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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学45个重要的名词解释

    宪法学45个重要的名词解释[ 7号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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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宪法学45个重要的名词解释宪法学45个重要的名词解释(注释版)1.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或高级法。2.宪政:是将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3.宪法性法律:由普通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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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宪法学45个重要的名词解释

    宪法学45个重要的名词解释(注释版)

    1.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或高级法。

    2.宪政:是将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

    3.宪法性法律:由普通立法机关根据普通的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有立法法,选举法,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国籍法,国徽法,国旗法,特区基本法)

    4.宪法惯例:一个国家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具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不为法律适用,其内容涉及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并为国家认可,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中国如两会,中共提出修宪,军委主席双任,三位一体,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

    5.宪法修正案:拥有修宪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对宪法典所做的补充和修改。(1988(2条),1993(9条),1999(6条),2024(14条),共31条)

    6.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包括体例和格式。(我国宪法体例是四章138条,格式是序言和正文)

    7.宪法典的内容结构:宪法典的整体内容按照其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的不同而划分为若干部分,而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机排列。(我国宪法分为序言,总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8.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我国宪法第二条间接规定)

    9.制宪权:制宪主体按照法定的原则制定宪法的权力。(法国西耶斯提出)

    10.制宪程序:制宪主体制定宪法过程中应经过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11.宪法修改: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由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内容,作出废止、改变、修订或者补充的活动的总和。(我国是提出草案由中共中央,表决通过是全国人大代表2/3以上多数,公布是全国人大主席团)

    12.宪法解释:面对具体的事件或案件,由特定主体通过解释来明确宪法的含义,据此判断有关行为是否合宪。(我国没有启动过)

    13.违宪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我国没有启动过)

    14.分散的违宪审查: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或其他规范违宪,法官有权不适用该违宪的法律或规范。(美)

    15.集中的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权集中于一个专门的机关,这个机关拥有违宪审查的排他性权力。(德,奥,法)

    16.权利: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17.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等权利)

    18.特殊主体:因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性质而只能享有一部分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法人,外国人)

    19.特定主体:既享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所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处境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妇女,儿童,老人,华侨,归侨,侨眷)

    20.绝对保障模式: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宪法本身加以保障,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得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美)

    21.相对保障模式:公民基本权利虽由宪法保障,但允许其他法律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

    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本权利加以有效地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限制的可能性。折中保障模式:一方面采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模式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宪法本身又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委之以普通法律。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平等权: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收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政治权利: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参加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和在政治上发表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权。选举权: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言论自由: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人格尊严:作为人所具有的最起码的资格,是公民个人自由发展其个性而不受干涉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住宅安全权:公民日常生活,工作,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的权利。通信自由: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财产权:公民个人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行使国家委托的权利的组织的限制,剥夺和侵占。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文化权利:保护个人发展和参与其所属群体和社会的文化生活的权利。选举制度:选举国家各级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域划分选区或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划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体制。政党:以实现特定的政治理想为目的的政治组织和团体。(要素:党员,政治纲领,领袖,组织纪律)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作为主体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国务院,省级,较大市)国家元首: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者,是国家这种政治组织的人格化。(实位元首制:美,法,阿根廷,沙特,虚位元首制:英,日,中,德)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独立,公正,平等,效率,责任原则)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表现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所采用的外部总体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中央国家机关掌握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最终决定权,而地方国家机关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或中央国家机关授予的从属性权力的政体形式。(法,荷,日,中)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国家领土划分为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以便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管理的法律制度。(34个省级行政区: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县是最稳定的行政区划)自治权:是民族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

    特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注意是民族,地区都自治)

    第二篇:宪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宪法补充解释 是指对宪法规范的含义和作用,依据立法精神和意图作确切的说明。

    2)国体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具体说,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它所规定的国家性质主要是确定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3)国家制度 是指一个国家在政治方面的根本制度,支配着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国家制定其他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4)爱国统一战线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

    5)政体 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6)政治制度 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

    7)两党制 两党制就是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举足轻重而又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控制议会多数议席,取得组织政府的权利,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

    8)多党制 是指在一国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保持绝对的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政权。

    8)政党制度 是指特定国家内,各个政党采取不同的组织与活动形式,通过选举取得或维持政权,控制国家机器的一种政治制度。

    9)选举制度 是指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选举各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应由选举产生的各级公职人员的制度。

    10)直接选举 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1)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的对称,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时,先由选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选出代表的选举方式。

    12)无记名投票 又称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投票时不在选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13)等额选举 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

    14)差额选举 是等额选举的对称。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

    15)国家结构形式 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

    16)单一制 单一制国家是以普通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在单一制国家里,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体现为一般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7)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18)联邦制 是指由两个以上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19)邦联 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合。

    20)民族区域自治 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21)特别行政区 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享有高度的自治权。22)行政区划 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即统治阶级为便于进行管理,按照政治、经济、人口、民族分布等情况,把国家的领土,划分成若干个大小不同的区域,并分级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以实现国家的任务。 23)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即经济基础,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24)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25)物质文明 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 26)精神文明 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对自己的主观世界进行改造,取得精神生活和精神生产的成果。 27)公民 公民是法律概念,凡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28)人民 人民是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9)权利 权利是指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宪法权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公民实现这种行为是受国家保护的。

    30)义务 义务是指人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宪法义务是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公民如不实现这种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31)平等权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2)言论自由 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言论发表意见的自由。33)结社自由 就是宪法规定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34)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 都是公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是特定的表达方式。

    35)宗教信仰自由 即每一个公民对宗教信仰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既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36)人身自由 又叫人身不受侵犯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37)人格尊严 人格就是做人的资格,尊严即做人的资格应当得到他人的尊重,不容别人侮辱和诽谤。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人身权。

    38)通信自由 是指公民有权通过通信的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加以干涉。

    39)通信秘密 是指公民在通信中所说的内容,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偷看、偷听、涂改。

    40)损害赔偿权 是指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41)受庇护权 又叫“政治避难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示另一国准予进入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42)社会经济权利 是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43)劳动权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4)物质帮助权 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5)国家机构 就是国家机关的总和,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利,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组织体系。46)质询权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47)总理负责制 是指总理个人对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负有处理的全权并承担责任。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要向总理负责。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在国务院中起着主导作用。48)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49)违宪解释 指确认某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50)宪法监督 为实施宪法而进行监督的制度和活动的总称。它包括:(1)对违宪的审查处理;(2)对宪法的解释;(3)对法规、规章的批准和备案制度。

    51)选区 是以一定的人口为基础,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时划分的区域单位。

    52)选民登记 是确认选民资格的一项必经的法定程序,即由选举委员会审查、登记,并编入选民名单。

    ..

    第三篇:宪法学名词解释汇总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

    2、三权分立:一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二是在立法、司法、行政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与制约的关系。

    3、选区: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而进行的审查,叫做附带性审查。

    6、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7、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8、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是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

    10、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错误的、违法的判决或裁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1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法规。

    13、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14、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等内容,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5、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6、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平等保护等四个方面。

    17、质询:是议会开会期间,议员对内阁总理、阁员、部长等就内阁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和其他重大问题,提出质疑问难,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质询一般涉及重大问题,会引起辩论程序,甚至导致政府危机。

    18、集体责任制:又称集体负责制,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国家机关都是合议制机关,合议制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由全体成员开会,共同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方式决定问题的制度。

    19、“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20、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

    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它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各项基本原则。

    22、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3、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有要邦联和联帮两种形式。

    24、军队: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准备、实施和防御战争而建立的正规的武装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成分,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对外抵抗或实施侵略、对内巩固政权的主要暴力工具。

    25、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26、差额选举:是指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一种选举方式。

    27、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8、军事领导体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军事建设,指挥和管理武装力量的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是各级军事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的统称。

    29、行政区划:全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30、申诉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31、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具有在非常时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它是国家元首以发布命令的方式来进行补充立法的一种主要形式。

    32、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其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33、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34、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祉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的自由,它在法律上属实精神自由范畴。

    35、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讲,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哪个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

    36、代议制:是指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决策国家事务,而通过公正、公开、定期的选举,选派代表组织民意机关,代表其参与决策国家事务。它是一个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相对应的概念。

    第四篇:宪法学名词解释(范文)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

    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

    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

    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

    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

    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

    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

    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

    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

    15、民主集中制——我国政权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强调民主与集中的高度结合,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是依法集中人民意志、并负有相应责任的民主。

    16、宪法监督——所有保障宪法条文落实实现的制度和方式的总称,包括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等。

    17、违宪审查——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立法和行为,以确认其是否违反宪法的活动。就其方式来讲,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18、宪法解释——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或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

    19、宪法监督体制——世界各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监督制、立法机关监督制和专门机构监督制。2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国家专门机关报在法律或法规制定过程中即颁布生效以前进行违宪法审查的一种方式。

    21、事后审查——国家专门机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违宪的方式。

    22、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方式。

    23、宪法控诉——公民个人因其宪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审查有关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的方式。

    24、贿选宪法——1923年10月北洋军阀曹琨以贿赂国会议员的方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猪仔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

    2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由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但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26、《共同纲领》——即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起 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是“五四” 宪法的基础。

    27、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8、统一战线——即中国工人阶级为了完成革命任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联合一切革命阶级、阶层而组成的政治联盟。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

    29、爱国统一战线——现阶段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30、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体,即由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的广大人民对一小撮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形式。

    31、经济制度——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即在人类社会一 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的总和。

    32、宪政运动——是指为实现民主政治、要求颁布宪法而掀起的群众运动。

    33、国家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方面形式的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中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34、国家形式——即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形式,包括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我国的管理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35、私营经济——是私人占有一定生产资料,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36、精神文明——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成果,表现为道德思想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文化科学的发达。

    37、社会公德——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评价人们行为是非的标准之一。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德的术要要求是“五爱”公德。

    38、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劳动者个人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以个人劳动为基础进行合法经营与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9、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管理形式,即统治 阶级采用何种方式和原则去组只反对敌人、保 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它受国体决定并服务于国 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40、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他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其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1、国家结构形式——即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42、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权限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 域组成的统一国家,其中央与地方是领导与 被领导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43、复合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盟国家和或国家联盟,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44、联邦——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联邦与地方的 分权关系。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

    45、邦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权国家为了一定的军事或贸易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机构没有任何强制性权力。1776-1789年的北美各州即为邦联。

    46、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我国确定国籍的原则是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47、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48、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阶级、阶层和个人,其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所变化的。

    49、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与义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0、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进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与权利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51、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必须享有和承担的最主要的权利和最起码的义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52、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和搜查。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利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与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53、人格尊严——又称人格权,指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一系列权利,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54、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发表见解、提出建议的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55、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56、取得赔偿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57、庇护权——是指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的准许入境、居留和提供保护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58、国家机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59、议案——具有提案的主体依照规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其内容属议事机关的职权范围。

    60、提案权——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议案或批评、建议的权利。在我国,人民代表和一些国家机关都拥有提案权。61、质询——指具有质询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问题、要求答复的监督方式。

    62、戒严——国家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采取的特别措施。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有权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戒严。

    63、特赦——是赦免特定罪犯全部刑罚或部分刑罚的一种措施。在我国,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64、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行使。

    65、集体责任制——又称“合议制”,是指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最后集体承担责任的领导体制。我国各级人大实行的就是集体负责制。66、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领导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67、总理负责制——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务院领导体制。即总理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后的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它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高度结合,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国务院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68、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规定的,由省级、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际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69、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制度。各民族自治区域都是中华民族共和国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70、民族自治地方——指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71、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我国各民族地方所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72、自治权——是指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通过自治机关依照才法律而享有的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权利。73、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有关民族自治机构的组织和行使自治权方面的法规。自治条例须依法报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颁布生效。74、单行条例——民族政治地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某些具体事项的法规。单行条例须依法报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颁布生效。

    75、行政区划——国家为了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依照一定的原则,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部分,并分级设立政权机关的制度。我斩基本行政区划为省、县、乡三级。

    76、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的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政府领导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77、计划单列市——在经济管理方面享有省一级职权的市。78、经济特区——在我国境内实行不同于其他区域的灵活的经济政策的区域,其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

    79、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我国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它 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是指导关系。80、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形式有“条例”、“规定”、“方法”。81、选举制度——选举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有关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82、直接选举——由选民依法投票直接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方式。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这一方式。

    83、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采用这一方式。84、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85、等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86、选区——即选举区域。我国选区的划分依照生产单位、工作单位、事业单位或居住区域,按第一选区产生1-3名代表的范围来进行。

    87、选民登记——选举组织机关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对本选区的公民予以审查,确认其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并予以登记的活动。88、司法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有关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89、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90、审级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设置及审理案件的权限与结案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91、检察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9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93、地方制度——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如何建立地方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及其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原则的总和。

    94、民族乡——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小区域内设立的乡级政权,它不属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权。在法律地位上,民族乡与普通的乡是一样的,都是乡级政权,任期三年。但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篇: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2.宪法的特征:

    a.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动作的原则。

    b.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c.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3.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5.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拔和推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6.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式。(单一和联邦制)

    7.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8.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9.经济制度: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分配方式在内的生产关系制度。

    10.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11.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12.个体经济:指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

    13.私营经济: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14.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15.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1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d.社会经济权: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e.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f.特定人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老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桥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g.监督权利:

    18.我国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19.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种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律和人民检察院。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3、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14、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1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16、经济基础:或称经济结构,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三个方面。

    17、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18、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19、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20、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

    21、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产水平的提高等。

    22、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3、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者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3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3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32、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33、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34、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35、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36、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37、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38、人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39、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40、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41、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42、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

    43、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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