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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幼儿教师托班班主任述职报告总结与反思 幼师中班班主任述职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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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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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幼儿教师托班班主任述职报告总结与反思 幼师中班班主任述职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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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贵阳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政策通过测算,按照现行计生利益导向奖扶标准,从登记结婚到80周岁止,贵阳市农村独女户家庭可领取奖励金39.28万元;独子户家庭可领取38.2万元;双女户家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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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政策
通过测算,按照现行计生利益导向奖扶标准,从登记结婚到80周岁止,贵阳市农村独女户家庭可领取奖励金39.28万元;独子户家庭可领取38.2万元;双女户家庭可领取38.03万元;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可领取
5.79万元。如果是子女伤残或是死亡的家庭,将获得最高22.84万元的奖励扶助金。
一、农村独女户(独子户)
除独女户家庭女孩参加中高考给予加分照顾以及节育奖励金金额和领取时间有所不同外,均享受到下列8项主要奖扶政策:
1、实行晚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500元。
2、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1000元。
3、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50元。
4、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
5、对女户家庭,根据贵阳市“关爱女孩奖”规定: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6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独子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年满40周岁以后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6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6、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
7、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每月再增发基础养老金补贴200元。
8、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
对于独女户家庭,女孩考生在参加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二、农村二女户
1、实行晚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500元。
2、贵阳市“关爱女孩奖”: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6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3、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
4、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每月再增发基础养老金补贴200元。
5、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
6、女孩考生在参加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加10分的照顾。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农村独女户、独子户家庭夫妻年满60岁后,可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相应补贴;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符合申请租赁公租房的将给予应保尽保;子女教育方面优先享受助学金、奖励及费用减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享受到当地农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贷款缴纳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贫困计生家庭可获得计生“三结合”帮扶,解决化肥、农机等生产物资和现金帮扶;在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计生独女户、独子户家庭可增加一人份额优惠。
四、城镇独生子女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1000元。
2、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50元。
3、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此外,符合所在地租赁性住房条件的,给予应保尽保。
五、计生特别扶助家庭
1、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24元。
2、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3、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在享受国家和省特别扶助制度的基础上,对夫妇双方每年每人再给予1200元的关爱扶助金。
此外,针对落实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家庭,贵阳市从2024年1月1日起,对本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流入人口,夫妻一方在贵阳市按规定施行男性输精管结扎术或女性输卵管结扎术的,发放300元的一次性慰问金,属政策内生育的再奖励500元。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一般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又分为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区奖励救助政策、市奖励扶助政策、县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国家奖励扶助政策
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区奖励救助政策
(一)奖励类
1、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 元。
2、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 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24元。
(二)救助类
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 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 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其他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三、市奖励扶助政策。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年春节期间由政府(管委)组织慰问,每户每年给予慰问金500元。
(二)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从该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由政府(管委)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爱心保险。
(三)对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夫妻,从其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由政府(管委)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四)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女儿升入公办高中就读的,由政府(管委)给予每人每年助学金900元的资助。
(五)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女儿考上大学(二本以上)的,由政府(管委)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资助2年学费。
(六)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在原有补偿安置标准上,按政府的优惠价格,给予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每户增加购买10平方米的商铺。
(七)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双女户年满50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至59周岁(年满60周岁的纳入国家奖励扶助)。
四、县奖励扶助政策
1、农村依法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元,每年发放保健费12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
2、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每年可享受免费健康体检一次。
3、依法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政府为其逐年代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
4、只生育两个女孩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000元(符合区奖励产后6个月内结扎一次性奖励1500元的除外),同时,在自愿的前提下,政府为其逐年代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的50%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
4、按政策生育了两个孩子并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符合区奖励产后6个月内结扎一次性奖励1200元的除外)。
5、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结扎户家庭,政府逐年帮父母代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金,为其子女逐年代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金至子女满18周岁。
6、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结扎户家庭成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期间,因病到镇级医院住院的医药费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7、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产妇住院分娩,属顺产的每胎次补助300元,属剖宫产的每例补助1000元。
8、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政府一次性补助1万元(适用所有人群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包含非农业、农业、干部职工、农民等)。
特别扶助政策(适用所有人群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包含非农业、农业、干部职工、农民等)
1、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孩子死亡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且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的,对父母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凡户籍在本县内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家庭,给予如下奖励扶助:
(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每年春节期间由政府组织慰问,每户每年给予慰问金500元。
(二)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从该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由政府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爱心保险。
(三)对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的夫妻,从其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由政府按当年现行价,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四)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女儿升入公办高中就读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助学金900元的资助。
(五)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上大学(二本以上)的,由政府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资助2年学费。
(六)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在原有补偿安置标准上,按政府的优惠价格,给予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结扎户家庭每户增加购买10平方米的商铺。
灵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而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年可享受30元的奖励金;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1人宅基地;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政策:
青川户口,独生子女父母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二级以上),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人年满50周岁,有配偶的男性,其配偶年满50周岁以上。可享受每人每年600元特困家庭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办证程序
一、《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在怀孕三个月内凭夫妻双方单位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孕检证明》、夫妻双方照片到户籍地乡镇计生办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生育证》办理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在收到材料30日内报县人口和计生局,县人口和计生局在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鉴定者期间除外)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将决定送达当事人,在村(居)委会公示10天,群众无异议,当事人可取环怀孕,怀孕三个月内持《决定书》、《孕检证明》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生育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和夫妻照片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8—49周岁公民离开户籍地,异地暂住1月以上者,到户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领取《四川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如实填写,经单位或村(居)委会审查签注意见。带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须带节育措施证明或《生育服务证》)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乡镇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自发证之日起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验证程序: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天内持本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审验《婚育证明》。
竹园镇计生办2024年10月17日印制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申办程序
办理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24〕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96号)。奖励扶助项目、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人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发给扶助金。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年龄满60周岁后,如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应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不再享受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已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的对象,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
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的扶助金,60岁以后,扶助标准提高至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农村每人每月8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申办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我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四)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4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3、2024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且与申请放弃时间间隔满4年。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3、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落实节育措施证明等。申报时间:
新增人员可常年申报,享受当年奖励扶助须在上年的5月至当年的2月底前到当地的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当年的2月至4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中审核、确认。2月上旬,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2月中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2月底,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3月中旬,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4月底,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申报地点:奖励扶助对象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确认程序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制的《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二)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申请确认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5、落实节育措施。
6、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签订协议。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年审:
奖励扶助对象要在每年的1至2月到当地的乡镇计生办办理年审手续。奖励扶助对象条件如无变化,经年审后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如发现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对象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退出
惠经贸字[2024]10号
惠民县经贸局
关于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计划生育工作水平,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根据《惠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惠政发[2024]40号)和惠民县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惠发[2024]2号)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意见。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完善必要地利益导向机制。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今年,要按照我局制定的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严格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确保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认真执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政策规定,在本系统形成强大合力,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向导机制。确保经贸局系统计划生育家庭普惠性优惠政策制度落实到位。
二、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夫妻双方各依法享受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企业(单位)解决。夫妻一方是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业人口的,全部由前者所在企业支付;丧偶者由所在单位全发。国有、国家控股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聘用的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不属于正式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私营、“三资”、集体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2、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退休时可以由所在企业按所在县(市、区)上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3、企业员工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和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依据《条例》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夫妻双方自愿接受绝育手术的不影响工资、考勤及奖金的发放。手术费用有所在企业承担。
4、指导企业优先吸收计划生育家庭的劳动力就业。向“三资”企业宣传、解释我国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并要求其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义务。
5、各类型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国家控股、集体、私营、“三资”企业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其它企业)应优先吸收计生家庭劳动力就业。
6、国有制及非国有企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应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和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定期对企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所属企业育龄妇女进行跟踪服务、认真组织企业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查体,全面提高企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为企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做好服务工作。
7、对本系统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凭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参加职工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每人减免100元培训费用;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中的 “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为创办企业的计划生育户优先相关登记手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为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
以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为契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兑现计生法定的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订出更加人性化和可操作性的奖励优惠政策。继续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动员协调企业在制定实施普惠性政策中,体现与计划生育国策的兼容统一,使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优先照顾,以促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时,更加完善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促进企业提高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维护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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