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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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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7融资融券业务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第一节融资融券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含义---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客户需交存相应担保物二.业务资格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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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融资融券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一.含义---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客户需交存相应担保物
二.业务资格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满3年,被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近2年无违法行为
2.最近2年风险控制持续合规,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3.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
4.获批的证券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换发经营业务许可证,方可开展
5.开展业务前,向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批准文件、实施方案、人员名单、联络方式
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自有证券或依法去的处分权的证券
(二)集中管理原则---总部---决策、集中统一管理
架构体系: 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
董事会---基本管理制度、部门设置、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高管、部门负责人---制定操作流程、选择分支机构、授信额度、保证金比率等 部门执行机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标准文本、确定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的监管 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三)独立运行原则---业务隔离制度---资产管理、自营、投资银行---机构、人员、信息、账户
(四)岗位分离原则---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高管不得监管:风险监控部门、业务稽核部门
二.账户体系
(一)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以自己名义开立
1.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1).融券专用账户-----------融出的、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客户单独授信开立---(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账户---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所生债权的证券-----1级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2.在商业银行开立-------(1).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融出的、客户归还的资金
客户单独授信开立---(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交存的、公司所生债券的资金-----1级
(二)客户的账户体系
1.在证券公司开立---(1).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账户---2级
(2).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客户存交担保资金及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账户
2.在商业银行开立-------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即在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账户-----------2级
三.客户的申请、征信与选择
(一)申请-------本人向证券营业部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审核、审批
(二)征信调查---客户、机构、代理人资料;经验偏好;诚信记录;还款能力;融资融券需求
(三)选择标准---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账户清晰;有担保品、还款能力;非证券公司股东、关联人
四.合同与风险揭示
(一)合同内容---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当事人信息;合同目的、依据;合法;自愿;真实;风险;不得转让;操作环节;标的范围;不借给他人; 担保比例;强制平仓;清偿;对账;终止合同---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约,向1家公司融资融券
(二)风险揭示---交易风险、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强制平仓的损失
投资放大风险;证券公司的资格;信用额度;利率风险;自身风险;提前了结风险;妥善保管资料 按约定方式送达即算履行业务;风险评估、财务安排
五.客户开户、提交担保品与授信
1.实名---只能开设1个信用资金账户---融资融券只能在专用的账户内进行---保证金(现金、上市证券)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额度----不超过客户提交保证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6个月
3.授信方式---固定授信方式---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期限固定不变,按合同规定计收利息
非固定授信方式---客户可根据需要使用和偿还,并按实际使用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
六.交易操作
(一)一般规则
1.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2.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前收盘价---无效委托
3.客户应向证券公司申报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
融券期间卖出的与融入相同的---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按月报送相关证交所
4.融资买入---卖券还款(通过信用交易账户申报卖券)、直接还款
5.融券卖出---买券还券(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直接还券
6.客户卖出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券欠款; 交易前,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7.在范围内买卖标的证券;不得从事证券回购交易
(二)标的证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经认可的股票、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条件---1.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动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市值不低于5亿元
2.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动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近3个月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偏离值不超过4%,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的500%以上
基准指数---上交所:上证综合指数深交所: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4.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未被实行特别处理
5.选定名单---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公布
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恢复期在到期日之后---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特别处理、终止上市程序---------当日起调整出标的范围
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前仍然有效---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
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一)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计算
1.上证180、深证100成分股股票---不超过70%;其他股票---不超过65%
2.ETF---90%国债---95%;其他上市基金、债券---80%
(二)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折算率最高不超过100%
(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保证金和全部资金证券整体作为担保物比例:130%---2个交易日内---150%300%---可提取--不低于300% 可动用资金情况---结算、归还、利息、费用、税款、约定处分、违约金、剩余的证券和资金 八.权益处理-----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 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1.证券公司---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送当日数据
2.交易所在开市前向市场公布的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交易信息---买入、卖出额; 数量; 融券余量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
3.证券公司---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开户数量;全体、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盈亏状况;
强制平仓客户数量、金额; 风险控制指标值
第三节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控制
一. 风险
(一)客户信用风险-------违约、到期不能偿还
(二)市场风险-----------不可预见和控制因素
(三)规模及集中度风险---资产流动性不足、比例不合监管规定
(四)业务管理风险-------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
(五)信息技术风险-------交易信息系统故障
二.控制
(一)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严格合同管理、风险提示;预警补仓、强制平仓制度
(二)市场风险控制
1.单只证券融资融券达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次1交易日暂停融资买入---20%以下时,次1交易日恢复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25%---次1交易日暂停融券卖出---20%以下时,次1交易日恢复
3.控制市场风险---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调整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三)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的控制
1.融资规模---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2.集中度-----证券公司总部统一管理,严禁分支机构擅自对外办理业务
(四)业务管理风险的控制---双人双岗复核、审批、强制留痕
(五)信息技术风险的控制---备份、应急方案; 演练
第四节融资融券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
1.交易所的监管---限制性规定2.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3.信用资金存托银行的监管
4.客户查询5.监管机构的监管
6.信息公告---证券公司---每日收市后---报告证交所---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
二.法律责任---P-244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双方约定一定期限内客户卖出该证券归还所借资金。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客户即可获得收益,反之则会出现亏损。
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客户买入该证券归还所借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下跌,则客户可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中间的差价部分即客户的收益。反之,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则客户会出现亏损。
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看好市场的客户可以买入更多的证券,推动价格上涨;看跌市场的客户可以卖出更多的证券,压低证券价格。在海外证券市场中,融资融券是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保证金可用余额——客户用于冲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监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业务管理风险、信息技术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交易所的监管、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的监管。
客户查询——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信息公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融资融券业务常见问题
(供参考)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优势
融资融券业务除可以增加客户资金量,并且能做空市场之外,还有以下优点:
1.利用融资融券业务买入任意股票。
答:首先,做融券卖出A股票(A股票可以为随意股票,只要公司融券库里有即可),开仓金额为其最大可融金额的1/2。
其次,做融资买入A股票,买入金额跟卖出金额一致。第三,做现券还券,将融券负债平仓,此时只剩下融资负债
第四,第二天客户就可以购买任意股票,可用于购买任一股票的金额为其融券卖出的金额。
如客户还想使用剩余的额度,利用剩余额度的1/2,重复操作以上流程即可。此项操作不仅增加证券公司的交易量,而且可以满足客户用于购买任意股票的需求,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如何实现融资融券T+0交易。
答:a.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情形,低点融资买入该股票,高点卖出该股票,摊薄所持股票成本,并不产生利息费用
b.投资者未持有股票的情形,高点融券卖出该股票,低点融资买入该股票,并作现券还券实现套利。
3.如何实现融资融券保值及套利交易。
答:a.当两只标的证券之间相关性较强且其中一只相对
另外一只有超额收益时,可通过做多看好的标题证券同时做空另外只标的证券来实现保值
b.利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个市场,在做空股指
期货的同时做多现货市场,或做多股指期货的同时做空现货市场来实现套利交易。
二、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
以下都是客户在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或需要咨询工作人员的相关问题
4.客户普通账户当日买入股票能否通过担保品划转进入信用账户?
答:可以(已经由客户实践操作证实)。但如果当日客户划转数量大于可划数量,就会造成划转不成功,变为废单。
5.客户信用账户当日买入的股票能否通过担保品划转进入普通账户(在符合划转的条件下)?
答:不能(已经由客户实践操作证实)。
6.信用账户中的担保品能否随时划至普通账户?
答:不能,只有当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以上的部分才可划出。
7.每季度自动结息时客户账上没有足够的金额,没有及时归还利息,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不会,没有归还的部分会挂账,客户一旦有资金进入或者卖券,其资金会优先偿还利息。
8.当客户在信用账户里卖出自己所持有股票时,是否会自动还款?
答:不会。但如果客户所卖股票和其融资买入股票一致时,所卖股票自动偿还负债
9.客户卖券还款金额足够时为何没能偿还完负债。答:可能有已结未付利息。优先偿还已结未付利息。
10.客户保证金余额突然下降的原因
答:客户所持股票担保率经调整降低。
11.在信用账户中客户所持有资金能否用于申购新股? 答:不能。自有资金不能用于新股申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债券回购、要约收购、现金表决权等业务,原因不是资金来源的问题,而是交易所不允许在融资融券系统里从事这些类别的业务。也就是说,凡遇到这些业务,即使客户想使用自有资金来做,也是做不成的。
12.停牌股票能否充抵担保物?
答:股票停牌(暂停上市证券除外)可以通过非交易划转作为担保物划进信用账户。长期停牌(停牌超过30个交易日)股票按公允价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不参与计算保证金余额; 短期停牌(停牌在30个交易日内)股票按公允价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参与计算保证金余额
13.折算率为零的股票能否做为担保品转入?
答:可以转入作为信用交易的担保品,只是当前其折算率为零,暂时不能冲抵保证金而已,但因其有市值,可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时,可以将其他证券或现金臵换转出。
14.融券卖出股票为何自动撤单?
答:按照交易所规则,融券卖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此类问题客户经常发生)。
15.融资融券利率是否会变化?如何变化?
答:会变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提高或者降低,我司的融资融券利率也会做相应调整,具体按合同约定。
16.信用账户的手续费是否和普通账户一致?
答:信用账户的手续费独立于普通账户,按照营业部与客户约定收取。
融资融券业务详解
一、融资融券概况
1、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
2、融资融券客户申请条件
大部分券商将门槛设定为开户时间应不少于18个月、证券资产不低于50万元,金融总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投资经验在3年以上的客户。具体细节如下:
首先要参加该证券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业务基础知识测试,只有通过该测试,才能够提出业务申请;其次 投资者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 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三)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机构投资者账户资产价值200万元 以上);
(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等等。
另外,证券公司还规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禁入条件,如:
(一)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
(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四)普 通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因违法违规或资信状况不佳被 列入“黑名单”;
(七)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等。
3、融资融券期限
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尚未了结的合约,公司将予以强行平仓。
4、融资融券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一般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3个百分点,而融券费率一般高于融资利率。
二、融资交易特点
1、融资标的证券
可供融资买入的证券品种,称为融资标的证券。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标的证券品种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规定确定融资标的证券名单,证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一步选择,并随交易所名单变动而相应调整,投资者仅可在此范围内融资买入。
2、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沪深交易所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3、融资债务偿还
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两种方式偿还融资负债。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在信用资金账户内存入资金,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直接还款”指令偿还融资债务,结算时
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选择“卖券还款”的交易指令进行证券卖出,结算时该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4、融资交易应注意的二个风险
(1)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将增加。
(2)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可能被证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结融资交易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
三、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有何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空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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