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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政策宣传

    劳动保障政策宣传[ 6号文库 ]

    6号文库 时间:2024-10-23 22:01:21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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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劳动保障政策.《就业与失业登记证》的办理:申报条件: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本省城镇户籍人员.由劳动者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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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劳动保障政策宣传

    劳动保障政策.《就业与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申报条件: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本省城镇户籍人员.由劳动者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2寸彩照4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工商出具的停业或注销执照的证明.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须出具有关部门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5、军队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有关证明.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但因大龄、身体状况、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失地农民

    外其他均要是城镇户口)。包括以下登记失业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凭低保证)

    4、残疾人;(凭残疾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失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1亩)

    6、军队退役人员;(退伍证)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奖励证书)

    8、烈士家属;(凭烈士证,民政部门的抚恤证)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项目政策: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

    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基本生活保险保障援助。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一是吸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

    二是按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的险种和范围:

    一是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是按灵活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加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但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再另外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的持有《下岗优惠证》人员应连续计算补贴期限,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湘乡市范围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农民工子女,可随同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放开户籍限制。户籍不在湘乡,但在湘乡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及在湘乡务工的农民工,凭公安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农民工凭务工单位证明)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企业职工经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理程序

    1、新参保人员:除学生外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于每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特殊人群还须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来年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核和缴费手续。

    2、续保人员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凭身份证或户口本直接到社区办理缴费。

    3、学生于每年9月份办理新参保(缴保)和缴费手续,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待遇,除学生外其他居民,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元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续保)缴费的从下月起开始享受待遇;3月31日以后不再办理当年度的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退休人员管理

    1.退休手续输时间每月23日至27日办理退休金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2.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因高龄等原因不能亲领取养老院金时,可由委代领。《代领养老金有效证明书》由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

    3.每年4月1日至7月15日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年审时间。逾期未办理年审的退休金人员,社保局将暂予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第二篇: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劳动保障政策问答

    1.劳动合同未鉴证是否有效?

    答: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劳动合同未鉴证也是有效的。但是通过鉴证,可避免无效劳动合同的产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劳动合同。

    2、企业或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交付签订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份合同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已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再实行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4、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答: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给职工的一种经济补偿,而生活补助费是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种生活补助。

    5、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单位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6)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6、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上题带一、二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后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按照第三、四、五、六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劳动者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正常履行劳动者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7、哪些情况企业应支付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浙劳社法监[2024]50号)文件规定:

    (1)《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以《条例》废止时间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为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条例》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国有企业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照职工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以国发[1986]77号文件废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标准工资”按照浙劳复[1997]58号文件确定。

    8、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4)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5)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9、哪些情况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中止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1)当事人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3)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不属解除或终止,因此,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金。

    10、哪些情况可以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答:根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11、停薪留职期满,员工不来上班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12、企业不为职工参保,职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为职工参保,属于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解决。

    13、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企业工资标准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目前,我区的最低工资为每月520元。如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14、《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何时开始实施?

    答:条例于2024年4月14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15、《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适用范围?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16、哪些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答:《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7、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答:《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18、举报人举报应当提供哪些内容,可以通过哪些形式举报?

    答:《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需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鼓励举报人署名举报。

    19、对投诉人投诉有什么规定?

    答:《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同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20、对不配合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处以何种处罚?

    答: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21、劳动监察办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在哪些情况下可延长、中止?

    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等形式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第三篇:劳动保障政策试题

    劳 动 保 障 政 策 试 题(卷)

    单位:姓名:得分:

    填空:

    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确立()、()的协议。

    2.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和()三方之间就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3.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和()两大类。

    4.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是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小时。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进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或者(),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合同。

    6.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的工资报酬。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根据国家()、()制定的。

    8.劳动能力鉴定为()级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为()级的,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为()级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

    9.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双方之间原有的()不复存在。

    10.劳务派遣一般在()、()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11.我国职工工作时间以对工作日的规定为内容和基础,将其分为()、缩短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四种形式。

    12.对于实行()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13.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14.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15.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有()、行政性、()和强制性。1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方式主要有()、举报专查、()、劳动年检和企业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等。

    17.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即具有强制执行性,当事人必须执行,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加处罚款。

    18.《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权和()权。”

    19.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原则、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原则、基层解决争议原则。

    20.时效是法律确认的某种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限(或称范围),该权利超过()不行使即告终止。

    21.《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2.所谓买断工龄,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给职工一笔钱,已解除劳动双方关系的一种做法,这种办法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已被()。

    2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2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和()工作的监

    督检查。

    25.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和离休、()、退职待遇标准及退休养老金的筹措、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等制度。

    26.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

    27.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在当地上职工年均工资()%到()%的范围内确定,缴费比例一般为()%。

    28.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9.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和互济性。

    30.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该变了企业用工()、终生制等模式。31.国家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对于暂时失去工作的失业人员,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给予不超过()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

    3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两条线”。

    33.()和()是处理单位或个人失业保险事宜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行政争议的法律依据。

    34.《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失业保险费。35.失业保险的费用,实行()、用人单位和()三方合力承担。36.要确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伏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37.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作为()和()的资格与条件。

    38.工伤医疗期应当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个月。严重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个月。

    39.工伤保险因遵循无过失责任原则、()、()、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和预防、补偿及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40.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判定()工伤。

    41.工伤认定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

    4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的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对()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

    44.工资总额应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组成。

    45.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46.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入为()—()级。

    47.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要求有:合理安排妇女劳动;();进行妇女“五期”劳动保护;()等。48.单位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明确规定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也是《条例》立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49.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中代扣代缴。50.缴费个人本人工资为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以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为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以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作为缴费基数。

    答案:

    51.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52.用人单位,学校 53.法定条款,约定条款 54.1,36

    55.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78.15

    79.普遍性,强制性 80.固定化 81. 24 82.收支

    83.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 56.300,15057.法律,法规 58.1-4,5-6,7-10 59.权利义务 60.临时性,辅助性

    61.标准工作日,延长工作日 62.不定时工作制 63.最低工资标准 64.一次性,20% 65.法定性,专门性 66.日常巡视监察,专项检查 67.3 68.陈述,申辩

    69.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70.法定期限 71.劳动争议发生 72.否定 73.国家法律 74.预防,处理 75.享受条件,退休 76.55,45 77.60,300,18

    84.2,1,不缴纳 85.国家,职工,个人 86.转型储存,专款专用 87.合法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88.24,36

    89.损害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 90.是

    91.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92.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 93.功能障碍,医疗依赖 94.奖金,津贴和补贴 95.粉尘,放射性物质 96.5, 6

    97.改善劳动条件,加强预防措施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知识9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99.职工本人工资 100.300,60

    第四篇:劳动保障政策业务知识

    就业处业务知识篇(2)

    一、填空题

    1、从 1999 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

    人员,在就业前接受 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2、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 免试 入学。

    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 公益性服务性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 全

    国统一 标识。

    4、农民进城务工,需准备有关证件,其中,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必须办理《流动

    人口婚育证明》。

    5、合法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系下岗失业人员,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人员总人数的30%以上(含30%),可根据人数和经营范围,参照上述额度

    适当扩大担保规模,但单笔担保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6、我市街道(城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承诺的“六个一”服务宗旨是:一个门接

    待、一条龙服务、一网络查询、一次性办结、一对一援助、一辈子 跟踪服务。

    7、《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对象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 以上的其他

    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

    8、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256 元/月·人。

    9、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尚未就业 的人员。就业

    之后失去工作,中断就业的人员,通常叫 失业职工。

    1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1、失业保险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3 个月的失业保

    险金。

    12、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的人员统

    称 下岗职工。

    13、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待遇水平上规定,失业保险金低于最低工资,高于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为最低工资的70%-80%。

    14、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131”服务,享受免费培训一次,免费职

    业介绍三次,免费 职业指导 一次。

    二、选择题(20分,每题2分)

    1、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根据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 B 年以上。

    A、3 B、2 C、12、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 C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办结备案手续。

    A、30 B、10 C、73、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签

    订了 C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新招用人数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A、3B、2 C、14、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街道(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作职责、办事须知和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标准〉的通知》(常劳社发〔2024〕85号)文件规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职责B条。

    A、8B、7 C、65、《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有 B种。

    A、5B、4 C、36、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B 的滞纳金。

    A、3‰B、2‰C、1‰

    7、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相应划转,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

    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失业保险金总额的A计算。

    A、一半B、三分之一8、2024年 C 月30日前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A、12B、10C、99、《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共有 A 条。

    A、5B、4C、310、《失业保险条例》是 C 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

    A、2000B、1999 C、1998

    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

    金。(√)

    2、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本人也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3、企业可以以实物,包括房产、地产以及其他各种不动产抵缴失业保险费。(×)

    4、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

    5、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①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②社区清洁;③社区绿

    化;④社区保安;⑤社区公共设施维护。(√)

    6、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三年。(×)

    7、农民进城务工需要准备的证件包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当年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

    税。(×)

    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不可以申办

    《再就业优惠证》。(×)

    10、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要进行失业登记。(√)

    四、简答题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多长?

    答: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来确定的,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后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③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一年以上又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连续工作时

    间和缴费时间计算。

    2、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有66个,试举10个。

    答:车工、磨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汽车修理

    工、摩托车维修工、精细木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

    3、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①所办实体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②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③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④无不良记录;⑤信用良好,具有还款能力;⑥具

    有反担保能力。

    五、论述题:

    结合我市参保企业现状,简述《失业保险条例》和《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之间的差异。

    答:①覆盖范围狭窄。②失业保险费比例过低;《规定》只有0.6%-1%,《条例》达到2%;③《规定》中个人不缴纳,《条例》着个人缴纳1%;④基金支出不合理,《规定》除

    了用于失业保险救济外,还可以用于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管理费

    机关养老保险篇(1)

    二、填空题

    1、根据湘政发(1996)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上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4%,个人缴纳标准为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2、根据湘政发〔1996〕3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工作人员,或者对工作人员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5 天内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

    保机构办理参保、停保、转移 等有关手续。

    3、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由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构成。

    第五篇: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三届四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维护民生重点,围绕劳动保障改革与发展大局,突出抓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典型宣传和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劳动保障新闻宣传的整体效应,为促进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重点内容

    1、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的宣传。

    以《纲要》为依据,深入宣传劳动保障工作“十一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着重宣传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

    2、深入扎实做好三部法律宣传。

    《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从5月1日起实施,全面到位地宣传贯彻落实好三部法律无疑是我们劳动保障部门今年工作的“重头戏”。随着三部法律对劳动者特别是弱势群体劳动保障权益保护的强化,必将使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更加审慎,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也将进一步强化,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多年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有可能因此集中凸现。市和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大 “三法”学习力度,集中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三法”,并要求各处室(单位)结合实际搞好讨论交流,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对“三法”的新规定、新内涵等都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为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法制意识,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深入扎实地搞好三部法律的宣传。与电视台联合录制一期领导访谈节目;在电视台连续播放“三法”相关知识和政策法规;与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联合举办大型“三法”广场咨询活动;在报刊开辟“三法”知识宣传专栏,并向社会公布“三法”咨询热线“12333”,及时做好回复工作。全系统要以更加明确严格的要求,采取更加得力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落实三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到认真学法、真正懂法、准确用法、自觉守法。

    3、继续扩大社会保险制度宣传。

    认真宣传新出台的《XX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即将出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农民工社会保障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对重大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进行及时发布。围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深入企业、社区宣传社会保险政策。

    4、加强涉及改善民生相关工作的宣传。

    及时准确地对事关民生的重大政策进行政策解读和宣讲,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加强舆情分析,对突发群X事件的事态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主动向公众媒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

    5、加强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和工作推进的宣传。

    及时向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发布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状况,尤其要围绕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关系民生的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宣传,增进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劳动保障工作推进情况的了解。

    6、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新闻发布制度。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宣传采访管理制度、政务信息报送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通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新闻媒体介绍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情况和重大决策,回答记者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提问,履行发布消息、宣传政策、释疑解惑、澄清事实等职能。

    三、活动安排(见附件一)

    四、工作措施

    1、构建宣传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一是局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工作。二是明确新闻发言人和宣传工作专职人员。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局领导担任,负责扎口对外发布重要信息。三是落实劳动保障专项工作宣传信息责任人。局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宣传信息负责人,同时明确一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宣传联络工作。各市(区)劳动保障局要参照市局做法,明确本地区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体系,按时保质完成市局下达的宣传任务,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部门工作要求。

    2、加强劳动保障宣传阵地建设。

    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强化阵地意识,提高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各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市局重点以一个门户网站、一个服务特号为载体,加强劳动保障宣传工作阵地建设。一是办好劳动保障系统门户网站。逐步完善网上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在网上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加强政策法规库的动态维护,保证政策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进一步拓展网站信息的深度和广度,安排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专题报道,开展政策咨询在线直播、新闻发布会直播等内容的网上直播活动。二是打造好12333公共服务品牌。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和本局各处室(单位)要加强政策和业务信息的沟通,认真整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内容、办事程序,保证12333在第一时间得到最新的政策文件和工作信息。对12333咨询服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认真处理、及时解答的同时,注意意见及建议的反馈搜集,为政策制定及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3、创新宣传工作形式和手段。

    一是及时向新闻媒体、信息部门通报劳动保障工作安排和最新政策文件精神,推荐先进典型,扩大社会舆论效应。在继续办好“劳动保障之声”专题和“泰州晚报用工信息”专版的同时,积极向中央和部、省、市级新闻报刊特别是劳动保障系统报刊投稿;二是按规定向省厅、市两办、市局报送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介绍工作动态和劳动保障法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扩大社会影响;三是办好宣传栏、多媒体查询等宣传窗口,宣传橱窗每月不少于1期,每期围绕1个主题展开宣传,由1—2个处室(单位)主办,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评比;XX区负责将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宣传栏办好,平时张贴《中国劳动保障报》和相关宣传材料,各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季安排1/4社区自办宣传栏;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好集中宣传工作,对部、省和市统一部署的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并取得明显成效,今年至少组织5次较大规模的集中专题宣传活动,全市接受宣传面达60万人次。

    3、强化宣传工作考核体系。

    各市(区)宣传信息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包括:劳动保障网站、组织宣传活动、稿件得分和信息得分,各项所占比重分别为20%、20%、30%和30%。劳动保障网站建设,版面新颖、内容充实,并与受众形成互动;各市(区)按市局要求开展宣传活动,使之有计划、有成效、有总结;按规定完成稿件和信息考核得分,稿件、信息得分按《稿件信息计分办法》(见附件二)计分,超过任务按比例计分,但最高不超过标准分值的50%。本局各处室(单位)宣传信息工作主要考核开展宣传活动稿件和信息得分。市局和XX区局每季对各街道社区自办宣传栏进行考评,列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考核内容。

    4、建立信息工作奖惩制度。

    (1)宣传信息工作列入市局处室(单位)、各市(区)考核内容;(2)按累积总分在全市评选宣传信息工作先进单位;(3)市局录用稿件按局原规定给予奖励,省厅和市“两办”信息得分每1分奖励10元,按季由办公室负责兑现。各市(区)奖励办法自行制定。(4)年终评选劳动保障好新闻和优秀作者。



    劳动保障政策宣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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