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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15篇)[ 4号文库 ]

    4号文库 时间:2024-10-30 16:45:11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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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

    以下为本文的正文内容,请查阅,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复制本文以及下载DOC文档全部免费。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一

    委托人: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

    委托人因购买位于 白沟友谊路 、项目名为  东方帝景住宅小区 、具体房号为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室的房产,签订了(合同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从受托人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__________万元

    特做出如下委托(用“√”标出):

    □委托受托人从售房人处代领房地产权利证书。在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前,房地产权利证书由受托人保管。

    □委托受托人办理以所购房产为抵押、抵押担保债权为(合同名称)__________《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项下借款的抵押预登记手续及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本授权委托书一经签署,不可撤销。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使用授权委托书的意义和作用具体是怎样的?

    (1)有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他们有的还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有的是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有的虽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或因年迈多病,或因急事外出,或因卧病在床等,不能亲自诉讼;或者认为自己不懂法律,或者认为自己出庭说不清理由,或者法律知识不全等。在这些情况下,就要书写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这不仅可以使审判工作正常进行,而且在案件审理中能使事实摆得更清楚,理由说得更充分,案件的实质提示得更透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授权委托书进行委托代理,可以根据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庭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还可以由两个人共同代理一个原告或一个被告,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

    (3)民事代理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互助关系。公民或由于没有行为能力,或由于患病、年老,或有生理缺陷,或缺乏业务知识,或有急事外出等而不能或不便参加民事活动时,都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代理,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法人单位也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这对防范民事纠纷的发生和便利民事疏通,都有积极的意义。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二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_________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同时借款人与贷款人确认(根据情况选,不选的打):

    □ 本合同系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

    □ 本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业务文件。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

    1.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途限于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不得挪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二条 贷款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预计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3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日。

    2.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可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准固定利率(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 浮动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固定利率

    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 准固定利率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_______个月(预计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 如在此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固定利率执行届满后,即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行浮动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如在此期间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如借款人需继续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则应另行向银行提出申请。

    若在执行浮动利率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九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3.1 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3.1.1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且已签署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文件。

    3.1.2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包括担保文件)已合法地生效。

    3.1.3 担保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物交付贷款人占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1.4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贷款人要求)。

    3.1.5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

    3.1.6 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3.2 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务放款,在贷款人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或受政府宏观货币政策或金融监管政策限制,根据贷款人自身额度等情况需调整、增加贷款发放条件,或发生其他重大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可暂缓、减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并且,如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未全部满足时即放款的,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四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

    4.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按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支付约定具体如下: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下述交易对象账户,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下述交易对象账户的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贷款人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账号/存折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签署本合同时,借款人尚不能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信息,则在本合同签署后,借款人应在支付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且在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照申请支付金额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对借款人交易对象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4.2 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九十天届满时仍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利息 = 期初贷款剩余本金期利率)。

    □ 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 =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 =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 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_________________。

    5.2 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分别计算,其中:一期的应还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

    5.3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零点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结算户)中,还款账户的银行卡卡号或活期一本通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5.4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 若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账户为可透支账户,则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进一步授权,当该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在账户允许透支金额范围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由此发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5.6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7 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 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贷款人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作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

    5.9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未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10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款利息。

    5.11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

    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______%支付违约金;如正常还款__________年以上提出提前还款,可免收违约金。

    有关提前还款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债权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6.1.1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2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3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4 其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与陈述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7.1.1 借款人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7.1.2 借款人在此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其所出具的对外进行贷款支付、涉及借款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7.1.3 借款人在此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7.1.4 借款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借款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贷款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借款人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7.1.5 借款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7.1.6 借款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

    7.1.7 借款人保证,本合同贷款涉及房地产预售的,借款人将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或贷款人的指示及时完成有关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后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7.1.8 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7.1.9 借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将根据贷款人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贷款人满意的担保措施。

    7.1.10 借款人保证应贷款人要求出具的有关本人家庭成员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前实际拥有成套住房的数量、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名下使用贷款购买的住房套数、本人申请本次贷款的同时未在其他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内容的借款人声明真实、有效,借款人确认该声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1.11 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贷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第八条 违约事件

    8.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8.1.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8.1.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8.1.3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8.1.4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8.1.5 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8.1.6 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8.1.7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8.1.8 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8.1.9 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

    8.1.10 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8.1.11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

    8.1.13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8.1.14 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

    8.1.15 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在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的。

    第九条 违约处理

    9.1 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9.1.1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__________%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__________%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9.1.2 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_________%并立即执行;

    9.1.3 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8.1.2条违约事件的);

    9.1.4 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8.1.12条违约事件的);

    9.1.5 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权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含可透支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清偿债务,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贷款人扣划当日所公布的汇率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借款人承担;

    9.1.6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9.1.7 按借款人为本贷款所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9.1.8 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9.2 如借款人/抵押人未在开发商向其发出可以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明的通知后_______天内配合开发商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小产证)相关手续的,或者借款人/抵押人未在贷款人发出通知后_______天内配合贷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或最高额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相关手续的,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_________%并立即执行;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有权下调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资产分类结果,并将下调结果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等管理部门,由此可能出现降低借款人资信评估水平及其他不利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费用

    10.1 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10.2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中提及的贷款本息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本贷款或贷款之担保有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11.2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更且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必须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1.3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有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的信息,与上述合同/协议/承诺相关的履约信息和贷款、透支的相关情况,以及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同时,贷款人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有关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11.4 借款人同意:当借款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贷款情况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1.5 前两款中提及之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相关贷款情况是指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等情况。

    11.6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7 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贷款人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11.8 本合同自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并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账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1.8.1 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11.8.2 贷款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1.9 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10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贷款人执_____份,借款人以及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1 其他约定事项(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住所地: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三

    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胯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确保甲﹑乙﹑丙三方签定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履行,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中第2条第1款、第2条第2款、第2条第3款、第2条第5款做如下修改,具体如下:

    1﹑原合同第2条第1款内容为房产名称及处所 变更为合同第2条第1款房产名称及处所 。

    2、原合同第2条第2款内容建筑面积2条第2款建筑面积

    3、原合同第2条第3款内容购置价变更为同第2条第3款内容购置价

    4、原合同第2条第5款内容房产买卖合同编号 变更为合同第2条第5款内容房产买卖合同编号 。

    除上述变更条款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变。

    本协议作为被修改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贷款人(盖章) 借款人

    负责人 (抵押人)

    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四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

    借款人(即购房人)

    抵押人:

    1、

    2、

    保证人:

    1、

    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实际发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购买位于 的房屋。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借款人的购房合同编号为 ;所购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的基础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为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浮动比例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利率: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2)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费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心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之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预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 (大写)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间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余齐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第五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第六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 ___,卡号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______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 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______ _ _ 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 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 ______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第七条 还款

    1、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共_____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____________(20日∕ 借款对应日)为还款日。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__________________(还款法全称)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

    (2) 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

    (3) 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 _ _.

    1、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_______.借款人采用等本递减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利息逐月还清。

    采用其他还款方式的,借款人每期应还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3、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偿还当期及逾期本息,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承诺按本条第2项约定支付违约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2、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______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偿还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大写)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3、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或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十条 债权债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通知后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4、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5、当抵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的,由保证人____ ____________ ___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项约定的保证责任终止情形出现之前,阶段性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人每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每期债务期限变更协议的,阶段性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协议变更后的每期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除本条第3项外,本合同其他约定均适用于本项约定的保证人。

    5、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有关款项;

    (3)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4)借款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的,保证人愿先于抵押担保对所担保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并同意贷款人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6、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五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

    借款人(即购房人)

    抵押人:

    1、

    2、

    保证人:

    1、

    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实际发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购买位于 的房屋。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借款人的购房合同编号为 ;所购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的基础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为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浮动比例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利率: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

    (2)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基准利率调整日与借款费发放日或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确定心的借款执行利率。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之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预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 (大写)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间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余齐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第五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第六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 ___,卡号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______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 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______ _ _ 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 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 _______),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第七条 还款

    1、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共_____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____________(20日∕ 借款对应日)为还款日。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__________________(还款法全称)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 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

    (2) 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月还款金额

    (3) 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 _ _.

    1、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_______.借款人采用等本递减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利息逐月还清。

    采用其他还款方式的,借款人每期应还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3、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偿还当期及逾期本息,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六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83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字行支行年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0xx年版);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第一部分借款条件;第一条贷款种类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a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编号a: [ ]字[ ]行[ ]支行[ ]年[ ]号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20xx年版)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贷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 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车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 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2.2 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关担保条款。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其他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4.3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第五条 放款

    5.1 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前提条件是以下第 项:

    a、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b、已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c、其他

    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3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a、将贷款一次性划入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b、将贷款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每次放款的具体条件以贷款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5.4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5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 还款

    6.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

    d、按 (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 周(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还款额=

    (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1

    贷款本金×每期利率×(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

    e、按 (周/两周/三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 周(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每期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数

    贷款本金

    f、随心还,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借款人每期本息还款额不得低于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遇利率调整保持不变,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贷款,利率调整可能会导致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与本条款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显著不同,借款人应合理安排并调整每期还款额度,并于贷款到期日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主动获取最后一期应还款金额信息。

    每期还款日,借款人本笔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均视为借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月日为还款日,从贷款发放后次;g、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h、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i、其他:;6.2借款人(享有/不享有)宽限期,宽限期为,自;6.3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6.4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还款账户a:;户名:;

    每期还款日,借款人本笔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均视为借款人本期的还款金额,超过最低还款额的部分视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保持不变,贷款期限相应缩短(由此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计息)。若借款人需要降低每期最低还款额的,须向贷款人申请,并于贷款人同意后的次月按新的标准执行。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月 日为还款日,从贷款发放后次月 日开始还款;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g、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h、按月付息,按 (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i、其他: 。

    6.2 借款人 (享有/不享有)宽限期,宽限期为 ,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6.3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4 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还款账户a: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还款账户b: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5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按照先还款账户a后还款账户b的次序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

    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6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7.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借款人同意如在(□约定的贷款合同期间内;□贷款发放后的 月内)申请提前还款的,则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金额×贷款执行月利率× 个月。

    b、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d、

    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9.3 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 保证担保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0.1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2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满足下列第 项条件的,保证人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a、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

    b、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抵押权预告登记信息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b、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 )。

    d、其他: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抵押物清单

    单位:平方米,元

    质物清单;单位: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14.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

    质物清单

    单位: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4.1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 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与卖房人、第三方因任何原因达成房屋处分相关协议的; j、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k、抵押房屋被有权机关查封、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l、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m、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n、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4.2 借款人发生14.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4)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扣收

    16.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贷款人在发出扣款通知的同时,有权对拟扣收款项实施冻结。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6.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6.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七条 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 抵押物

    18.1 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8.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8.5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为第三方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8.9条的约定处理。

    18.6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8.7 抵押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告知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尽管告知了贷款人但未向贷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接受的担保亦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要求抵押人以拆迁补偿款归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或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8.8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8.9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8.10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九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 抵押登记

    20.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贷款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抵押人将抵押登记变更为最高额抵押登记的,须另行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20.2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同意贷款人代为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相关登记事项如需抵押人协助,抵押人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在贷款人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20.3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第二十一条抵押物的处分;2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b、发生第18.8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21.2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21.3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

    20.3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的处分

    2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8.9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8.8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21.2 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21.3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21.4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 质物

    22.1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22.3 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2.4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或另行提供相应担保,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质物价值或另行提供相应担保。

    22.5 贷款存续期间,根据质物价值与贷款余额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平仓线:

    外币存款、个人外汇资金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

    基金的预警线为1.2,平仓线为1.1。

    黄金和外币个人理财产品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

    当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出质人应当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当质物价值下降到平仓线时,贷款人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人有权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调整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予以公告。

    22.6 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22.7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 交付和登记

    24.1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4.2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质物的处分

    25.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22.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22.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质物价值下降到第22.5条约定的警戒线,出质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22.5条约定的平仓线的;

    d、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e、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5.2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5.3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在实现债权时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25.4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与贷款人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或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包括保证金质押条款且本合同项下贷款属于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无论保证人是否仅以保证人的名义在本合同中签章,保证人还应对贷款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本合同关于保证担保的相关约定与贷款人、保证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冲突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针对本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除外。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八条 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6.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扣款通知发出后3天即视为送达,贷款人在发出扣款通知的同时,有权对拟扣收款项实施冻结。保证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第二十九条 转让

    29.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29.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三十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30.1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30.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日、缩短还款期限等情形;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30.3 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第三十一条 保险

    31.1 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或抵押人/出质人负担。

    31.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8.9条或第22.7条的约定处理。

    31.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31.4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第三十二条公证;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十三条通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

    31.3 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

    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31.4 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

    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有

    权利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33.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

    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3.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3.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3.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33.5 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

    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3.6 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或者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买卖合同纠

    纷时,借款人应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10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贷款人,由借贷双方共同与房

    屋出卖人协商解决购房款的处理。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贷款人有权按照本笔借款

    合同金额的5%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若给贷款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33.7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33.8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

    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4.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

    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

    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

    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

    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34.2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

    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4.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独立性

    35.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

    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

    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抵押条款、质押条款因本

    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无效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

    35.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

    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

    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5.3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

    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送达

    36.1 借款人、担保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借款人、担保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

    36.2 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相关通知,该通知送达任一借款人时,即视为已送达全部

    借款人。

    第三十七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

    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

    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盖章“公章或个人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共同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编: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抵押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出质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质物共有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七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书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83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字[]行[]支行[]年[]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版);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第一部分借款条件;第一条贷款种类与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种贷款;a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编号a: [ ]字[ ]行[ ]支行[ ]年[ ]号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20版)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条件

    第一条 贷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 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车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 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2.2 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关担保条款。

    a、抵押

    b、质押

    c、保证

    d、其他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八

    其 他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就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述房产的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方面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项下所有承诺、声明、保证、义务和责任等约定仍应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售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变更、撤销、解除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本合同被解除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售房人将借款人结欠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售房人账户直接划至贷款人指定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如售房人将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直接返还贷款人,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其他剩余债务;如售房人未将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直接返还贷款人,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许可,不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为追索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款项时,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保险

    17.1担保物是否办理保险以及险种、期限等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另行约定。商定办理保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17.2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义务。

    17.3抵押期间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17.4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费用收取和承担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借款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9.1 本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9.2 借款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种类、保证人、抵押物、还款账号等借款要素的,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20.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

    20.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1.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或担保物出现权属纠纷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

    21.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指向对象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惯例办理。

    21.4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担保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担保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贷款人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改,导致贷款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条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确定。

    21.6借款人和担保人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更,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因借款人和担保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贷款人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21.7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约定还款账户扣划除外)或解除权的,借款人、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

    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21.8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21.9其他约定见本合同三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本合同第四十条。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涉及选择项的,请划√选择)

    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用途

    24.1 借款用途为□购买房产/□归还购买房产的借款/□ 。

    24.2 借款人购买的房产位于 ,购房合同编号 。

    24.3 借款人声明:上述房产为借款人家庭(借款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范围内的第 套房产。借款人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理解并自愿承担因做出上述声明产生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款期限 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第二十六条 借款利率

    26.1 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上/下)浮百分之 (大写)后确定。26.2 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按1.4.1约定的第 种方式进行浮动,选择1.4.1条第(2)种方式的,利率调整以 (1/3/6/12个月为一个周期。

    第二十七条 其他先决条件为 。

    第二十八条 借款提取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二十九条 还款

    本合同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周期为 ______个月,还款日为每

    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账号/卡号 。

    第三十条 提前还款

    借贷双方对提前还款的特别约定为 。

    第三十一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以下 所列担保方式:

    (1)保证。由_______(保证人全称)按9.1约定提供保证担保。

    (2)抵押。由在本合同签章的抵押人按9.2约定提供抵押担保。

    9.1和9.3约定提供保证担保,由在本合同签章的抵押人按9.2和9.3约定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十二条 抵押

    第三十三条 抵押(预告)登抵押人应协助配合贷款人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办妥抵押(预告)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办妥抵押登记。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办妥抵押预告登记;自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述房屋满足借款人与售房人约定交付条件之日起 日内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自房地产权属证书办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保险

    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保险的约定为 。

    第三十五条费用收取和承担

    各方对费用收取和承担的特殊约定为 。

    第三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第 种。

    (1)由 人民法院管辖。

    (2)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三十七条 其他约定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委托贷款人代为办理以下 所列事项并支付相应代办手续费:

    (1)委托贷款人从售房人处代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同意在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前,由贷款人留存房地产权属证书。

    (2)委托贷款人办理以本合同项下对应所购房产的抵押预登记手续及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份,其中借款人壹份,贷款人壹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借款人: 身份证: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个人按揭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期还款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期还款金额为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的次数不超过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抵押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人未续保的,贷款人有权代其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承担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由抵押人负责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八条 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有关资料退还给抵押人,并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抵押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抵押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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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九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_

    借款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贷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抵押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出质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保证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为

    借款人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 (名称) 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

    2、个人商用房贷款

    3、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

    4、二手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其他: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用于向 (以下简称售房人)购买 区 街 小区 (地址)房屋 套(大写)。

    所购商品房资料要素如下:

    房型: ; 座落位置: 栋 室 ;

    销售单价: 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条 贷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调整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确定按(年息/月息) 计算,按 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 提款方式

    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贷款人签定《个人贷款支付委托书》后,将借款划至售咳嗽诖钊舜⒌慕崴阏嘶凇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 借款拨付条件

    本合同生效并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

    (一)、贷款人已收妥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推荐保证函;

    (二)、借款人必须出具贷款所购房产总价值 %即 元的首期购房款凭证,并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该首期购房款连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额划人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且已生效,有关担保文件、单据正本已移交贷款人收执。

    (四)、符合借款拨付条件的有关应付费用已经结清。

    第七条 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以下 (名称)归还。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性还款法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申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借款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还本付息日期定为 (定日结息/实际放款日)。还本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的,每期还款日为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第一次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共还款 个月。此后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利率调整的,每月还本付息额,由贷款人重新计算结果确定。

    第八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保证按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内,并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进行一次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如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营业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应付利息计算。

    (三)、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有义务对借款所购房屋进行投保,并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六)、借款人因购房事宜与售房人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也不影响担保方担保责任的承担。

    (七)、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转让,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各方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 意外赔偿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还款期内房屋发生一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或其他赔款,应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转让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期内,借款人转让房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抵 押 条 款

    第十二条 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五)、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六)、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七)、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抵押人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 抵押物

    (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三)、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双方确认封存后交与贷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抵押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变更登记事项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抵押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贷款人保管。

    第十七条 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履行期。

    (二)、抵押人必须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贷款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九条 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与贷款人共同签订或由承

    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本合同生效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第三人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自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之日的当日,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

    (七)、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转移已抵押的财产;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化。

    (九)、借款人清偿了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二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3、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一至八款约定的。

    (三)、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抵押人。

    (五)、实现抵押权后,如果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应尽力配合贷款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

    质 押 条 款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陈述与声明

    (一)、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出质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出质人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

    (五)、本合同签署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贷款人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二十三条 质 物

    (一)、质物情况详见《质物清单》。

    (二)、《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实现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二十四条 质物的移交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出质人交付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约定;贷款人依《质物清单》进行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贷款人保管。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本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将质物及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本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与出质

    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将质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六条 保管和提存

    (一)、如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出质人可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如出质人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贷款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保 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出质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出质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

    (二)、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再行质押。

    (三)、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拍卖及诉讼的费用。

    (四)、质物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五)、质物非因贷款人原因给贷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贷款人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采

    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七)、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

    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绐第三人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

    范围内向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九)、本合同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处分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一至八款规定的。

    (二)、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四)、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

    保 证 条 款

    第三十条 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权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署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

    第三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保证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向贷款人清偿全部担保债权。

    第三十三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借贷条款中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本合同双方就借贷条款中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

    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十四条 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贷款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之日起5日内将回执送达贷款人。

    (三)、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

    2、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七)、借款人偿清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自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1、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2、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中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保证人违反第三十四条一至三款规定的;

    4、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债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

    其 他 条 款

    第三十六条 费用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公证、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抵(质)押登记、过户、保管、诉讼及拍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全部损失。

    (二)、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违约金,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罚息利率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按相关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6、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借款人一个月未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8、借款人拒不签收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不签收贷款人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

    9、借款人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可能导致贷款人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保证人不及时向贷款人履行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应向贷款人承担担保金额3%的违约金。

    (七)、如因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应在原借款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如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生效。

    (二)、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三)、本合同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手印,贷款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贷款人在本合同中加盖“贷款专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本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借款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四十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附则

    (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审批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

    第四十二条 提示

    (一)、贷款人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各项约定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二)、本合同项下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公告为准,贷款人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将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抵 押 物 清 单

    质 物 清 单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手印) 共同借款人:(签字、手印)

    抵押人:(签字、手印)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出质人:(签字、手印) 质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签字、手印) 共同债务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十

    客户_________

    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1.2 借款用途。

    1.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4.1。

    1.2.2 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4.2。

    1.3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1.4 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1.4.1 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即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26.1)确定执行年利率。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26.2。各方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26.2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1.4.2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1.5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 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 除本合同1.4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26.1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

    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 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2.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2.1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条 借款提取

    3.1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

    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3.2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核查。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自助贷款功能。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和额度有约定的从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3 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3.5 提款回转

    3.5.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

    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3.5.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

    3.5.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按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20日/每期末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具体见二十九条的约定)为还款日。借款发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借款期数借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___期

    (3)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4.2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00前在第二十九条所述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该期借款作

    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4.3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3.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3.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4借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提前还款。借款人确需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提前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款利息(如第三十条就提前还款补偿金另作约定的,则借贷双方按该约定执行)。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5.2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要求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

    5.3 借款人应先支付加收利息、补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壹万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5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债权债务转让

    6.1 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有权选择是否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6.2 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拨归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再征得借款人同意。

    6.3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7.1 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购房行为真实性,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7.2 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所购房产其它共有人的同意。

    7.3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7.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 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不将借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银商通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卡。

    7.6 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

    7.7 当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出现本合同21.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8 接受贷款人的贷款管理检查与监督。

    7.9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

    (3)售房人无法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4)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5)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7.10 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7.11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7.12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7.13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7.14 借款人需要转让所购房产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转让的,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7.15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行使其他权利、履行其他义务。

    第八条 合同中止或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中止本合同的履行或终止本合同。

    担 保

    第九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方式见第三十一条。

    9.1 保证

    9.1.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9.1.2 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9.1.3 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9.1.4 保证人声明、保证和承诺: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保证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抵偿债务;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所抵销的债务及

    抵充顺序或扣划相关款项,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保证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出现本合同21.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解除、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5)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

    (6)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7)保证人变更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应提前十五日通知贷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

    (8)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9)保证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

    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保证人同意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5)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或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9.2 抵押

    9.2.1 抵押人与抵押物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列财产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抵押房地产的权属证书尚未办妥,则“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等尚不能确定内容在本合同签订时不需填写。

    9.2.2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9.2.3 抵押人声明、保证与承诺: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可依法流通或转让;

    (2)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其他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出现被查封、扣押等影响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情形的,抵押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3)抵押人已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设定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5)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6)抵押人发生或知悉7.9和9.1.4(4)所列事件时,将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7)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9.2.4 抵押物占管

    9.2.4.1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抵押物,贷款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9.2.4.2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需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9.2.4.3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9.2.4.4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9.2.5 抵押(预告)登记

    9.2.5.1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述财产设立抵押,抵押人、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助配合贷款人按相关登记管理机构规定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抵押人、借款人的协助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房产作抵押,且未委托售房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在贷款人通知的期限内办妥房地产权属证书;

    (2)依据当地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书、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

    (3)按贷款人通知时间到登记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办理登记。

    9.2.5.2 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预告登记后,自抵押物权利证书办妥之日起,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9.2.5.3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在抵押物办妥房屋权属证书前,将所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同意在办妥抵押物房屋权属证书后,办妥抵押登记前,将房屋权属证书及所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9.2.6 抵押权转让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贷款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9.2.7 抵押权的实现

    9.2.7.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

    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5)担保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或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9.2.7.2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9.2.7.3 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抵押权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2.8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

    10.2.8.1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贷款人。

    9.2.8.2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9.2.8.3 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9.2.8.4 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9.3 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

    借款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房产做抵押的,由第三十一条约定的阶段性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除阶段性保证人按第三十五条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外,其他有关保证和抵押的约定按9.1、9.2约定执行。

    违 约 责 任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1.1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调整。

    11.2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

    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壹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调整。

    11.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1.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全额赔偿。

    (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

    (3)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借款人、担保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5)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6) 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 11.5如借款人对其家庭范围内房产套数声明不实,贷款人有权依借款实际发放日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适用的利率进行调整,该调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生效,并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贷款人有权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提前偿还借款数额为:依借款实际发放日的法律法规,购买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房产所需首付款与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2)向借款人追缴应付未付借款利息。应付未付利息金额为,依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计算,借款人在已履行的合同期限内应付利息金额与已付利息金额的差额。

    11.6 非因贷款人原因造成房地产权属证书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办妥,或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申请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未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办妥的,借款人、抵押人应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对借款剩余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伍的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上述违约金,并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1.7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与保证或其他约定,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1.8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十一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____年 ___字第 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贷款期限 ____年,从 ___年 ___月 ___日至 ___年 ___月 ___日,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

    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

    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四、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十二

    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确保甲﹑乙﹑丙三方签定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履行,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中第2条第1款、第2条第2款、第2条第3款、第2条第5款做如下修改,具体如下:

    1﹑原合同第2条第1款内容为房产名称及处所 变更为合同第2条第1款房产名称及处所 。

    2、原合同第2条第2款内容建筑面积2条第2款建筑面积

    3、原合同第2条第3款内容购置价变更为同第2条第3款内容购置价

    4、原合同第2条第5款内容房产买卖合同编号 变更为合同第2条第5款内容房产买卖合同编号 。

    除上述变更条款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内容不变。

    本协议作为被修改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贷款人(盖章) 借款人

    负责人 (抵押人)

    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模板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十三

    经__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人)、__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人)和_____________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贷款人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人愿遵守贷款人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愿作为借款人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人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货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人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贷款到期,借款人及保证人无力归还,又未申请延期或未与贷款人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加收_____%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当借款人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偿权人的债务时,借款人、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借、贷及保证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九条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有关货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十四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住址: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住址: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住址:

    委托人因故不能亲自来交易中心办理有关 房地产买受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人代理人,就上述房屋全权代表本人履行下列附录中所列第 项(共计 项权利),受托人 转委托权。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就上述房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购房授权委托书(三篇)】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篇十五

    特别风险提示

    为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提示,如有疑义可向业务人员咨询。

    一、请仔细阅读您将要签署的合同文本,特别注意核对一下您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包括利率执行方式和浮动比例)、抵押物状况、以及您所选定的还款方式是否正确。

    二、您授权银行在本合同签订后,将贷款款项以借贷给您的购房款名义划付给合同约定的收款人。

    三、贷款的实际起始日期以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为准,贷款自发放日起计算利息,贷款执行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日银行公布利率及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相应具体条款。

    四、根据您对利率执行方式的选择,如在按照浮动利率计息期间,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如在按照固定利率计息期间,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因此,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由于您所选择的计息方式,您的贷款利率可能并不能向对您有利的方向变化或者保持对您有利的状况。您已经对不同利率执行方式在利率波动情况下可能产生的不利风险有充分了解。

    五、您已经确保您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如果您需要提前归还贷款,请提前三十(30)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贷款银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并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详情参见本合同相应条款。

    七、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您已仔细阅读本《特别风险提示》,对其内容和表述已完全准确理解。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不理解之处,请暂缓签署本合同,您可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关业务人员咨询。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同时借款人与贷款人确认(根据情况√选,不选的打×):

    □ 本合同系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

    □ 本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业务文件。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途限于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不得挪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二条 贷款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预计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日。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可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准固定利率(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 浮动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固定利率

    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 准固定利率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_______个月(预计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 如在此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固定利率执行届满后,即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行浮动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如在此期间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如借款人需继续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则应另行向银行提出申请。

    若在执行浮动利率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九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3.1 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3.1.1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且已签署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文件。

    3.1.2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包括担保文件)已合法地生效。

    3.1.3 担保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物交付贷款人占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1.4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贷款人要求)。

    3.1.5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

    3.1.6 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3.2 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务放款,在贷款人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或受政府宏观货币政策或金融监管政策限制,根据贷款人自身额度等情况需调整、增加贷款发放条件,或发生其他重大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可暂缓、减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并且,如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未全部满足时即放款的,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四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

    4.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按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支付约定具体如下: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下述交易对象账户,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下述交易对象账户的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贷款人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账号/存折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签署本合同时,借款人尚不能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信息,则在本合同签署后,借款人应在支付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且在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照申请支付金额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对借款人交易对象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4.2 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九十天届满时仍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五条 还款

    5.1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利息 = 期初贷款剩余本金×期利率)。

    □ 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 =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 =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 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_________________。

    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分别计算,其中:一期的应还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零点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结算户)中,还款账户的银行卡卡号或活期一本通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若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账户为可透支账户,则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进一步授权,当该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在账户允许透支金额范围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由此发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贷款人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作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

    5.9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未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10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款利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

    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______%支付违约金;如正常还款__________年以上提出提前还款,可免收违约金。

    有关提前还款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债权担保

    6.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6.1.1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2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3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4其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与陈述

    7.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7.1.1借款人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7.1.2借款人在此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其所出具的对外进行贷款支付、涉及借款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7.1.3借款人在此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7.1.4借款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借款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贷款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借款人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7.1.5借款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7.1.6借款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

    7.1.7借款人保证,本合同贷款涉及房地产预售的,借款人将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或贷款人的指示及时完成有关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后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7.1.8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7.1.9借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将根据贷款人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贷款人满意的担保措施。

    7.1.10借款人保证应贷款人要求出具的有关本人家庭成员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前实际拥有成套住房的数量、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名下使用贷款购买的住房套数、本人申请本次贷款的同时未在其他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内容的借款人声明真实、有效,借款人确认该声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1.11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贷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第八条 违约事件

    8.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8.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8.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8.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8.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8.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8.1.6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8.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8.1.8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8.1.9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

    8.1.10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8.1.11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1.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

    8.1.1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8.1.14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

    8.1.15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在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的。

    第九条 违约处理

    9.1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9.1.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__________%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__________%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9.1.2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_________%并立即执行;

    9.1.3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8.1.2条违约事件的);

    9.1.4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8.1.12条违约事件的);

    9.1.5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权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含可透支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清偿债务,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贷款人扣划当日所公布的汇率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借款人承担;

    9.1.6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9.1.7按借款人为本贷款所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9.1.8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9.2如借款人/抵押人未在开发商向其发出可以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明的通知后_______天内配合开发商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小产证)相关手续的,或者借款人/抵押人未在贷款人发出通知后_______天内配合贷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或额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相关手续的,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_________%并立即执行;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有权下调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资产分类结果,并将下调结果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等管理部门,由此可能出现降低借款人资信评估水平及其他不利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费用

    10.1 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10.2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中提及的“贷款本息”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本贷款或贷款之担保有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11.2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更且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必须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1.3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有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的信息,与上述合同/协议/承诺相关的履约信息和贷款、透支的相关情况,以及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同时,贷款人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有关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11.4 借款人同意:当借款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贷款情况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1.5 前两款中提及之“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相关贷款情况”是指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等情况。

    11.6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7 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贷款人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11.8 本合同自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并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账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1.8.1 借款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11.8.2 贷款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1.9 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10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贷款人执_____份,借款人以及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1 其他约定事项(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2 本合同附件包括:

    文件名称 编号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本合同公证机关(如有)为:

    公证文书编号(如有)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当事方签署。各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 款 人 贷 款 人

    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住所地: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共同还款人确认(如适用,自然人签字,法人需签章并加盖公章)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条款内容,我方同意作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还款在内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自然人填写):

    签署日期: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附件:

    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书

    编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行:

    鉴于本人与贵行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借款合同中有关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的相关约定,本人特向贵行申请以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本人已经向贵行提交了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如下相关资料:

    □真实反映借款人支付义务的与项目有关的书面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相应发票或收据;如支付的同时无法取得,则借款人应在支付完成后及时补交对应的用款发票或收据;

    □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贵行审核同意后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将贷款本金(币种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以下交易对象的账户进行支付,本人同意实际到账日期以贷款人及银联等相关合作单位系统处理为准:

    (1)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

    (2)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

    (3)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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