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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登记

    上海: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登记[ 8号文库 ]

    8号文库 时间:2024-10-19 16:16:04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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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上海: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登记上海: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登记中国混凝土网 [2024-6-26]网络硬盘 我要建站 博客 常用搜索一、办理依据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关于印发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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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上海: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登记

    上海: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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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依据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2、《关于印发 <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沪建研[2024]415号)

    3、《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规定》(沪建建[2024]113号)

    二、受理范围

    纳入《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材料。

    1、工商注册地在浦东新区、普陀区、闵行区、嘉定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的建材生产企业在所属区相应备案管理部门办理;

    2、工商注册地在其他区的本市建材生产企业、外省市建材生产企业、进口产品的代理商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市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3、三渣混合料、沥青混合料的生产企业到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办理。

    注:相应的备案部门、相关协会及交易中心的地址、电话请到中查询。

    三、提交(携带)材料

    申请企业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在“在线服务”的“建材”栏目内下载相关表式。所提交书面材料须用A4纸张,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核对;如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首次备案企业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及IC卡申领表》(网上下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含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加工);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4、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其中水泥产品和建筑涂料为近6个月之内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其余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为近1年之内);

    5、产品质量保证书(出厂检验报告);

    6、相应的产品标准(相应备案产品的国标或行标的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1)水泥产品另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商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艺证明(窑型);

    (2)门窗产品另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给水管产品另需提交卫生许可批件;

    (4)砂石料、烧结砖产品另需提交采矿许可证;

    (5)饰面石材另需提交石材加工能力证明;

    (6)预拌混凝土产品另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设站批准文件;

    (7)商品砂浆另需提交新材料认定证书;

    (8)进口产品另需提交境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二)增补产品、规格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变更表(网上下载);

    2、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其中水泥产品和建筑涂料为近6个月之内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其余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明为近1年之内);

    3、产品质量保证书(出厂检验报告);

    4、相应的产品标准;

    5、其他相关材料;

    6、原《备案证明》。

    (三)产品注销

    1、申请报告;

    2、原《备案证明》。

    (四)企业信息变更

    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变更表(网上下载);

    2、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原《备案证明》。

    (五)年度换证

    《备案证明》在有效期到期前40天后,可向原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1、年度备案登记表及原《备案证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生产或加工产品品名);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4、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抽样检测报告(每半年1份);

    5、评估报告(混凝土、石材产品);

    6、水泥产品提交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艺证明(窑型);门窗产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给水管提交卫生许可批件;砂石料、烧结砖提交采矿许可证;

    7、进口产品提交承诺书;

    注:凡是《备案证明》逾期或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以首次备案企业流程进行操作,除提供新办《备案证明》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使用单位出具的购销合同意向(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地址、计划使用的日期、数量等),对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检测报告为:本市资质的检测机构近3个月之内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六)遗失补办

    1、申请报告;

    2、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省级报纸)。

    四、其他

    填表后,带好相关材料到各相应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材料符合要求当场受理,5个工作日后领取《备案证明》。

    第二篇:《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

    为保证改进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24]第08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的基本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发包人负责向市、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备案。其中,报建限额以下(总投资额100万元)项目的各类工程合同由承包人登记、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各类工程合同由承接工程的本市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企业登记。

    二、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

    (一)建设单位网上申报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feisuxs)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表至06表、09表至11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二)建筑业从业企业网上申报

    1、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

    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承接该类项目后,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feisuxs)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网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02、07、08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2、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下项目

    承接该类项目的从业企业,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feisuxs)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对已在其他管理环节登记信息的项目,输入项目编码,直接调入项目信息;对没有登记信息的项目,直接输入项目概况信息;完成后,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并打印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沪建合同01至06表)。

    3、本市行政区域外工程项目

    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feisuxs)进行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项目概况和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并打印相应的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1至06表)。

    二、书面合同登记、备案

    (一)合同登记备案材料清单 合同登记备案材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合同登记或备案表2份;

    2、建设工程合同副本1份;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除外)原件1份;

    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施工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二)材料准备要求

    1、合同登记、备案表

    合同登记、备案表,均需按照上述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方法打印完成,一式两份,并由合同各方签字、盖章(由外省市进沪企业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需经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盖章)。

    2、合同副本

    提交合同副本一份,合同副本应与合同正本一致,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交登记备案部门存档。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出具相应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作为核验资料。

    (三)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合同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登记材料,向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登记材料,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跨区(县)项目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五)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跨区(县)项目向市受理服务中心备案。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5、受理人员制作并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手册),由建设单位转交总承包单位用于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6、外省市进沪企业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后,告知其取得的施工合同备案手册需经相应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并在手册上加盖印章,方可使用。

    (六)分包合同备案

    1、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总包单位应在与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和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向总包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需)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装订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2、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总包单位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和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施工分包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应及时提交总包单位),向总包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网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2)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装订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

    3)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三、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变更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应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网上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表》(沪建合同12A表)并双方签字盖章后,携带双方签字盖章的变更合同(含补充合同)原件1份向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出具变更的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受理人员在原登记备案的合同金额进行变更,并在备案注栏中注明变更理由。

    (二)涉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变更的,受理人员将变更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信息进行变更,并在备案注栏中注明变更理由。

    (三)涉及合同中止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已完成工作量,受理人员在备注栏中注明中止依据及已完成的工作量,同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中止后,又订立新的合同的,按合同登记备案要求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四)涉及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受理人员在合同备注栏中注明变更依据和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变更内容。

    变更数据确认后,受理人员输入变更数据后,打印完成《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数据变更办结单(沪建合同12B表)》,作为合同信息变更的凭据。

    四、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合同登记备案核销用于3类合同:造价咨询中的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

    (一)工程结算审核合同

    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履行完毕后7个工作日,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携带建设单位、施工承包企业、造价咨询机构三方盖章的审核报告副本及原造价咨询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登记04表)到原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办理登记合同登记备案核销手续。

    受理人员应根据审核报告副本,输入核销需要的数据,打印《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核销单(沪建合同13表)》作为合同登记备案核销完成的凭证,并接收结算审核报告副本存档。

    (二)工程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履约完毕,监理单位网上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单(沪建合同14表)》,经原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合同核销手续。

    受理人员核对项目和登记项目是否一致,如果一致,输入相关数据后,办理合同登记核销,总监理工程承接项目注销手续同时完成。

    (三)施工合同

    1、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由施工总包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的相应施工合同备案表的核销栏上填写核销内容,合同双方盖章确认,7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受理人员核对施工承包人核销内容后,将合同核销栏数据录入电脑,办理该合同核销手续,并备案合同核销栏上签字盖章,对应的项目经理承接项目注销手续同时完成。

    2、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完毕后,由施工总包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的核销栏上填写核销内容,合同双方盖章确认,7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带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受理人员核对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记载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已经全部销项,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格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如有工程核算审核合同登记数据)是否相一致,如果一致,将总包合同核销栏目数据录入电脑,办理该总包合同核销手续,并备案合同核销栏上签字盖章并收回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存档,对应的项目经理承接项目注销手续同时完成。

    施工合同的备案核销,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总承包合同的次序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园林绿化项目合同的备案

    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以及相对应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登记工作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实施,其他合同按本操作程序实施。

    (二)保密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

    纳入保密工程管理的项目所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市受理服务中心实施。

    (三)一体化发包项目合同的登记备案

    采用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的项目,如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时,使用沪建合同01、02、06表,分别按要求登记备案。

    如签订一份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时,使用沪建合同09、10、11表。勘察、设计一体化合同按设计合同登记要求登记;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和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备案。

    (四)《诚信手册》业绩查询和打印

    合同登记备案数据自动转入企业业绩数据,按照《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以电子版本为准的要求,企业业绩等诚信记录可在网上查询,建筑业从业企业可凭《上海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feisuxs)查询本企业业绩等诚信记录。为方便企业,《诚信手册》除首次申领企业诚信手册打印企业基本情况外,《诚信手册》业绩等内容不再打印。

    (五)建设单位信息查询

    提供建设单位项目合同登记备案记录查询,建设单位可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 网站(www.feisuxs)查询本单位项目的全部登记备案合同的基本信息。

    (六)本操作程序与原登记备案办法的衔接

    2024年9月1日起签订的,属于沪建建管[2024]第086号文件规定必须合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均按本操作程序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2024年9月1日前签订的,未按原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的合同也必须按本操作程序要求进行登记备案。2024年9月1日前已按原登记备案办法备案的施工总包合同,施工总包单位按本操作程序要求进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向项目所在地合同登记备案部门领取施工合同备案手册。

    2024年9月1日起,发出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的项目合同登记备案纳入项目管理流程控制,按照“前事未完、后事不办”的原则,设定管理节点。

    (七)档案管理

    按照“谁登记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各登记备案部门应建立合同登记备案材料存放的固定场所,制定具体归档、调阅、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登记备案材料保管期限暂定为项目竣工备案后2年。

    (八)登记表名称对照 沪建合同01表 沪建合同02表 沪建合同03表 沪建合同04表 沪建合同05表 沪建合同06表 沪建合同07表 沪建合同08表 沪建合同09表 沪建合同10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登记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备案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备案表

    沪建合同11表 沪建合同12A表 沪建合同12B表 沪建合同13表 沪建合同14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备案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数据变更办结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核销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单

    第三篇: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须知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手续的对象:

    用于本市的建设工业产品的供应商,指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商或代理商。

    二、备案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1、《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登记表》一份,须用电脑打印;

    2、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指中国总代理或代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商标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生产企业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计划单列市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全项检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生产许可证、3C证、推广应用证等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本阜新技术产品,应先办理产品鉴定证书,并经试点示范后方可申请登记备案;

    8、外埠进连的四新技术产品需提供国家、省、市建委推荐函和有关证明文件等;

    9、境外生产企业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原产地证明等。

    10、产品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须提供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经过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备案。

    11、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施工规范等;

    12、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一套,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注:2-11条所规定申报材料原件用于复核验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三、备案程序:

    1、《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可从大连建设科技网(www.feisuxs)下载并填写打印;

    2、按上述要求材料准备齐全后,每周一~五,09:00~11:30报送到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教育处;联系人:俄延华;地址:大连市人民路海关大厦五楼503室,电话:83605344;

    备案材料齐全经核查确认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上网公示。

    注:《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指南》、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证等网上公示信息可在大连建设科技网(www.feisuxs)“建设产品”栏目查阅。

    第四篇:上海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上海)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登记市商务委审批的及金融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其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由其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主要负责登记浦东新区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和商务部、市商务委审批的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的公司。自贸实验区分局主要负责登记自贸实验区管委会审批或备案的除由上海市工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区(县)分局受上海市工商局委托,负责登记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公司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

    2、公司住所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其他有关文件。

    跨登记机关迁移: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复印件;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副本1)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涉及前置许可的还需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证明)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公司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5)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原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5、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公司投资者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减资验资报告应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仅适用于减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7)其他有关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6、公司实收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3)其他有关文件;

    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

    8、公司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

    9、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有关文件。

    10、公司股权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依法经其他投资者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6)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如投资者因吸收合并等原因变更股权的提交相关有效证明。

    11、投资者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外国(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

    12、营业执照有效期变更(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3)其他有关文件。

    13、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董事、监事、经理须经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文件。

    (3)《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原件);

    (4)其他有关文件。

    14、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15、异地分公司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需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16、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公司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7、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工商登记联络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18、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营业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无需提交。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4)其他有关文件。

    19、变更清算组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原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原件);

    (4)其他有关文件。20、撤销清算组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原件);

    (3)原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原件)。

    (4)其他有关文件。

    注: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以上第1-12项登记事项变更,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申请以上第13-20项备案事项变更的,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登记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五、办理流程

    1、如需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3、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需要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文书。

    六、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文书。

    七、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增加部分的万分之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征登记费)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八、咨询电话: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http:///govpub/2024-12-20-0000009a201212130004.html

    第五篇:ICP备案登记材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注:

    1、“工商注册登记号”栏填写工商部门合法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 注册号,或是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编号。若确实毋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此栏可不填。

    2、“网站名称/域名”和“IP地址”栏应按实际填写,有几个填几个。本表填不下的可另附页。

    3、填报单位报送报表时应填写日期和加盖公章。备案编号由电信主管部门填写。

    信息安全责任书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本单位(公司)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活动中,将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本网站的信息安全,并切实做到:

    一、建立健全网站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网站维护人员三级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

    2.不擅自超出许可或备案的类别、项目、栏目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未经审批不从事电子公告服务。

    3.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2.3.4.5.6.7.8.9.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2.3.4.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或电信设施;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若发现网站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第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保证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原始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网站所传输的信息内容一时难以辨别是否属于上述第三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将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在网站上发布。

    六、若从事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电子公告服务,保证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保持60天,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本单位(公司)保证: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活动中,服从监管;若未做到上述第一至第六条,本单位(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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