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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康营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制度

    小康营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制度[ 6号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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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小康营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制度贡井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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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小康营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制度

    贡井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榆中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是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月群体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家宴的申报受理、备案登记、情况收集、报告及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第四条乡人民政府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进行培训和日常管理,并对从事农村家宴的主厨进行登记备案。厨师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持合格证和当年《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五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第六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逐级报告备案制度。凡就餐人数30人以上的,举办者须提前2天向村(居)委会申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人、预计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安全条件、菜品清单、厨师的健康状况等。村委会应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月将本行政村当月举办农村家宴的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七条对已申报的农村家庭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分类指导。就餐人数30人以上300人以下,由所在村食品安全工作站

    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由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进行现场指导,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就餐人数500人以上,由乡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上报县卫生监督机构,指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第八条村(居)委会接到备案申报后,经办人应向宴席主办者宣传本制度相关条款和应注意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在办宴前派出相关人员(村主任兼村级协管员、村文书兼村级信息员)上门对举办宴席的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操作流程、用水条件、个人卫生、餐食用具以及采购、贮存、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的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农村家宴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作农村家宴必须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对购进原料和食品应严格把关,保证质量。自办宴席请用厨师必须持有《健康证》;采购的各种食品原料要保证新鲜、清洁、卫生、无污染;采购过程中要索取相关证件,如肉制品和水产品要索取《检疫合格证》;调味品、粮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检验报告单》;具有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防蝇防尘设施;加工过程中要做到生熟隔离,防止交叉污染,菜品煮熟烧透,符合卫生标准,餐具必须清洗消毒,并有保洁措施。家宴用的菜肴严格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

    第十条农村家宴应尽量避免食用野生菌、四季豆、生动物血肉等易中毒食品。夏秋两季举办宴席的必须进行重点备案和管理,尽量避免食用购买两天以上未经高温处理的肉类等易被微生物污染的食品。

    第十一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举办者、主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控制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村委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乡人民政府报告。乡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食药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当地

    人民政府和卫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报告。举办者应主动提供留样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延误应急救援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篇:XX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XX乡卫生院

    关于XX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培训会议

    各村卫生站卫生监督员:

    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其他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乡卫生监督小组根据我乡实际,制定了此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XX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XX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系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月、年猪客等群体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居)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家宴的申报受理、备案登记、情况收集、报告及现场监督指导等工作,并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的聘用和培训,对从事农村家宴的主厨实行登记备案。厨师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持合格证和当年《健康证》,方可上岗。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做好卫生技术指导工作。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七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两级报告备案制度。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举办者须提前2天向村(居)委会申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预计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安全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和执事的健康状况等。村(居)委会应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并按月将本行政村当月举办农村家宴的情况报乡镇食安委(领导小组)登记备案。

    第八条 村(居)委会接到备案申报后,经办人应向宴席主办者宣传本制度相关条款和应注意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在办宴前派出相关人员(村委会可委托村民小组组长)上门对举办宴席的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操作流程、用水条件、个人卫生、餐具用具以及采购、贮存、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的卫生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

    XX乡卫生院

    关于XX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培训会议

    第九条 农村家宴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制作农村家宴必须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对购进原料和食品应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不得采购“三无”商品,严禁采购加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具有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防蝇防尘设施;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必须清洗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第十条 农村家宴应尽量避免食用野生菌、四季豆、生动物血肉等易中毒物品。夏秋两季举办宴席的必须进行重点备案和管理,尽量避免食用凉拌菜和购买两天以上未经高温处理的肉类等易被微生物污染的食品。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举办者、主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控制并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及时报告当地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等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举办者应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延误应急救援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分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XX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参会人员签字:

    第三篇: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嘉禾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聚餐人数较多的活动,为保证和满足集体聚餐需要,不在餐饮服务单位中举办,而由举办者自行负责举办和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加强对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乡、村食品药品监督网络聘用的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具体负责督促所辖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宴席举办者具体落实本制度及举办宴席的监督检查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和行政村分别由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具体负责,承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并参与实施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村民举办50人以上宴席的,举办人应提前3天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食品药品协管员报告,村食品药品协管员应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进行申报。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员负责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举办50-100人宴席的,举办者应向村食品药品协管员申报,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和村食品药品协管员负责到实地检查。

    举办100人以上宴席的,举办者应向所在地乡镇申报,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负责到实地检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接到申报后,应在宴席举办前开展实地检查,并如实填写《***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导举办者进行整改并达到要求。《检查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宴席举办人,一份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一份留存备查。第八条 凡从事农村和社区自办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负责登记备案,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宴席厨房工作。厨房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痱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厨房。

    第九条 各乡镇食品安全监督员、村协管员负责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使用亚硝酸盐等非食品原料、添加剂。加强食品采购的指导服务,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鉴别方法、烹制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知识。特别要使群众明白在采购熟食时,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并注意在包装运输方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采购验收要求: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采购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和保管。第十条 家庭自办宴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家庭宴席举办场所环境应整洁,有足够的通风面积,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如有条件应距离25m以上),不得在露天举办农村家庭宴席。

    (二)厨房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厨房应当有相应的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蛀、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2 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厨房应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混杂,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食品。租借或新购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三)厨房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化妆、不抹香水、不戴耳环戒指等外露饰品。工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直接接触食物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并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用清水清洁消毒双手:(1)开始工作前;(2)处理食物前;(3)上厕所后;(4)处理生鲜食物后;(5)处理弄污的餐具或饮食用具后;(6)咳嗽、打喷嚏或抠鼻孔后;(7)处理动物或厨房食品垃圾后;(8)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9)从事任何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物、打扫卫生后)后。

    (四)宴席用水应符合GB5749《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十一条 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

    (一)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三)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四)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购买食品原料时,应当知晓供货单位(或供货人)基本情况,严禁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当向供货单位(或供货人)索取购物凭证,注明 购进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供货者、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使用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第十四条 农村家宴申报人所在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十五条 农村家庭宴席的的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不安全食品,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向村委会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食品安全法》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上报和处置。

    第十六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举办者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者和厨师是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共同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办者不按规定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而操办家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本制度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而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农村自办宴席申请表

    XX县XX镇XX村委会农村

    自办宴席申报登记表(样本)

    一、基本情况

    户名:___性别:___民族:___年龄:___岁,联系电话: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家宴时间:________制作场地:______

    规模:就餐人数:__人;拟办桌数:__桌;拟办餐次数:__餐 厨师姓名: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

    厨师来源: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外请厨师()厨师健康证:有()无()

    厨师健康状况:良好()传染病 有()无()皮肤病 有()无()

    其他从事宴席食品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良好()传染病有()无()皮肤病有()无()

    二、主要食品原料及来源情况

    主要菜肴原料品种:

    水产品类: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畜禽类: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蔬菜类: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包装食品级原料类名称:______________ 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加工制作场地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

    使用水源:自来水()、井水()、河水()、其他()卫生设施:冷藏设施有()无()、防蝇防尘设施有()无()洗碗消毒设施:有()无(),生熟分开:刀墩生熟是否分开:是()否();餐具消毒方法:消毒柜()、煮沸消毒()、药物消毒()、蒸汽消毒()、未消毒()

    主家有无储存或使用下列有毒有害物品:

    毒鼠强()、氯化锌()、磷化铝()、亚硝酸盐()、剧毒农药()、其他()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报人(签名):____申报时间:_年_月_日

    注:表中空格必须如实填写,个选择项目在内()打“√”。

    第五篇:清平社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清平社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活动时自办的各种家庭宴请用餐。

    第三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监管坚持“预防为主、县级监管、镇级负责、村级报告”的原则,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社区综治主任对辖区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督促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具体落实自办宴席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范食品市场管理。

    第五条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

    (一)社区综治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申报备案和汇总上报工

    (二)居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事宜自办10桌以上宴席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

    等情况向综治主任进行事前申报登记。

    (三)社区综治主任具体负责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收集并报告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提醒自办10桌以上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主动进行事前申报登记备案。

    (四)社区综治主任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密切加强与本村居民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日常宣传活动,主动收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做好事前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上报镇相关办公室。

    (五)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上报登记备案信息后,要及时将信息通报县卫生部门。

    第六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冷藏、防蝇防尘设施;所购原料和食品应保证质量,严禁采购加工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自宰的白条猪应通过检疫;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必须清洗消毒。

    (二)具体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并经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

    (三)当农村家庭宴席申报人所在地有传染病流行时,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流行时,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

    第七条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购买食品原料时,应当知晓供货单位

    (或供货人)基本情况,严禁购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当向供货单位(或供货人)索取购物凭证,注明购进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供货者、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使用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第九条建立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食用该不安全食品并向居委会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

    (二)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控制现场,并应在30分钟内上报镇相关办公室。镇相关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同时要积极组织人员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

    (三)一旦发生Ⅳ级以上(含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和处置。

    第十条建立并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各种宣传阵地,采用群众喜

    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第十一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自办家宴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有经营行为的厨师未持有效健康证明及未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擅自操办家宴,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不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清平社区党总支

    清平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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