、各方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章
考核制度措施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措施。局办公室不定期对重点工作事项督查督办情况进行通报。局机关纪委在每月局务会上通报上一次局务会议定事项督办情况。
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追责措施。对不按时、不按要求进行贯彻落实反馈的,或贯彻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延误工作的,给予单位(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批评、通报,内部二级绩效奖金不得评为一档。对因不按时、不按要求进行贯彻落实反馈或贯彻落实不力造成工作失误乃至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效能问责,严肃追究领导或个人责任,并在单位内部二级绩效评比时予以扣分。视情节给予单位(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效能告诫、组织处理等,内部二级绩效奖金确定为三档或取消绩效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具体条款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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