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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浅析5篇

    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浅析5篇[ 9号文库 ]

    9号文库 时间:2024-10-16 06:15:04 热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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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第一篇: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浅析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浅析赵予广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流量密集,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多变,房源也没有到社区登记,也没有到中介登记,更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信息的更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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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浅析

    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浅析

    赵予广

    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流量密集,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多变,房源也没有到社区登记,也没有到中介登记,更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信息的更叠导致社区干部和片警失去了管理基础依据。(1出租的渠道太多:中介的,介绍的,街头巷尾贴条的; 2随处可见暂住的,外地的、外县的、长住的、刚来的、人户分离的、这些都没有固定的时间、地点、人物。出现这个现象的原因是:中介太多,人员太杂,多到你数不清,杂到分不清,管理就容易成了漏洞)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已成为一个难点,并且每年都会延伸,到现在为止,统计的数字也不准确,因为这个数字每天都在变化。全面统计和掌握这些数字,必须形成一个链条,形成一个网络,形成一个缺一不可的环节,才能对稳控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一是切断房源

    取消中介这个行业,在实际操作中,办理出租、暂住手续属于政府行为,而从事中介的人是个体,有的人甚至没有相关手续就营业,由于中介杂、小、乱、黑等特点,办理业务的随意性大,不可能按照要求去登记并把信息报告给社区

    和派出所,不可能象旅馆一样实现微机上传数据;也不可能替代政府办理手续,出了问题也找不到相关的处理规定和依据,那么中介等于是失控的;由于在管理中多了个捣乱的中介,使得社区和派出所入户工作处于被动,掌握不了准确的信息,没有办法直接进行登记、管控,就等于管理被架空了,因此,社区入户统计数据才有困难、片警住在辖区整理数据也不会准确,所以笔者建议取消房屋中介这个行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实施)的要求:《出租房屋户档案》主要由出租人信息、承租人信息、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居(村)委会治安责任五个部分组成,上面没有中介信息也没有中介的责任,那么中介也没有存在的理由;取消房屋中介这个行业后,工作应该交给社区来做,中介费交由社区充当办公经费,这样有利于提高社区的办公质量和效益。

    房源实行网格化登记和管理,就是一个社区只能登记本社区的房屋,不得跨社区管理。这就是网格化,明显的平面块状管理。例如河北省宣化区顺城街的房屋:只能到顺城街社区登记,其它的社区和街道不得有此房的房源消息,包括临近的宣化区东土关社区和宣化区桥北社区,虽然都吏属宣化区南关办事处,也不能办理。取消房屋中介这个行业后,个人售、租,必须到社区登记,凡不按要求办理者,应由相关部门出台法律依据,当场处罚500元或治安拘留。因此这

    些房源只能到社区登记,加上社区干部走访,就不会有本辖区房屋不知情的情况,这样社区登记、派出所检查方可出租才不至于成为空话;熟悉掌握、科学管理房屋、人员动态,为社会安稳提供必要条件和准确数据才会成为现实。

    二是统一管理

    一个地方实行一种管理,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只有全国或全省统一管理,才能发挥效能。而统一管理,只有成为一个完整链条才不至于脱节。

    统一管理的链条结构:

    外地人到某地---下车看到出租、暂住办证大厅(含问事处)---根据需要到居住的社区查找住房---决定租住后由社区管片干部通知片警并带暂住人口到办证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备案(并交纳押金500元)---回社区备案;---暂住人口离开本地时由社区管片干部通知片警并带其到办证大厅注销信息(取回押金)。

    链条结构的成立理由:

    取消中介行业后,租用房子只能到社区登记,管理人员就会全面掌握社区动态,解决原来漫天撒网打不到鱼的状态。

    流动人口办理手续均由管片干部带领办理,一是体显了服务意识,二是全面掌握情况。

    三是具体措施

    一、国家或地方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没有依据,一切都是空白;全国一盘棋,工作才顺手,数据才准确,实施才有效。电视台、广播电台和城管部门要及时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公安局在火车站和汽车站建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大厅,火车站和汽车站是比较明显的参照物,老百姓容易找到,便于操作、登记和管理。

    三、对已在本地居住的人员,要提醒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并以入户调查为基本手段在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娱乐服务等场所进行检查,拒不办理者可当场处罚或拘留且责令其补办手续。

    四、在劳工用工上,没有身份证和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任何施工单位坚决不能录用,派出所要随时进行检查,如有违反,大力度、大面额处理用工单位。

    五、有暂住证的人员,搬离办证的地址,必须重新办理手续,有人说我搬离了宣化区南关办事处辖区的顺城街,但仍在宣化区南关办事处的东土关居住,暂住证不用换,可是如果不重新办理,信息就是不准的,同样在中国,在北京办了暂住证,到宣化就不用办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六、在检查的过程中,为减少工作量,派出所每个警组要配上警务通和身份证识别仪,以便加强所辖居民的管理、查找失控人员和上传数据和存档。

    七、有案底和嫌疑人员要及时通报,在大的活动或国家组织的盛会,各车站和收费站都要实行实名登记通过制度,就如一个大网,让犯罪无处可逃。

    第二篇: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适用本办法。

    在行政区域居留的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农牧团场来本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县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内跨区交叉居住的;

    (二)现役军人和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工作人员;

    (三)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异地参加会议、培训或者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公务活动的;

    (四)县(市、区)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暂住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口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及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暂住证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负责制。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可视暂住人口居住情况,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暂住人口登记站或者其他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斩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申报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定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八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第九条 根据申报人的暂住场所、暂住原因和暂住时间的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申报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属于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暂住人口,由暂住人或者被居住户户主携带户口薄和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其中暂住在居民家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不办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户口协管员或者单位指派专人登记造册后,统一携带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

    (三)区外成建制或者有组织流动就业的暂住人口到劳动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后,由其组织者到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零散性的暂住人口,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如需就业,凭暂住证到劳动部门办理流动就业证。

    (四)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短期回来暂住在亲友家中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在七十小时内)持回乡证、护照或者居留证等有效证件申报登记,不办理暂住证。

    (五)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住宿登记。其中设在宾馆、旅店内的外地常驻机构中暂住人口,或者包房暂住期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证,收取暂住费。

    (六)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凭监狱、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不办理暂住证。

    (七)区内成建制作业单位的职工,由单位指派专人登记造册,到暂住施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不办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第十条 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农牧团场,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暂住证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流动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凡雇佣留宿暂住人口的用人单位、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履行和落实下列治安防范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宣传和贯彻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检查督促本单位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四)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人员以及不申报暂住登记和不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五)及时调处矛盾和纠纷,维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暂住人口增减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七)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违法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进入边境管理区探亲、访友和从事其他活动的暂住人口,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告和居住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实行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未取得此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准备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防火、防盗及其他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 房屋出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

    (一)无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

    (三)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性疾病的;

    (四)三年内因参与或者包庇、纵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被判处弄罚或者受过行政处罚并屡教不改的;

    (五)拒绝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

    第十七条 租赁房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私房出租,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和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并交纳暂住费,同时由出租人同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公房出租,出租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和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公房出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出租单位同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房屋;属于危险、违章和当地政府限令拆迁的房屋,不准出租。

    (四)出租房屋变更承租人或者变更用途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或者未办理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非眷属成年男女合租一套住宅;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出租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包庇犯罪和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九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应当根据暂住人的申请注明效期,一次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暂住证期满后暂住人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新证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动员遣送工作。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公安机关收容管理为主,民政部门协助;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的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主,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十一条 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号、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备注等。

    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第二十二条 暂住人口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收缴或者注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和收缴。

    第二十三条 暂住人口暂住证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报告并补领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口离开暂住地,应当及时注销暂住登记,缴销暂住证。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的,其亲友、房主或者单位户口协管人员负责注销暂住户口,缴销暂住证,并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和治安管理;

    (二)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四)依法保障暂住人口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五)定期统计核查暂住人口,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申报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主管机关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

    (五)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二十七条 对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暂住人口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人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证》,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当地房产部门终止其租赁行为,并可处以其房屋月租金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或者出租给不按规定申报登记 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的,处以警告或者房屋月租金二倍以下的罚款。由于上述行为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藏身、窝赃等便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通知房产部门终止其租赁行为,并可处以其房屋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由于出租房屋不符合有关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而造成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当地房产部门责令出租人停止租房,并处以其房屋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单位,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向其有行政处分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根据情节需要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可注销或者收缴其暂住证。

    第三十二条 管理暂住人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暂住人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刁难暂住人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收取或者使用暂住人口管理费的;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暂住证式样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监制。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有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收费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租赁房屋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篇:宜昌市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宜昌市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分类管理,是在以社区为平台实行网格化承包管理的基础上,通过重点把握房屋和暂住人口的动态变化,突出工作重点,及时发现、查处治安隐患,消除治安盲点的一种管理办法。

    二、分类标准

    (一)出租房屋的分类标准

    根据出租房屋的安全程度,由好至差将出租屋划分为甲、乙、丙三类:

    1、甲类:出租屋所在地域实行围合式小区管理,客观条件相对安全;出租屋有保安物业管理,安全保障措施完备;业主配合民警和协管员工作,并建立日常联系,主动登记备案或协助掌握租住人员第一手资料;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并自觉履行治安责任;出租屋年内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租住人口为A、B两类人员。

    2、乙类:安全系数一般,租住人员为A、B两类人员;硬件设施能满足安全需求;业主基本能配合民警和协管员工作;出租屋半年内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3、丙类:硬件设施不完善,存在治安和安全隐患;找不到业主或业主拒绝接受管理;业主不履行治安责任,安全

    防范不到位;可能或已发生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租住人员为C类的。

    (二)暂住人口的分类标准

    根据暂住人口对社会治安的负面影响程度,由小到大将暂住人口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层次:

    1、A类:在本市投资、经营的业主,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学校聘请的外来人才。

    2、B类:有正当职业,有合法收入,住所相对固定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人员。

    3、C类: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有现实违法犯罪嫌疑的;有从事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结交复杂,经常三五成群聚集在一起,经常出入各类公共复杂场所,有团伙犯罪或涉黑嫌疑的;昼伏夜出,四处游荡,言行举止反常,无正常生活规律,行迹可疑的;在居住地发现可疑物品的;来自案件高发地的;案件高发行业的从业人员;无固定正当职业,收支反常的。

    三、管理办法

    (一)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1、甲类,又称放心出租屋,以主动服务为主,每季度走访一次,主要工作有:指导物业、保安做好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提高房主和租住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保持和业主的电话沟通联系;指导协管员做好日常变动登记,定期征求意见,了解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乙类,又称相对安全出租屋,以日常管理为主,每月走访一次,主要工作有:指导物业、保安做好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提高房主和租住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保持和业主的电话沟通联系;核查资料,变动登记,进行治安防范和安全防范教育,及时掌握不安全动向和苗头。

    3、丙类,又称重点管控出租屋,由社区民警直接列管,协管员协管,主要工作有:加强日常巡查走访,并落实阵地管控措施,做到对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掌控、及时整治、及时查处;每周登门走访一次以上。

    (二)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1、A类:又称主动服务类,以保护和服务为主,每季度走访一次,登记变动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B类:又称一般管理类,以日常管理为主,每月走访一次,核查变动情况,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3、C类:又称重点管控类,以掌握和防控为主,由社区民警直接进行管理,协管员协管,按照底数清、情况明、不漏管、不失控的要求,确保C类暂住人口全部列管,做到“控制得住,发现得了,打击得力”。

    三、工作流程

    (一)采集信息。使用市局统一编制的《出租房屋登记表》、《暂住人口登记表》采集信息,管理类别由协管员在备注栏先行予以标注。经社区民警审核把关后在表格右上方

    加盖由各地统一制作的类别条形章(如为A类人员,加盖“A类,已录入”条形章,依此类推)后录入管理平台。

    (二)分类列管。由各地统一印制《出租屋分类管理登记簿》和《暂住人口分类管理登记簿》(表样附后,仅供参考),对列管对象分类登记、管理,并记录在案。具体列管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丙类出租屋和C类暂住人口不得低于总数的5%)。

    (三)建立档案。按照“一栋一档、一档一盒、一户一卷”的总体要求,以社区服务管理站为平台建立档案。

    (四)分层考核。由派出所考核社区,县市区(分)局考核派出所,市局负责考核县市区(分)局。具体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第四篇: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调研材料

    强化管理

    优质服务

    规范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多来特巴格乡出租房屋暂住人口专项治理工作队调研材料

    (2024年5月25日)

    随着喀什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多来特巴格乡的人口流动幅度越来越大,为此,加强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日显重要。经济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规模持续扩大、迅速增多为繁荣经济、丰富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增加也给社会治安、城市建设、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城郊乡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的管理问题显得特别突出。今年以来,多来特巴格乡针对辖区流出租房屋暂住人口较多、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的实际情况,改变以往“以堵为主、以管为主、以防为主”的传统做法,树立“居民化待遇、人性化服务”的新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增强了外来人员对多来特巴格乡的认同感、归属感、新近感,使他们更加自觉地融入本地区,有力地促进了该乡的社会稳定,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普遍提高,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一、建立机构制度,形成管理网络。

    一是完善机构。为切实解决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多来特巴格乡党政领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 1 发,以推进平安创建、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了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乡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确定了以“政府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并在流动人口聚居及出租屋分布多的村组设立了流管站,本着“登录齐全、情况清楚、服务周到、减少发案”的原则,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二是落实责任。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的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接纳、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与辖区单位签订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责任书,将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严格执行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登记和租赁房屋登记,落实租赁双方治安责任制,同时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抓好重点调查,打击违法犯罪,针对这项工作在普遍登记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相对集中而治安情况较为复杂的重点地域和一些重点对象的调查管理工作,打击混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之中的各项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健全制度。“四个一”管理制度。即:“一书、一证、一牌、一卡”制。(一书:村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站要与出租房屋业主和用工单位、承租人签订协议书;一证:村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站要为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暂住人口办理《暂住证》;一牌:村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站要悬挂出租房屋门牌标志;一卡:村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站要对居住在出租房 2 屋内的暂住人口填写登记卡、粘贴照片,做到登记走销号);例会制度。坚持每个星期召开一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联席会议,通报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出入登记制度。凡流入、流出人员都要及时到村警务室报到备案;日报制度。每日村将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的增减情况报乡综治办;工作督查制。不定期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机构制度的建立,明确了村在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责任到人,服务到位,职责明确,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二、深入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多来特巴格乡十分重视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的宣传,不断提高对他们的服务和保障力度,针对大多数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通过充分利用村广播站、电教室,采取板报展览、制作宣传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宣传有关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进行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同时加大了面对面的宣传力度,结合多来特巴格乡实际,认真组建由乡干部为成员的宣讲组,通过对揭批 “三股势力”反动本质、制止零散朝觐有关内容、交通法规、安全生产(消防)有关内容、非法传销有关内容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知识进行宣讲,使全乡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到“三股势力”反动本质,进一步牢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防线,提 3 高了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他们自觉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做一名守法公民。

    三、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搭建群防群治的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平台。

    一是坚持依靠居民群众与派出所的工作思路,将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纳入居民自治工作的范围,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将村的治安工作承包到村干部、乡机关干部,并落实领导干部承包治安责任区制度,乡综治办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出了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紧紧依靠用工单位、房主、治安协管员,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登记验证、值班巡逻、财物保管、情况报告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密各项管理制度。三是成立治安联防巡逻队,加强巡逻。要求广大居民群众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做好自己的事,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形成群众监督的良好局面。四是与用工单位、出租房房主签订《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责任书》,与暂住人口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不定期地对他们履行责任情况进行检查。五是开展人口大清查,不给违法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六是落实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日报制度,成立了“出租屋暂住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实行综合性管理和服务。掌握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变动情况,乡综治办及时核查登记情况,对谎报、漏报、瞒报的村予以处罚,年终考核不予评优。

    四、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畅通信息,准确把握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工作动态。

    一是做好登记,把握动态。村配合派出所对辖区居住的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及时进行登记,全面了解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的流动量、流动原因、分布、流动构成以及其身份来历、经济状况、交往人员等情况,切实掌握了他们的动态和活动规律。二是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辖区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居住时间长短、职业、收入、流向、活动情况,分为劳务型、经营型、公务型、社会型及盲目型,通过细化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类型,区别对待、分类重点管理,使乡村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易于操作,便于管理。三是加强与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原居住地的联系,及时沟通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各种信息,相互协调配合,做到“两头包,双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两地在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主动性。

    五、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一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道路交通、农业等领域对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外来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出租房屋暂住人口中部分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法制意识淡薄且流动性较强、居住较为分散,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劳动力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些黑职介、黑劳务市场的存在造成管理工作的死角。个别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及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因经费、人员等条件限制,尚不够规范。三是各职能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作战方面还衔接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六、今后工作的措施与建议

    一是不断推动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加大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加强治安信息员建设,加大出租房屋的依法办证工作,抓好重点场所日常检查,确保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二是依法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对隐藏在合法暂住人口中的不法分子进行坚决的打击处理,确保我市社会政治稳定。三是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聚居区和偏远地区的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使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纳入到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达到 “底数清、情况明、放的开、管的住、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地遏制出租房屋暂住人口流窜犯罪,确保社会稳定。五是积极探索和拓展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机制,推动管理措施在基层的落实,不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逐步建立流动人口长效管理机制。

    攥稿人:买合木提江〃阿布都热依木

    第五篇: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和职责

    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和职责管理制度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区、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

    二、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

    三、在暂住地拟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员,应到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四、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天申领《暂住证》。办证须随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二张、租房协议书一份。

    五、《暂住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办理暂住证。《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到社区注销暂住登记,并交回《暂住证》。

    六、流动人口应到社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社区将对其进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七、流动人口应配合社区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稽查、查验、社区对外来人员经常开展各种法制教育,建立流动人口协会制。

    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各种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负责辖区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等信息调查、录入、数据统计、函查及各类管理档案整理,完善台帐和档案。

    三、负责办理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和赞助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办理租赁房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四、与辖区内用工单位及房屋出租户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和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及时补充落实相应数量的协管员。

    五、每周召开例会,分析情况,部署工作;每月将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等信息的调查、录入、函查及各类档案整理情况,金星汇总上报;每半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对辖区内的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要定期检查核对,查验登记情况,对暂住人员核查有关证件,并进行治安检查

    七、对暂住人口的租赁房屋户开展经常性地法制宣传和教育,并为他们提供便利和服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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