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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7号文库 ]

    7号文库 时间:2024-10-14 22:00:20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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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1、本制度所指临聘人员为在机关工作6个月以上的非机关正式干部职工,不含挂职、借调、实习人员。2、临聘人员的使用按照“用人单位申请、编制部门审核、人社

    以下为本文的正文内容,请查阅,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复制本文以及下载DOC文档全部免费。

    第一篇: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1、本制度所指临聘人员为在机关工作6个月以上的非机关正式干部职工,不含挂职、借调、实习人员。

    2、临聘人员的使用按照“用人单位申请、编制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批、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程序进行办理。

    3、根据市编办核准的临聘人员编制数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并按年度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本人、用人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执一份。

    4、根据市编办、市人社局的审核标准确定临聘人员的编制数和工资标准,临聘人员不享受机关福利。

    5、临聘人员的聘用由组织部负责审核,其工资、社保及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6、临聘人员的年终考核由组织部负责,对考核合格并表现突出的,可在年终由办公室发放相应奖金。

    7、临聘人员必须服从机关的工作安排和管理,遵守机关各项制度,如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或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者,机关可予以辞退。

    第二篇: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

    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发放标准的管理办法

    为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经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聘人员

    二、工资结构

    1、基本工资:每人每月不得高于800.00元。

    2、电话费:每人每月50.00元(驾驶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3、驾驶员年终安全奖:每人每月50.00元(全年600.00元),年终未发生安全事故则一次性领取。

    4、业务奖:驾驶员按车公里计算,每公里0.15元。打字、信息员按照驾驶员行车公里补贴的平均数领取,保安人员按照驾驶员行车公里补贴平均数的60%领取。

    5、劳保费: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

    6、降温费:每人每年400.00元。

    7、烤火费:每人每年400.00元。

    8、节日费:春节、国庆节慰问金500.00元;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节慰问金:200.00元;

    生日费:200.00元。

    9、旅差费:市内出差不予报销,市外出差按相关规定执行。

    10、年终目标考核奖:按在职工人的50%发放。

    11、其他费用:保险费、加班费和在休假范围内当年未休假的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仅供内部使用,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一年(至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九年八月一日

    第三篇: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20110705

    **镇〔2024〕号

    关于印发《****镇机关临聘人员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镇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镇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镇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聘人员主要指:镇机关聘用人员,从村、社区借调到机关工作的聘用人员,不包括村社区干部及由镇招考的村、社区聘用人员。

    第三条镇机关临聘人员的录用、待遇、考核、合同解除、交流等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临聘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任务;

    (三)从事技术性工种,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书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实行临时用工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各部门聘用人员,坚持从严从紧控制,各部门用人计划原则上需提前一个月报镇组织部门。

    第六条经镇党委同意,镇组织部门根据用工计划和岗位需要,会同镇纪委及相关部门负责招聘程序制定,通过公开、公

    正、公平的方法进行招录。对特殊岗位临聘人员,由镇党委组织部门制定具体方案,予以研究。

    第三章录用

    第七条新招录人员采用“逢进必考”的方式,原则上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新进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试用期为三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条凡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用:

    1、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不拥护、不执行,甚至抵触对抗的;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触犯刑律条规或正在司法部门接受调查的。

    3、近五年内曾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政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4、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较坏影响的。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工资按照镇统一制定的镇机关临聘人员薪酬标准执行,试用期工资按薪酬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二条对正式录用的临聘人员,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保险,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人才的工资待遇,实行“一事一议”,以镇党委通过意见为准。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由镇组织部门和具体工作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临聘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义务。用人单位负责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教育培训,重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考核

    第十六条各主管部门根据临聘人员岗位特点和工作目标,制订考核办法,报镇党委审定。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在每年末由镇组织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镇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的,应作为考核不称职:

    1、工作完成不力,影响到全局工作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较大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合同解除

    第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除合同:

    1、考核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出现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应予解除合同的情况的。

    4、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较坏影响的。

    5、本人辞职的。

    第二十条因上级要求或所在部门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解聘临聘人员的,应予解除合同。

    第八章交流

    第二十一条镇机关临聘人员实行不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对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向镇组织部门提出,镇党委研究后安排交流轮岗。

    第二十二条交流对象必须自觉服从交流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直接解聘。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编制,具体由各主管部门确定,报镇党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镇组织办商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篇:临聘人员劳动合同

    临聘人员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的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乙方(签字)年 月 日-1-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乙方性别联系电话户籍类型(城镇、农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项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第五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约定,甲方

    按下列第项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执行计时工资,月工资为元,其支付项目为,或按执行。乙方的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具体的办法为。

    乙方在试用期月的工资为元。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月发放工资的清单。

    第六条 乙方在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

    第七条 因甲方的原因使乙方待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工作条件或环境下的津贴)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执行。

    第八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第项计算:

    (一)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

    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篇:临聘人员管理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处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办公室具体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解聘、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核发、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用人科室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四条 聘用一般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临时人员申请,此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要求及选聘形式等,并经处务会审定通过。

    2、组织招聘。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工作,并会同用人科室对被推荐人员或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确定人选。由办公室会同用人科室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初步确定聘用人选,报处务会审定。

    4、签订合同。由办公室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合同期间违反下列条款解除其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散布有损本单位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上访等活动的;

    5、不遵守劳动纪律,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十次及以上以上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及以上的;

    6、非正常原因,合同期内连续十五天或者累计二十五天以上不 1

    能工作的;

    7、一年内,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投诉3次以上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六条 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临时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临时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4、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机构改革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清退临时聘用人员时;

    5、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聘用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解除、终止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

    1、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科室提出,办公室依法办理手续。办公室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除合同人员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2、终止劳动合同由办公室按合同约定提出并依法办理手续。

    3、办公室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临时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科室要负责督促临时聘用人员办理财物、资料、工作的交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办公室在接到用人科室财物、资料、工作的交接手续后一并按时办理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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