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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的形式和具体方案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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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师定期考核的形式和具体方案20110225福建省级机关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的形式和具体方案一、医师工作成绩由人事科和医务科根据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和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工作数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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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机关医院医师
定期考核的形式和具体方案
一、医师工作成绩由人事科和医务科根据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和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内容主要包括完成工作数量、完成工作质量、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二、职业道德由党办和人事科根据日常收集的医疗纠纷和医德医风情况进行评定。
三、业务水平测评
1、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命题的业务水平考试。
2、个人述职:由医师个人书写个人述职报告,提交至业务测评专家成员进行评估。
3、医疗法律法规、医疗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由专家库成员组织,采取组织当面面试或对临床技能进行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的方式。
4、对医疗文书的检查:由专家库成员对门诊病历、报告单、住院病历的书写质量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估。
5、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采取不计名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患者和医院其它临床科室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评估。
四、考核结果的最终认定:根据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测评三方面结果综合进行评定。
福建省级机关医院2024-02-24
开发区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为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证性和公开性,使此项工作能够长期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由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医务科于医师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第二条考核规则
(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二、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四、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 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六、被考核医师认为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调换考核人员。
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七、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要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市级以上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个人,取得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等;
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按第三条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 考核委员会审核。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审核批准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医师。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条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医院将参照市卫生局的处理意见执行。(处理规定: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医院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5、根据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15)、(16)、本工作制度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工作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方式
1、考核对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考核周期:每两年一次(每奇数年份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考核对象的考核)。
3、考核内容: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4、考核方式:理论考试或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一)医师业务水平考核
1、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1)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2)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3)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2、医师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二)医师工作成绩考核
基本内容包括: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及其他相关任务的情况。
(三)医师职业道德考核
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考核小组职责
(一)考核工作办公室职责:
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结果,并在考核结束30日内向酒泉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二)工作成绩及良好记录考核组职责:
负责本院医师工作成绩及良好记录的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三)医德医风考评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本院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评定记医德医风考评等。
(四)业务水平测评组职责:
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评定组按要求对执业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递交业务水平测评组。业务水平测评小组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在《医师
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考核结果。
四、考试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考核小组审核。简易程序述职报告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在考核周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技术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医务人员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务人员所在科室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二)一般程序:
不符合简易程序的医师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业务水平测评具体安排
(1)业务知识笔试安排:
考试方式:闭卷考核。
考核时间:待定。
考试内容: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规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参考资料:
1、医学临床“三基”训练(医生分册、第3版)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各专业相关的部门规章等。
考试地点:待定
(2)技能操作考核
考核内容:心肺复苏术、体格检查。
考核地点:待定
考核时间:待定
(3)工作成绩评定:由医师所在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评定,并由工作成绩评定小组复核。
(4)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并由职业道德评定小组复核。注*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需参加由市、县卫生局指定二级以上医院组织实施的培训。培训后再次考核的,要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考题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要求统一命题。
五、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1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3、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4、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六、本方案自2024年9月开始实施。
青海油田职工总医院
医务科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青冈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县级卫生局负责全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3、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接受考核。
4、县卫生局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
5、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6、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
(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其它相关材料。
7、县卫生局自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县卫生局应当对被批准的考核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并逐级上报。
8、符合上述条件但没有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由县卫生局委托其他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9、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县卫生局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10、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考核内容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技术水平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进行测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相衔接。
11、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本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12、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情况;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情况;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患者投诉情况等;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机构的安排,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13、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评定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14、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考核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
医师定期考核的重点对象为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以内和2年以内受过卫生行政处罚或有过考核不合格记录的医师。
15、符合下列条件且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采取一般程序考核,连续三次合格者。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考核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考核人。
17、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建立医师执业记录制度,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实现联网管理,完善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管理。
18、医师执业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等内容。
19、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对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20、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考评,并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德档案,考核机构应将其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重要依据。
21、考核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22、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2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本机构内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24、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25、考核机构应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按报送数额比率进行抽查。
26、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卫生行政部门、预防、保健机构可应根据考核结果对医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将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
27、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所在单位。
县卫生局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县卫生局提出复核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28、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县卫生局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29、县卫生局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师定期考核表》一份装入医师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考核机构存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存档。
30、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
31、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卫生局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3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县卫生局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3、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卫生局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县卫生局监督或者抽查审核的;
(六)经县卫生局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延长采取一般考核程序的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36、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关于2024医师定期考
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乌卫医〔2024〕82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2024年医师初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乌鲁木齐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现就202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2024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组织本辖区和本医疗机构的考核工作,在总结上考核的基础上,及时并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二、2024年医师定期考核的范围为:2024年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及202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三、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所属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参加2024考核医师的资质审核(确定简易或一般程序)和考核名单的汇总,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乌鲁木齐市学会办。负责对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负责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
签署评审意见;业务水平测由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委托乌鲁木齐市学会办组织考核。
四、乌鲁木齐市卫生局所管辖的100张床位以下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由乌鲁木齐市卫生局委托乌鲁木齐市学会办组织考核。各医疗机构负责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审意见后,将考核表和汇总表一并于11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五、此次由乌鲁木齐市医学会组织考核采取现场技术操作考核,内容:现场心肺复苏、无菌操作(戴无菌手套、穿脱隔离衣)、换药、清创术、吸氧术、四肢骨折现场急救外固定术、急救止血法。考核方法:现场抽签操作三项(其中现场心肺复苏必考),并提问2-3个与操作有关的问题。
六、乌鲁木齐市医学会将组织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他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认真组织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方法本医疗机构自定,于12月30日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八、考核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提交的表均用A
4纸张)
1、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
4、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的述职报告一式两份;
5、符合简易程序的还需提供: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证明;医师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一式两份。
6、在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的医师,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需提交考试合格证明。
九、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式、考核结果的记录按照〘乌鲁木齐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乌卫医[2024]34号)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的相关表格请在市卫生局网站(http://wsj.urumqi.gov.cn/)下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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