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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学语文教师评职称述职报告 小学语文教师职称个人述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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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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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学语文教师评职称述职报告 小学语文教师职称个人述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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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庆阳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庆阳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庆办发〔2024〕5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农村实用人才迅速成长,逐步建立一支高效实用的农民技术人才队伍,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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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庆办发〔2024〕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农村实用人才迅速成长,逐步建立一支高效实用的农民技术人才队伍,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园艺、农业机械、农村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经营管理等行业工作,身份为农民并已被认定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均可申报参加评定。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其中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为初级职称,农民技师为中级职称,农民高级技师为高级职称。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种植、养殖、工程(农业机械、林果、园艺、农村能源等行业)、农村经营管理四大类。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学历和专业工作资历。参加评审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科教兴农、发展我市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凡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后仍屡教不改者,在技术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职业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经教育无明显好转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和晋升。
第六条 各职务级别评审条件:
(一)农民技术员
具备下列第1款和第2、3款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者;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即绿色证书)者;初中毕业生从事本专业二年以上、高中毕业生从事本专业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并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在生产中从事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能解决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
3、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明显。
(二)农民助理技师
具备下列第1款和第2、3、4、5款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技术工作中有一定成效者。
2、能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能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撰写一般技术工作小结。
4、能向群众传授本专业的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一般的技术咨询起带头作用。
5、经过乡(镇)以上实用技术培训的村、组干部、科技专业户、科技致富能手。
(三)农民技师
具备下列第1款和第2、3、4、5款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师:
1、取得农民助理技师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中成绩显著。
2、在生产工作中,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
3、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技术咨询,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民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4、本专业技术工作动手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显著。
5、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科技致富能手或其它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不到四年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没有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资格的,如达到上述5条中的3项,可直接破格晋升。
(四)农民高级技师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0年,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5年,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20年,且取得农民技师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评定为农民高级技师。
1、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者,如劳动模范、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农产品经销大户、致富能手、中华农业科教农户奖等;或获得市委、市政府、省直部门表彰2次(个)者;或获得县委、县政府、市直部门表彰4次(个)者。
2、本人的产品被推选参加省部级博览、展览会的。
3、本人被委派、聘请,为外县、市、省农民做过经验介绍或技术传授,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4、在省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2篇;或国家级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
学历、年限、台阶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2项,可破格晋升;其中二项不符合要求的,达到上述4条中的3项,可破格晋升;如达到上述4条中的4项,可不受台阶、学历、年限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
(五)在农村从事医疗、经济管理、财会、市场营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本实施细则的推荐程序要求和有关专业考试报考条件报考相应专业的资格考试,通过参加社会考试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少数确有特殊专长,在本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农村乡土技术人才,对本地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职称。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市人社局的指导下,由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县(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县(区)人社局的指导下,由县(区)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市、县(区)成立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13或15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市、县(区)农牧、人社部门领导担任,同时选聘农业、畜牧、林业、农机、果业、科协等行业(单位)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家和有关领导担任评委。市、县(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每次调整组成成员须在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由市县(区)评委会分级评审。初级职称(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由县(区)评委会评定;中级职称(农民技师)由市评委会评定;高级职称(农民高级技师)由市评委会审核后报省农牧厅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职称评定文件,熟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会议内部情况。不得以权谋私,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2/3,评委会的评审应在专业组评议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坚持以下程序和办法:
(一)个人申请。由申报者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并附有能反映本人学历、水平、业绩的有关原始证件和材料。
(二)组织推荐。村委会将申报材料汇总加盖公章后报送乡镇办事机构,经乡镇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再将材料报送县区农牧局。
(三)条件审查。县(区)人社、农牧部门联合对评审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申报等级,分别提交市农牧局和县(区)评委会。市人社局、农牧局联合对评审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分别提交省农牧厅和市评委会。
(四)资格评审。市、县(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同级人社、农牧部门审定。市县(区)人社、农牧部门将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通知资格。获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职称者,由县(区)人社局、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任职资格。农民技师由市人社局、农牧局联合发文通知任职资格,任职资格证书由市人社局统一发放。高级技师由省人社厅、省农牧厅联合发文通知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对原评定的农民技术职称,分别由市、县(区)评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重新确认,其任职年限按原评定时间计算。
第六章 职称管理
第十六条 对取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由市、县(区)农牧局负责管理,分级建立专业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培训、学习、证书和获奖情况等,并列入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第十七条 市、县(区)评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按有关职称政策要求,把长期从事农业试验、示范、农技推广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致富能手,择优推荐评审技术职称,充分发挥他们的典型作用,带动广大农民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聘的积极性,确保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人才基础。
第十八条 在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工作中,乡、村等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聘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职称,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乡、村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七章 权益和义务
第十九条 按照《庆阳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评定并获得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职称的人员,各县(区)财政按初、中、高级每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同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优秀人才可纳入市、县(区)评选表彰范围,适时择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有以下权利:
(一)村、组干部和乡镇企业的主要技术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具有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担任;
(二)农业服务体系招聘农业技术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从有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中择优推选。
(三)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享受技术津贴和有关待遇。
(四)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发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五)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六)可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的学术、技术资料和提供的良种、农机具设备、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
(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投入和贷款优先。
第二十一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农业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二)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企业和乡镇村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三)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积极参与或带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积极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提出村级可持续发展产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
(惠市委办发〔2024〕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充分调动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2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农业、文化、科协等相关部门参与评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应当坚持重业绩、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以申报人员所从事产业规模、经济效益、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社会影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对有特殊技艺、贡献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四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村实用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而建立的评价制度,纳入全市人才评价体系。通过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肯定农村实用人才的水平和业绩,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引领更多的农民积极创业、成功成才。第五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农村实用人才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其等级与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等级没有对应关系。
第二章评定范围、类别、等级称谓
第六条凡在我市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国家正式职工和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计划管理的技术人员,不参加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
第七条根据我市农村行业和产业布局及现有农村实用人才状况,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分为农业工程、农艺、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传统工艺等六个类别,各类别适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工程类: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人员。
(二)农艺类:从事种植技术试验、推广、示范、应用和园林、花卉培育等行业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牛、羊、猪等)、家禽(鸡、鸭、鹅等)、水产品(鱼、虾等)、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等行业的人员。
(四)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农牧产品加工行业的人员。
(五)经营服务类:从事农村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行业的人员。
(六)传统工艺类:从事农民画、农民歌曲创作表演、民族特种工艺等文化开发传播及泥水匠、木匠、雕匠、石匠等传统工艺的人员。
第八条六个类别的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等级均设臵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等级分别对应的职称名称如下:
(一)初级:农村技术员。
(二)中级:农村技师。
(三)高级:农村高级技师。
在上述名称之后加上具体专业类别即为完整的称谓,如农村技师(种桔专业)等。
第三章评定与晋升的标准条件
第九条参加职称评定的农村实用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农业,努力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条农村技术员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乡镇(街道)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3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4、具有中等以上职业技术院校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工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能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4、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2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30%以上。
5、能独立开展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业务,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6、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和民族传统手工艺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一条农村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2、高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3、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4、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和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3、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4、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6、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和传统手工艺等方面中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
第十二条农村高级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2、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3、取得农村技师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农村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引领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独立分析和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5、具有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6、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学试验,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难题;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7、熟悉市场流通环节,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技能和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能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难题,并取得显著成效。
8、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传统手工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被县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致富能手、创业明星、乡土拔尖人才等荣誉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和取得下一级别职称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第四章评委会的组建及职责
第十四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是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组织。市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组建惠州市农村高级技师评定委员会,负责农村高级技师的评定。各县(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组建本地的农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及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技师、农村技术员的评定。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评定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农村高级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占60%以上。农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50%以上。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有2~3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通过评审或认定的方式取得。高、中级职称通过评审取得,初级职称通过评审或直接认定取得。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取得时间,从评定通过的次年1月1日算起。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不向参评者收取费用,每年的评审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推荐(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范围和条件,由本人申报或其工作所在的村(居)委会及相应的专业协会向乡镇(街道)或上级专业协会推荐,填写《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一览表》,并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等证明材料。凡申报评定职称人员的情况,应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在其工作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十八条审核。申报或被推荐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或专业协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区)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区)人事部门;拟评定高级职称的,经县(区)人事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或市级专业协会。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要重点审核能证明申报人或被推荐人专业水平、主要成果业绩和贡献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标准条件。
第十九条评定。各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人或被推荐人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评审或认定。以会议形式评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予以通过。以现场考评形式认定的,可采取现场考核或量化打分等形式,对评定对象进行考核或逐项打分。具体考核赋分办法由市及各县(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发证。经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经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县(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后,再审批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章优惠措施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纳入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范围,可参加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和其他专项表彰奖励。
(二)获评高级职称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024元,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获评中级职称的,每年由各县(区)免费赠阅每人一至两份报刊。
(四)乡镇(街道)农业基层服务组织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中挑选。
(五)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六)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
(八)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九)优先获得贷款和农业项目开发经费资助。
(十)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政治过硬、成绩卓著的优先推荐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相关部门布臵的技术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按要求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在承包的土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四)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
第七章管理
第二十三条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谎报成果业绩、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查实后予以撤销。第二十四条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纳入各级人事、农业、文化、科协等部门的管理范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建立实用人才信息数据库,农业、文化、科协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负责培训、考核、情况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其档案,准确记载其参加培训、为村民服务、取得的成果、业绩及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取得高级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每年分别由市人事、农业、文化、科协等部门组织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取得中级职称的由各县(区)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发前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凡不属政府人事部门评审发证的,可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重新换发《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31日印发)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12月30日 13时54分 64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农业农村
“农村”
“实用人才”
辽宁省人事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发[2024]8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农委、水利(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现将《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4]8号)精神,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
1、评定范围。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2、评定专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通用专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的相应专业,新增专业由省里备案。
3、评定等级。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
4、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证书发放时标明职称级别、注明专业类别。
5、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评定或晋升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三、评定条件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依据,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工农业生产一线的实用人才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农业技术员
1、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带头试验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中,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3年以上(即绿色证书);
(4)初中毕业5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申报时需提供培训单位的培训证书);
(5)全村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户,并对周边10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农业技师
1、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农业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技术员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乡(镇)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能带动2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市、区)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农业技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指导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取得农业技师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县(市、区)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并带动全村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四)直接认定
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1、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技术推广等奖励;被评为“省级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农业技师。
2、获市级农业科技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等奖励;被评为“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农业技师。
3、直接认定人员由市级人事部门批准。
四、评定管理
1、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评委会成员一般由9到13人组成,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定,不组织答辩。
2、出席评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评委会在评定过程中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农闲季节进行。
4、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档案由各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本地区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五、评定工作程序
1、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个人申请(提交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技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等),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2、高级农业技师:个人申报(提交材料与初级相同),经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区)人事局推荐,报送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3、农业技术员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由市人事局审批。各级人事部门按上述审批权限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证书。
六、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
1、设立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在农村招聘相关人员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
2、受聘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推荐享受各类荣誉称号和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选拔;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义务:
1、坚持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科技普及、推广和为农户服务,积极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向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此文件下发前,已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地区,从2024年开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区原评定的农民职称仍然有效;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市可在本文件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八、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费用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解决,不收取参评人员的评定费。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txt有没有人像我一样在听到某些歌的时候会忽然想到自己的往事_______如果我能回到从前,我会选择不认识你。不是我后悔,是我不能面对没有你的结局。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12月30日 13时54分 64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农业农村
“农村”
“实用人才”
辽宁省人事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发[2024]8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农委、水利(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现将《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4]8号)精神,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
1、评定范围。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2、评定专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通用专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的相应专业,新增专业由省里备案。
3、评定等级。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
4、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证书发放时标明职称级别、注明专业类别。
5、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评定或晋升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三、评定条件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依据,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工农业生产一线的实用人才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农业技术员
1、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带头试验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中,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3年以上(即绿色证书);
(4)初中毕业5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申报时需提供培训单位的培训证书);
(5)全村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户,并对周边10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农业技师
1、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农业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技术员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乡(镇)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能带动2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市、区)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农业技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指导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取得农业技师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县(市、区)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并带动全村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四)直接认定
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1、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技术推广等奖励;被评为“省级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农业技师。
2、获市级农业科技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等奖励;被评为“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农业技师。
3、直接认定人员由市级人事部门批准。
四、评定管理
1、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评委会成员一般由9到13人组成,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定,不组织答辩。
2、出席评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评委会在评定过程中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农闲季节进行。
4、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档案由各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本地区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五、评定工作程序
1、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个人申请(提交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技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等),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2、高级农业技师:个人申报(提交材料与初级相同),经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区)人事局推荐,报送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3、农业技术员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由市人事局审批。各级人事部门按上述审批权限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证书。
六、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
1、设立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在农村招聘相关人员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
2、受聘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推荐享受各类荣誉称号和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选拔;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义务:
1、坚持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科技普及、推广和为农户服务,积极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向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此文件下发前,已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地区,从2024年开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区原评定的农民职称仍然有效;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市可在本文件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八、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费用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解决,不收取参评人员的评定费。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
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4]8号)精神,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
1、评定范围。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2、评定专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通用专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的相应专业,新增专业由省里备案。
3、评定等级。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
4、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证书发放时标明职称级别、注明专业类别。
5、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评定或晋升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三、评定条件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依据,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工农业生产一线的实用人才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农业技术员
1、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带头试验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中,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3年以上(即绿色证书);
(4)初中毕业5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申报时需提供培训单位的培训证书);
(5)全村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户,并对周边10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农业技师
1、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农业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技术员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乡(镇)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能带动2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市、区)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农业技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指导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取得农业技师资格5年以上;
(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
(5)全县(市、区)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并带动全村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
(四)直接认定
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1、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技术推广等奖励;被评为“省级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农业技师。
2、获市级农业科技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等奖励;被评为“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农业技师。
3、直接认定人员由市级人事部门批准。
四、评定管理
1、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评委会成员一般由9到13人组成,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定,不组织答辩。
2、出席评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评委会在评定过程中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农闲季节进行。
4、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档案由各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本地区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
五、评定工作程序
1、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个人申请(提交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技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等),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2、高级农业技师:个人申报(提交材料与初级相同),经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区)人事局推荐,报送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
3、农业技术员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由市人事局审批。各级人事部门按上述审批权限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证书。
六、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
1、设立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在农村招聘相关人员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
2、受聘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
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5、在推荐享受各类荣誉称号和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选拔;
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
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
(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义务:
1、坚持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
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科技普及、推广和为农户服务,积极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3、积极向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此文件下发前,已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地区,从2024年开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区原评定的农民职称仍然有效;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市可在本文件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八、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费用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解决,不收取参评人员的评定费。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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