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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8号文库 ]

    8号文库 时间:2024-10-26 13:01:08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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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2、教师: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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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5、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人由董事长负责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学校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世纪英才外国语学校二O一四年五月

    第二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分,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德育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学校的校长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党支部,工会、团委负责人、安全巡查员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

    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七、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禁乘报废、超载、无照和非法运车辆营相关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三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24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七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

    泄漏事故。

    第八条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次跑、冒、漏油在10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0.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

    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

    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10、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3、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的油库、加油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二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三级事故:

    1、分公司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

    2、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四级事故:

    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对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的责任划分,区别对待。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后,不再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负全部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1000 – 2024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300 – 500元。

    负主要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800 – 1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200 – 300元。

    负对等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500 – 1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100 – 200元。

    负刑事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执行;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章、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理,并给予3000 – 5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罚款600元。

    第二十条对承包商、承运商在油库、加油站施工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承包(运)商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不及时上报或阻挠、干涉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公司主要领导5000元、分管领导4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上述各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徽石油总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事故的报告、调查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如遇国家或集团公司出台新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 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它情况。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

    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

    四、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

    4.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2024-6000元经济处罚,1.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2024元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2.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错误和违反施工方案报审程序,未进行审批和专家论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违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国家明令报废、掏汰的破旧老式机械,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对严重未遂事故,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5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权限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部做出处理决定。

    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3.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篇: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小蓓蕾幼儿园安全故事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园,使幼儿园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幼儿园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师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八、对幼儿园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九、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十、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

    十二、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十三、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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