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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

    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 7号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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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人口地理学人口地理学是研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口分布、人口构成、人口变动和人口增长的空间变化,及其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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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

    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

    人口地理学

    人口地理学是研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口分布、人口构成、人口变动和人口增长的空间变化,及其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关系的学科,它是人文地理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

    近年来地理学与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生态学以及人口学等关注人口问题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但研究人口现象的空间变化一直是地理学研究人口的重点。

    人口地理学与人口学的关系如同植物地理学与植物学、经济地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人口地理学着眼于人口现象的空间方面,人口学则作为一门独立的综合性的学科,研究人口变化过程及其发展规律,更多地偏重人口统计,考察人口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人口地理学要借助于人口学的基本理论、数据和方法,具有地理学和人口学之间边缘学科的性质。

    人口地理学发展简史

    虽然中国从《汉书·地理志》开始,历代积累了大量人口资料,其他国家也做了许多这方面工作,1798 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人口论》提出人口增长快于食物增长的重要观点,对人口科学研究起到重大推动作用,但最初的人口地理研究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

    鲍曼1921 年分析了中欧人口的区域差异,瑞典地理学家德·耶尔1922 年研究了瑞典人口分布及制图问题。同期,赫特纳和维达尔·白兰士在人文地理学的研究和著作中也很重视人口分布的统计分析和人口现象的描述。1926 年,中国的竺可桢发表了对江苏。浙江省人口密度研究的沦文。但这一时期尚未把人口本身作为地理学的研究对象,而把它作为人文地理学的一个方面进行研究。

    1931 年美国地理学家杰弗逊对世界城市人口分布的比较分析,是重要的人口地理研究。几年之后,中国的胡焕庸提出了中国人口分布的密度差异的重要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口地理学发展很快,尤其是50 年代开始,地理学家不仅对各国各地区的人口地理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也对人口地理学的理论、方法进行了探讨。其中法国的博热·加涅埃、英国的克拉克、美国的齐林斯基和特里瓦撒等人的著作在国际上都有一定的影响。

    特里瓦撒1953 年阐明人口地理学的性质和范畴。齐林斯基1966 年则指出人口地理学可分为描述人口数量和特性的地理位置;解释人口数量和特性的空间表现形态;人口现象的文章来自赤峰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chifeng.offcn.com

    地理分析三个方面。70 年代以来,美国一些人口地理学家特别关注人口的重新分布和政府的人口政策,对城市化过程也作了大量研究,还探讨了国际人口迁移趋势以及国际移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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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经济学概述

    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经济学概述

    经济学概述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各种相应的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的规律的科学。

    经济活动是人们在一定的经济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是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以及与之有密切关联的活动。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以较少耗费取得较大效益的问题。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在各种经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生产关系。

    经济一词,在西方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家计管理。古希腊哲学家色诺芬的著作《经济论》中论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奴隶制经济的管理,这和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是适应的。

    在中国古汉语中,“经济”一词是“经邦”和“济民”、“经国”和“济世”,以及“经世济民”等词的综合和简化,含有“治国平天下”的意思。内容不仅包括国家如何理财、如何管理其他各种经济活动,而且包括国家如何处理政治、法律、教育、军事等方面的问题。包括在“经世济民”内的“经济”一词,很早就从中国传到日本。西方经济学在19 世纪传入中、日两国。日本的神田孝平最先把economics 译为“经济学”,中国的严复则译为“生计学”。二十世纪80 年代以来,经济学已逐渐成为各门类经济学科的总称,具有经济科学的含义。

    现代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大量运用现代数学方法和现代计算机技术,进行经济数量关系的分析,这是由于现代经济发展日益错综复杂,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运用这些新的方法进行精确的描述和解释。经济学各门学科依据本身的特点,适当运用现代数学和计算机技术的新方法和新成果,对于增强经济科学的精确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学发展简史

    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在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前,对当时的一些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形成了某种经济思想,但是并没有形成系统。在以历史和文明悠久著称的民族和国家中,以中国、古希腊、古罗马及西欧中世纪保存的历史文献最为丰富。它们是两个独立发展的文化系统,在经济思想方面都有重要的贡献。古希腊、古罗马及西欧中世纪的经济思想

    古希腊在经济思想方面的主要贡献中,有色诺芬的《经济论》,柏拉图的社会分工论和亚里士多德关于商品交换与货币的学说。色诺芬的《经济论》论述了奴隶主如何管理家庭农庄,如何使具有实用价值的财富得以增加。色诺芬十分重视农业,认为农业是希腊自由民的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最好职业,这对古罗马的经济思想和以后法国中重农学派都有影响。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从人性论、国家组织原理以及使用价值的生产三个方面,考察社会分工的必要性,认为分工是出于人性和经济生活所必需的一种自然现象。这种分析与中国古代管仲的“四民分业”论和孟子的农耕与百业、劳心与劳力的“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的理论,基本上是一致的。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与《伦理学》两书中指出,每种物品都有两种用途:一是供直接使用,一是供与其他物品相交换,而且说明了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和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职能,指出货币对一切商品起着一种等同关系的作用,从而成为最早分析商品价值形态和货币性质的学者。

    古罗马的经济思想部分见于几位著名思想家如大加图、瓦罗等人的著作中。古罗马对经济思想的贡献,主要是罗马法中关于财产、契约和自然法则的思想。

    古罗马早期有十二铜表法,以后在帝国时期有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民事法律—市民法,和适用于帝国境内的各族人的万民法。在这些法律中,对于财产权、契约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买卖、借贷、债务等关系都有明确的解释。万民法所依据的普遍性原则和自然合理性,以后逐渐形成自然法则思想,成为资本主义初期的自然法、自然秩序思想的重要来源。

    西欧中世纪虽然经历了千年之久,但封建制度是在十一世纪才真正建立起来。中世纪的学术思想为教会所垄断,形成所谓经院学派。

    经院学派主要用哲学形式为宗教的神学作论证,但也包含某些经济思想,用来论证某些经济关系或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公平。后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教会不得不回答当时社会上出现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贷款利息的正当性问题,一是交换价格的公正性问题。

    贷款取息与教义抵触,教会曾一再明令禁止。但后来迫于大量流行的贷款取息的现实,经院学派不得不采取调和态度。

    在中世纪神学家中较早论述公平价格的是大阿尔伯特,他认为公平价格是和成本相等的价格,市场价格不能长期低于成本。对这两个问题,在中世纪并未形成有说服力的观点,但为以后的经济学家提出了研究的课题。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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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发展经济学

    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发展经济学

    发展经济学

    发展经济学是二十世纪40 年代后期,在西方国家逐步形成的一门综合性经济学分支学科,它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主要研究对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美三洲广大地区的殖民地和附属国纷纷走向独立,经济上各自选择不同的道路和方式谋求发展,世界上出现了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于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出现了对发展问题较有研究的经济学家,发达国家也有一些激进经济学家试图去解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问题,这就产生了发展经济学。

    在二十世纪40 年代末期至60 年代,发展经济学主要强调资本积累的重要性;强调计划化的重要性;强调工业化的重要性。

    强调资本积累的重要性的经济学家有刘易斯、纳克斯、罗森斯坦·罗丹和罗斯托等人。强调资本积累的理论,从两方面发展。

    一方面,切纳里等逐渐认识到,障碍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不只是投资规模的大小,还有必须用来购买进口的原料、中间产品和机器设备的外汇储备的多少。他们提出了两缺口模式,即国内储备的不足需用国外资本的流入来填补。

    另一方面,舒尔茨等人从智力开发作用的分析,认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并非只是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必须受到足够的重视。

    强调计划化的重要性的发展经济学家,有伯根、刘易斯、罗森斯坦·罗丹和切纳里等人,这种看法产生的原因是:单纯的市场作用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结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成就给与了人们深刻的印象;先进的计算程序和高速的电子计算机的出现,使比较复杂的模式的建立和计算成为可能。

    切纳里等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价格往往不能反映出真正的稀缺价值,主张使用“会计价格”或“影子价格”去校正市场价格对稀缺程度的偏离。他们还从社会边际生产率的观点出发,在最优化的一般均衡体系中去研究计划和资源配置问题,在一些特定的假设上建立起模式,在数学的意义上求出完美的解答。以后这种模式又向动态规划、非线性的方向发展。但正如从事这方面研究的发展经济学家泰勒等人自己承认的那样,模式的实用性是有限的。纳克斯、罗森斯坦·罗丹和刘易斯等人也非常强调工业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普雷维希和拉美经济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也认为发展中国家必须工业化;哈伯勒和克尔恩克罗斯等人还依据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的静态比较利益理论,从动态观点分析了国际知识传播和资本流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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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

    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①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②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④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

    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八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并非一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

    ③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5.所有权的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6.“禁止流质契约”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7.成立留置权的条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

    8.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是说,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9.结婚的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②达到法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0.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1.夫妻特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2.诉讼离婚的条件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3.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4.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三点内容:①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②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③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②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①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②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③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5.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①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②子女。①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②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③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③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④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⑤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

    16.代位继承的要件

    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1)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3)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17.遗嘱的形式

    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18.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①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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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内蒙古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1.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防卫限度的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犯罪未遂的特征

    ①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5.主犯的刑事责任

    ①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6.教唆犯的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刑法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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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8、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适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9.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0.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1.没收财产的范围的确定

    ①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

    ③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12.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包括:

    ①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13.对立功者的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

    ①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关键的条件);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15.缓刑的考验期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16.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17.挪用公用款罪的基本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18.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犯罪主体

    ①贪污罪、暖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②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

    ④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是特殊主体,限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⑤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更多相关信息请访问军转干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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