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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论文题目大全及范文 第一篇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依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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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依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中国税务部门可分为国税和地税两个不同的系统。
新会计准则对税务会计的影响开题报告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20_年是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执行的第一年,20_ 年新所得税税法也开始执行,如何做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分别与旧所得税会计准则、新所得税税法的衔接,这是会计执业者目前面临的非常现实的问题。
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发布与施行以后,新准则在完成其既定目标方面是否已见成效,是否更加有助于企业税务会计相关业务效率的提高?对我国企业内部税务会计的业务流程是否有所改变?基于此,本文实践方法,以某企业的会计部门为研究对象,考察新准则对企业税务会计的影响。
意义:
目前,中国的经济正处于稳定增长阶段,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规范中国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中国会计信息的质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会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本研究旨在让税务会计执业者更好的了解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做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过度衔接,早日实现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上市以及非上市公司的推广与使用,为会计执业者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提供一定的指导。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会计准则变化的主要内容研究:杨汇凯(20_)认为:新准则强化了财务报告,主要目标是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意识,同时,提出了资产负债观,这就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的规范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这一观念的主要体现是,采用公允价值作为主要的计量属性。袁伟(20_)同样也发现新准则重新规定债务重组收益的计量,将这部分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对实物抵债的会计处理方法,也重新规定,即将公允价值作为其主要的计量属性,改变了原来将债务重组收益划入资本公积的规定。
关于会计准则变化对于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研究:郭静娟(20_)认为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收益、引入公允价值作为非货币资产交易中换人资产的入账基础等规定,为企业调高利润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刘义兰(20_)也认为采用公允价值估值入账,使得企业税金增加的同时利润也可能增长。敖国杰(20_)说采用公允价值对部分资产重新定价的规定给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便捷。郭静娟(20_)提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规定减少了企业操控利润的空间,同时也减少了利润波动。郭静娟(20_)提到企业一致使用先进先出法结转存货成本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利润的增减。陈一标、孔玉生(20_)认为取消后进先出发的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影响了企业生产成本的计量,从而促使利润确认的变动。敖国杰(20_)也认为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扩大合并报表范围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刘华(20_)还认为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借款费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入账价值的确定、债务重组收益的处理的规定的变革则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张悦芝(20_)进一步进行了说明新准则 规定对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使得会计信息更加符合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进一步体现了相关性要求扩大财务报告披露的范围,披露的信息更加充分;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范围扩大,使得资产价值更加真实;强化资产负债表观念,贴近主要信息使用者投资者的利益需求,明确了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
研究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本文采用了问题的引导、逻辑推理、矛盾分析、策略讨论以及形成观点和结论,其最终目的在于从税务部门和企业纳税两个方面,反映新会计准则对税务会计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新会计准则的实践应用,减轻企业的额外负担、促进税收公平,以及协调企业在税务会计业务方面开辟了新的研究思路。从本文的研究方法上讲,主要运用了历史比较、国际借鉴、逻辑分析、相互比较等手段进行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围绕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对我国现阶段税务会计的影响问题展开的,本文以会计理论研究比较的方法为出发点,系统的分析了在会计准则开始实施以后,新会计准则对税务会计的影响。随后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针对我国企业当前税务会计与新准则之间的矛盾,从企业和税务部门两个方面阐述了对问题的解决意见。本文从整体来看环环相扣、逻辑紧密、自成体系。
本文共分五个章节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第一章的重点在于对我国新会计准则的总体性的讨论。首先在着重介绍了新会计准则形成的背影。其次,对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进行总体的差异性介绍,力求找到新准则对谁去会计的一般性总体影响。
第二章的重点在于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性进行详细分析。首先从会计科目设置方面探讨差异所在,如数量差异等,并争取分析出科目设置调整的原因所在。然后对会计政策的变动进行探讨,从资产要素、负债要素、所有者权益、收入要素、费用要素等方面进行具体研究。最后分析新旧准则在会计报表项目方面的差异,主要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探讨。
第三章重点在于分析新准则对税务会计的影响。通过对存货计价、收入确认、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计价四个方面对新会计准则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在分析中不仅分析影响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企业的相应调整方式,在某些问题上还阐述自己在税务会计制度制度上的观点,为下一章用实例重点讨论税务会计和新税法之间的矛盾做铺垫。
第四章重点从实例分析的角度研究新会计准则对税务会计的影响。分为两个方面,同时从税务部门和企业的角度对问题的对策进行讨论。本章第一节从制度上和管理上以税务部门的角度,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思路。第二节笔者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以企业的角度,分析问题的规避方法。本章笔者广开思路、理性分析,使解决问题的手段更加合理。
整篇文章试图以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新会计准则和税务会计在实践中由于纳税评估所形成的矛盾,使会计准则、税法和税收管理方式在实践中的不匹配现象能够系统的暴露。更深一层次的说明了理论和实践在特定社会情景下的相互冲突。
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安排:
月 日 选题
月 日~~ 月 日 拟定论文大纲
月 日~~ 月 日 查阅、整理相关资料
月 日~~ 月 日 初稿形成
月 日~~ 月 日 初审
月 日~~ 月 日 第一次修改
月 日~~ 月 日 复审
月 日~~ 月 日 第二次修改
月 日~~ 月 日 定稿
月 日~~ 月 日 论文评审小组评审毕业设计(论文)
月 日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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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定价概述
转让定价行为有利有弊,但是总的来说是弊大于利,首先,会损害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减少经营所在国的财政收入;其次,扰乱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后,还会降低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现状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来说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出台了一系列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法规的制定方面,以及实践管理的经验、效果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自此后,我国的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其次,《预约定价协议》的逐步推行、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颁布及实行,也使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用得到了推广;最后,在与国外的交流实践中,相关部门的涉外税务审计能力也不断提高,我国的转让定价管理初见成效。尽管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征管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还有一些明显的问题。首先,与国外相比,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过于粗陋,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其次,我国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尚不健全,专业审计人员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最后,缺乏顺利实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外部环境,而且相关信息资料来源渠道狭窄,与国外相关部门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及时性还不够。
三、加强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总的来说,我国已经有了相对较为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渐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上述几方面不可忽视的问题。为了最大限度的消除转让定价避税带来的危害,维护我国税收利益,针对上述几个问题,特别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要改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首先要从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制度上面着手,使日常的税务管理活动能够有法可依。
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对各种调整方法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正常交易价格的计算和确定;积极研究和完善预约定价制度,加强国际合作,以节约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和方便纳税人。
完善反避税法规。尽快完善关于转让定价案件处理方法、程序方面的法规政策,减少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不对称性带来的损失,增强反避税工作的可操作性。
完善有关纳税人报告及举证义务的规定。将报告、举证义务转移给纳税人,使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处于主动地位。在法律中对本方面内容要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加大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税法中的处罚规定进一步细化,可以增加一些相对来说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比如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手段。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应当实施全方位的制裁,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物质手段;此外还可以借助于媒体等手段对企业形成舆论压力。
2.加强部门合作、扩大审计范围
反避税除了制定完善的法规之外,还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团结协作,互相配合。
加强与工商、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税务机关应注意与工商、外汇管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发挥各自的业务优势,堵塞税收漏洞,在与外资企业管理有关的业务方面,要保证妥善的协调和衔接,建立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体系。
扩大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选择一些大企业和外资企业较为集中的省、市,建立健全专业的反避税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的工作力度。另外,在重点加强大企业的管理的同时,也不要忽略对中小企业的审计与管理。
3.加强税法宣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大宣传税法的力度,选择合理的宣传方式,强化宣传效果,深化人们对引进外资与反避税工作的认识,让人们了解到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税务机关和广大的税务干部要严格对自身的要求,依法治税、科学征管,以自己的优化服务影响纳税人,减少反避税工作的阻力。此外,要协调好税务机关同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增强政府工作人员对税法的了解,尽量防止由于盲目的招商引资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现象的出现。
4.建立企业信息资料收集系统
一、重庆税务专业人才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调查
1.用人单位问卷调查分析。(1)用人单位对税务专业人才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需求分析。分别对重庆主城税务部门,有代表性的税务师事务所,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问卷调查,综合分析发现,不同用人单位对税务专业人才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侧重点不同。在职业技能方面,税务部门侧重税收管理,税务师事务所更看重税收筹划,企业更注重税法;在综合素质方面,税务部门侧重灵活应变、责任心,税务师事务所更看重团队合作、抗压能力及主动性,企业更注重组织协调与工作热情。(2)用人单位认为高校在教学中存在的不足。调查结果显示,高校的人才培养和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且用人单位普遍认为高校教学中理论性强,缺乏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可见,用人单位对人才的专业能力和操作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且要求个人具备快速适应岗位和掌握信息的能力。
2.我校财税专业学生问卷调查分析。(1)学生现状分析:90%的学生不知道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对自己的就业特长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剩下10%的学生仅从大众的角度认为核心竞争力是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之类的,但并不认为自己已具备这一方面的优势。可见现阶段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与企业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2)对自己的目标定位和职业规划问题分析:接近四分之一的同学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一些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对未来进行规划,进行相应的学习,并为之做出准备,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但还有七分之一的同学受限于课堂,对所学专业,就业去向,职业规划,用人要求等一系列都没有进行深入了解与思考,思维视野受到局限,很可能造成就业时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相背离的情况。
二、为高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提出建议
教育部对应用型本科院校提出了“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应用”的教学指导方针和培养模式。为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为三个方向:(1)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海关等政府公务机构的工作人员。(2)中介咨询机构,如会计、税务师事务所。(3)企事业单位税务管理人员。通过对重庆税务专业人才需求现状的分析,对用人单位对税务人才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要求的研究,加强税务专业学生对现状的认识,了解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要求,同时也发现了高校培养税务专业人才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就业率及就业质量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息息相关。为了更好促进就业,加快完善高校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刻不容缓。
1.税务专业人才培养创新模式。通过对税务、财政部门,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用人单位对税务专业人才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需求,进而想到税务专业人才培养创新模式:核心竞争力-职业规划-培养模式(职业技能、综合素质)。(1)校企联合培养“、订单”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建立一种就业导向的、专门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培养的税务专业人才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有高校具有理论专才的教师和用人单位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专家共同授课,采用课堂授课和单位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以实现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目标。①确定校企合作单位,签订“订单”培养协议。②加强校企合作管理,实施组长责任制度。(2)用人单位参与人才培养,建立产学合作评价机制。①对用人单位开展深入调研,共同制订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监控高校教学质量,且滚动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教学要求与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对接,使得学校开设的专业、实训课程等和企业培养的人才需求相接轨,以利于培养出更多优秀的社会满意的税务专业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建设。②建立三方评价机制,完善人才信息化管理。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的人才质量评价机制,要针对专业特点,提炼实际工作岗位中员必备的知识、技能和态度,并根据任务分解出不同的职业能力。
2.高校为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条件。(1)搭建税务专业平台,建立仿真模拟实验。(2)建立校外实践基地:税务部门、事务所、企业。(3)培养教师专业技能,创造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
3.税务专业课程设置更合理。(1)强化税务专业人才知识结构。①完善税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课程体系。②创新税务专业教学模式。案例教学、项目教学、情景教学结合;大课、小组讨论和独立研究课并举。(2)培养税务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对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及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调研,都反映了同一个问题,税务专业人才在就业时表现出知识理论性较强,缺乏实践能力,不能非常灵活地将所学知识熟练应用与实践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加大税务专业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人才实践能力的具体措施:培养方向向实践性倾斜;课程设置向实践课程倾斜;教学环节向实践环节倾斜;课外活动向实践性倾斜;教师能力向实践性发展。重视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满足社会需求开展灵活实用的课程设置和专业规划,适应人才市场发展需求的毕业生就业和独特的创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使人才专业核心竞争力更强,综合素质更高,充分契合用人单位对税务专业人才的需求。
1、背景与问题
自1996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虽然我国税务稽查制度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无论在理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xxx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xxx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xxx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发布的通告等为依据。20_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xxx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xxx发布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_年国家税务
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_]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_年修订后,并没有发布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xxx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xxx《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_]140号)指出,在国家xxx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xxx《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_〕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xxx《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xxx《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_〕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xxx《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_]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xxx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_]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xxx《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xxx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税务 论文:实行专业化案源调查完善稽查计划选案工作
近年来,我们始终将完善四分离稽查工作机制作为加强稽查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规范“选、查、审、执”四环节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选案、查案两个环节的监督制约,我局实施了专业化案源调查,即由专业调查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多种措施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筛选待查案源。这一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基于三个需要,提出案源调查制度
专业化案源调查是当前形势的需要
首先,由于当前化建设水平限制,实行计算机选案难度较大,专业化案源调查势在必行。在现有的化水平下,稽查部门在税务系统内部,很难与征管部门实现征管共享;在税务系统外部,很难与工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实现共享。纳税人的相关纳税资料不能及时传递到稽查部门,这一瓶颈严重制约了稽查部门的选案工作,造成了计算机选案工作很难落到实处。同时,各部门之间也缺少相关的交流、传递制度,这就加大了选案工作的难度,降低了选案的准确性。其次,分散型案源调查不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近年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日益重要。今年,郑州市政府提出了扩大对外开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大郑州的发展战略,这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以往我局实行的由稽查科自行组织案源调查的方法,不利于优化经济环境,致使有时竟会出现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天会接待我局三四个稽查科前往调查的情况,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因此科学严密的专业化案源调查在当前形势下必不可少。
专业化案源调查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
一是选案环节监督制约机制薄弱。我局实行了目录检查法、开发了计算机查账软件,加强了对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实行了四审定案制,加强了对审理环节的监督制约。但在选案环节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尽管我局实行了案件前期调查表和工作日志制度,对该环节进行监督制约,但由于拥有调查权力的人员过多,这些制度的监督效能相对薄弱。二是谁调查、谁检查的方法不利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我局没有实施专业化案源调查前,主要采取的是谁调查、谁检查的方法,即稽查科将调查的待查对象报计划选案科立案后,再由其进行检查,这样就有可能发生稽查科实施调查以后,由于个人私利而不将调查的待查对象报送计划选案科立案,或者报计划选案科以后,未立案之前,私自将报送的待查对象撤回,这些暗箱操作都会导致不廉行为的发生。三是专业化的分工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防止不廉行为发生。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各个部门分工专业化、精细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这样便于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以往我局的案源调查管理职能在计划选案科,而实施调查的权力实质在稽查科,这样调查与选案不分,调查与检查不分,不利于内部监督。这就需要一个专业的部门和专业的人员专职从事调查工作,将调查职能从计划选案科分离出来,将调查权力从各稽查科收回,使调查成为选案的前置程序,加强对选案环节和检查环节的监督,降低不廉行为发生的机率。
专业化案源调查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
近几年,我局的撤案率高居不下。1999年立案394起,撤案122起,撤案率为32%;立案348起,撤案122起,撤案率为35%;立案202起,撤案75起,撤案率为37%。分析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稽查科未调查清楚待查案源的情况,盲目地向计划选案科报户立案,进行检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稽查工作量及撤案案件复审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加大了税收成本。这就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基于以上三个需要,我局适时提出了案源调查制度,实施专业化案源调查。
二、把握三个关键,实施专业化案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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